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确认之诉对于民事诉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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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能否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最高院:当事人能否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最高院:当事人能否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裁判要旨作为一个主张消极事实的诉讼,其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没有存在的事实有现实困难,因此,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其客观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完成。

但是,这并不当然代表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亦已完成,而需要反观作为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

事实真伪不明、无法判断时,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精选),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诉权需要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现实争议和诉的利益两个要件。

本案信达公司沈阳办向中钢集团发出《关于尽快履行担保责任的催收函》后,双方之间就中钢集团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争议已经存在,而且中钢集团存在通过诉讼尽早明确其法律地位的确认利益,由此避免由于争议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因此,中钢集团提起要求确认其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

中钢集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对本案所涉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作为一个主张消极事实的诉讼,其举证责任,一是要求作为原告的中钢集团应当履行举证证明不存在担保关系的义务,二是当双方是否存在担保关系的事实真伪不明、无法判断时,中钢集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这种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对于原告而言,因其主张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其提供证据证明没有存在的事实有现实困难,因此,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其客观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完成。

但是,这并不当然代表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亦已完成,而需要反观作为被告的信达公司沈阳办是否有证据证明中钢集团关于担保关系不存在的主张不成立。

因信达公司沈阳办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因此,信达公司沈阳办的上述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其应承担担保关系确实存在的举证责任,而是通过信达公司沈阳办的抗辩和证明来判断中钢集团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

如果信达公司沈阳办没有提供任何存在担保关系可能性的证据,则中钢集团所主张的关于双方不存在担保法律关系的事实即可确认。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诉权理论的演变
1.私法诉权说 – 又称实体诉权说。此说认为,诉权是一种私权,
是私法上的权利的延伸和变形。私权诉权说在19 世纪前半期资产阶级诉讼理论中占统治地位。 2.公法诉权说 – 公法诉权说主张,诉权在性质上不是依据私权派 生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诉权不是对 于被告的权利,而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四、诉权的保护
– 诉权的充分行使和满足 当事人自身的诉权意识 立法保障 司法保障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 – 规制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二节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一)诉的合并
1.类型: ➢ 诉的主观合并 ➢ 诉的客观合并 ➢ 诉的主客观合并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二节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2.诉的客观合并 (1)要件 ➢ 一般要件:起诉要件 ➢ 特殊要件 ✓ 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二、诉权的内涵
– 民事诉权的内涵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 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 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二章>>第一节
二、诉权的内涵
对诉权的理解 1.诉权是当事人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请求司法救

最高法院首例“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

最高法院首例“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

最高法院首例“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 | 天同案例2014-03-28天同诉讼圈本案为最高法院审判的首例也是迄今唯一一例“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

我们通常见到的纠纷,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并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本案反过来了,保证人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对某笔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案因其典型性,被收入《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4辑和《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

近期有多位圈友提出,希望看到天同的实战案例,天同诉讼圈(ID:tiantongsusong)将精心挑选,逐期放送。

如果您也希望与圈友分享成功经验,欢迎投稿至susongquan@,实战出真知!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某集团确认担保之债不存在纠纷案案情2007年11月26日,某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以下简称沈阳办)向某集团发出《催收函》,主要内容为:1994年12月19日,某银行与某钢厂签署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2000万元,该贷款由某集团提供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

2004年6月7日,沈阳办接收了该借款债权及担保债权,现要求某集团履行担保责任,否则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相关的债权债务问题。

2007年12月26日,某集团以未见《催收函》中所称“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为由,向辽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集团不承担12000万元的担保责任。

一审质证中,沈阳办未能提供某集团出具的“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原件,仅提供了复印件一份,某集团不予认可。

一审中,沈阳办主张,某集团是借款债务的保证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利,但对债权人没有诉权;某集团提出“确认之诉”,应当要求确认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其诉讼请求恰恰相反,是对诉权的滥用。

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某集团应当承担保证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而沈阳办并未提出反诉,无需证明“担保关系存在”。

辽宁高院一审认定:1.某集团依法享有诉权。

双方当事人对担保债务存在与否有争议;沈阳办《催收函》将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使某集团的财产权利存在发生争议的危险。

民诉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民诉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

民诉法讲座心得体会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是带来的有关民诉法讲座心得,希望大家喜欢民诉法讲座心得1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

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

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

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

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

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

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

在我国民事诉讼诉求有哪些

在我国民事诉讼诉求有哪些

在我国民事诉讼诉求有哪些生活当中的民事纠纷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概念上,实际上将民事诉求也进行了分类,不同的民事诉求,我国民事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都有着一定的审理原则。

很多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的时候,都只关注于自己的诉求,肯定对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民事诉讼诉求有哪些并不清楚。

生活当中的民事纠纷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概念上,实际上将民事诉求也进行了分类,不同的民事诉求,我国民事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都有着一定的审理原则。

很多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的时候,都只关注于自己的诉求,肯定对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民事诉讼诉求有哪些并不清楚。

▲一、在我国民事诉讼诉求有哪些?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2、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3、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

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二、提请民事诉讼需要哪些条件?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

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
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1]。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

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此外,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

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

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
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民诉之诉的分类

民诉之诉的分类

跟着中公学民诉之诉的分类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的请求的不同,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

一、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请求。

确认之诉又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积极的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例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消极的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例如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二、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给付之诉包含给付行为和给付财物。

1.行为。

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例如原告要求被告修理被追尾的车辆,不作为例如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等。

2.财物。

给付财物包括给付货币或财产。

给付货币例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财产例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

三、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对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法律关系进行消灭或变更。

例如离婚之诉、变更合同内容之诉、解散公司诉讼。

1.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如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均承认双方现在存在婚姻关系,但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

2.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对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也没有争议,但对如何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

如共有财产的分割之诉,原被告对财产的共有关系没有争议,现在双方也同意变更这一共有关系,但就如何变更持不同看法,如原告要求双方平均分配共有财产,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只能分配到共有财产的30%的份额。

【参考题目】1.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答案】D。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

知识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1.基本法。

区分标准:根据民事论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民事诉讼法地位仅次于宪法,属于基本法。

2.部门法。

区分标准:根据民事诉讼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属于部门法。

3.程序法。

区分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调整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属于程序法。

程序法对应的概念是实体法。

4.公法。

区分标准: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来看,民事诉讼法规范的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

1.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答:C。

知识点:诉讼标的这一考点在考试中经常考,主要考查对诉讼标的的判断,考生要注意掌握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区别。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2.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2.张三与大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买入一批家具,合同价格为5万元,家具交付后,张三拒不付款,大江公司起诉张三,要求支付价款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

问,本案诉讼标的是什么?答: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三和大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支付价款5万元以及违约金2000元是原告(大江公司)的诉讼请求;而该买卖合同只是诉讼中的证据。

3.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张三买来一大堆建材准备装修房屋,把建材堆放在家门前,李四认为该批建材挡住了自家通行的道路,与张三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禁止张三将建材堆放在房门口,以保障自家通行。

本案诉讼标的是什么?答:本案诉讼标的是张三和李四之间的相邻关系。

禁止将建材堆放在房门口是李四的诉讼请求;同时,这也是一个给付之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履行一个不作为的义务(详见“诉的分类”部分)。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FPP/RAMA
•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 第一、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
明确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 第二、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FPP/RAMA
• 2、给付之诉
•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FPP/RAMA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FPP/RAMA
例:某一乡村民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小 桥上相遇,二牛相斗,乙的牛被甲的牛挤 下桥摔死,乙向甲索要赔偿费。甲提出: “在过桥时,我就向乙说,我的牛性子暴 ,让我牵牛先过,但乙说不怕,继续牵牛 过桥。另外,两牛打架,与我无关,因此 ,乙对牛被摔死后果自负:”乙与甲协商 不成,欲提起诉讼付个:“说法”。 问:乙是否享有诉权。
• 依照新实体法说,只有一个请求权,只不过这 个F请PP/RA求MA权受两个规范的支持。
• 诉种类不同,诉讼标的也有区别
• 其FPP/R次AMA,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讼权利

消极确认之诉:债务人主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可行性

消极确认之诉:债务人主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可行性

消极确认之诉:债务⼈主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可⾏性签:问题的引出:随着互联⽹⾦融的发展,不少⼩贷公司如⾬后春笋般的涌现,这些⼩贷公司在借款上虽然⽐银⾏更简单便捷,但很多⼩贷公司的借款上存在很多风险,例如⾼额的管理费、利息等以及引发的暴⼒催债⾏为。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往往遭受有苦说不出的困境:明明按照法律规定,⾃⼰的债务已经履⾏完毕,但按照签订的不公平、不规范的借款协议,债权⼈仍向其不断的追讨债务,债务⼈通过报警等维权,也因为有合法的借款协议⽽得不到妥善处理;⼀旦拖延处理,⼏千的债务就会变成⼏万的债务,引发更⼤的问题。

如果有⼀份法院的判决确认债权债务已消灭的判决,则债权⼈就会失去追讨的合法依据,如果再引发⾮理性的催债,则完全可以寻求警⽅的帮助。

那么,问题来了:债务⼈能否主动出击,向法院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债务⼈可以主动提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民诉理论上称之为消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与积极确认之诉相对应,在我国司法实践与理论界都是较少涉及的,因为似乎违反了传统的诉讼理念。

如前述说所的情况下,权利⼈故意不提起诉讼⽽是采取私⼒救济的⽅式主张权利,义务⼈往往不胜其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再禁⽌义务⼈采取措施保护⾃⼰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公平了。

其实这⼀制度早就存在,德国民诉法256条便已经进⾏了规定的,在德国法上称之为“起诉催告程序”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247条也进⾏了规定,不过可惜,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进⾏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我国民诉法没有规定,那实务中能不能进⾏操作呢?答案是可以操作,但具有⼀定理论与实务上的风险。

早在2009年,最⾼院就判决了⼀起经典的“消极确认之诉”【(2009)民⼆终字第119号】(收录在《商事审判指导》2009 年第4 辑和《最⾼⼈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对案对此类纠纷有⼀定的参考意义。

以此,结合民事诉讼法之相关理论以及根据检索到的现有判决,我们对此类诉讼进⾏⼀定的分析:⼀、严苛的起诉条件(当事⼈适格问题)关于起诉的条件或者称之为适格的当事⼈问题,是此类案件能否被⽴案审理的第⼀步,在民诉理论上主要所要探讨的是诉之利益问题,因太过于理论,所以再此不展开,我们从两个案件的裁判⽂书说理来梳理司法中对该类案件起诉条件的意见:【(2016)渝05民终3418号】因消极确认之诉系⼀种特殊的诉,若对其不加以限制容易引发滥诉情况的产⽣。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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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通常又称为变更之诉、创设之诉,是
指原告请求法院变动现存之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可分为两类: (1)无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即其形成判决的效
力仅存在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而不具有对世效力, 比如合同变更之诉等。 (2)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又称真正意义上的 形成之诉,即其形成判决具有对世效力,这类形 成之诉集中于有关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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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效率 及时审理判决、减少或节约诉讼成本 具体要求: (1)建构公正的诉讼程序。 (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诉讼程
序。 (3)设置合理的起诉要件、上诉要件、申请执行
要件等 (4)建构合理的诉的合并制度。 (5)规范法官推进诉讼的职责、当事人促进诉讼
的义务、合理的期间制度等。
3)选择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两个以 上的诉讼标的,其中任一诉讼标的获得胜诉判决原告 即达到诉讼目的,法院不得再对其他诉讼标的作出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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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包括诉的主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变更。 (2)诉的客观变更要件与诉的客观合并要件基本
相同,主要有: 1)变更后的新诉与原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原诉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变更(我国有些司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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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价值论、
目的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法律关系论和既 判力论 二、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发展历程:“实体法一元论——诉讼法一元论—— 二元论” 现代二元论的诉讼观: (1)民事诉讼法具有实现民事实体法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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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的合并与变更
1.诉的合并 (1)类型: 诉的主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主客观合并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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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当当事人
(一)概念 (当事人适格) 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 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即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具有诉 讼实施权的原告是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是正当 被告。 意义:1、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2、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3、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扩大权利救济的范围。(代表人诉讼) (二)正当当事人理论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 诉讼实施权(是正当当事人理 论的基础) ——诉的利益(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在本案 中即为正当当事人) 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在他所起诉的当事人之间予以解决是 否适当而且有无意义。

三、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指当事人能够亲自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 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关 系,但是两者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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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大能力之比较
民事权利 能力 民事行为 能力 无 限制 完全 有 诉讼权力 能力 诉讼行为 能力 完全行为 能力者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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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 诉讼人。 4、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 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 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人 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 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 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 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工作心得:民事诉讼法要件事实同样需要分配证明责任(最新)

工作心得:民事诉讼法要件事实同样需要分配证明责任(最新)

工作心得:民事诉讼法要件事实同样需要分配证明责任(最新)迄今为止,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明责任问题的关注集中于民商事实体法,而鲜有成果研究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作用、民事诉讼法要件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与实体法中证明责任相比,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有哪些特殊性?当事人是否也需要对其主张的程序法要件事实承担主观的和客观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适用一般会针对哪些类型的诉讼行为?如果诉讼法要件事实也需要分配证明责任,应当依据什么原则对证明责任作出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91条设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否也可以适用于民诉法的要件事实?笔者试对以上问题作详细分析。

诉讼法适用中也存在证明责任诉讼是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发挥作用的场所,不仅如此,法官往往需要首先适用民诉法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有时还会单独适用民诉法来处理程序问题。

既然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是确切无疑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诉讼法的要件事实,或者说作为适用某一诉讼法规范的前提条件是否也会出现真伪不明呢?如果同样存在真伪不明情形,那么是否也需要借助证明责任制度来处理、来解决?关于是否会存在真伪不明问题,只要想一想双方当事人在管辖问题上发生的争议即可明白。

例如: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甲住在A地,乙住在B地,该合同的履行地也在B地,发生纠纷后,甲向A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根据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因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当向A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A地法院受理该诉讼后,乙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甲提交给法院的所谓的补充协议根本就不存在,是甲伪造的。

法院决定对该补充协议进行鉴定,但由于协议书本身的原因,鉴定机构无法对补充协议上被告的签名是否真实作出判断。

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呢?上述例子提出的问题就属于诉讼法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适用中证明责任的特点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与民事实体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尽管在本质与功能上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在许多方面仍然呈现出不同之处。

民事诉讼及其相关概念

民事诉讼及其相关概念

民事诉讼及其相关概念第一讲一、民事诉讼及其相关概念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有如下几个特征:1、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所解决的纠纷是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的基本的内容,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个诉讼阶段组成。

二)解决民事纠纷的几种方式民事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自己、社会及国家三种渠道。

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避让,二是和解。

由社会介入解决民事纠纷,方式主要也有两个: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由国家介入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只有一种:民事诉讼。

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纠纷的解决者是代表国家的法院。

2、纠纷的解决过程有严格的程序。

3、纠纷的解决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

三)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属性1、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专门用于规范民事诉讼制度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规范。

2、民事诉讼法的属性第一、从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来看,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第二、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从而决定了民事诉讼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它法律部门。

第三、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内容来看,它所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民事审判程序制度,确定了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民诉答案解析

民诉答案解析

民诉答案解析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答案】ABD考点回顾:民事诉讼法的属性与效力。

民诉法的性质基本法律角度:法律地位;部门法角度:调整的社会关系;程序法角度:内容;公法角度: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效力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诉的基本理论2、【答案】AD考点回顾:诉讼标的与诉的分类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点提示: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2、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诉的分类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给付之诉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财物的给付;行为的给付积极的给付之诉;消极的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3、【答案】ABCD4、【答案】AC考点回顾:反诉概念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要件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牵连关系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考点提示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2、关于牵连管辖: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三、基本原则与制度5、【答案】D6、【答案】ABD考点回顾:诚实信用原则概念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体现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答案】ABC考点回顾: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什么属于民事诉讼案件?

什么属于民事诉讼案件?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页眉可删)什么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导读:民事案件,是指审理私人之间民间争议的案件。

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之外,都属于民事案件。

具体包括:合同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商业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审理的案件大体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类,不同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不同,如民事案件就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公民自身权益受到伤害,需要走司法程序的时候,得先弄清楚要发起什么样的诉讼,那么什么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接下来给大家简单讲述下有关知识。

一、我国案件的类型包括哪些?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对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区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简单来说,上述三种案件,有以下区别:1、刑事案件,是指审理犯罪的案件;2、行政案件,是指审理民告官的案件。

3、民事案件,是指审理私人之间民间争议的案件。

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之外,都属于民事案件。

具体包括:合同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商业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

二、民事诉讼包括哪些种类?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定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求。

按照当事人诉请目的不同,又可以将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积极地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诉请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此外,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不同,确认之诉又分为原始的确认之诉和中间确认之诉。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的种类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的种类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要求,确认之诉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确认之诉。

前者即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后者则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确认之诉是围绕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的,并具有下列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双方当事人就该法律是否存在发生争议。

第三,请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二、变更之诉变更之诉也可以称为形成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例如甲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其丈夫乙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等。

可见,变更之诉也是围绕法律关系进行的,但具有以下不同于确认之诉的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地现实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合同关系等。

第二,双方当事人就法律关系是否应当变更或者消灭发生争议。

第三,变更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不变;变更判决生效后,原法律关系即变更或者消灭。

三、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

在给付之诉中,根据给付的内容,通常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

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

此外,根据当事人要求对方为给付行为的目的,也可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积极的给付之诉与消极的给付之诉。

(2004/三/36)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知识点]诉的种类的运用给付之诉的核心在于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选项A中的甲请求乙不为行为,属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选项B中丙的请求实际上是消灭合同关系,属于变更之诉;选项C中男方的请求本质在于改变其子的抚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选项D 中王某的请求为解除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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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引言确认之诉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请求法院对某一行为或决定进行重新审视和确认。

这种诉讼可以涉及各种不同的案件类型,例如民事诉讼、刑事审判、行政诉讼等。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团体,都可以通过确认之诉来寻求司法的公正和合理。

一、确认之诉的定义和原则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表示不满,并且认为其有错误或违法的情况下,向上级法院或上级行政机关提起的一种审查程序。

确认之诉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公正和独立:确认之诉程序应该是公正和独立的,法官或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来进行审查,并且不受任何额外的压力或干扰。

2. 合法和合理:确认之诉应该基于法律和合理的理由,当事人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据来支持其诉求,并且法院或行政机关应该根据这些证据和理据来做出合法和合理的判断。

3. 申诉的限制:确认之诉并不是对所有判决、裁定或决定的重新审查,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已经进入终审阶段的刑事审判,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提起确认之诉,其他情况下必须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

二、确认之诉的程序和要求确认之诉的程序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提交申请:当事人需要向上级法院或行政机关提交确认之诉的申请书,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和理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2. 审查和调查:上级法院或行政机关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来进行审查和调查,必要时可能会进行听证或调查取证等程序。

3. 判决或决定:上级法院或行政机关会根据审查和调查的结果,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来做出判决或决定,如果确认之诉得到支持,原判决、裁定或决定可能会被撤销或修改。

4. 上诉和救济程序:如果当事人对上级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判决或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或行政机关提起上诉,继续寻求司法救济。

要提起确认之诉,当事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例如:1. 诉讼资格:只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确认之诉,其他人通常没有权利介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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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否定某种存在状态的诉。

例如,请求确认所有权不存在之诉,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之诉等等。

消极的确认之诉因其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持消极的否定态度。

在消极确认之诉中, 提起诉讼的人本身没有实体法上的权利, 其起诉的目的只是要求确认他与被告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消极确认之诉有诉讼标的。

实体请求权不等于诉讼标的。

消极确认之诉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意义:
消极性确认之诉蕴涵有法的价值。

它与积极性确认之诉一样,原告的权利陷入了一种不安定状态,它需要确认,而且,确认作为一种手段也可以救济原告的某种利益。

并且,在某些情形下,采用消极性确认之诉的形式比积极性确认之诉更具有价值;或者它是积极性确认之诉所无法比拟的。

例如,当正在计划使用某种制作方法来建设工厂的某公司被其他公司提出“该公司的制作方法侵害了其专利权”的主张时,该公司应当可以提起确认侵害专利权不存在之诉,即要求对“将来即便通过该制作方法来进行制造、销售,也不会侵害被告公司的专利权”进行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消极确认之诉也往往作为请求给付的前提,比如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适用应以婚姻被确认无效为前提条件。

正因为如此,当纠纷当事人存在着确认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形态时,原则上应当否定其确认的利益,就这一意义而言,可以说确认之诉处于一种补充性的地位。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程序公正的要义之一,消极确认之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诉权平衡。

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因“被告不当之主张,致其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危险”,可以提消极确认之诉以消除危险。

在发生民事纠纷后,双方当事人通常会进行一定的交涉,如果交涉未获成功,主张拥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就会提起诉讼,这是现实生活中的一般情况。

在有些情况下,权利人并不主动提起诉讼而是采取无理纠缠等方式主张权利,这就会给义务人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甚至造成严重影响,比如权利人不断地上门要求不合理的赔偿金额,使义务人不能合理安排日常生活;在义务人所在单位闹事影响到义务人的声誉等。

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享有完全决定权的权利人,法律如果不赋予义务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那么对义务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相比较而言,消极确认之诉就成为义务人唯一能够采用的诉讼手段。

此外,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权利人又不向法院起诉,这就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消极确认之诉的设计有利于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实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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