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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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
检察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派驻矫正中心检察室工作,充分发挥对监外执行罪犯检察监督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及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监督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监督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矫正对象是否合法;
(二)协助有关单位为监外执行罪犯和监管执行机关以及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三)指导、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依法受理监外罪犯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及请求,并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
(五)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派出院举报中心处理。
(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并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七)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应当与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出席派出所、司法所召开的有关管理、矫正监外罪犯的工作会议。
(八)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发现的重要情况,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书面层报本院和市检察院。
第三条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依法坚持同派出所、司法所及社区民警等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依法检察监督到位。
第四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方式,可以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情况介绍、列席工作会议、个别谈话、实地考察、调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等方法。
第五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情况,掌握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情况,建立相关的检察档案。
第六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深入到监外罪犯执行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调查了解罪犯监外执行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共同研究解决监外罪犯在刑罚执行中和社区矫正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罪犯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监外执行罪犯在监管活动或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监外执行监管活动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使用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应当上报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审查和指导。
第九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协助本院监所检察科了解发出的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落实整改情况。
第十条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期间又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侦查的,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向本院监所部门汇报,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对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应当及时向本院监所部门和市检察院监所部门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派驻区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要分别立卷归档,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规范,并纳入本院绩效考核进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