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和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和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陕政办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和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7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09年,省委、省政府为了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和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与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决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施“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以此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通过近两年的运行,药品“三统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药品价格大幅降低,两次集中采购,中标品规零售价格与国家零售指导价或政府限价相比,平均降幅为46.14%和50.84%,理顺了药品供应渠道,规范了药品流通秩序,保障了药品质量,推进了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建立。
2010年,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实现全覆盖,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群众得到了实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和国务院医改办督导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三统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双信封”的评审机制,标书中包括技术质量标书和商务标书。
只有技术质量标书综合评审入围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
省级集中采购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
其中: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下同)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出规定比例,要制定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陕政办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补充和调整我省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药品的品规和价格,满足用药需求,降低采购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药品安全价廉,对经过统一采购招标的药品实行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管理。
第二条参与我省医疗机构统一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启动动态调整程序:(一)同品规中标生产企业不足3家的(独家品规除外),包括统一采购招标品规出现空缺的;(二)同品规中标生产企业虽然满3家,但有价格更合理的品规申报参加统一采购的;(三)中标品规价格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我省市场现行供货价的;(四)因政策变化需作调整的。
第五条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提供服务、药品配送、维护平台。
第六条省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的全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申报方法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可随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增补条件的品规提出申请,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公布动态调整目录信息。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5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扩大医改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着力解决我省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以完善药品“三统一”制度、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至2015年,基本实现50%病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90%病人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
二、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药品“三统一”工作(一)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要求,完善我省药品“三统一”集中采购制度,解决当前工作中出现的弃标、价格倒挂、生产企业不供货以及中标品种不全等问题。
对独家品种可探索以省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临床和基层必需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牵头负责)(二)研究解决“三统一”药品招标中的空标问题,不断提高中标率,最大限度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9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精神,为扎实有效推进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推动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09年起,逐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建立健全我省基本药物遴选、采购、生产、流通、定价、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2009年,在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榆林市、商洛市进行试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2010年,将渭南市、延安市、安康市纳入试点范围;2011年,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20年,实施规范的、覆盖全省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_办法_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xx年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下文是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保障人体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含个体)、诊所(含个体)、卫生所(室)、急救中心(站)、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保健活动的诊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药品使用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取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书的乡村医生的处方调配药品。
第五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内设置药房或者药柜。
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的管理规范。
第六条个体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药品。
常用药品、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使用的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相一致,不得使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除外。
陕西药品三统一解读
我省统一采购工作有哪些特点?
我省统一采购工作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统一采购以政府为 主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实施,利用省卫生厅药招 办平台,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且不收取费用; 二是“三统一”药品目录是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 遴选的,尚无非目录药品;三是只招药品生产企业,不招经 营企业;四是有效降低药品价格。规定经过一次性报价竞标, 每个品规低价的4个投标人进入评标范围,然后取中低价作 为拟挂网价,从规则上保证了降低药品价格,基本上做到了 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五是保障药品的质量。在企业报 名条件和评标标准中分别增加了违法违规行为审查、药品质 量公告查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生产工艺核查、不良反 应监测等药品监督管理内容,从动态上强化了对申报企业药 品质量的审核把关;六是保证生产供应。
接上
随后新增咸阳、铜川、商洛三个市开展基层医疗机 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这样就使药品“三统 一”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五个市。目前,宝鸡、榆林 两市的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已经完成,新增三个市的 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正在进行。从启动实施情况看, 试点市高度重视,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采取了 有力措施,省市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 自职责,试点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为推进药 品“三统一”工作打好了基础。
什么是药品“三统一”?
药品“三统一”就是以省为单位,以政府为
主导,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全程的统一采购、 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管理。“统一采购”是 首要环节,包括“统一采购范围、统一采购 目录、统一采购方式”; “统一价格”是中 心环节,包括“统一作价方法,统一销售价 格”;“统一配送”是关键环节,包括“统 一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费用,统一配送指 标”。
我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9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9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我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中医为主、突出优势”的原则,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统筹全省中医药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发挥中医机构的主体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本投入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与科技转化,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可持续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体制机制,为提升全省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发展目标通过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医疗和特色康复服务,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中医药健康服务支撑产业、中医药文化旅游产业、中医药服务贸易,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服务重点项目和示范园区,打造一批中医药健康产业集群和龙头产品,推出一批富有陕西特色的中医药服务品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医联体建设科学、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任务,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紧密型医联体,西安市、宝鸡市、延安市要组建2-3个紧密型医联体。
到2020年,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整的医联体政策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
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建立起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责权一致的引导机制,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省内医疗资源有效共享,县镇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陕政办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是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
宝鸡、咸阳、铜川、榆林、商洛5市通过试点实践,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药品供应渠道逐步理顺,药品质量明显得到保障,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
为了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启动西安、渭南、延安、汉中、安康5市和杨凌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工作,实现全省覆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药品“三统一”工作在全省实施药品“三统一”,是省委、省政府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
各市一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满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决果断、强力推动,确保这项受益面最广的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各市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遴选2-3家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担本市配送任务。
遴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坚持面向全国、面向不同所有制企业,好中选优。
遴选结果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同时,要确定各企业的配送区域范围,组织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做好统一配送衔接等工作。
三、落实任务,推进药品“三统一”各项工作落实财政补偿资金。
第一批试点市,省、市、县补偿资金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第二批启动的市和杨凌示范区,省级补偿资金必须在10月底前到位,市、县补偿资金必须在11月底前到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9]5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5.05【实施日期】2009.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建设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精神,积极探索药品购销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加强药品质量监控,规范医疗用药行为,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宝鸡市和榆林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试点工作。
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措施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开、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基本原则,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三统一”,包括制定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采购办法、配送办法和价格核定办法等。
通过药品“三统一”,使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同质同价,确保医疗用药的需要和安全,使广大群众能够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一)工作方法。
1.在宝鸡市和榆林市乡(镇)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取得经验后尽快在全省全面推行。
2.省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见附件1、2);市级确定配送机构;县(区)负责监督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工作的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8•【字号】陕政发[1995]19号•【施行日期】1995.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5]19号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省政府于1994年11月14日召开了全省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
最近各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市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医药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的状况尚未明显改善。
为了促进我省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搞好全省医药市场的整顿和药品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生命健康。
各级政府要加大药品管理工作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任期考核目标;医药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负起行业管理责任;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案件,逐步建立起正常有序的医药市场管理体系。
二、全面清理现有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对其中符合GMP、GSP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及药品批发企业设置规划的,由有关部门重新给予确认。
三、禁止将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对已承包给个人经营的改由国营、集体经营,否则,责令停业。
对以国营或集体名义开办,实为私人所有和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坚决责令其停业,否则要依法取缔,并没收全部药品。
四、严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
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照规定程序申领《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然后持《合格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取得上述证照后,方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5•【字号】陕政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中央提出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任务的攻坚之年。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际,现就全省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突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重点、难点,在增强管理与服务能力上抓落实,在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上下功夫,在体制机制创新上求突破,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见实效,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各项既定任务。
做好与“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医改长远目标的有效衔接,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任务(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1 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省卫生厅负责)2 将城镇各类人员纳入医保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082万人,参保率95%。
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陕基药委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陕基药委发〔201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扎实有序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要求,为扎实有效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施意见》中的部门职责,特制定工作任务分解。
一、组建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
1、建立健全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机制,明确各组成部门工作职责,定期进行督查;2、加大宣传,营造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3、完善委员会办公室组成,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各组成部门配合)二、建立和完善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
1、制定《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2、建立省基本药物专家库;3、制定我省目录遴选增补和调整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4、动态管理我省基本药物目录。
(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各组成部门配合)三、有效保障全省基本药物供应。
1、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由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通过省卫生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统一招标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2、制定采购、配送相关配套政策;3、督导各设区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4、监督指导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5、督导生产和配送企业保证基本药物的临床供应;6、加强基本药物供应的日常监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陕政办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2〕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省政府同意,自2012年8月起,在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启动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政府主导的方向,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销售和结算等重点环节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二、主要内容(一)实施范围。
在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其他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价格。
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暂不实行统一配送。
(二)统一采购。
1.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的遴选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
对于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确实需要的目录外药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采购。
目录内未中标的药品,由各县区组织制定补充采购目录,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中标目录或2008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遴选,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采购品种的15%,并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仍从原有渠道采购配送。
2.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审核药品采购发票,禁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次议价。
陕西省药品三统一解读
靖边县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 徐奋勇 2013.7.27
陕西药品“三统一”
什么是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的概念,是世界卫生组织于上世纪70年 代提出的,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要,剂 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 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简言之,基本药物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的 药品,其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基 本药物制度包括国家有关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 供应、使用等项制度。我国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 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 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家医药 卫生政策,是国家药品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 体系的基础。
什么是药品“三统一”?
药品“三统一”就是以省为单位,以政府为
主导,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全程的统一采购、 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管理。“统一采购”是 首要环节,包括“统一采购范围、统一采购 目录、统一采购方式”; “统一价格”是中 心环节,包括“统一作价方法,统一销售价 格”;“统一配送”是关键环节,包括“统 一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费用,统一配送指 标”。
实施药品“三统一”给企业和医疗机 构带来哪些影响?
实施药品“三统一”给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带来深 远影响。企业加快了优胜劣汰,加快了重组发展的 步伐,将担负起更为神圣的责任和使命,企业实行 资源整合后,将走上良性竞争和发展轨道。药品 “三统一”无疑对医疗机构的影响是深刻的,会给 基层医疗机构带来新一轮改革风暴,医务人员、医 患关系乃至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将面临新的考验和抉 择。改革内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通过改革建好 三个机制:一是用人机制,实行全员聘用,能进能 出;二是分配机制,实行岗位工资,能高能低;三 是管理机制,实行院长以县为单位公开选拔,目标 管理,责任考核,能上能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陕政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3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确保全面实现医改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保障,是“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内在要求。
为全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现就我省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我省的统一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思路,全面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长效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有效运作,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实现目标通过完善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性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基层医务人员队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明显增强、服务效率得到明显改善,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从医改中得到明显实惠。
三、实施范围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主要任务(一)确立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非营利的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全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自行平衡的管理办法。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统一配送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统一配送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第六条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察、纠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一条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第十二条物价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价格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第三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三条市级采取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2-3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辖区药品统一配送任务。
公开遴选的配送企业须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公开遴选办法由药监部门另行制定。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延政办发[2010]139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55号)和《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监督、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原则,在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药品“三统一”),实现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同质同价,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和安全,让城乡群众用上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1、严格执行省上确定的药品统一价格。
由省上确定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价格,药品价格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加5%的企业配送服务费。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0]220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5
【实施日期】201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知
(市政办发〔2010〕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5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原西安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对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进行充实调整,成立西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李秋实副市长
副组长:王育选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湘霖市食品药监局局长
秦鸿学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马俊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任晓今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华俊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晓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祥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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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建设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精神,积极探索药品购销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加强药品质量监控,规范医疗用药行为,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宝鸡市和榆林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试点工作。
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措施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开、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基本原则,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三统一”,包括制定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采购办法、配送办法和价格核定办法等。
通过药品“三统一”,使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同质同价,确保医疗用药的需要和安全,使广大群众能够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一)工作方法。
1.在宝鸡市和榆林市乡(镇)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取得经验后尽快在全省全面推行。
2.省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见附件1、2);市级确定配送机构;县(区)负责监督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工作的落实。
3.统一采购按品种选招药品生产企业,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4.配送企业通过公开选招,由每个试点市确定2-3家具备资质、有一定规模、实力较强的经营企业承担配送任务,确保药品配送数量、规格、剂型等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同时,建立配送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
5.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统一加10%的药事服务费;承担配送药品企业可以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平均加5%的配送服务费。
在保证药品质量和良好服务的前提下,优先配送质量优、价格低的药品。
村卫生室(所)所需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二)工作步骤。
2009年1月-4月为准备和组织阶段。
成立相关机构,明确职责,组织人员学习调研,起草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协调试点工作事项。
5月-12月为试点实施阶段。
开展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试点工作,并及时做好试点总结,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行。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省政府成立以分管省长为组长,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药监、法制、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试点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实施药品“三统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操作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三统一”药品目录和暂不统一采购药品目录,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组织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三统一”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宣传部门负责药品“三统一”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试点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制度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理顺工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建立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的不良记录公布制度;建立药品供应企业、配送企业的评价退出机制以及药品统一配送考核评估制度。
通过各部门的通力配合,确保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为下一步在全省推行创造条件。
附件:1.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2.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二○○九年五月五日附件1: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活动,降低药品价格,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统一采购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实行统一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监察、纠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统一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督。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药品目录》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九条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组织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工作,对中标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条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药品“三统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一条统一采购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统一采购的招标工作由省卫生厅药品招标机构承担。
第三章招标管理第十二条招标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因中标企业主动退出或强制退出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时,采取备案补充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投标企业必须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其投标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对所投标的药品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投标企业应按照药品名称、规格进行分别投标。
投标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标。
每个企业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
第十五条投标企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所提供的资质等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鼓励投标企业申报、使用性质稳定、安全可靠的药品简易包装或大包装,降低药品生产成本,降低药品价格。
简易包装或大包装药品按照处方药管理,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生产的简易包装或大包装药品,通过统一采购,只能销售给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
第十七条卫生部门药品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药监部门会同监察、纠风、财政、卫生、工商、物价等部门根据评标结果,按照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的原则确定投标企业的中标品种。
同时选择最接近中标价的同品种进行备案,以备增补。
第十九条卫生部门药品招标机构应当在定标后10日内,将药品中标价格及按照本办法核定的统一配送价格和基层医疗机构销售价格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连同中标企业名称向社会公布。
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后,由卫生部门药品招标机构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药监部门、中标企业、各市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三方合同。
第二十二条采购药品实行统一价格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统一加一定比例的药事服务费,配送企业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平均加一定比例的配送服务费。
物价部门按照上述方法严格核定药品配送价格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监察、纠风、财政、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使用中标药品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药监部门依法对中标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定期公告中标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
第二十六条物价部门依法对中标药品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价格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新闻媒体对经查证属实的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监察、纠风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对投标主体资格的认定、开标、议标、评标、定标和价格核定等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药品统一采购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条对违反药品统一采购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举报者。
第三十一条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实行诚信鼓励、失信惩戒公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标企业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监部门依法给予相应查处。
给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采购《药品目录》中药品的;(二)不按时报送采购药品计划的;(三)故意不报或者少报年度药品采购计划的;(四)按照规定自行采购药品后不向卫生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故意不使用中标药品,或者滥用中标药品、开大处方的,由卫生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查处。
第三十五条基层医疗机构违反药品采购、储存、使用有关规定的,按照《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
附件2: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