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培训讲义
土地增值税处理及清算实务培训.pptx
政策梳理
2002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 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具体规定:“一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 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 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 ,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规定恢复征 税。
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各地开 始预征。”
政策梳理
1995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 布《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 通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合作建房,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 问题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国税发[1995]48号
政策梳理
1999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 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 通知》,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 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 地增值税。
政策梳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 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 号 2006-10-20 规定: “普通标准住宅”的 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 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 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摘自财法字(1995)6号《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视同销售收 入的确认
(2)非直接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 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 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 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 销售房地产。
政策梳理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 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
(完整版)土地增值税清算辅导讲义
土地增值税清算辅导讲义2011年9月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规定(一)条例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二)税收相关文件:15个(附件1)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点(一)清算单位确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实际工作中可参照房开企业的立项手续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开发项目。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清算条件1.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纳税人条件: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辽地税发[2007]102号: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并按规定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在补缴预缴土地增值税完毕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以工程验收部门核发《**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之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竣工的时限;)(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会资料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律条款及进行清算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法律条款及进行清算具备的必要条件(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法律条款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国税发】187号(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a.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c.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a.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b.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c.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d.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
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工程结算要跟上)4、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5、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讲义湖南地方税务局课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降 低清算风险。
加强信息沟通与协作
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 定,确保清算工作的合规性。
实施风险评估与监控
企业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 决潜在问题,降低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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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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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将更加依 赖信息化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以提 高清算效率和准确性。
专业化趋势 未来土地增值税清算将更加专业化,需要具备税 务、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进行操 作。
规范化趋势 随着税务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将更 加规范化,制定更加明确的清算规则和标准。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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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清算流程
通过优化清算流程,减少 冗余环节,提高清算效率。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监管力度,防止逃税、避 税行为的发生。
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土地增值税相关的法 律法规,为清算工作提供 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税基确定不合理
扣除项目不准确
土地增值税税基的确定涉及到 诸多因素,如评估方法的选择、 增值额的计算等,部分企业可 能存在税基确定不合理的情况。
清算过程中,扣除项目的确定 和计算可能存在误差,影响清
算结果。
税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 务能力可能不足,影响清算工 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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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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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 清算审核的要点
五、基础设施费的审核
4、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是否含有以明显不 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是否将期间费 用记入基础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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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 清算审核的要点
五、基础设施费的审核 5、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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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 清算审核的要点
五、基础设施费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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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份 清算前的准备工作
一、清算条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的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
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销售达到85%以上
2、取得预售证3年以上
3、纳税人注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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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份 清算前的准备工作
二、清算项目的确定
明确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划分清算项目与非清算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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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 清算审核的要点
一、清算收入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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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面积统计表及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 核对企业提供的已售和未售房屋面积与
实测报告书所载数据是否一致
核实该项目中各类型房屋的建设及分布 情况,如有必要,可实地核查。
确定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不可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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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 清算审核的要点
1、是否属于开发项目真实发生,是否取得 合法票据并支付款项,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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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 清算审核的要点
三、前期工程费的审核;
2、是否将应计入期间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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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 清算审核的要点
土地增值税处理与清算实务培训课程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 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国税发[1995]48号
路漫漫其悠远
自用时限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 ,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 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 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 清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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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 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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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清算实务
一、收入的确认问题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货 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摘自国务院第138号令发布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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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 收入”的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 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 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 ,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 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 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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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1999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 布《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 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 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 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
) 思考:房地产企业销售旧房能否加计扣除?
路漫漫其悠远
代收费 用的处理
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 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 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 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 ,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讲义讲课讲稿
土地增值税清算指南与纳税筹划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1)为了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
(2)为了限制房价上涨过快,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行为。
(3)为了提高我国土地的利用效率。
(4)为了规范国家参与国有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主要亮点有两个,其一是按照房产销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差别累进税率;二是对于不同类型的房产实行差别税率。
征税方法: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提高战略级别的严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将遏制房价与维护社会稳定等量齐观,这是中央对高房价的社会危害性评级最严厉的一次。
(二)首次将问责机制提到文件的“第二条”,通知强调:“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并且让监察部介入。
这意味着,维护房价稳定已经被纳入党纪国法的考核体系,堵死了地方官员在遏制高房价上侥幸和绥靖的退路。
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四大手段:(一)运用信贷政策遏制房价上涨《国十条》要求,单套面积在90M2以上的,提高首付比例;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坚决遏制外地炒房者《国十条》要求,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三)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国十条》要求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以问责制强化执行力《国十条》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土地增值税清算培训演示课件.ppt
肇庆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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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
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内容
录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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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增值税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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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 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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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兼并中转让房地产 暂免 (财税字〔1995〕048号第三条)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以房地产抵债的,征。
5、房地产交换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7、合作建房 8、出租 9、vjg代hk建jh 房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 (财税字〔1995〕048号第五条)
2、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即: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3、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的 税额: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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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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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 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 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72 号)第六条“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 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 住房标准。”
最新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知识培训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房款、 预收定金)。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的普通住宅,按2%的 预征率实行预征 开发建造的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用房,按3%的预 征率实行预征 对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 房(适用预征率为3%)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 算,如区分不清的,应按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开发类型的确定以规划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为 确认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限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资料。对于符合本规程第 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 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 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报送清算 资料。
(苏地税发[2009]72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 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四部分 土地增值税核定规定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政策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 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 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 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 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 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 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 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纳税人主动进行清算和主管税 务机关要求清算两种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启动清算程序, 都要求加强对房地产项目日常税收管理,获取相关信息, 收集已完工开发项目的有关资料,做好房屋销售登记信息 比对分析,掌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进度情况。重点关注: ①项目是否分期开发。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清算条件。 ③是否存在部分开发房产自用或者用于出租。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时间是否较早、是否以优 惠方式取得的土地(如政府划拨,政府补贴等),取得土地 使用权支付的大致金额。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的价格是否在同一地区明 显偏高,房价涨幅是否较大。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培训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培训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根据土地增值额和适用税率进行计算。
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出卖或者转让所得减去原值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税率则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政策来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其中,适用税率根据不同的城市和政策来确定,一般为20%至60%不等。
例如,某城市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土地出卖所得为100万元,原值为50万元,相关费用为10万元,那么土地增值额为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40万元,应纳税额为40万元×30%=12万元。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尽相同,主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和政策来确定。
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税率为20%至60%之间。
例如,北京市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20%,上海市的税率为30%,广州市的税率为4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同的土地用途也可能会有不同的税率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程序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程序主要包括填写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和缴纳增值税款项两个环节。
1.填写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申报人需要将土地出卖所得、原值、费用等相关信息填写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上。
表格内容包括纳税人信息、土地出让价款、原值和费用、土地增值额、税率、应纳税额等。
填写时需要仔细核对相关数据,确保准确无误。
2.缴纳增值税款项在填写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后,纳税人需要根据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款项。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并出具相关的缴款凭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了解国家和地方政策由于土地增值税税率和政策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变化而调整,所以在进行税务申报和清算业务时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
对于不同地区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差异,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了解。
2.准确核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额需要仔细核对土地出卖所得、原值和费用等相关数据,确保准确无误。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知识培训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知识培训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核心内容是计算、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知识进行培训和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1. 确定征税时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时点是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日,也就是买卖双方达成意向并签署合同的日期。
在征税时点确定后,就可以按照相应的税率和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和申报。
2.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增值额,即土地转让价款与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费等费用的差额。
3. 计税比例与税率: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比例和税率也有所不同。
其中,一类土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的计税比例为30%,税率为30%,二类土地(农村宅基地、一般农村建设用地等)的计税比例为20%,税率为20%。
4. 减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务、公证、评估等费用可以减除,以减少纳税义务人的税负。
同时,对于购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购住房出售,并将出售所得再次购买住房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二、土地增值税申报和缴纳1. 税务登记:纳税人在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之前,需要先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税务登记完成后,纳税人才能正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2. 申报流程和期限:纳税人需要在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土地增值税的申报表。
申报表中需要填写土地转让的具体情况、计税依据和计算结果等核心信息。
3. 缴纳方式和时间: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人可以选择线上缴纳或线下缴纳土地增值税。
线上缴纳常见的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工具;线下缴纳则需要前往税务机关所在地的银行进行现金缴纳。
缴纳时间为税款实际到账日起30日内。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培训
(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 以什么为清算单位是涉及税收负担大小的 关键。如果将增值额较大的清算单位和较 小的项目合并清算,则会降低税负。 • 国税发【2006】187号 •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 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 (2)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 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以分期开发项目 为单位清算;
•
④税金:
营业税=18200×5%=91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10×(7%+3%)=91(万元) 土地增值税中可以扣除的税金=910+91=1001(万元) (注意印花税已记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此处不允许扣 除)
⑤加计扣除=(2000+8800) ×20%=2160(万元)
•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2000+8800+1080+1001+2160=15041(万元)
• 预征土地征值税=计税收入*预征率 • 计税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 收入(包括预收房款、预收定金)。 • 预征率:鄂州市普通住宅1.5%、非普 通住宅3%、非住宅类4% • 旧房:直接核算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主动进 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的; •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的; •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 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2)扣除项目金额
• 销售新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金额(主要针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而言):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 款、有关费用和税金(如契税) • 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的 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总 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受让土 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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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初核
1、符合性审核 (1)是否以项目或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2)是否符合清算条件 (3)是否明确普通标准住宅申请或放弃申请免税 (4)报送资料是否完备 (5)有关声明是否明确 2、逻辑性审核 (1)主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 (2)报表内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 (3)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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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____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限改〔 〕 号
_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你(单位)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
的条件,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限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
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逾期仍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征管法的规定
•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 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 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 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 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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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
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1. 2. 3.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 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
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医院、邮电通讯等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
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
。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 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 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 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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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模板讲解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200 )土增鉴字 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单位 (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对所提供的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 款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 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实施 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 性。 (三)简要陈述对纳税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 业推断的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 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
(一)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 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税务机关可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
房地产系列课程
开发产品完工鉴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2009年12月
目录
土地增值税187号文件
1 土地增值税清 清算准则清讲 清算指南
算鉴证实务
实操技巧、热点问题解决与处理、财务处理、汇算影响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2 新所得税法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与31号文件对比 房地产企业 开发产品完成审计处理 企业所得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 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 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 )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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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注重点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
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
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 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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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 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 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
分期分类型影响 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 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 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 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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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关注重点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3 房地产企业年度 房地产企业年度所得税处理 所得税处理 -1-
土地增值税187号文件 地方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见资料) 清算准则清讲 清算指南 实操技巧、热点问题解决与处理、财务处理、汇算影响 北京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为蓝本介绍实例操作讲解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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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 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4- 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 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