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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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综合办公室工作纪律一、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提前请假,对单位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工作规范执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工作秘密。

严谨操守,清正廉洁。

四、注重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

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七、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

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管理、教育和帮助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有助于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重要性。

一、报到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登记。

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法律文书,并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文书,建立执行档案。

限期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矫正,并建立工作档案。

二、思想汇报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2、每个月到司法所至少见面一次,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学习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个人自学活动。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四、迁居审批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家庭情况,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审批。

经征求新居住地司法局意见后,办理迁居手续。

五、外出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外出的,应当提前向司法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返回居住地,并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情况。

六、社区服务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参加社区服务活动。

社区矫正值班值守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值班值守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值班值守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值班人员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值班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

2. 值班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责任心,能够熟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3. 值班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三、值班时间1. 社区矫正机构实行全年无休值班制度,每日均有值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

2. 值班时间分为日间值班和夜间值班,具体时间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值班职责1. 接待来访:值班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地接待来访人员,解答相关疑问,引导来访人员办理相关事务。

2. 信息录入与查询:值班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行为表现等数据的录入、更新和查询工作。

3. 应急处置:值班人员应当妥善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监管措施:值班人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计划。

5. 沟通协调:值班人员应当与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保持良好沟通,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6. 文件归档:值班人员负责将处理完毕的文件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值班流程1. 值班人员按时到岗,接班前应当全面了解上一班次的工作情况。

2. 值班期间,应当做好工作日志记录,记录值班期间的重要事项、处理结果等信息。

3. 值班结束后,接班人员应当与下班人员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六、值班纪律1. 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2. 值班期间,不得私自离岗,确需离岗的,应当提前向上级报告并安排人员代班。

3. 值班人员应当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安全,严禁在值班期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 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吸烟、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考核与奖惩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值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纪律遵守等方面。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学习培训体系1.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实效性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学习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会议培训、参观培训、考核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机构分层次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培训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监管系统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矫正组织部门监督、社会监督。

2.检察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矫正意见。

3. 矫正对象受到违法处理或者矫正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执行处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更高层次的器官。

4.上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下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机构部门要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问题的,督促纠正。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工作程序、相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员、名人、离退休人员、矫正人员亲属等。

七、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者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八、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当登记备案,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会志愿者就业制度一、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三)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社会志愿者主要来自专家学者、社会名流、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近亲属和原单位人员。

聘请。

2.自愿参加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应当向居住地的街道(乡)司法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聘书。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所检察室工作,保障检察官能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驻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设立在单位或者地方的工作机构,履行监督检察职责,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忠于国家、人民和法律。

第四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驻所检察室设立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办公室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检察长负责统一领导驻所检察室工作,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确保检察室正常运转;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

第七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员工工作,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领导,秉公执法,保守工作秘密,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驻所检察室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履行监督检察职责,依法对单位或者地方进行检察监督工作;2. 接受来访群众投诉、控告,及时调查处理;3. 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法律帮助;4. 参与执法活动,监督执行情况,保障法律权益;5. 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群众法制意识。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第十一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1. 接受来访群众投诉、控告,提供法律咨询,登记记录;2. 及时调查核实来访群众反映问题,制定处理方案;3. 督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跟踪落实;4. 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检察机关指导。

第十三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勇于担当责任,公正廉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秩序,提高矫正效果,确保社区的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社区矫正中心的性质和任务社区矫正中心是国家机关对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和帮教的机构。

其任务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规范管理和培训,促进其健康成长,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走上正常生活轨道。

三、社区矫正中心的组织架构社区矫正中心分为行政部门、矫正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医疗保健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等部门。

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社区矫正中心的管理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的登记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规定报到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管理和帮助。

在中心内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社区矫正对象需遵守中心的作息时间,保持卫生,注意个人形象和修养。

不得随意外出,不得接触违法违规人员。

3.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培训社区矫正对象需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4.社区矫正对象的医疗保健社区矫正对象需定期接受中心的健康检查和治疗,保持身心健康,消除隐患。

5.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保卫社区矫正对象需遵守中心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行动或危害他人安全。

中心保安人员要加强巡逻和监控,确保中心的安全。

五、社区矫正中心的惩戒措施对不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心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培训等措施。

对严重违规者,中心可以报请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六、社区矫正中心的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心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和奖金鼓励,激励其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计划和总结社区矫正中心应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果。

八、社区矫正中心的社会责任社区矫正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社区矫正的深入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提前请假,对单位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工作规范执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工作秘密。

严谨操守,清正廉洁。

四、注重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

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七、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

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司法工作社会化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融入社会的公民。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矫正、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综合服务的原则,实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矫正措施。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的作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与接收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付的社区矫正对象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核实,并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一)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二)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三)其他不宜进行社区矫正的情形。

三、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措施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教育;(二)思想教育和社会道德修养;(三)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五)参与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六)其他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提高矫正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三、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职责(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_____、_____、_____等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社区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司法所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管、教育、帮扶等。

(四)相关部门职责1、公安机关负责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人员进行查处。

2、民政部门负责为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社会救助。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有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四、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调查评估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前,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二)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矫正档案。

(三)矫正方案制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环境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四)监督管理1、定期报告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2、实地查访司法所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地查访,了解其实际表现。

3、信息化监管运用电子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管。

(五)教育帮扶1、教育学习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学习。

2、心理辅导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

3、职业培训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其就业。

(六)考核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七)解除矫正社区矫正期满,经评估符合解除条件的,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检查责任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检查责任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检查责任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检查原则(一)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全面覆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留死角。

(三)责任明确:明确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确保检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三条检查主体(一)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查。

(二)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类主体的进行检查。

(三)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检查内容(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表统计等。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登记、管理、教育、劳动、考核等工作情况。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包括在岗情况、业务培训、工作质量等。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工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五)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管理情况,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工作档案等。

(六)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等。

第五条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特定问题或领域进行深入检查。

(三)随机检查:通过随机抽查、暗访等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查。

(四)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实地查看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包括社区矫正机构、劳动场所等。

(五)书面检查:通过查阅报表、文件、档案等材料,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条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检查过程中的记录。

(三)反馈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并提出整改要求。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为加强本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建设,更好地服务基层、保障民生,根据《X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X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设置第一条根据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监督、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立派驻检察工作站。

第二条派驻检察工作站的管辖范围,不受其所在镇、区行政区域限制。

派驻检察工作站的名称以其所在镇、区地名而定,统一为“X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驻在地名称)检察工作站”。

第三条根据全市行政区划,设立6个检察工作站,辖区覆盖全市14个镇、2个农场和4个区。

具体设置:第二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职责第四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在本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开展涉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协助初查发生在基层组织、民生领域等职务犯罪案件;(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辅佐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四)对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诉讼活动履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五)对派出法庭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审讯职员法令办案行动举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推行职责,必要时可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开展相关公益调查等;(六)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七)以开展法令监督宣传教育、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八)开展与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XXX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代表的联络工作,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社情民意;(九)协助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本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管理运行第五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办公用房商请驻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六条派驻检察工作站设站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3名,可以根据需要设副站长1名。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为加强本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建设,更好地服务基层、保障民生,根据《X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X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设置第一条根据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监督、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立派驻检察工作站。

第二条派驻检察工作站的管辖范围,不受其所在镇、区行政区域限制。

派驻检察工作站的名称以其所在镇、区地名而定,统一为“X 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驻在地名称)检察工作站”。

第三条根据全市行政区划,设立6个检察工作站,辖区覆盖全市14个镇、2个农场和4个区。

具体设置:第二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职责第四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在本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协助初查发生在基层组织、民生领域等职务犯罪案件;(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协助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四)对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诉讼活动履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五)对派出法庭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审判人员执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开展相关公益调查等;(六)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七)以开展法律监督宣传教育、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八)开展与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代表的联络工作,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社情民意;(九)协助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本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管理运行第五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办公用房商请驻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六条派驻检察工作站设站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3名,可以根据需要设副站长1名。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秩序维护,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包括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戒毒所、社区康复中心等。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被矫正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合。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高度重视社会风险评估,突出矫正效果评估,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矫正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外部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矫正对象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被矫正人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分类矫正。

第十条被矫正人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矫正要求,积极配合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被矫正人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违反社区管理规定。

第四章矫正服务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被矫正人重新融入社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矫正对象的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检讨,监督其矫正成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矫正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失职违法处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矫正对象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社区矫正中心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中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矫正人员、监管人员等。

3. 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权益,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二、组织管理1. 社区矫正中心设立董事会,由中心主任和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对中心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2. 中心设立办公室,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包括文件管理、档案管理、人事管理等。

3. 中心设立矫正部、监管部、心理部、社工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任务。

4. 各部门设立相应的主管,负责管理和指导本部门的工作。

5. 中心设立例会制度,每周举行一次例会,对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部署。

6. 董事会和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对中心的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三、人事管理1. 中心对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招聘和录用。

2. 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岗工作。

3. 中心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定,根据绩效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4. 中心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记录、绩效评定等进行归档管理。

5.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6. 中心设立健康检查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身体健康检查。

四、工作流程1. 中心对矫正对象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定矫正方案和课程。

2. 矫正对象参加矫正课程后,中心对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跟踪,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3. 中心开设心理咨询服务,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和情感支持。

4. 社工部门对矫正对象进行社会适应性评估,并协助其进行社会融入。

5. 监管部门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6. 中心定期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增加矫正对象的社会参与感和责任感。

五、安全管理1. 中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中心内部的设施和工作环境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

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管理规范

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管理规范

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管理规范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作为其运行的核心机构,对于工作的有效开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本文将从十个方面系统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管理规范。

1. 人员配置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管理规范首先体现在人员配置上。

应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需要,明确各个职能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合理配备合适的工作人员。

同时,注重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绩效评估,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2. 工作流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管理规范还包括规范的工作流程。

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人员之间的协作关系,确保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同时,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统,便于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3. 案件评估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管理规范还需要重视案件评估工作。

在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时,要采用科学可靠的评估工具,全面了解其社会适应能力和犯罪倾向,为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提供依据。

4. 矫正计划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管理规范还需要注重矫正计划的制定。

矫正计划应根据矫正对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矫正目标和相应的矫正措施。

同时,要重视矫正计划的实施和监督,及时调整和完善计划内容。

5. 心理辅导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管理规范还应关注心理辅导的开展。

心理辅导是帮助矫正对象调整心态、解决心理问题的重要手段。

因此,必须培养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建立起科学的心理辅导机制,为矫正对象提供全面和个性化的心理支持。

6. 文化教育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管理规范还需关注文化教育的开展。

通过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提高矫正对象的文化素养和职业技能,增强其求职就业的能力。

同时,要注重培养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7. 康复训练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管理规范还需重视康复训练的开展。

通过开展各种康复项目,帮助矫正对象恢复身体健康、提升自我管理能力。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综合办公室工作纪律一、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提前请假,对单位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工作规范执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工作秘密。

严谨操守,清正廉洁。

四、注重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

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七、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

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doc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doc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会同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正确行使好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宣告解除社区矫正权。

2、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文化教育、法律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矫正对象完成法定义务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对就业困难和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帮助;积极协调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劳动基地和就业基地。

3、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培训,促进社区矫正队伍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积极招募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扩大矫正队伍。

4、加强宣传引导,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提高群众的认知度,争取更多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

5、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矫正机构的建议及时收监执行。

篇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按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

六、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七、积极开展调研,收集管理社区矫正个案。

八、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力量的配僵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九、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篇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关于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构建

关于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构建

关于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构建
孟传香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展开,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及现实必要性.然而,当前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职能定位不明确,与内设监所部门的关系不明确,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监督缺乏程序保障等诸多现实问题.只有从制度和立法上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才有利于派驻基层检察室有效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总页数】5页(P115-119)
【作者】孟传香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23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派驻基层检察室:让群众身边有了检察官——重庆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J], 马弘;
2.派驻乡镇检察室法律监督权行使机制与路径选择 [J], 刘冬根;杨世增;王继远
3.基层检察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J], 余建法;朱晓琴
4.论基层检察机关设立派驻法院检察室的制度构建 [J], 王宁芳;王长河;孙小琴;应敏骏;柴珊珊
5.论基层检察机关设立派驻法院检察室的制度构建 [J], 王宁芳;王长河;孙小琴;应敏骏;柴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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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工作制度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工作制度

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工作制度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派驻矫正中心检察室工作,充分发挥对监外执行罪犯检察监督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及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监督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矫正对象是否合法;(二)协助有关单位为监外执行罪犯和监管执行机关以及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三)指导、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依法受理监外罪犯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及请求,并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

(五)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派出院举报中心处理。

(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并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七)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

应当与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出席派出所、司法所召开的有关管理、矫正监外罪犯的工作会议。

(八)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发现的重要情况,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书面层报本院和市检察院。

第三条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依法坚持同派出所、司法所及社区民警等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依法检察监督到位。

第四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方式,可以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情况介绍、列席工作会议、个别谈话、实地考察、调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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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
检察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派驻矫正中心检察室工作,充分发挥对监外执行罪犯检察监督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及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监督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矫正对象是否合法;
(二)协助有关单位为监外执行罪犯和监管执行机关以及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三)指导、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依法受理监外罪犯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及请求,并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

(五)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派出院举报中心处理。

(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并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七)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

应当与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出席派出所、司法所召开的有关管理、矫正监外罪犯的工作会议。

(八)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发现的重要情况,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书面层报本院和市检察院。

第三条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依法坚持同派出所、司法所及社区民警等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依法检察监督到位。

第四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方式,可以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情况介绍、列席工作会议、个别谈话、实地考察、调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等方法。

第五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情况,掌握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情况,建立相关的检察档案。

第六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深入到监外罪犯执行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调查了解罪犯监外执行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共同研究解决监外罪犯在刑罚执行中和社区矫正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罪犯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监外执行罪犯在监管活动或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监外执行监管活动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使用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应当上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审查和指导。

第九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协助本院监所检察科了解发出的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条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又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的,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向本院监所部门汇报,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对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及时向本院监所部门和市检察院监所部门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要分别立卷归档,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规范,并纳入本院绩效考核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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