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SINGCOM)作品授权书 - 中国原创音乐基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网硕科技与著作权人版权合作协议

甲方:杭州网硕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古翠路80号浙江科技产业大厦10层1003室(310012)

联系人:

联系电话:86-571-87759197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

为了更好地扩展甲乙双方各自的业务领域和增加在各自领域的市场份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独家代理及使用基于乙方所属的作品版权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等方面的开发和运营权利,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代理业务范围描述:

本协议所指代理及使用业务范围指,在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及电信网络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企业)所提供的通道和平台上,独家代理和运营乙方所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所有作品。具体作品见附件。

乙方授予甲方之权利包括:

1、在互联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在线浏览、播放、下载等)及增值电信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个性化回铃音、振铃音、IVR、WAP、短信、彩信、全曲下载、手机视频、手机内臵等)上对乙方许可的作品独家进行开发和运营并就乙方许可的作品向第三方进行转授权的权利。

2、对基于乙方许可使用的作品进行翻录、翻唱、修改、改编、翻译等加工制作,对制

作后的产品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代理乙方在作品著作权或邻接权等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侵权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并

进行诉讼的权利。

甲方基于推广乙方作品的目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或授权合作伙伴在以下渠道使用乙方相

关形象和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平面、电视及广播媒体、手机终端、音像制品等途径或载体进行推广。

●通过FLASH、MV、视频等形式进行推广。

●通过CD、DVD、卡带等载体,以专辑表面印刷或宣传单页等方式进行推广。

●在网络广告、媒体广告、推广活动中使用授权内容(含乙方照片、MV等)。

●使用乙方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进行发放。

除此以外,甲方没有其他业务的代理及使用的权限和义务。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独家享有乙方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开发和运营授权。

2、甲方负责代理乙方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授权,并有权利代理乙方对侵权单位追究责任并进行诉讼。

3、甲方负责对本协议指定代理及运营的作品制定出售价格及销售方式。

4、甲方在行使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上的录音制作者权利时,不得擅自更改词、曲作者姓名,否则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和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为推广业务需要时,有权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渠道对乙方肖像及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其对提供给甲方的作品拥有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词曲著作权、录音制品邻接权、表演权、影音传播权、网络传播权等),并保证授权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授权内容中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词、曲、编曲、重制、录制、表演等在内的著作权和邻接权、表演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乙方保证其拥有完全权利或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有权授予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使用。甲方根据本协议对该授权作品的使用无须另行取得任何第三人的同意和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授权不明引起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其所拥有版权的作品清单,详细注明所拥有的法律权限,如甲方在经营由乙方授权的作品时,因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的赔偿金、补偿金、罚款、诉讼费、律师费等。

3、乙方授权甲方独家代理其音乐作品在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开发和运营,并

授权甲方对侵权单位进行诉讼,同时需向甲方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前未将合作作品相关权利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公司或组织或个人,同时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会再与任何第三方公司或组织或个人就其作品签订互联网及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合作协议。

5、乙方对其作品版权或乙方本身如发生任何转让、继受之行为,必须事前书面告知甲方,且权利义务的转移不得影响甲乙双方已签署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所获授权依本协议所载条款继受。

6、甲方将乙方授权作品发布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甲方为推广此产品而举行的各项活动。

7、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作品、个人资料、宣传照片等交给甲方。

四、收益分配原则:

1、双方商定,乙方所授权甲方的版权作品在增值电信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中进行分成,其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网络运营商和SP等合作伙伴之分成以及坏帐、歌曲的推广费用、营业税等)后,甲乙双方将按照甲方:乙方=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

2、甲乙双方结款时间为运营商或合作方与甲方结款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

3、甲乙双方约定在乙方应获得分成收入小于人民币壹佰元时暂不结算,待乙方应分成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壹佰元后,再开始首次结算。

4、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之分配收益所产生的各项税款由双方依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5、若在合作期内甲方遇第三人就授权作品、授权内容提出异议、主张权利,则甲方应于知晓该异议、主张后尽快告知乙方,在该异议、主张未解决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款项。

五、协议的期限与变更:

1、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五年,以此类推。

2、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予以修改、补充或调整。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创作、录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合法权利音乐作品,乙方以授权歌单的形式增补授权给甲方,增补之授权歌单为本协议之附件,适用本协议约定,与本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