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9〕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建设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精神,积极探索药品购销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加强药品质量监控,规范医疗用药行为,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宝鸡市和榆林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措施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开、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基本原则,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三统一”,包括制定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采购办法、配送办法和价格核定办法等。通过药品“三统一”,使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同质同价,确保医疗用药的需要和安全,使广大群众能够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一)工作方法。

1.在宝鸡市和榆林市乡(镇)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取得经验后尽快在全省全面推行。

2.省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见附件1、2);市级确定配送机构;县(区)负责监督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工作的落实。

3.统一采购按品种选招药品生产企业,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4.配送企业通过公开选招,由每个试点市确定2-3家具备资质、有一定规模、实力较强的经营企业承担配送任务,确保药品配送数量、规格、剂型等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同时,建立配送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

5.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统一加10%的药事服务费;承担配送药品企业可以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平均加5%的配送服务费。在保证药品质量和良好服务的前提下,优先配送质量优、价格低的药品。村卫生室(所)所需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二)工作步骤。

2009年1月-4月为准备和组织阶段。成立相关机构,明确职责,组织人员学习调研,起草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协调试点工作事项。5月-12月为试点实施阶段。开展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试点工作,并及时做好试点总结,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省政府成立以分管省长为组长,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药监、法制、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试点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实施药品“三统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操作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三统一”药品目录和暂不统一采购药品目录,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组织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三统一”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宣传部门负责药品“三统一”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试点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制度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理顺工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建立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的不良记录公布制度;建立药品供应企业、配送企业的评价退出机制以及药品统一配送考核评估制度。通过各部门的通力配合,确保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为下一步在全省推行创造条件。

附件:1.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1: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活动,降低药品价格,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统一采购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实行统一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监察、纠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统一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督。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药品目录》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九条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组织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工作,对中标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条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药品“三统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一条统一采购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统一采购的招标工作由省卫生厅药品招标机构承担。

第三章招标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因中标企业主动退出或强制退出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时,采取备案补充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投标企业必须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其投标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对所投标的药品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投标企业应按照药品名称、规格进行分别投标。

投标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标。每个企业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

第十五条投标企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所提供的资质等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鼓励投标企业申报、使用性质稳定、安全可靠的药品简易包装或大包装,降低药品生产成本,降低药品价格。

简易包装或大包装药品按照处方药管理,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企业生产的简易包装或大包装药品,通过统一采购,只能销售给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

第十七条卫生部门药品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药监部门会同监察、纠风、财政、卫生、工商、物价等部门根据评标结果,按照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的原则确定投标企业的中标品种。同时选择最接近中标价的同品种进行备案,以备增补。

第十九条卫生部门药品招标机构应当在定标后10日内,将药品中标价格及按照本办法核定的统一配送价格和基层医疗机构销售价格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连同中标企业名称向社会公布。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后,由卫生部门药品招标机构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药监部门、中标企业、各市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三方合同。

第二十二条采购药品实行统一价格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统一加一定比例的药事服务费,配送企业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平均加一定比例的配送服务费。物价部门按照上述方法严格核定药品配送价格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察、纠风、财政、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使用中标药品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药监部门依法对中标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定期公告中标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物价部门依法对中标药品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价格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新闻媒体对经查证属实的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监察、纠风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对投标主体资格的认定、开标、议标、评标、定标和价格核定等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药品统一采购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对违反药品统一采购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举报者。

第三十一条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实行诚信鼓励、失信惩戒公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标企业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监部门依法给予相应查处。给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采购《药品目录》中药品的;

(二)不按时报送采购药品计划的;

(三)故意不报或者少报年度药品采购计划的;

(四)按照规定自行采购药品后不向卫生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故意不使用中标药品,或者滥用中标药品、开大处方的,由卫生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查处。

第三十五条基层医疗机构违反药品采购、储存、使用有关规定的,按照《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工作中,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

附件2: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统一配送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统一配送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六条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察、纠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一条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二条物价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价格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三章药品配送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采取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2-3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辖区药品统一配送任务。公开遴选的配送企业须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公开遴选办法由药监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公开遴选的办法予以补充,补充配送企业应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定三方合同。

第十六条各市应以县为单位,依据医疗机构数量、药品采购量为基数,按照“城乡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配送企业的主、辅配送区域。

第十七条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库不小于4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3000个以上品种、配送品种仓储率达到90%以上;

(四)具有覆盖辖区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15辆;

(五)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六)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七)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定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配送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货价格、购(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配送企业应当合理设置药品储备库,建立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务网络,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

第二十条配送企业应搭建药品配送互联网络服务信息平台,随时沟通与医疗机构、中标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供需信息。

第二十一条配送企业应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配送企业不得从中标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必须严格履行三方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中标企业结算货款。

第二十三条配送企业不得擅自将中标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应当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不超过48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第二十四条配送企业应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

第二十五条配送企业应每季度向县卫生、药监部门报告药品购销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基层医疗机构以统一配送方式购进的药品,实行统一价格管理。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购进《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传染性疾病,医疗机构库存的统一采购药品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可以就近向其他药品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药品,但应当在15日内将所调剂使用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报当地卫生、药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村卫生室(所)所需中标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大宗药品采购计划应在30日前通知配送企业,并报所在地卫生和药监部门。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在货到60天内支付药品款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察、纠风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诚信鼓励、失信惩戒公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药监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配送企业的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公示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

第三十四条药监部门应及时报告中标药品及配送企业违法、违规的查处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对违规配送企业的查处任务。

第三十五条配送企业在执行统一配送过程中出现商业贿赂等违纪违规问题,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的监督电话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三统一”药品价格有异议的,可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物价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回复。

第三十八条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价格规定的,由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采购、储存、使用有关规定的,由药监部门按照《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故意不使用中标药品,或者滥用中标药品、开大处方的,由卫生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5日实施日期:2009年06月05日(地方法规)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陕办发(2010)10号(2010年7月13日) 2004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全面推开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乡镇职责任务,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乡镇的主要职能 乡镇党委、政府要通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农业、农村、农民搞好服务。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家民收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发展集约经营。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会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社会公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建建设、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乡镇人士、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本级事务管理,推动农村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暂定)

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暂定) 一、清单的构成 清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两部分。 二、清单的编排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有“注释”的除外。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组成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备注”栏内标注“△”号表示药品应在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或在专科医师指导下使用。 “备注”栏内标注“#”号表示药品列入重点监控,其使用实行“动态监控、超常预警”。 三、清单的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 176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共116个品种。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清单分类类别的限制,但应遵照有关规定。 四、品种的名称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有“注释”的

药品除外;未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其主要化学成分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均为清单的药品;酯类衍生物的药品单独标明。 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五、品种的剂型 品种的剂型主要依据 201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清单中标注的为准。 清单收录口服剂型、注射剂型、外用剂型和其他剂型。 口服剂型包括片剂(即普通片)、分散片、肠溶片、缓释片、含片、咀嚼片、胶囊(即硬胶囊)、软胶囊(含胶丸)、肠溶胶囊、缓释胶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口服混悬剂(即混悬液)、干混悬剂、口服溶液剂、合剂(含口服液)、糖浆剂、滴丸、滴剂、丸剂、煎膏剂。 注射剂型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 外用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溶液剂、橡胶膏剂、贴剂、膏药剂、酊剂、洗剂、散剂、搽剂、凝胶剂、外用片、乳胶剂。 其他剂型包括喷雾剂、吸入剂、滴眼剂、眼膏剂、滴鼻剂、栓剂(含阴道栓)、阴道泡腾片、胶浆剂。 六、品种的规格 品种的规格主要依据 201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同一品种剂量相同但表述方式不同的暂视为同一规格;中成药片剂与胶囊剂日服用剂量一致的视为同一规格;未标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2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

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供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办函[2013]70号 【发布部门】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6 【实施日期】2013.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陕办函〔2013〕70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参照中办、国办《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工作的分工协作方案》的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事项

1.中央领导同志来陕考察调研接待服务工作中执行情况。包括新闻报道、交通管制、住宿、用餐标准及陪同人员数量等情况。 2.省委常委及其他省级领导同志执行情况。包括领导调研活动、会议、讲话、出访、新闻报道、个人文章发表,以及带头发扬延安精神、反对铺张浪费,遵守住房、公务车辆配备等生活待遇规定情况。 3.省级各部门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文化简报,严格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公务用车配备,规范考察出访、外事接待等情况。 4.各市(区)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精简会议、文件简报,精简各类节庆、纪念活动,严格考察出访等情况。 <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购进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选择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药品集中招标的医疗机构应在中标企业购进药品。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行验证。应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 人员“授权委托书”。 三、应有明确的书面质量条款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四、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五、购进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六、购进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

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待验收的药品应放在待验区,并在当日内验收完毕。 二、验收药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逐一进行检查。 1、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饮片及中药材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中药饮片外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的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

卢文新--新医改政策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医改政策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卢文新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坻分局天津 300051) 摘要:2009年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标志着新医改进入了实质的操作阶段。新医改政策关系到国家卫生体制的大局,在新医改政策下如何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监管成为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一个新课题。本文通过对新医改政策下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新医改政策下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新医改政策;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监管 2009年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标志着新医改的正式实施。新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这些举措将给医药行业带来深刻变化,也给新形势下药品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随着新医改的逐步深入,基层 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监管也逐步面临这新的挑战。如何在医疗机构用药的新问题也随之出现, 新医改政策下做好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监管成为了基层药监执法人员的新课题。以下是本人对新医改政策下如何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监管提出的一些肤浅看法,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一、新医改政策下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基层药品监管人员和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低,无法适应新医改政策的要求,给新医改政策下药品监管带来难度

药品监管部门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老中青结合的监管队伍,但是由于队伍组建时人员来自四面八方,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的现象,这也集中表现在了基层队伍,以致执法粗暴、取证简单、以罚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影响了基层药品监管水平的提高。另外卫生部门对村级卫生站室、诊所管理比较粗放,这些医疗机构大多数是由一人或二人组成,持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较少,大部分都只有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证书,专业药事管理人员更是凤毛麟角,大部分都是医疗人员充当药学人员的角色。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甚至出现药学人员受到歧视的现象,殊不知药学和医学属于两个序列,虽然两者相通,但差异显而易见,两者相互混淆是不可取的。以我区为例,村级医生和少数药 学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大多为中专学历(或相当于中专学历),还有极少数人员没有任何学历。因许多基层医疗机构规模小,病人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安排或医生自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少,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得不到提高。现今在新医改政策下,各级基层医疗机构都实现了电脑联网,实行电子处方,有的医生和从药人员不会使用,这给用药带来了潜在的隐患。由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实行电脑网上招标采购,入库、出库实行电脑管理,这也对监管人员和从药人员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和基层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水平势在必行。 2、由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的软硬件设施差,使基本药物的质量难以保证 当前除乡镇以上卫生院外,多数村卫生站室、诊所的药房药品摆放随意,药房没有设置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湿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根本没有。个别村卫生站室、诊所将诊疗、配药场所与住宿、吃饭等生活场所混在一起,卫生条件极差,药品放置处多数为卫生死角。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房投入不足,药剂工作条件简陋,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仓储等硬件建设并未达到标准。药房缺乏冷藏设备和通风、避光、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等设施。这些实际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的提高,也给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使基本药物的质量难以保证,给基层用药带来隐患。以基层医疗机构现有的药品管理水平,实现国家基本药物的全程监管仿照药店的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5年9月12日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常住人口、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 ?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统一配送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统一配送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六条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察、纠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一条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二条物价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价格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三章药品配送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采取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2-3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辖区药品统一配送任务。公开遴选的配送企业须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公开遴选办法由药监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公开遴选的办法予以补充,补充配送企业应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定三方合同。 第十六条各市应以县为单位,依据医疗机构数量、药品采购量为基数,按照“城乡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配送企业的主、辅配送区域。 第十七条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1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24 【实施日期】2000.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外事、侨务工作的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受教育部、外交部委托审核在陕部属高校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华等事项。 2、承办全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审核、审批职能。 (二)交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 1、友城工作等对外友好活动移交省对外友好协会。 2、将编辑、出版、发行《陕西外事》月刊交下属事业单位。 (三)取消的职能 对直属企业实施宏观指导、调控、监督和检查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省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制我省外事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工作规划;检查全省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协调全省各部门的外事和涉外活动;研究、会签全省各部门涉外工作的请示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3、归口管理全省外事工作,开展外事调查研究,为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合作交流提供信息,牵线搭桥;掌握全省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情况;了解和监督我省所属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和在国外活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第六条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9〕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建设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精神,积极探索药品购销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加强药品质量监控,规范医疗用药行为,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宝鸡市和榆林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措施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开、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基本原则,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三统一”,包括制定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采购办法、配送办法和价格核定办法等。通过药品“三统一”,使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同质同价,确保医疗用药的需要和安全,使广大群众能够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一)工作方法。 1.在宝鸡市和榆林市乡(镇)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取得经验后尽快在全省全面推行。 2.省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见附件1、2);市级确定配送机构;县(区)负责监督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工作的落实。 3.统一采购按品种选招药品生产企业,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4.配送企业通过公开选招,由每个试点市确定2-3家具备资质、有一定规模、实力较强的经营企业承担配送任务,确保药品配送数量、规格、剂型等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同时,建立配送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 5.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统一加10%的药事服务费;承担配送药品企业可以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平均加5%的配送服务费。在保证药品质量和良好服务的前提下,优先配送质量优、价格低的药品。村卫生室(所)所需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本规定涵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等全过程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药房中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应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从药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第五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对药品造成污染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制定以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药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管理制度(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管理制度(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5)药品调剂及处方管理制度(6)药品质量信息管理、质量事故报告管理制度(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8)从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9)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0)中药饮片管理制度(11)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2)其它有关制度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三)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库房),药房(库房)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库房应通风良好,区域定位标志醒目,并与办公、生活

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版

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20 版

前言 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医院总数量,综合医院数量,中医医院数量,专科医院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 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陕西省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陕西省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陕西省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陕西省医院总数量占全国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陕西省医院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陕西省医院总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医院总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9)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部分内容,仅供参考) 一、购进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选择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药品集中招标的医疗机构应在中标企业购进药品。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行验证。应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 三、应有明确的书面质量条款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四、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五、购进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六、购进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二、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待验收的药品应放在待验区,并在当日内验收完毕。 二、验收药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逐一进行检查。 1、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饮片及中药材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中药饮片外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的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三、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柜台(货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合格字样,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不得入柜台(货架)。

陕西省关于积极推进慢性病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推动医改向纵深

陕西省关于积极推进慢性病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不断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群众合理有序就医,加快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秩序,促进医疗资源有效利用,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推进我省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改革,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综合运用财政、物价、医疗、医保、医药等政策杠杆引导作用,遵循“急慢分治”的原则,加强政策支持,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分级诊疗体系。 一、工作目标 2016年下半年,在构建以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为龙头,二级医院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网底的医联体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由患者、基层全科医生和上级专科医生三级联动的慢性病管理联动机制。在全省开展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改革,充分发挥综合性医院(含中医医院)及各级公共卫生机构的支撑作用,搭建分工协作、资源互补、医患共建的慢病防治网络。 至2016年末,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逐步降低三级医院慢性病患者就诊比例和普通门诊比重,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 2017年开始,在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将慢性病病种拓展到慢性阻塞性肺炎、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病、肿瘤等疾病,进一步完善全科医生契约服务,2017年底家

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推进慢性病基层首诊试点工作,逐步达到首诊在社区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慢性病诊疗与健康管理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慢性病患者分级诊疗健康档案 根据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病率、发病率、就诊率和分级诊疗技术方案,确定适合分级诊疗服务模式的患者数量,评估病情和基本情况。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适合分级诊疗患者建立联通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电子健康档案。 (二)建立慢性病管理的三级联动机制 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为核心,联合二级及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医生,与患者共同建立慢性病管理三级架构。三级联动的架构为:专科医生—基层全科医生—患者。 专科医生:负责对基层医生进行培训和指导,主动检查基层全科医生的工作情况。根据基层全科医生的需要进行会诊、转诊等服务。向基层传播慢性病方面的新知识、新理念及健康科普知识。 基层全科医生:负责通过检测、评估、指导、实施等环节向患者提供药物治疗、饮食处方、运动处方、心理处方等方面的生活方式指导。当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通过会诊、转诊的方式向患者提供及时、合理的治疗。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慢性病患者:遵从医生的用药和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有条件时通过客户端(PC、APP)了解自己病情相关信息及知识,与基层医生互动,上传自我检测数据,记录生活事件。 慢性病管理依据相应的诊疗技术规范,根据评估因素,将慢性病

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基本情况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基本情况3年数据洞察报 告2019版

序言 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基本情况数据洞察报告从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床位数量,乡镇卫生院床位数量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基本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基本情况数据洞察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基本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本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基本情况数据洞察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基本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量基本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比重统计分 析 (7)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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