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一)
专利审查过程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专利审查过程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作者:陈刚王新建孔敏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7年第29期[摘要]专利审查指南[1](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4.2节中指出:组合发明,是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对于组合后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审查员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判断。
[关键词]组合发明创造性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9-0116-01本文根据一个复审案例对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进行简单的评述。
案例1、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2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介[2]2004年7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2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决定涉及专利局于2003年5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闪存盘手表”的第0223827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2年6月27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为了说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这里只截取其独立权利要求1):1、一种闪存盘手表,包括机芯、字面、指针和表带,表壳是由底盖、壳身、圈口和玻璃表面组成,其特征是:在表壳内设有闪存盘,闪存盘位于机芯下方,闪存盘的USB接口镶嵌在表壳的侧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3年10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和新颖性,请求人提交了17分证据,其中:附件1:2003年第10期《新潮电子》杂志相关页,其公开了手表式MP3随身听,可显示时间和MP3播放,并且其内置有闪存盘,可以作为微型移动硬盘使用,还公开了机身的右侧设置USB接口。
附件2:01124872.6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了一种能无线访问信息并装备交互式用户接口的可代部件、器具(手表),该手表能够通过无线通信机制从附属附件接收信息,其内置闪存盘。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1)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审查基准评定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基准。
为了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审查基准。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员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范围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组合发明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发明类型1、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从未有过先例。
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组合后的个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3、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的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4、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并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
转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难度、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
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新用途和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组合法组合法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在有了某个创造性设想,或者谋求某种特殊功能的时候,我们可以从原理的组合、内插式组合、辐集式组合等三种形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发明设计。
(1)原理的组合所谓原理的组合,是指己有的技术原理为基础通过巧妙的组合,创造出新的功能或新颖的事物的方法。
例如,人体内长结石的病人很多,结石病人多有剧烈疼痛等痛苦。
一般治疗中采取外科手术的方法,摘除结石。
但有许多结石病在手术后仍容易复发。
若用药物治疗,可以排除小的体内的结石,而较大块的结石却难以通过服药来化解或排除。
医生们一直在寻求着不做手术而排除人体内结石的方法。
英国一家医疗研究中心提出了一项不需外科手术而粉碎结石的发明。
这种发明是把两个原理巧妙地结合而得到的。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创造性判断是评估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一个关键因素。
下面我们将介绍三个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案例研究:案例一:鲁米斯(Rumis)堆积木游戏2016年,佛罗里达州的一名发明家Johann Sebastian Lozano提交了一项名为Rumis的堆积木游戏的专利申请。
这个游戏的设计是基于古代秘鲁人使用的类似物的灵感,包括不同形状和大小的木块,这些木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组合。
鲁米斯堆积木游戏受到了欢迎,因为它提供了多种难度等级,可以不断挑战玩家的想象力。
专利审查官必须确定Lozano的发明是否足够创造性以保护他的权利。
他们决定Lozano的发明是创造性的,因为以前没有类似的游戏设计,Rumis在细节方面是独特的。
最终,这项专利得到了授予。
案例二:飞毯滑板2007年,美国发明家Ryan Olliges提出了一项名为Flybar的发明。
Flybar是一种装有支架的板状滑板,运动员可以通过弹跳和转动进行各种技巧。
这项发明受到了投资者的关注,最终成为了一项热门计划。
然而,当Olliges试图获得专利时,他受到了飞毯滑板的专利申请拒绝的挑战。
专利审查官认为Olliges的发明不足够创造性,因为早在1958年,K.Peterson就已有一项名为飞毯的发明,用于制作玩具。
虽然Flybar的设计不同于Peterson的发明,但它太过相似,不足以保护其专利权。
最终,Olliges的专利申请被拒绝。
案例三:便携式热水淋浴2019年,印度发明家Arun Kumar联系了一个名为“便携式热水淋浴”的发明,该发明可以提供户外热水淋浴。
他的发明受到了欢迎,因为它适合户外生活和旅行。
然而,在申请专利时,Kumar面临着许多挑战。
他的发明类似于其他便携式热水淋浴,但专利审查员认为这些类似物已经普遍存在,并非独创性的。
经过一番争论,Kumar证明了他的发明不同于其他便携式热水淋浴,因为它重点关注了燃气使用的经济性和环保性。
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_知识产权专利讲座PPT
4.2 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
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 组合发明 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
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 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 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2 组合发明 (2)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
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 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 ❖ 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 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含实例ppt课件
《创造性的判断》
一、创造性的概念 二、创造性审查的原则和基准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四、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特点 五、创造性判断案例
墙体穿入箱体内”。 可以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箱体与 墙壁固定的牢固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栓从家俱背板另一侧通过垫 板、背板穿入箱体内的连接装置_,与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 此,有技术启示。所以发明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创造性举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三)、 创造性审查的辅助判断基准
a)辅助判断基准的作用
1、辅助性判断基准是为了使“非显而易见” 这样比较抽象的判断基准更加客观,而在专利审 查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具体的针对特定情况的判断 标准(从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其他方面考虑的具备 创造性的标志) 。
(二)创造性审查的基准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看发明是否具备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基准)。
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 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a)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判断通常按以下三 个步骤进行,又称三步法: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ppt课件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 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 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 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显著的进步的要求是我国专利法的特点,比较容易满足和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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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造性审查的的原则和基准
《创造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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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判断》
一、创造性的概念 二、创造性审查的原则和基准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四、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特点 五、创造性判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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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创造性的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细则2.1)。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
•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当存在多篇比较相关 的对比文件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 对比文件,其次考虑相同技术特征的数量最多的对 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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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 术问题
• 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 找出“区别特征” 。
•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审查员)判断区别特 征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发明实际所解 决的技术问题。(有时与说明书中申请人所 描述的技术问题不一致,以审查员的重新认 定的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准)。
(一)创造性审查的原则
创造性审查是在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权利要求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别的基础上进行 的。 (新颖性审查之后进行才能进行创造性审查)
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整体而言的,因此可以 将一份或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 起(组合评价)评定发明的创造性。 (不同于新颖性 审查的单独对比原则)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常用基准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只有获得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要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才能够获得专利保护。
有一套判断标准和方法来判定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研发人员在着手研发前,应当对这一规则有所了解,以便后续的研发更加具有针对性。
常用创造性基准(1)“是否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结果或有益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例如:化合物制备更容易、制备成本更低、更稳定、毒性降低、疗效更好等任一效果;(2)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能够改善质量、提高产量、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5)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的不同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6)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7)克服了技术偏见;(8)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引发商业上的成功;(9)开拓性发明,即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10)组合发明能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11)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较大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小范围或个体的发明,且取得了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选择发明;(12)转用发明,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13)取得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已知产品的新用途;(14)产生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要素关系改变、要素替代和要素省略等要素变更发明。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
39.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2004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29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涉及名称为“抗龋齿口腔用组合物”的第97196996.5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7年3月4日,公开日为1999年9月1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3月5日。
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口腔组合物 其中包括分布在口腔用载体内并以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存在的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US4528181(授权公告日为1985年7月9日,下称对比文件1)和US4154813(授权公告日为1979年5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含有钙、氨基酸衍生物、止龋阴离子的防龋齿口腔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精氨酸在口腔组合物中抑制龋齿的作用,根据对比文件2教导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用精氨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酰胺化合物,故在这两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出上述权利要求的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遂于2003年9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口腔组合物,其中包括分布在口腔用载体内并以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存在的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其中所述口腔组合物中含有的钙的量足以通过浓度作用抑制牙齿溶解或增加再矿质作用。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肌醇六磷酸钠促进总的可溶性氟的滞留,该肌醇六磷酸钠是一种很容易与钙结合的螯合剂,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钙含量很低(40ppm),游离的钠和肌醇六磷酸将改变牙齿表面的平衡并将钙从牙釉中汲取出来,脱钙作用与本申请抗龋齿的目的恰恰相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人体抗龋能力的方法,包括提供一种含精氨酸的肽,对比文件2从未公开将钙、精氨酸、止龋阴离子结合在一起,更没有提到这样的组合物会对防止龋齿具有意想不到的作用,相反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组合物中的成分不足以抑制龋齿形成,还可能对牙齿健康有副作用。
[策划书]组合物发明中对创造性的审查
一、组合物的新颖性(1)仅涉及组分时的新颖性判断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由组分(A+B+C)组成的组合物甲,如果(i)发明专利申请为组合物乙(组分:A+B),并且权利要求采用封闭式撰写形式,如“由A+B组成”,即使该发明与组合物甲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ii)上述发明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用开放式撰写形式,如“含有A+B”,且该发明与组合物甲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个,则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
(iii)上述发明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用排除法撰写形式,即指明不含C,则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2)涉及组分含量时的新颖性判断涉及组分含量时的新颖性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3.2.4节的规定。
二、对创造性的审查审查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时,既要考虑组合物的组分及其含量,又要综合考虑组合物所具有的性质和用途及其应用效果。
还可以把两篇以上的现有技术文献结合起来进行评价,但要考虑其结合的难易程度。
总体来说,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审查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组成明显不同组合物的组分及含量与现有技术区别较大时,其性质和应用效果只要达到所属领域可以接受的一般水平,即可认为有创造性。
例如,发明的组合物含有与现有技术明显不同的新的活性组分,丰富了现有技术;或者用无毒的已知物质取代了现有技术中有毒的组分,减少了环境污染的危险性;或者用廉价易得的原料代替了昂贵的稀有原料,降低了组合物的成本;或者采用了现有技术中难以想到的组分含量,克服了偏见并丰富了现有技术等等。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只要发明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具有一般可以接受的同样的性质和应用效果,就可以认为发明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而不一定苛求发明的组合物一定要具有明显优于现有技术的性质和应用效果。
2、组成相似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与现有技术相近时,则组合物必须有意料不到的优异性质和应用效果才能具备创造性。
例如,某申请的现有技术是由87.5%(重量)硝酸铵、4.0%(重量)木粉、7.0%(重量)TNT 和1.5%(重量)复合油组成的粉状硝铵炸药,其缺点是污染环境较严重,且爆炸性能偏低,不稳定。
2023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2023)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基本要求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熟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规划和相关重大政策;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一、专利制度概要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性质先申请制先发明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制二、中国专利制度中国《专利法》的制定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及其过渡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先申请原则三种专利类型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一、相关概念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中国内地申请人中国港澳台申请人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二、权利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产权激励措施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三、申请专利行为的规范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一、专利代理专利代理的概念专利代理的作用二、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满足的条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专利代理机构的事项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解散、注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分支机构的备案、变更和注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规范、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专利代理执业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保密义务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息公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四、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举报投诉的情形和层级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情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联合惩戒对象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类型五、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代表机构的审批和备案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六、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职责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对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管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基本要求掌握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和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各项实质条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指在实用性和新颖性基础上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和鼓励。
创造性判断是发明专利授权审查的关键环节。
本文通过三个案例研究,探讨如何进行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例一:空气净化器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使用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通过静电力将空气中的颗粒物吸附在滤网表面。
但是,此技术属于已知的技术领域中的技术解决方案,已有盐酸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的专利申请。
因此,此申请人的创造性不够,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案例二:舌压强检测装置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基于舌压强检测的装置。
通过舌头对装置上的高灵敏压力传感器施加压力,检测舌压强度。
此技术在医疗诊断、语音识别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但是,此技术采用高精度压力传感器,并且将舌压力转化为数字信号进行处理,做到了舌压强检测的精度和准确度较高,符合发明的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适合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案例三:抗氧化饮料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抗氧化饮料的配方。
该配方采用苹果酒、山楂、黑枸杞等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并将其进行科学配比,提取精华,加工成饮料。
但是,此技术采用已知的饮料配方和天然植物,申请人并未提供与其他抗氧化饮料不同之处,缺乏发明的创造性。
因此,此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综上所述,发明专利是保护和鼓励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
在专利授权审查时,需要对专利申请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创造性判断。
应该全面考虑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技术难度、技术创新点等因素,合理判断其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对其是否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做出准确的判断。
创造性判断是专利审查的关键环节之一,而判断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技术和社会的进步,创新的形式和方法也正在不断变化。
对于一些新兴技术和产业,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如何进行创造性判断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专利实务教学资料》第五节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实用性判断标准
•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 的可能性。 • 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 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 • 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 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 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
第五节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步骤与方 法
一、权利要求书概述 二、权利要求的类型 三、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四、权利要求的形式 五、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步骤与方法
一、权利要求书
• • 1、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一份权利要 求书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用技 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 术方案,限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 范围。 技术方案=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 技术手段用技术特征来描述
(4)判断是否具有实用性
•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 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 效果。 • 应当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首先进行判断。 • 审查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 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 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四、权利要求书的格式
• (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 ①通常采用两段式格式 •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 题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 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时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应用领域。 • 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的技术特征,即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的、而未包含在最 接近现有技术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 明的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的技术方案, 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这一部分通常以“其特征是……” 或者类似的用语开始。
对现有技术的组合的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对现有技术的组合的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方法作者:张静来源:《山东工业技术》2015年第21期摘要:本文定义了什么是对现有技术的组合,对于这种特殊类型的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方法进行了探讨,并且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得出了一种较客观且较容易操作的判断方法和说理方式。
关键词:对现有技术的组合;创造性;技术关联DOI:10.16640/ki.37-1222/t.2015.21.2301 前言在实质审查中,对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审查既是重点也是难点,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发明,审查员在实际审查的操作当中更是难于把握。
2 对现有技术的简单变形的发明的创造性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2.1 什么是对现有技术的组合对现有技术的组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选取两个以上的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这与《专利审查指南》[1]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2节中的组合发明并不完全相同,组合之后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结论与选取的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并无必然关联,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2.2 如何判断对现有技术的组合的发明的创造性对于对现有技术的组合的发明,适用于传统的“三步法”来对其进行判断和说理。
但是,在此过程中,难点在于将多篇检索到的现有技术进行结合的结合启示,这也是申请人和代理人存在争议的焦点。
特别是在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后,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给出的结合启示的步骤中,如果僵硬地使用该审查标准,通常过程会很难让人信服,甚至得出不正确的结论。
此时,我们需要思考四个问题:a.技术方案1与技术方案2是否存在技术上的关联性,这种结合具有科学依据吗?b.技术方案1与技术方案2组合的难易程度?c.技术方案1与技术方案2分别解决什么问题,组合后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什么问题?d.技术方案1与技术方案2分别达到了什么效果,组合后形成的新的技术方案达到了什么效果?可以看出,与普通的三步法的不同在于,需要考虑技术的关联性以及组合的难易程度。
专利法冲刺200题(51-60)
专利法冲刺200题(51-60)多选题51、某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且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申请实用新型,在实用新型获得授权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A.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时,申请人只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1、B.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1、C.对于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1、D.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生效之后,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CD你的答案:解析:A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1.1节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
因此申请人除了放弃之外还可以通过修改发明的方式避免重复授权,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3节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4款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B 选项正确。
C选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八)专利权的终止、恢复……”。
放弃专利权属于专利权的终止情形,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C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3.2节的规定,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D选项正确。
多选题多选题2、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发明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A.申请人相同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只能撤回尚未授权的申请2、B.申请人不同时,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2、C.申请人相同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可以修改尚未授权的申请2、D.申请人相同时,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后进行选择或者修改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CD你的答案:解析:A、C、D选项,《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1.1节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件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当就这两件申请分别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
党校《知识产权法》答案
党校《知识产权法》答案第一单元1、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是: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2、知识产权具有哪些特点?答: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有如下特点:(1)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内容:一是人身权(如著作的署名权、发表权、出版权);二是财产权(如稿酬、专利权等)。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独占性。
知道产权只能为创造人所享有,非经本人同意,仟何人不能占有和使用,否则即为侵权,要负法律责任。
(3)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国家对其权利给予保护。
法定期满后,权利自动终止。
(4)具有地域性限制。
由于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承认才能产生,只有在申清被批准的国家有效。
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3、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哪些救济途径?答:(1)民事救济措施。
主要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方法。
(2)刑事救济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罪、侵犯专利权罪、侵犯商业秘密权罪、侵犯商誉权罪等各种犯罪行为,其罪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同时,对上述各罪,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
(3)行政救济措施。
在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有仅命令对侵权的商品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或者将上述侵权商品予以销毁;此外,还有权命令,将主要用于制作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以尽可能地减少进一步侵权的危险。
此外还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制度:当受害人发现有侵权复制品经由海关进口或出口,则可向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提供书面申请和提保,由海关扣押侵权复制品,中止该类商品的放行。
4、简述著作权的概念和性质。
答: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性质:(1)著作人身权的性质: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著作人身权的不可剥夺性;著作人身权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判断
浅谈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作者姓名:汪泉,王勤耕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化学发明审查部摘要本文结合有机合成领域的特点,按照该领域方法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不同改进方向分类探讨了创造性判断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有机合成方法发明创造性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一、引言随着有机合成技术的现代化发展以及工业化生产中有机合成应用的深入,有机合成领域方法发明的申请量逐年增长,在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该类发明专利能否最终得以授权往往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创造性。
尽管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有机合成领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给该领域方法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带来一定的难度:一方面,随着人类对化学反应本质的深入理解和对反应规律的把握运用,根据目标合成物的结构骨架,设计行之有效的合成路线并采用多样化的合成手段实现按需合成变得越来越容易,因此,对于现有技术中已经合成并得到结构确认的化合物分子结构,合成工作者往往具有从现有技术中获取类似结构模板合成思路以及通过丰富的专业知识积累合理设计、改进合成路线的能力,并且基于日益成熟的合成技术研究,对于改进所带来影响的可预见范围也越来越广;另一方面,化学是一门实验科学,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偶然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有机合成领域的发展毫不例外的需要依赖于大量的实验研究和摸索,而无法仅仅依靠已知技术和理论的结合。
有机合成反应机理的发掘和反应手段的多样化在提高反应实现可能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方法工艺选择、组合、优化的复杂性,往往使得合成工作者需要更多的实验尝试来明确改进方向,预期工艺改进效果的难度也大为增加。
作为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的审查员,有必要结合有机合成领域的技术发展特点,对具体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合理判断。
以下笔者根据有机合成领域专利审查实践中的积累,按照合成方法改进的不同方向分类讨论了创造性判断的一些思考。
二、不同改进方向的有机化学合成方法发明创造性判断通过发明专利公开文本的初步阅读,审查员可以简单地获知一些发明背景信息,从申请人角度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概况和发明改进的基本思路。
浅析组合发明的专利创造性判断
(2)组合的难易程度 组合发明将现有技术进行组合在一起,组合的方法或组合 方式也是组合发明的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组合的方法本身也 可能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点所在,这类案件的创造性判断的关 键在于确定组合手段是否是常规组合方式,是否具有组合难度。 (3)其他因素对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影响 组合发明仅是发明中的一个类型,《审查指南 2010》中给出 的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也适用于组合发明。除 了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外,还包括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 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原审查部门认为,虽然对比文献 1(GB1 567 360)和对比文 件 2(GB1 561 456)所述方法都不能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但在 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只要两者的原料和反应条件进行 组合就会形成本发明的方法而同时制备出乙酸和乙酐,因此本 申请所述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刘佳音,汪玲玲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北京 100080)
摘 要 :组合发明是一种常见的发明类型,本文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评判的特殊性出发,指出常规的“三步法”在进行组合发明
创造性评判时的局限性,从组合要素之间的功能是否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其他因素对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影响等三个方
面阐述了组合发明是否为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 并结合复审案例,详细分析了在实践中组合发明创造性判断的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 1 和 2 均没有提及可以同时 制备乙酸和乙酐,将现有技术的方法作“简单组合”不能导致本 发明的方法 ;(2)本发明的方法可以适应对羧酸与羧酸酐的数 量比提出特定要求。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然坚持认为,基于驳回 决定所述理由,修改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专利知识讲座10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基于创造性标准是一个高度抽象、在操作中需要将其具体化且难以准确把握的标准,为了便于人们掌握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审查指南将发明进行了分类,并从分类后的特征来分析其创造性的构成特点:1、开拓性发明。
指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的发明,如历史上蒸气机、白炽灯、雷达等发明即是。
最近传出英国发明一种利用激光“打印”出的尼龙材料,达到钢铁一样坚硬,但重量比传统机械制造物品轻65%。
该种新型的材料和制造方法就属于开拓性发明。
开拓性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本质的区别和显著的进步,开拓性发明应当是具有创造性的标志。
2、组合发明。
如果是显而易见的组合就没有创造性,如将电子表安装在已知的圆珠笔上,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 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
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非显而易见的组合,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具有创造性,如历史上第一辆汽车的发明,汽车本身也是一种组合发明,应当具有创造性。
3、选择发明。
是指从现有技术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如选出的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具有创造性。
如从某一现有技术范围内通过大量的试验,发现某一特定数值具有特殊的效果,该数值不仅具有新颖性,而且具有创造性,选择发明通常见于化学领域内的发明。
4、转用发明。
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通常来讲,转用的技术领域越近、难度越小、创造性的几率越低,反之则越高。
如将柜子的支撑结构转用到桌子的支撑,转用的领域太近,难度小,不应具有创造性。
但是,如果将降落伞的原理转用在坑道内用来阻挡瓦斯爆炸后产生的气体。
基于转用的领域远、难度大、效果好,则应当具有创造性。
5、用途发明。
即已知产品新的用途发明,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技术领域的远近,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农业机械室指南测试题
农业机械室指南测试题7道判断题,7道选择题,6道多选题。
1.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答案解析:指南P185,6.32.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在此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不能够享受宽限期。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解析:知识点见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5节(P168)。
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6个月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所以题目中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是首次展出且在6个月内申请专利,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就能够享受宽限期。
3.外国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A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B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A和B的技术方案是分别记载在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
中国在后申请可以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解析:【解析】知识点见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1.4节(P165)。
外国优先权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中“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B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前十二个月之内分别在法国、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
”“但是如果中国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4.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解析:【解析】知识点见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1.2节(P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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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2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专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于1998年3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用途组套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号为97206909.7,申请日为1997年1月2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包括10个权利要求。
针对上述专利权,第一请求人于2001年6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并提供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TAIWAN HAND TOOLS buyers,guide(96-97)》第17、75、105、135页复印件,出版时间为1996年10月。
针对上述专利权,第二请求人于2001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供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甬证经字第525、526、527号),这些公证书公证的内容包括《Asian Sources-Hardwares》1995年4月期封面及第63页,1996年3月期封面和第225页,1996年5月期封面、第185页、第218页和第232页;
证据3:RS100型组套工具的放大图及其各工具的文字说明(选自《Asian Sources-Hardwares》1996年5月期第185页);
证据4:342-12-PC型组套工具的放大图及其各工具的文字说明(选自《Asian Sources -Hardwares》1995年4月期第63页)。
第一及第二请求人均认为,本专利仅仅是一种常用工具的简单组合或叠加,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各组合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联系,故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经创造性的劳动无法得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不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其相对于第一和第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均具有创造性。
此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2及8合并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新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如下:
“1.一种多用途组套工具,其特征在于:有一个便携式外壳,外壳中装有1-3套扳手、1-3把钳子、1-3套螺丝批,其特征在于:外壳中还装有一把电烙铁、一只万用表,螺丝批包括1套普通螺丝批,1套钟表螺丝批及1把方头多功能螺丝批和配套套筒;普通螺丝批为7把,采用双色柄;外壳采用带把手吹塑盒,内装各部件嵌装于盒内成型凹槽内。
”
经审理,合议组就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专利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作出了如下认定:
证据1到4是杂志,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提
供了证据1到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证据1到4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3是证据2之《Asian Sources-Hardwares》杂志1996年5月期第185页的放大图,由该图可明显看出其中所示的RS100型组合工具包括一个便携式外壳,外壳采用带把手吹塑盒,内装各部件嵌装于盒内成形凹槽中,外壳中装有扳手、钳子、螺丝批,螺丝批包括采用双色柄的普通螺丝批。
证据4是证据2之《Asian Sources-Hardwares》杂志1995年4月期第63页的放大图,由该图可明显看出其中所示的342-12-PC型组合工具包括一把电烙铁、一只万用表、普通螺丝批、便携式外壳。
与权利要求1相比,其区别之处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组套工具内某些工具(例如扳手)的数量与证据3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1中的1套钟表螺丝批及1把方头多功能螺批和配套套筒在证据3及4中未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组套工具中各种工具的数量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工具箱的规格以及具体需求可以任意选定的,无须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至于第二点区别,虽然钟表螺丝批及方头多功能螺批和配套套筒在证据3及4中未公开,但是这些工具均是现有技术中公知且常用的工具,这一点由证据1第105页中的TC-1125型组合工具以及第135页中的TR-40S型组合工具也可得以印证。
将这些工具放入组套工具中,只是使得该组套工具的功能有所增加,而增加的功能又是这些工具本身所固有的。
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各组合工具本身所固有效果之总和,并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这种组合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缺乏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评析
对于本案,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有关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判断中通常的原则是,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所带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
反之,如果各组合的技术特征无功能上的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的总和,则由这种组合所带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创造性。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明显看出,其属于一组合发明,因此在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时,重点应当放在构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存在相互的关联,并由此而带来新的技术效果,亦或整个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总的技术效果是否大于每个技术特征所具有技术效果的总和。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所述多用途组套工具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如扳手、钳子、螺丝批等等均是现有技术中公知且常用的工具,这些技术特征虽然使得该组套工具的功能有所增加,而增加的功能却是这些工具本身所固有的,即上述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独立,不存在任何关联,在这种情形下,其显然不会产生任何新的技术效果,同时整个技术方案总的技术效果也只是各技术特征所具有的技术效果的总和。
基于此,合议组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多用途组套工具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张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