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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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模板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预防接种质量,保障受种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所指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指定的,承担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有明确责任区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接种单位的条件与职责

第三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

(四)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条件,乡

级以下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

(一)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 二)制订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正常的冷链运转;

(三) 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儿童情况,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给予接种或补种;

(五)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

(六)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七)开展免疫预防及相关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等;

(八)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

(九)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十)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级防保组织的业务管理

与指导,协助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免疫规划工作;

(十一)不承担常规预防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应重点配合辖区接种单位做好预防接种宣传、免疫规划目标儿童调查、接种通知、疫苗预防接种情况核对等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单位设置

第五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认定与许可:

(一)预防接种单位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颁发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

(二)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或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未实施门诊化接种的乡镇,每个行政村指定1所接种单位。区域范围较大或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可适当增加接种门诊设置数量;

(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设置预防接种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村级预防接种点和临时接种点;具备条件的医院产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产科接种点;

(四)各级疾控中心设立的预防接种门诊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须与本单位免疫规划管理科室分开,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科室业务管理;

(五)产科接种点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管理;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承担除卡介苗、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外的其它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七)预防接种单位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仅接种第二类疫苗、无明确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作为接种单位,逐步取消其接种资格。

第六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按照以居住地划分的原则,城市(城镇)按行政区划与街道相结合的方法、农村按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划定,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避免区域交叉和遗漏。

第七条预防接种单位必须绘制责任区域示意图,责任区域的范围清晰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并在预防接种单位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章预防接种单位分类分级管理

第八条预防接种单位分为预防接种门诊、村级接种点、产科接种点、临时接种点四类。

(一)预防接种门诊,包括城市(城镇)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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