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房屋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3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安全生产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1、建筑施工有哪些安全规范1、龙门吊、塔吊等做好基垫处理工作。
提升设备必须先检查合格后才准使用。
2、钢管脚手架必须规范搭设,必须编制好安全施工技术方案。
3、严禁使用落后淘汰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工艺,否则,按要求凡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顶格处罚。
4、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技术标准做好。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7、搞好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管理,搞好安全评价工作。
8、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9、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性地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10、严禁乱留施工洞,有的留置是很危险的,可能导致房屋垮塌。
11、要求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
12、安全工作我们必须坚持长抓不懈,是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工作,要时刻绷紧这根弦,安全工作,抓与不抓、重视与不重视效果肯定是不一样的,并且抓安全生产工作不是一个或几个人能抓好,要大家齐抓共管。
13、要求大家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明确各自有什么职责。
14、工地办公室应设在施工现场空地内,而不能设在正在建设的房屋内。
15、加强消防通道、消防设施、避雷等安全设施的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16、要求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安全生产搞好,一是企业的效益好了,二是企业信誉也好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创更好的经济效益。
(1)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扩展资料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1、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工程开工前,由生产、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施工生产过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遇到因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必须变更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时,应由原编制、审批人员办理变更手续。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白蚁防治第三节装修、改造管理第四节安全鉴定第五节危险治理第四章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规章
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规程一、法律1、《建筑法》(主席令46号,2011-7-1施行)2、《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2002-11-1施行)3、《社会保险法》(主席令35号,2011-7-1施行)4、《消防法》(主席令6号,2009-5-1施行)5、《劳动法》(主席令28号,1995-1-1施行)6、《劳动合同法》(主席令41号,2011-5-1施行)7、《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47号,2011-5-1施行)8、《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41号,2011-5-1施行)二、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2000-1-30施行)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2004-2-1施行)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2009-5-1施行)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1-13施行)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2011-1-1施行)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2007-6-1施行)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1992-8-1施行)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2001-4-21施行)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2004-12-1 施行)10、《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2006-9-1 施行)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1-12-1 施行)三、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号,2009-10-19施行)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2000-8-25施行)3、《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2001-11-29施行)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2004-4-1施行)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7-5施行)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2004-8-23施行)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006-1-1日施行)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2008-6-1施行)9、《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号,2008-12-1施行)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5号,2010-9-1施行)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2009-5-1施行)1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2009-5-1施行)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2008-2-1施行)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0-7-1施行)1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2011-7-1施行)四、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1-9)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7-19)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05-9-1)4、《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2006-12-5)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2007-11-5)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6-1)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2008-6-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5-13)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1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009-10-26)1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52号-2010-4-11)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010-5-4)1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2011-2-21)1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2011-7-22)15、《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2011-10-8)五、湖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湘建[2001]255号)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建[2010]142号)3、《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4、《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1]26号)5、《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9]304号)6、《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建[2009]303号)7、《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9]262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3]265号)9、《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5]384号)10、《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6]23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6]25号)12、《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6]108号)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比对抽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424号)14、《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湘建建[2006]213号)15、《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6]395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管理的通知》(湘建设[2008]45号)17、《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9]340号)18、《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19、《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生活保障和劳动保护以及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7]292号)20、《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的通知(湘建建[2007]331号)21、《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15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23、《关于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77号)24、《湖南省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建科[2001]第50号)25、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湘建建[2008]154号)26、《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价[2006]451号)27、《关于强化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175号)六、安全管理类标准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4、《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GB/T 28001-200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8、《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10、《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11、《施工企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JGJ/T 198-20101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 13-81-200614、《建设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技术规程》DBJ 13-91-2007七、文明施工类标准1、《安全色》GB 2893-20082、《安全标志》GB 2894-2008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7、《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八、高处作业类标准1、《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2、《安全帽》GB 2811-20073、《安全网》GB 5725-20094、《安全带》GB 6095-20095、《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安全技术技术规范》JGJ 80-91九、脚手架、支架类标准1、《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2、《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3、《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7、《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9、《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10、《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12、《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十、塔式起重机类标准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20064、《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 100-19995、《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09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8、《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 197-2010十一、施工升降机类标准1、《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4、《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T 13-67-2010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DBJ 13-89-2007十二、施工用电、机具类标准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5、《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6、《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0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2010十三、建筑基坑、土方、拆除类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3、《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1999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7、《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8、《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DBJ 13-97-2008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国家楼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楼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楼宇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楼宇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楼宇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方面的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楼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依法加强对楼宇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居住在楼宇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自我安全意识,主动配合楼宇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楼宇安全管理第六条楼宇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楼宇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楼宇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八条楼宇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楼宇安全管理的各项情况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楼宇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楼宇内各个单位和居民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楼宇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值班制度,确保随时能够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楼宇管理单位应加强与社区、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楼宇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楼宇建设第十二条楼宇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楼宇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楼宇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楼宇建设,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规范。
第十四条楼宇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监理机构,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楼宇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
第十六条楼宇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楼宇建设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楼宇使用第十七条楼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楼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楼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楼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楼宇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楼宇内的居民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住房安全生产法全文
住房安全生产法全文住房安全生产法全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住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住房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护住房从业人员、住房使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住房,是指用于居住、工作、生产、经营或其他用途的房屋和建筑物。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环保、节能的住房建设和使用,并通过政府购房、住房补贴等政策,优先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第四条住房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法实行综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政府应当制定住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住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住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住房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履行住房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住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住房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负责落实住房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住房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报经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施工管理。
第八条住房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做到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住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对住房建设工程进行自查、自检。
经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第十条住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三章住房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住房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履行住房安全管理责任,保持住房的安全、整洁、卫生。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业主、管理单位等应当承担保障房屋安全的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更新、评估和排查房屋安全风险。
第三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八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符合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并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随意停放车辆或擅自改动建筑结构。
第四章房屋安全检查第十二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类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定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防火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内容,确保房屋的安全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章房屋安全防范第十五条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确保疏散通道、灭火器等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建筑物外部应设置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门等,防止人员跌落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依据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为了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本文将依据相关资料,探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两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是中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责任分工;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法规基础。
该法规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也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有直接关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工作条件。
二、管理标准的依据1.施工安全规程施工安全规程是建筑施工行业的管理标准之一,其中包含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要求和标准。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详细列出安全措施、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指导建筑工程安全验收的管理标准之一。
该规范明确了建筑工程安全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
3.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种指导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模式,在建筑工程中得到广泛运用。
该体系包括了安全生产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等一系列标准文件,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提供了可行的参考。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两个方面。
通过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管理标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性,保障工人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房屋安全工作制度
房屋安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乡的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房屋安全检查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基基础是否存在沉降、倾斜、裂缝等现象;(二)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裂缝、弯曲、变形等现象;(三)屋面、墙面、地面是否存在渗漏、裂缝等现象;(四)建筑物的各项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五)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将房屋安全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的房屋安全检查结果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三、房屋安全隐患处理第九条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停止使用,并及时组织拆除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隐患处理。
四、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准确。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住宅、商业楼、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以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不断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的作用,形成合力,形成群防群治格局。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和督导,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八条房屋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结构、设备和装修的安全管理;(二)防火安全管理;(三)电气安全管理;(四)环境卫生管理;(五)安全教育和培训;(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九条房屋结构、设备和装修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记录每一次的安全检查和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防火安全管理包括火灾隐患排查、灭火器材的检查维护、逃生通道的畅通等。
第十三条电气安全管理包括电线电路的检查维护、用电管理规定的执行等。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包括房屋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等。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定期组织居民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包括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制定和演练。
第三章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和居民应当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应当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改变结构或者装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民生工程,任务相当繁重。
因此,作为房屋安全管理,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下文是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违法建筑的处置和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土地、规划、安全生产、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白蚁防治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等房屋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特殊困难家庭房屋安全救助,对其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进行适当补助。
第六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9年3月24日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三)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三)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五)开展房屋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房屋安全管理是保障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房屋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以下是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行为,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保障居民的安全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宅、商铺、工厂、仓库等房屋单位及其居住人员、使用人员。
第三条房屋所有者、房屋管理人员、租户、居民等均有责任遵守本规定,并共同维护房屋的安全。
第四条基于风险和安全性考虑,对于房屋的特殊结构、使用功能及周边环境,可以单独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全面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房屋所有者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证房屋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
第七条房屋所有者应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房屋管理人员是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房屋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房屋安全培训,提高居民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租户及居民是房屋安全的直接使用人,负有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设备的责任。
第十一条租户及居民应配合房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并积极参与房屋安全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三章房屋安全措施第十二条房屋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烟感报警器等,并保持其有效性。
第十三条房屋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房屋内部布局应合理,通道畅通,避免堆放杂物和阻碍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如水电设备、煤气设备等。
第十六条房屋外部建筑物、墙体应定期检查,防止因腐蚀、漏水等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
国家规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规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区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小区的保安管理、消防安全、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等方面。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居民参与小区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直接对小区居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领导小组,落实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小区居民有义务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小区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专业机构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损害小区安全的行为,如发现有危害小区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章小区保安管理第七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保安公司进行小区保安管理工作,保证小区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小区保安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提高小区的安全保障能力。
第九条小区保安人员应当定期巡逻小区,维护小区内的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
第十条小区居民应当配合小区保安人员的工作,如发现有可疑人员或行为应积极报告并协助保安人员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小区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行事,严禁滥用职权和违法侵犯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小区保安管理制度,明确小区保安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提高小区保安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三章小区消防安全第十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小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小区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小区内的火灾防范和扑救能力。
第十四条小区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小区居民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自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不得在楼道、消防通道等禁止燃放物品。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正文:----------------------------------------------------------------------------------------------------------------------------------------------------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9日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使用、安全鉴定、白蚁防治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军事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二)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危险房屋治理的监督检查;(三)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四)组织编制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县(市)、区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的行业管理;(七)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3•【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3日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市辖县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消防、土地、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和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反映。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或反映人。
第二章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二)在承重墙体上扩大门窗尺寸、增设门窗的;(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第八条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一)拆改房屋共用设施部位的;(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三)在楼板或者阳台板超标准增大荷载的;(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五)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部门】黄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2.09【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的《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月18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2月9日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五章房屋安全监督与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电梯、燃气、供电、供水、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等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使用、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由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负责本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4日梅州市人民政府第七届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8月31日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燃气、电力、供水及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主体责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做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报告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督促相关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0•【字号】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6.0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十四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贤2016年1月20日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房屋白蚁防治。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现行的鉴定标准或者规程,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并作综合评定的活动。
危险房屋,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依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评定其安全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房屋征收期间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政府、各区办事处(以下统称镇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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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房屋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一、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
(一)《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
(三)《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定义】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
府令第229号)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
(三)《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治理的实施者】房屋建筑安全问题的治理,由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实施。
”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2.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
(二)《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2‟216号)
第七条“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
第十七条“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
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
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
第二十五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
(四)《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2‟216号)
第三条“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鉴定报告后,应当向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制发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并在危险房屋区域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公告发出15日后,使用人未及时搬出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使用人限期搬出,限期搬出的期限一般为15日内。
”
第四条“使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五条“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搬出。
”
第六条“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危险房屋的使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