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出口企业该如何应付欧盟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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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好调查表极为重要。因为它是反倾销机构对案件做出裁决的最主要依据。
首先应理解调查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各个具体案子的调查表尽管不同,但欧盟调查表基本都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被调查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财务制度、性质等等,所涉产品的概况;
(二)所涉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成本与费用构成;
(三)所涉产品在出口第三国时的成本及费用构成;
要想突破这种限制,我国企业还是有路可走。因为按照欧盟理事会905/1998号规则,只有中国的出口产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按照它们在国内市场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该规则补充的第7款(c)有以下主要规定:
(C)生产品必须用书面证据证明其满足了以下条件,方可被认为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
(1)企业所作出的有关价格,成本和包括例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的成本投入、生产、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根据市场信息,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且不存在国家的实质性干预。在计算成本投入时基本上是按照市场价格。
民营企业情况不同,他们不仅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经具有完全独立性,在企业所有权方面,生产、销售、财务和人员的聘用等各个方面完全独立于政府,可以说在行为上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何说明欧盟委员会接受这一观点关键还在于涉案企业在律师指导下提供的证据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这就牵涉到如何回答反倾销调查问卷。
策略之三、抓住关键点,慎重回答调查表
决定应诉,选定律师以后,就要在律师的指导下答复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虽因国不同,因案而异,但一般会用包括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有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销售、财务、储运、收购、税收等内容。因此,仅仅指定公司负责被诉商品经营销售的人员来答复问卷是不够的,应组织相应人员组成企业内部应诉人员,并保证应诉人员的稳定。
(2)企业必须有且只有一个帐目清晰的会计帐簿,这个帐簿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记帐原则进行审计,并适用所有的目的。
(3)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而受到严重性。特别得考虑所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债务抵销方式所作的支付。
(4)企业受破产法管辖,所适用的财产法能保障企业法律稳定。
(5)货币兑换按照市场汇率。
这种制度对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它无视和抹煞了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我国国家工资水平低,管理成本以及大多数原材料价格比起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也低很多。由此造成一个极不公平的现象,使中国出口产品在欧盟的倾销幅度通常被裁定十分高。而且,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欧盟反倾销一般规则规定其仅就有关出口国作出专门规定。即是说,一个国家一旦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有从这个国家出口的同类产品就得被征收幅度相同的反倾销税,而不同它们的生产者是谁,它们的生产条件怎么样。这种做法也就抹杀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的差异。如此一来,对按市场要求来经营民营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够生存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比传统国有企业在生产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相对更低。
策略一、如何聘请律师和选择企业内部应诉人员
处理反倾销,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其一是国外的,即熟悉投诉方国家的反倾销法及程序;其二是国内的,即回答问卷,提出抗辩材料。国外部分一般都需要聘请当地擅长处理国际贸易案件,并且对处理中国反倾销案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而反倾销中绝大部分工作是准备答卷和抗辩,这项工作宜由中外律师共同来完成,这样可互为补充,取长补短。
民营出口企业该如何应付欧盟反倾销调查
民营出口企业应付Leabharlann Baidu盟反倾销调查的策略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周泳
我市是民营企业十分活跃的地区,但它现在正成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面对反倾销,置之不理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应诉才有希望保住市场。因此,如何应付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已成为民营出口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短文结合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出一些应对反倾销调查的具体策略问题。
策略二、MET和IT要求的提出
笔者认为,我市民营出口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的重点和成败关键在于提出本企业享受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ic Treatment),要求个别待遇(individual treatment)。
欧盟反倾销规则(理事会384/96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种产品向欧盟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产品。可比价格是指产品的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由于中国被欧盟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于确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采取的是“替代国”制度(analogue country)。是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常用美国等作为中国的替代国。
依据欧盟反倾销法的实践,有关出口企业应在反倾销调查程序启动通知刊登在欧盟官方刊物之日起21天内(Official Journal of EU)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认定生产商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的决议得在程序开始后三个月内作出。上述条件是比较严格的,近年来在欧盟反倾销案中,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获得MET待遇,获单独计算反倾销税,但,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结果主观因素是被诉企业不动配合调查,客观上是过去被调查企业多为国有外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很难完全摆脱政府干预的印象。
(四)所涉产品出口立案地成本与费用构成;
(五)所涉产品的构成价值。
填写第一部分的目的有三个:一是了解我国政府对应诉公司、所涉产品的扶持、干预、管理情况。对我市民营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的是对这部分的回答直接提供了判断是否存在市场经济,是否使用“替代国”的素材和依据。二是了解应诉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公司经营中的费用率、利润率都将与被诉商品的费用率、利润率形成对比关系。三是了解所涉商品的物理属性,这一部分的内容面广影响大,需要格外注意第二、三部分是所涉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和出口第三国时成本和所有费用的构成。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和各项费用,尤其是仅仅在国内市场上才发生的费用更会对价格的比较产生重要作用。第四部分出口则到欧盟的价格和费用构成,这是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回答,它本身构成价格比较的一方,同第一部分一样,具体项目繁多。
首先应理解调查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各个具体案子的调查表尽管不同,但欧盟调查表基本都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被调查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财务制度、性质等等,所涉产品的概况;
(二)所涉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成本与费用构成;
(三)所涉产品在出口第三国时的成本及费用构成;
要想突破这种限制,我国企业还是有路可走。因为按照欧盟理事会905/1998号规则,只有中国的出口产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按照它们在国内市场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该规则补充的第7款(c)有以下主要规定:
(C)生产品必须用书面证据证明其满足了以下条件,方可被认为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
(1)企业所作出的有关价格,成本和包括例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的成本投入、生产、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根据市场信息,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且不存在国家的实质性干预。在计算成本投入时基本上是按照市场价格。
民营企业情况不同,他们不仅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已经具有完全独立性,在企业所有权方面,生产、销售、财务和人员的聘用等各个方面完全独立于政府,可以说在行为上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何说明欧盟委员会接受这一观点关键还在于涉案企业在律师指导下提供的证据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这就牵涉到如何回答反倾销调查问卷。
策略之三、抓住关键点,慎重回答调查表
决定应诉,选定律师以后,就要在律师的指导下答复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虽因国不同,因案而异,但一般会用包括公司经营的方方面面,有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销售、财务、储运、收购、税收等内容。因此,仅仅指定公司负责被诉商品经营销售的人员来答复问卷是不够的,应组织相应人员组成企业内部应诉人员,并保证应诉人员的稳定。
(2)企业必须有且只有一个帐目清晰的会计帐簿,这个帐簿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记帐原则进行审计,并适用所有的目的。
(3)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而受到严重性。特别得考虑所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债务抵销方式所作的支付。
(4)企业受破产法管辖,所适用的财产法能保障企业法律稳定。
(5)货币兑换按照市场汇率。
这种制度对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它无视和抹煞了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我国国家工资水平低,管理成本以及大多数原材料价格比起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也低很多。由此造成一个极不公平的现象,使中国出口产品在欧盟的倾销幅度通常被裁定十分高。而且,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欧盟反倾销一般规则规定其仅就有关出口国作出专门规定。即是说,一个国家一旦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有从这个国家出口的同类产品就得被征收幅度相同的反倾销税,而不同它们的生产者是谁,它们的生产条件怎么样。这种做法也就抹杀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的差异。如此一来,对按市场要求来经营民营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够生存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比传统国有企业在生产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相对更低。
策略一、如何聘请律师和选择企业内部应诉人员
处理反倾销,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其一是国外的,即熟悉投诉方国家的反倾销法及程序;其二是国内的,即回答问卷,提出抗辩材料。国外部分一般都需要聘请当地擅长处理国际贸易案件,并且对处理中国反倾销案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而反倾销中绝大部分工作是准备答卷和抗辩,这项工作宜由中外律师共同来完成,这样可互为补充,取长补短。
民营出口企业该如何应付欧盟反倾销调查
民营出口企业应付Leabharlann Baidu盟反倾销调查的策略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周泳
我市是民营企业十分活跃的地区,但它现在正成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面对反倾销,置之不理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应诉才有希望保住市场。因此,如何应付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已成为民营出口企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短文结合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出一些应对反倾销调查的具体策略问题。
策略二、MET和IT要求的提出
笔者认为,我市民营出口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的重点和成败关键在于提出本企业享受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ic Treatment),要求个别待遇(individual treatment)。
欧盟反倾销规则(理事会384/96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种产品向欧盟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产品。可比价格是指产品的正常价值(normal value)。由于中国被欧盟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于确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采取的是“替代国”制度(analogue country)。是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常用美国等作为中国的替代国。
依据欧盟反倾销法的实践,有关出口企业应在反倾销调查程序启动通知刊登在欧盟官方刊物之日起21天内(Official Journal of EU)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认定生产商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的决议得在程序开始后三个月内作出。上述条件是比较严格的,近年来在欧盟反倾销案中,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获得MET待遇,获单独计算反倾销税,但,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结果主观因素是被诉企业不动配合调查,客观上是过去被调查企业多为国有外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很难完全摆脱政府干预的印象。
(四)所涉产品出口立案地成本与费用构成;
(五)所涉产品的构成价值。
填写第一部分的目的有三个:一是了解我国政府对应诉公司、所涉产品的扶持、干预、管理情况。对我市民营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的是对这部分的回答直接提供了判断是否存在市场经济,是否使用“替代国”的素材和依据。二是了解应诉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公司经营中的费用率、利润率都将与被诉商品的费用率、利润率形成对比关系。三是了解所涉商品的物理属性,这一部分的内容面广影响大,需要格外注意第二、三部分是所涉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和出口第三国时成本和所有费用的构成。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和各项费用,尤其是仅仅在国内市场上才发生的费用更会对价格的比较产生重要作用。第四部分出口则到欧盟的价格和费用构成,这是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回答,它本身构成价格比较的一方,同第一部分一样,具体项目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