加油站收购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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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转让合同
本加油站买卖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山东省签订: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双方” 一词指以上提及的“甲方”和“乙方”,“一方”指以上提及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
鉴于:
1、“甲方”拥有“转让油站”,并有权向“乙方”依照本合同出让“转让油站”;
2、“乙方”拟从“甲方"受让“转让油站”,并由“乙方”负责经营和管理。为此,“双方”就“转让油站”的岀让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4.4 1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转让油站”指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甲方”拟依照本合同出让给“乙方”
的加汕站。
“转让价格”指本合同第3条中所述的“乙方”购买“转让油站”所支付的
价格。
“转让日期”指“乙方”和“甲方”依照第6条的约定,进行“转让
油站”的交接的日期。
“油站固定资产”指附件四所列的“转让油站”的固定资产。
“土地使用权”指“转让油站”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为“转让油站” 的资产的一部分。
“转让油站经营证照”指附件三所列的文件。
“不可抗力事件”指第9.1条所述的定义。
1. 2 本合同中的条冃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加,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或
理解。
第二条“转让油站”
14.5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让“转让汕站”,而“乙方”亦同意购买该等“转
让油站” o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转让油站”的下列所有资产都应当依
照本合同转让给“乙方” o “转让油站”的资产包括:
7.1“油站固定资产”:
7.2“土地使用权”;
7.3“成品汕零售经营权";
第三条“转让价格”和支付
14.6 1 “转让油站”的“转让价格”应当为人民币(大写)登佰万元。该价格
中包括“转让油站”的所有资产的价格,包括“油站固定资产”和“土地使
用权” o其中,房屋价格为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 人
民币(大写)万元,设施设备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经营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双方”应按照附件二的
约定支付“转让价格” O
10.6“转让油站”应以交接时正常经营状况转让给“乙方”,包括“转让油站”
的所有资产,“双方”不再以任何原因修改“转让油站”的价格。
10.6“甲方”应当在“转让汕站"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向“乙方”开据符合中国
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正式税务发票。
第四条“转让汕站”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14.71土地的使用权
“转让油站”的资产已包括“土地使用权” 0因此,在自“转让日期”起“乙
方”即获得“转让汕站”所占用的土地。
10.7税收
除“乙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依照中国法律所需缴纳的税费外,
“甲方”应承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作为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和土地出让方所应
缴纳的税费。
第五条健康、安全、环保
“乙方”无需承担对于在“转让日期”之前存在于“转让油站”的任何
部份或周围的任何污染物、毒素、化学废料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污染(“环境
污染”)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责任。而旦“乙方”经营“转让油站”,不应被视为“乙方”接受或承担任何上述责任。
第六条“转让油站”的转i±
“转让油站”的交接
“双方”应当在“转i±FI期''完成“转让汕站”的交接,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人员将在该“转让日期”进驻“转让汕站”;
(2)“双方”在交接时应当书面确认“转让油站”的资产状况;
(3)所有“转让油站经营证照”原件己全部移交给“乙方” o
“转让日期”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转让油站”的“转让日期”即为年月—Flo
6.3“乙方”有权自“转让日期”开始对“转让油站”进行经营和管理。“转
让油站”以交接时的正常经营状态移交给“乙方”。如果对“转让油站” 的
证照及资产在任何争议应当以在交接时的清单为准。
6.4“甲方”应当在“转让日期”前提供其与第三方就“转让油站”签订的有关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通讯服务合同。“乙方”将根据
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续该等合同。
6.5在“转i±FI期”之前,“甲方”应协助“乙方”征得第三方同意,使“甲
方”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而获得的第三方的同意,在“转让油站”交接后,
同样适用于“乙方” o为了避免产生疑问,本条款的“第三方”指除缔约“双
方”和政府部门外的任何企业、组织或自然人。
第七条双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乙方”的义务之外,“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自“转让日期”起,“乙方”应承担此后发生之
事情而引起与“转让油站”有关的所有债务及索偿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税项、租金及其它开支。并且“乙方”应承担“转让汕站”在“转
让FI期”后资产所遭受的任何风险。
“乙方”应及时和“甲方”共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乙方” 合法拥有和运营“转让油站”所需的各种文件。
在“转让日期”前已产生的与“转让汕站”和业务有关的收入由“甲
方”享有,如果“乙方”在“转让日期”后收到或取得该等收入,
“乙方”应立即将该等收入交还给“甲方” O
对于“甲方”在“转让日期”前所支付的所有有关“转让油站”的预付
款项,在“甲方”提供支付证据证明,并且“乙方”在“转让日期”后
享受与该预付款项有关的受益的前提之下,“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其受益部分所对应的款项。
“甲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甲方”的义务之外,”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