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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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省、市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科、局、室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目标
第一节各科室共同职责
第三条:按照检察院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认真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组织好政治、业务、文化学习,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每年每人完成调研或经验材料1—2篇,信息及宣传稿件2篇,并根据情况提出检察建议。
第六条: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发挥团结协作精神,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及院党组、检察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节各科室分职责
第七条:办公室
日常工作
1、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发挥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
2、负责文件收发、传阅、催办、督查以及档案管理、印鉴管理、保密等工作。
3、负责统计报表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调研及技术工作。每年编写《检察情况反映》10期以上,负责文件材料打印、复印工作。
4、负责机关日常事务、财务、资产管理、后勤装备、赃款赃物管理、车辆管理、枪支弹药保管等工作。
5、来宾接待以及安全保卫工作。
调研工作
1、调查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运用法律、执行政策提供依据和意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2、负责案例分析、经验材料、调查报告的编写和审阅工作。
3、负责全院性的综合材料、检察宣传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及与各新闻媒介联络工作。’
4、开展与检察业务有关的政策、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检察委员会案件的讨论、开展检察工作和法制宣传。
技术工作
1、负责全院技术装备的管理工作及全院网络管理工作;
2、负责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3、市院技术部门要求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政工科
l、负责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围绕严格执法、廉政勤政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并检查落实。
2、负责干警的培训、考核、任免、选调、奖惩以及离退休等工作。
3、协助党组和党支部抓好党的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和机关作风建设。
4、负责做好干警的计划生育工作。
5、负责考勤、请销假制度的检查以及目标考评工作。第九条:法警队
1、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2、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4、组织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
5、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
6、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
7、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反贪局
1、受理并侦查发生在辖区内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
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2、每件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移送起诉,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个别重特大疑难案件最长不超过四个月(极个别疑难案件经批准除外)。移送起诉的案件,定性准确率达90%以上。
3、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并做到打防结合,每年要选择l一2个单位作为综合治理及预防犯罪联系点,并抓出成效。
4、收集、储存和管理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掌握了解、综合分析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情况和经验。
5、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及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反渎局
1、负责承办辖区内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
2、与第十条2款同。
3、开展反渎宣传教育,凡重大案件应向发案单位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同时,要检查督促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控申科
1、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登记、转办、催办、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
2、重点办好刑事申诉案件,集体上访案件,投诉无门、久诉不息的案件。
4、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工作。
5、负责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工作。
6、受理公民对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犯罪的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综合储存、反馈和传送。
7、受理自首案件。
8、做好奖励举报人员工作,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
9、负责涉检访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条:侦查监督科
1、负责承办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地认定和追究犯罪,严防错捕、漏捕;办案准确率要达到100%。
2、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公诉科
1、负责审查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
2、对提起公诉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准确率达到100%。
3、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民行科
1、负责对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实行监督。确有错误的或
违法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
2、每件案件从立案到终结,提出抗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需报请检察长批准,抗诉准确率要达到100%
第三章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目标
第十六条:检察长
1、负责全院整体工作;
2、依法行使检察长职权,领导全院干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组织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完成本院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向县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负责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工作。
4、抓好全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干警生活,确保队伍政治坚定,严格执法,廉洁办案。
5、组织指导办案。决定自侦案件的初查、立案,对一些影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亲自研究,亲自参与调查、审讯、阅卷、具体指导,解决疑难。
6、主持召开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每年参加检察长接待日不少于5次。
第十七条:副检察长
1、协助检察长工作,检察长外出期间,受委托主持全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