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关于印发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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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创新学分认证分数以学生手册为准

山东建筑大学创新学分认证分数以学生手册为准

附件1:创新学分计分办法(试行)类别 具体内容 获奖等级获奖等级//其他 认定学分 备 注注实践类学分 社会实践学分集中实践参加全国重点团队 2.0学分由评比产生参加全省重点团队 1.5学分参加校级重点团队 1.0学分参加院(部)级团队 0.5学分分散实践实践单位鉴定 0.3学分提交实践成果 0.1学分奖励个人国家级先进个人 3.0学分省级先进个人 1.5学分校级先进个人 0.8学分院(部)级先进个人 0.6学分成果校级一等奖 0.8学分多名作者时,按工作量自行分配学分校级二等奖 0.6学分校级三等奖 0.4学分院(部)级一等奖 0.3学分院(部)级二等奖 0.2学分院(部)级三等奖 0.1学分本科生研究实践计划项目(SRP)、实验开放项目优秀 2.0学分良好 1.5学分中等 1.0学分及格 0.5学分开放实验优秀 0.8学分良好 0.6学分中等 0.4学分及格 0.3学分学术讲座 听学术讲座 0.2学分/次提交体会或总结报告。

不超过0.8学分C:\Users\LBWin7\AppData\Local\Temp类别 具体内容 获奖等级/其他 认定学分 备 注成果类学 分科技文化竞赛国际学科竞赛入围6.0学分 包括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艺术设计大赛、英语竞赛、挑战杯大赛、大学生文化艺术节、机器人设计大赛等。

国家、省级奖级别界定参照《山东建筑大学教学奖励工作办法》。

多名作者时,按工作量自行分配学分获奖10.0学分国家级一等奖 12.0学分国家级二等奖 9.0学分国家级三等奖 7.0学分省部级一等奖 6.0学分省部级二等奖 5.0学分省部级三等奖 4.0学分学校级一等奖 0.8学分学校级二等奖 0.6学分学校级三等奖 0.4学分院(部)级一等奖 0.3学分多名作者时,按工作量自行分配学分院(部)级二等奖 0.2学分院(部)级三等奖 0.1学分科技论文检索论文(SCI、EI等) 10.0学分多名作者时,按工作量自行分配学分 国外公开发行外文期刊 8.0学分国内核心期刊 6.0学分其他公开发行刊物及会议论文集 4.0学分有独立见解的专业科技报告 1.0学分学术文章国家级公开发行报刊 1.5学分具有合法刊号的报刊;非新闻类文章。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山东建筑大学关于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

山东建筑大学关于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
开放实验
获奖等级/其他
参加全国重点团队 参加全省重点团队 参加校级重点团队 参加院(部)级团队
实践单位鉴定 提交实践成果 国家级先进个人 省级先进个人 校级先进个人 院(部)级先进个人 校级一等奖 校级二等奖 校级三等奖 院(部)级一等奖 院(部)级二等奖 院(部)级三等奖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0.2 学分/次
备注 由评比产生
多名作者时,按工作量 自行分配学分
提交体会或总结报告。 不超过 0.8 学分
-7-
类别
具体内容
科技文化 竞赛
成果
类学
科技论文

学术文章
专利
计算机等级考试 (非计算机专业) 国家级注册水平 (资格)证书类 操作技能类证书
其他类 学分
获奖等级/其他
国际学科竞赛
国家级一等奖 国家级二等奖 国家级三等奖 省部级一等奖 省部级二等奖 省部级三等奖 学校级一等奖 学校级二等奖
第十五条 对在创新学分认定、记录与管理工作中,因疏 忽造成工作失误的教师,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 弄虚作假的学生、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学校将取消获得的创 新学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对 2003~2005 级学生在创新学分方面没有 定量的要求, 但可以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冲抵学分不超过 3 学分。2006 级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应取得规定的创新学分后才 能获得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 各院(部)亦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出具体的实施 办法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章 创新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参加以下活动,可获得创新学分: 1.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并能够提交一定的成果; 2.参加本科生研究实践计划项目; 3.利用开放实验室,完成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 或创新性实验,并写出实验总结报告,根据指导教师评定的成 绩,可获得创新学分; 4.参加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学术讲座并提交与讲座内容相 关的体会或总结报告。主要聘请校内外知名专家、教授以及在 科学研究与应用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学者,开设以科技、经济 和社会的最新发展、学科专业前沿知识为主要内容的讲座。各 院(部)每学期规划并开展适量的学术讲座。学生参加学术讲 座并针对报告内容写出总结和体会后,根据主办单位评定的成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起,我省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学分制管理试点工作。

实施学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项系统改革工程,试点学校要加快教学资源建设,丰富课程教学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赋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的权利;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认真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收费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学籍管理、选课管理、实验室管理、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013年10月12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高校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

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都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

山东建筑大学本科招生

山东建筑大学本科招生

山东建筑大学本科招生关于山东建筑大学本科招生大全中国教育在线讯(李舒啸)日前,山东建筑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及招生计划正式公布,该校将面向全国招收本专科生6710人,其中本科计划招收6310人,与相比增加267人,专科计划招收400人,与去年相比减少100人。

该校目前一共拥有58个本科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11年保持在90%以上,今年更是新增了英语(跨境电商方向)和会计(金融外包方向)两个校企合作专业。

就家长及考生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采访了山东建筑大学招生相关负责人。

问: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山东建筑大学?答:山东建筑大学始建于1956年,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是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绿色建筑技术及其理论”博士人才培养高校、山东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首批立项建设单位。

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问:山东建筑大学面向全国哪些地区招生?2017年山东建筑大学招生计划安排情况如何?答:2017年我校继续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6710人,其中本科招生计划数为6310人,专科招生计划数为400人。

与去年相比,本科招生计划数增加了267人,比去年增加了4.3%,专科招生计划数由500人减为400人,减少了20%。

我校面向29个外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1084人(文史类186人,理工类898人)。

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机构正式公布计划为准。

问:山东建筑大学本科专业情况如何?答:我校目前一共拥有58个本科专业,建筑学学科入选省一流学科,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入选省高水平应用型重点建设专业。

?国家级特色专业4个:建筑学、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环境设计;省级特色、品牌专业11个:城乡规划、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工程造价、能源与动力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工业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

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培养方案介绍

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培养方案介绍
总学分共计196.5学分,其中实践教学学分58.5,占 30%
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工程学院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主要专业课程
(分为暖通空调方向和自控方向)
(1)必修课程(暖通方向) 空气调节:48 供热工程:48 锅炉及锅炉房设备:48 自动控制技术:48
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工程学院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工程学院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谢谢大家
实践环节: 基础实践、专业实践 、 综合实践
综合实践(22周) 第二课堂与创新实践A (2学分,实践类+成果类) 金工实习(1周) 认识实习(1周) 生产实习(2周) 毕业实习(2周) 毕业设计(13)
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工程学院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实习环节安排
认识实习:参观为主 生产实习:设备生产厂家
热泵技术及地热利用冷藏技术中央空调运行管理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暖通空调用水处理技术暖通空调新技术空气洁净技术中央空调运行管理暖通空调系统设计绿色建筑能源系统空气洁净技术建筑节能新技术建筑能源审计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环专业相关标准和规范概论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工程学院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实践环节40学分
空气洁净技术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
建筑节能新技术
绿色建筑能源系统
建筑能源审计
可再生能源利用
建环专业相关标准和规范概论
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工程学院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环节(40学分) : 基础实践、专业实践 、 综合 实践
基础实践(6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实践 大学外语视听训练 军训及入学教育 公益劳动
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工程学院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20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2017)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做到因材施教,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提高教学质量。

二、目的和意义实施学分制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以选课制为基础,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的学习制度,树立体现因材施教,重视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理念,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培养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实施学分制的任务是建立弹性学制与选课制下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管理体制、教学运行机制和教学保障体质。

三、学制和学习年限1、标准学制:三年制高职生标准学制为三年;五年制高职生标准学制为五年。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2、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期毕业,可以在弹性学制期限内休学创业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年高职的修业年限为3-6年,五年高职的年限为5-7年。

四、学分计算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折合18学时。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二该课程的课时数÷18°2、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关于制订(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关于制订(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关于制订(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鲁建大校字〔〕号二○○六年九月七日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对制订(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制订(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一)正确把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的内涵和导向作用,本着优化学科结构、突出学科特色、提高办学效益、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原则,开展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工作。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反映国家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体现各学科专业的办学优势和特色。

(三)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与社1/ 14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

(四)认真总结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吸取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研究成果。

大胆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模式,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

(五)研究生培养方案原则上应按照《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制订;不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按一级学科制订;设二级学科但已获该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可以按二级学科制订,也可以在一级学科范围内统筹考虑,结合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订。

培养方案应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每个学科专业一般应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的设置不以求全为目标。

同一学科专业的各研究方向,应开设一定的共同的专业学位课程。

(六)针对学科专业调整归并的新情况,应适时按新学科专业进行调整修订。

研究方向、课程设置等不应为原学科专业的简单叠加、组合或删减,应从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角度,真正体现新学科专业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同时保持原有的优势和特色。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10.09
•【字号】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
•【施行日期】2019.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优化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函》(鲁教财函〔2019〕27号)收悉。

为规范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促进学分制教学改革,决定对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进行优化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完善后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及学分设置见附件。

二、学校应严格执行优化后的学分制收费政策规定,不得增加学生学费负担;要及时修订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协调配合,优化管理流程,明确退费规定,更好地服务教学改革和学生学习需要。

三、上述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招收的本科学生。

附件: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及学分设置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9。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

课 程 的共 享 与 学 分 互 认


学生 可 以
创业等 原 因 不 能 连 续 完 成 学 业



可 以 实行 间修

根据 校 际 间 协议 跨校 修 读 课 程
程 学分

在 他 校 修读 的课

允 许其 中 断 学 习


保 留 学籍

每 次 中 断学 习
成绩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认

制 定 本规 定

本培 养 规 格
要 求学 生 必 须 修读 的 课 程 和 实 践性

第 二条
本 规定 所称 学 分制
是 指普 通高 等
教育 教 学 环 节
二)
学 校 以 学 生 取 得 的 学 分 数 作为 衡量 和 计算 学 生 学
选修课

是 指 为反 映专 业培 养 方 向
政 府公 报
年第
时间


般以
年为 限
累 计 中 断次 数 不 得 超 过
第七 条
学 分是学 生 学 习 量 的 计算 单 位



学 生 从 人学 到毕 业 的 年 限 不 得 超 过第 十 条

门 课 程 学 分 的 计算 以 该 门 课 程在 培养计划 中 安排
规定 的 时 间
的课 时 数 为 主 要 依 据

学分

般 折合

学时
第 四章

一 一
选课 选课

重修

免修

免听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补充说明发表日期:2006年3月28日【编辑录入:jwk】各教学有关单位:《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大教字[2005]第44号文件,已于2005年8月24日在学校办公信息网上正式颁布,请各有关教学单位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并遵照执行。

有关条款未尽事宜,特做补充说明如下:一、成绩警告及留级试读1、当学生每学年平均修读学分低于30学分,予以成绩警告。

2、受成绩警告的学生,可以选择跟班学习或留级学习。

3、受成绩警告的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不能高于35学分。

二、重修(考)(一)类型及学费标准1、标准学年制内重修(考)在标准学年制内,学生重修(考)修业计划以内的课程,除正常的学年费外,不另外交学费。

2、在校延期重修(考)所缺学分20学分以上学生,必须办理在校延期修读手续。

在校延期的学生,按留级处理,并按留级后的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年费用。

3、离校延期重修(考)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所缺学分,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考试。

学费收费标准按100元/学分收取。

所缺学分在10至20学分间的学生,可由学生自己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

其学费标准按其选择的类型缴纳。

(二)组织形式1、重修课程班凡累计不及格人数超过30人的课程,均应开设重修课程班,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应在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时由开课学院排定。

重修班上课学时一般安排周2学时,1-10周上课,11周考试。

2、插班重修不能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学生可插班重修或免听重考。

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重考。

3、重考某些因教学计划变化,开设后不再开设及课程号发生变化的课程,学校只安排重考,命题采用B卷。

4、自2003级开始,学校取消毕业前大补考。

毕业前补考只安排毕业前学期出现的不及格课程。

(三)工作要求1、学校推行“学生重修(考)自主选课制度”,每学期学生修读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重修(考)选课由学生自主在选课窗口的“重修报名”下进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插班重修”、“组班重修(重修版)”和“自学重修”。

学分制管理规定

学分制管理规定

学分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形成合理的智能结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实行学分制的对象是全体在校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我院学分制的基本内容:1.各系室根据所属专业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2.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3.对同一课程提出不同的难度要求;4.允许学生从不同途径取得学习成绩,给予有标准要求基础上的成绩互认;5.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

第二章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第四条学分制实施性专业课程设置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系室各专业均应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五条我院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划分为公共学习领域、专业学习领域、拓展学习领域及实习实训领域四类,并根据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又分为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两种课型。

(一)必修课公共必修课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规格,对同一起点、同一学制、同一类型的学生要求修习的公共基础课程。

公共必修课占学分:三年制(约20—30%);专业必修课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所必须掌握的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是一个职业群体所共同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

专业必修课占学分的30%左右。

(二)选修课1.限选课限选课是体现职业专门化方向的课程,教学内容是从事一定专业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根据社会的需要,在一个专业内一般设置多个专门化方向,一个专门化方向的限选课一般由5—6门专业课(含技能课)组成,也可2—3门课捆绑进行。

限选课应尽量综合化,形成小模块组合,并以培养技能为主,限选课占学分15%左右。

2.任选课任选课是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3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四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高校收费项目、标准及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生以及研究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人才培养规格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____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

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

四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五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____学位条例》和《____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____年,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____次,累计时间最多____年。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____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

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

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

限选课指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学习能力以及就业方向选修的课程。

第八条学分计算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
第十条 学校要制定详细的双学位 、 双专业教 育管理办法 , 对不同学校间 、 不同专业间相同或相 似课程的免修资格作出明确认定 , 并将认定结果提 前向学生公布 。
第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本校的分专业师资 、 图 书 、 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 , 合理确定承担双 学位 、 双专业教育的学生数量 , 确保教学工作能够 高质量开展 。如果申请双学位 、 双专业教育学生数 量过多 , 学校可采取适当选拔等限制措施 。
资格审批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双学位 、 双专 业教育资格的备案与审批 。 经批准具 备实施双学 位 、 双专业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 , 可选择本校任何 符合条件的专业实施双学位 、 双专业教育 。高等学 校应制定包含办学条件 、 学分要求 、 教学管理 、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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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第 16 期
费管理等内容的双学位 、 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 , 并 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未经批准 , 任何单位不得擅 自开展双学位 、 双专业教育 。
各学校在实施双学位 、 双专业教育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厅 。
二 ★★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 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 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 位之后 , 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 双专业是指 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 , 修 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
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教高字 〔2009〕 9 号
各高等学校 : 为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 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 提
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 经研究 , 决定在部分高等学校试点开展双学位 、 双专业教育的基础上 , 进一步 加大力度 , 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推行双学位 、 双专业教育 。为规范管理 , 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 制订了 《山 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 、 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育的专业必须 是办学时间较长 、 就业状况较好 、 教学条件充足的

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 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是把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理制度。
学分制的主要内涵包括弹性学习年限、选课
制、导师制、主副(辅)修与双学士学位制
及相应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管理模式等。
我校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1.总则 2.入学、注册与缴费 3.培养计划、课程与学分 4.选课、免听 5.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6.警示劝告 7.退学 8.毕业、结业、学位 9.转学
培 养 计 划
授予学位
毕业合格标准
培养计划、课程与学分 业 必修课程 务 培 选修课程 ( 限选、任选) 养 计 实践教学环节 划
学分:16至64学时计1学分;单独设
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非业务培养计划
为激励学生参加科技和创新实践活动,学
生在读期间参加各类国家、省市级或学校学科 竞赛获奖者,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或有 一定发明创造者,经认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具体学分计算办法参见《中国石油大学(北 京)大学生课外学分实施办法》)。
学生选择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辅修专业,需要按照课程
学分缴纳相应的费用。 学生以通过“综合教务系统”在网上进行电子注册为准, 由院系辅导员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否则证件无效。 学生证丢失者,先进行电子注册,待补办学生证后再办理 验证手续。
第三章
培养计划、课程与学分
专业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计划 (非业务培养计划)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 条例及部分管理规定
教务处 2012年8月2日
1、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2、部分教学管理规定 3、其它常识:综合查询使用说 明、考务常识、教务处各科室 职责、日常办事指南等
第一部分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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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建大校字〔2015〕67号山东建筑大学关于印发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院部、校直各部门:《山东建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建筑大学2015年8月7日— 1 —山东建筑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专业除外)。

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2 —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经复查符合条件并办理注册手续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不出具与修业有关的证明材料,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健康复查。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具有学籍,经治疗康复后,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以取得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方式)请假,并连同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

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 3 —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八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学科专业基础课、核心专业课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等。

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2.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修的课程,通常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方向课(限定选修课)、专业任选课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学生必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学分。

第九条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学分的最小计算量为0.5。

1.课堂教学。

理论教学16~18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16~18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36学时(课堂教学32学时,体测4学时)为1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公益劳动、生产实习、课程设计、实验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若每周1天,则全学期一般为3学分。

3.第二课堂学分。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创新实践、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等环节获得第二课堂学分,具体换算办法另行规定。

学— 4 —生应修第二课堂学分不低于2学分,超出部分可折算为公共选修课学分,折算为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不得超过2学分。

第十条毕业最低学分:四年制本科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一般为160+X+Y学分,五年制本科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一般为200+X+Y学分。

其中160学分(五年制为200学分)为第一课堂学分,X学分为第二课堂学分,Y学分为特殊课程学分(非收费课程学分)。

各专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数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四章学习年限第十一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学制为4年的,修业年限为3~6年(含休学时间);学制为5年的,修业年限为4~8年(含休学时间)。

第十二条学生因生病、创新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允许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休学期间为其保留学籍。

因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学制为4年的,修业年限可延长至7年(含休学时间);学制为5年的,修业年限最长为8年(含休学时间)。

第五章选课、重修、免修与免听第十三条选课。

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根据学校开课计划和本人情况进行选课。

学生一般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顺序修读,有严格修读顺序的课— 5 —程,应按先后顺序修读相应课程。

第十四条重修。

学生课程考核(含补考)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

第十五条免听1.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听课或自学。

学习成绩优异(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或其中部分内容,免听要在选课期间提出申请。

2.学生所在学院(部)对课程免听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免听课程。

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3.获批免听的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4.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5.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含限定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及各类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六条免修1.学习小语种(俄语、日语等)或由小语种改修英语的学生,可申请专业英语课程的免修,不计成绩,只标注“免修”。

2.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开— 6 —设的体育项目者,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3.经学校批准参加校际交流学习、转专业和转入我校的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其已修课程进行学分互认。

4.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确已掌握,经所在学院(部)和开课学院(部)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免修,并由开课学院(部)组织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课程考核。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

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考核方式,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以采用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方式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为准。

应将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考勤等过程评价纳入考核结果,过程评价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重一般为30-50%,具体比重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为准。

学生缺课学时达三分之一者(不含获批免听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

五级制计分与百分制计分成绩对应标准:— 7 —第十八条补考。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实践环节(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应重修。

第十九条缓考。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应随相应课程的下一次考核进行,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修课程应重修,选修课程应重选。

第二十条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一条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参照,其计算方法如下:1.课程绩点: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绩点为0;补考和重修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绩点为1;缓考按缓考考核成绩计算绩点;采用— 8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3.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范围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十二条成绩记载。

学生考核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不显示“重修”字样)。

学生考核时如有作弊行为,则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成绩复核。

对成绩有质疑者,可于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开课学院(部)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学院(部)组织课程考核成绩复核小组进行复核。

若成绩有误,由开课学院(部)更正成绩。

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受理成绩复核申请。

第七章第二专业与双学位第二十四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辅修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统称辅修专业,下同),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院(部)批准可以在辅修专业免修,辅修专业学生可以申请随对应的主修专业课程教学班修读。

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修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

辅修专业的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等按照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9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修读第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修业年限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3.学习成绩优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一年级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专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5.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6.应予退学的;7.无正当理由的;— 10 —8.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转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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