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申请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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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申请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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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印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并整齐清晰。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外国人名、地名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同时注明原文。
二、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三、本表中所有地址栏,国内地址应写明省(直辖市或者自治区)、市、区、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外国人地址应写明国别、州(市、县),邮政编码。
四、本表第1-4栏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填写。第5栏品种暂定名称,应当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要求命名。品种名称的英文名称采用汉语拼音拼写;只有当用汉语拼音拼写的名称与其它品种有重复的方采用其他方式拼写。
五、本表第7栏培育人应当是对本申请品种的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培育人有两个以上的应自左向右依次填写。培育人排名不分先后。
六、本表第8栏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等。有多个申请人又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个为申请人代表,代表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申请人排名不分先后。
七、培育人、申请人填写不下时,应使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附页续写。
八、本表第9栏,应填写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指定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九、本表第11栏,如果申请品种已销售,应当详细写明销售具体时间和地点。
十、本表第12栏,应当填写申请品种的主要培育地点;注明是否需要请求保密;属于转基因品种的,应注明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号。
十一、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本表第13、14栏,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将按实收的文件的数量逐项核实。
十二、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在本表第15栏应盖代理机构公章。申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本表第14栏应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只盖单位公章。请求书中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应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十三、本表第16栏用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与申请人进行信函联系的通讯地址。委托代理机构的,收件人地址应填写代理机构地址和名称,收件人填写代理人姓名。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收件人地址应填写申请人指定联系人的通讯地址,指定联系人有单位的,还需要填写单位名称。
十四、本表纸张大小为A4(210×297mm),只限单面使用,重量不低于70g/m2。提交时一式两份,不得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