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退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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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退职管理办法》

为完善公司的离退职管理规定,保证公司员工的相对稳定,特制定以下章程:

1、辞职:公司职工主动放弃本公司工作而提出书面请求

i.一般员工辞职须提前15天填写辞职申请书,经本单位组长及部门主管审核批准后,报管理部核备并办理辞职手续;

ii.技术工种辞职须提前30天填写辞职申请书,经本单位组长及部门主管审核批准后,报管理部核备并办理辞职手续;

iii.辞职人员须交清所有公物方可结算工资(包括职业保证金);iv.管理人员辞职须提前30天交辞职申请书;

v.管理人员辞职须有交接清单,经接交人签字后,报主管审核;vi.管理人员辞职凭交接清单领取工资(包括职业保证金);

2、辞退:

i.一般辞退:因职工在工作期间内不适应工作或由于职工患病不能再适应工作,由公司各相关单位开具离职申请单,经相关部门主管签核,报管理部;

ii.一般辞退人员发给工资(包括职业保证金);

iii.因违纪辞退的员工,公司扣罚其所罚金额外,退还其剩余工资(包括职业保证金);

3、开除:

i.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人员

ii.被开除员工,公司扣罚其全部所得;

4、未按正常程序离职者,均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不结算当月工资,不退还职业保证金。

5、技术工种岗位转正未满三年辞职,公司扣罚拜师费等其它费用外,退还其剩余工资(包括职业保证金)

6、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在实施中加以完善。

第二篇: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范文)【发布单位】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政部令第57号【发布日期】

xx-12-17【生效日期】

xx-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民政部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7号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xx年11月3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

xx年12月17日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第三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和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重大问题,加强对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的指导。

第五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无军籍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保障无军籍职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六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服务管理工作:

(一)发放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协助落实无军籍职工医疗待遇;

(三)定期了解无军籍职工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四)宣传解释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

(五)按规定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情况,提出无军籍职工待遇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通知服务管理单位执行。第七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协调利用为老服务资源,为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服务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工作人员、租用场地设施。

第八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军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无军籍职工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单位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九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引导无军籍职工参加社区组织开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无军籍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形式多样的个性化服务。

鼓励身体健康、乐于奉献的无军籍职工参与服务管理,增强无军籍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档案管理设施,妥善保管无军籍

职工档案,提供必要的档案利用服务。

第十三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对在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军休干部安置管理表彰范围。

第十五条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对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企业可以要求患病职工退职吗安康学院政治与历史系

郭裕马遥李思明,男,45岁,北京某企业职工,20年工龄。xx 年10月12日,李思明在家看电视,突然病倒,住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李思明被确诊患有脑血栓疾病,不能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4级。xx年12月,某企业通知李思明办理退职手续,李思明感到不理解。企业可以要求患病职工退职吗。可以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xx]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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