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关于印发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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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建大校字〔2015〕67号
山东建筑大学
关于印发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校直各部门:
《山东建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建筑大学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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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专业除外)。
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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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经复查符合条件并办理注册手续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不出具与修业有关的证明材料,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健康复查。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具有学籍,经治疗康复后,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以取得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方式)请假,并连同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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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学科专业基础课、核心专业课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等。
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2.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修的课程,通常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方向课(限定选修课)、专业任选课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学分。
第九条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学分的最小计算量为0.5。
1.课堂教学。
理论教学16~18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16~18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36学时(课堂教学32学时,体测4学时)为1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公益劳动、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实验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若每周1天,则全学期一般为3学分。
3.第二课堂学分。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创新实践、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等环节获得第二课堂学分,具体换算办法另行规定。
学— 4 —
生应修第二课堂学分不低于2学分,超出部分可折算为公共选修课学分,折算为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不得超过2学分。
第十条毕业最低学分:四年制本科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一般为160+X+Y学分,五年制本科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一般为200+X+Y学分。
其中160学分(五年制为200学分)为第一课堂学分,X学分为第二课堂学分,Y学分为特殊课程学分(非收费课程学分)。
各专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数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四章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学制为4年的,修业年限为3~6年(含休学时间);学制为5年的,修业年限为4~8年(含休学时间)。
第十二条学生因生病、创新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休学期间为其保留学籍。
因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学制为4年的,修业年限可延长至7年(含休学时间);学制为5年的,修业年限最长为8年(含休学时间)。
第五章选课、重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三条选课。
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根据学校开课计划和本人情况进行选课。
学生一般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顺序修读,有严格修读顺序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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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应按先后顺序修读相应课程。
第十四条重修。
学生课程考核(含补考)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
第十五条免听
1.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听课或自学。
学习成绩优异(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或其中部分内容,免听要在选课期间提出申请。
2.学生所在学院(部)对课程免听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免听课程。
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3.获批免听的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4.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5.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含限定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及各类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六条免修
1.学习小语种(俄语、日语等)或由小语种改修英语的学生,可申请专业英语课程的免修,不计成绩,只标注“免修”。
2.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开— 6 —
设的体育项目者,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3.经学校批准参加校际交流学习、转专业和转入我校的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其已修课程进行学分互认。
4.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确已掌握,经所在学院(部)和开课学院(部)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免修,并由开课学院(部)组织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
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考核方式,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以采用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方式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为准。
应将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考勤等过程评价纳入考核结果,过程评价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重一般为30-50%,具体比重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为准。
学生缺课学时达三分之一者(不含获批免听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
五级制计分与百分制计分成绩对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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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补考。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实践环节(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应重修。
第十九条缓考。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应随相应课程的下一次考核进行,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修课程应重修,选修课程应重选。
第二十条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一条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参照,其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绩点: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绩点为0;补考和重修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绩点为1;缓考按缓考考核成绩计算绩点;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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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范围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十二条成绩记载。
学生考核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不显示“重修”字样)。
学生考核时如有作弊行为,则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成绩复核。
对成绩有质疑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开课学院(部)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学院(部)组织课程考核成绩复核小组进行复核。
若成绩有误,由开课学院(部)更正成绩。
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受理成绩复核申请。
第七章第二专业与双学位
第二十四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统称辅修专业,下同),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院(部)批准可以在辅修专业免修,辅修专业学生可以申请随对应的主修专业课程教学班修读。
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修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
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等按照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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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修业年限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习成绩优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专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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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转学要求。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疗养,或治疗时间超过六周;
2.由于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也可连续休学。
因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三年。
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兵役年限不计入学生在校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结束之前两周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十章学籍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取消留级、降级制度,学籍信息按教育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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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
第三十六条在校期间,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在校学期数×14)学分者,给予学籍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通知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2.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4.达到最长允许休学时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所在学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送交(达)本人。
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2.退学学生,若被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通知家长或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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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回;
3.学校向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有关纪律处分的申诉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修完本专业规定学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除外)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者,四年制学生在第6学期初、五年制学生在第8学期初,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经学校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达到专业毕业要求后,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结业。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离校,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后(在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可申请继续在校学习,并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永久结业。
第四十二条肄业。
学生修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专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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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授予学位。
凡符合山东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若已发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历或学位信息。
第四十五条学生毕(结)业时,应按规定日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若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可由本人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毕业证明书。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时,可由本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出具证明。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印发—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