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宪法中的国家制度考点
国考常识积累之宪法中的国家制度考点
国考常识积累之宪法中的国家制度考点知识点梳理一、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二、政体政体是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政党制度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四、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标志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国家标志是国旗、国徽、国歌。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七、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区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财政权、对外交往的权利和管理权,不具有外交权和防务权,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八、财产权制度1.所有制经济形式:公有制、非公有制、混合所有制。
2.财产权制度:(1)专属于国家: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2)专属于集体: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3)既可以属于国家又可以属于集体: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典型真题1.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A.国家所有B.集体所有C.个人所有D.公共所有【答案】B。
解析: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专属于集体所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但这些自治权不包括()。
A.享有独立司法权B.使用自己的货币C.财政独立D.享有防务权【答案】D。
解析:特区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财政权、对外交往的权利和管理权,不具有外交权和防务权,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019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宪法部分
宪法部分从历年考题情况来看,宪法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宪法的最高效力、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历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内容等内容。
另外与《宪法》相关联的《立法法》重点考点在本章一并提及。
【重点法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意思分解】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2)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真题回顾】(2006年江苏真题B类)13、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一种( A )A 政治联盟B 经济联盟C 思想联盟D 群众组织(2005年江苏真题A类)16、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C )。
A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B反对“三权分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D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江苏真题A类)38、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C )。
2023年国考常识积累之宪法中的国家制度考点1500字
2023年国考常识积累之宪法中的国家制度考点1500字2023年国考常识积累之宪法中的国家制度考点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国家制度、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等重要内容。
掌握宪法中的国家制度,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常见考点。
下面我将就宪法中的国家制度考点进行详细的介绍:一、党的领导地位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
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三、国家主席制度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代表我国国家进行外交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的国家信任状,签署、批准、发布外交文件等。
四、国务院制度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各部门部长组成。
国务院是我国政府的主体,负责国家的日常行政工作。
五、人民法院制度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六、人民检察院制度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检察,保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宪法对少数民族享有自治权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各少数民族享有自治的权利,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行使。
八、特别行政区制度我国设立了特别行政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和特殊待遇,保持原有的经济制度、法律体系和生活方式。
以上便是宪法中的国家制度的一些考点,掌握这些知识,将有助于您在2023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公务员考试宪法考点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制度。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我国的基层政权在城市中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利机关的统一体(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构,也属于基层政权);在农村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
2019江西国考行测常识判断:宪法知识考点一
2019江西国考行测常识判断:宪法知识考点一一、宪法修改的相关重要知识点:1、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对宪法的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对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五次部分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2、宪法修改:修宪主体:全国人大。
提议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
4、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5、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6、监察委员会(1)含义:是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部门、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等机关组建起来的国家监察机关。
其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
(2)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3)级别:国、省、市、县四级监察委。
(4)办公形式: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5)监察对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6)组成与产生: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罢免;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7) 任期: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领导体制: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人常)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下面介绍——行测技巧:你不知道的“学习攻略”公务员考试素来以考察知识的广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比如行测中都设置有20道的常识判断题目,上涉天文,下及地理,可以说无所不包。
常识宪法知识点总结
常识宪法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的性质1.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其权威性和约束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据和保障,所有公民、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应当遵守宪法。
2. 宪法的普遍性和稳定性,宪法是全体国民生活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应当长期有效,不轻易改变。
3. 宪法的程序性和制约性,宪法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制约,对国家机关和政府行使权力进行了界定和限制。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1. 宪法的前言和总则,包括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宪法的性质和地位。
2. 宪法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3. 宪法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4. 宪法的国家制度,包括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
三、宪法的修改和解释1. 宪法的修改程序,根据宪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可以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并应当通过有关的国家机关的程序和程序。
2. 宪法的解释权,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宪法的解释权,以及宪法规定的限制和监督。
四、宪法的实施和保障1. 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宪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权力行使和监督。
2. 公民的宪法权利和维护,公民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可以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宪法的发展和完善1. 宪法的发展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国家的需要,宪法也应不断地进行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国家情况和国际环境。
2. 宪法的学习和普及,公民应当学习宪法知识,了解和运用宪法,使宪法成为国家生活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以上就是对宪法的常识知识点的总结,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宪法。
同时,我们也应当重视宪法的学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国考行测知识点总结
国考行测知识点总结国考行测知识点总结国考行测知识点总结国考法律常识宪法知识点1、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3、政体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4、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监督权(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国家权力机关(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①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①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①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①最高监督权①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公基常识考点】法律法规常考考点
【公基常识】法律法规常考考点一、宪法1.国家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国家性质(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3)选举制度: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2.投票原则(4)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地方、自治机关(6)特别行政区制度:香港、澳门;高度自治权(7)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居委会、村委会(8)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3.权利义务: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劳动和受教育二、民法1.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胎儿特殊)(2)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3.物权:(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涉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财产依法不能抵押(2)质押权:转移债权人占有;只能是动产和权利,不能是不动产(3)留置权:留置;动产4.知识产权:(1)著作权:保护期限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
(2)专利权: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届满后终(不可续),可书面声明提前放弃(3)商标权:保护期限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期满未续再给6个月宽展期,无限续。
三、刑法1.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2.犯罪的主观方面:(1)犯罪故意:直接故意:知道还搞;间接故意:知道不管(2)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3)意外事件: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危害结果(非犯罪)3.犯罪的停止状态:(1)犯罪预备: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2)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3)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4.刑事责任能力:完全负、相对负、完全不负5.刑罚:(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独立适用。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梳理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梳理公务员考试是我国选拔公务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能够胜任公务员的工作,候选人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
本文将对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考点进行梳理,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与行政法规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公务员考试中的考点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民主、法治、人权保护等。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考生需要了解行政法规的层级、内容与作用等方面的知识。
二、行政管理法1. 行政机关及其职能: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考生需要了解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权力与责任等。
2.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准予设立、开展的行为,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予以处罚。
考生需要掌握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程序与方式等方面的知识。
三、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与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等产生的行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与原则等。
2.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诉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等。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与流程等。
四、国家监察法1. 监察制度与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法是我国全面推行监察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考生需要了解监察制度的核心要点,如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
2. 强制措施与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并通过调查取证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考生需要了解监察机关的强制措施与调查取证的特点与程序等。
五、劳动法与人事法规1. 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考生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与方式等。
2. 公务员任职法规:公务员是公共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任职资格、选拔与任用等方面的规定由公务员任职法规来具体规范。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宪法十考点
微信公众号:nc-offcn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宪法十考点一年一度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已经拉开了帷幕,你在哪里呢?是否还不太清楚应该如何复习?中公教育专家就带大家一起来探讨下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常识中是如何体现吧?考点透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下午3时52分。
北京,人民大会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高票表决通过。
宪法修正案共21条,内容包括: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
考点透析二:序言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微信公众号:nc-offcn考点透析三:总纲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考点透析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宪法总纲部分考点总结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宪法总纲部分考点总结1500字宪法总纲部分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公务员来说,掌握宪法总纲部分的内容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对宪法总纲部分考点的总结: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宪法总纲部分明确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宪法的正当性及对宪法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二、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宪法总纲部分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任务。
三、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总纲部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权平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政治权利等。
同时,宪法总纲部分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守法、爱国、社会公德等。
四、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宪法总纲部分规定了国家的三大权力机关即国家主席、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
五、宪法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宪法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范围和关系,明确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和地方对中央的协助、配合的原则。
六、宪法总纲部分规定了国家的领土和国籍。
宪法总纲部分规定了我国的领土范围和国民的国籍制度,明确了我国独立、完整、统一的原则。
七、宪法总纲部分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规范经济秩序。
宪法总纲部分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规范了国家的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以上是对宪法总纲部分考点的总结,通过认真学习和深入理解宪法总纲部分的内容,能够有效提升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素养,为更好地履行公务员的职责和使命提供基础保障。
公务员中的宪法与行政法规知识要点
公务员中的宪法与行政法规知识要点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宪法与行政法规知识。
宪法与行政法规是指导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对于公务员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从宪法和行政法规的内容、作用以及公务员应当掌握的要点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公务员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宪法与行政法规。
一、宪法的内容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准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在公务员的工作中,宪法具有以下作用:1. 引领工作方向: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公务员应当根据宪法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情况,正确把握工作方向,积极为实现宪法赋予的职责而努力。
2. 确立权责界限:宪法规定了不同机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公务员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责边界,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避免越权行使权力或者失职渎职。
3. 保障公民权益: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法律保障,公务员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规的内容和作用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对于公务员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行政法规涉及到公务员的权限、程序、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程序和要求,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2. 行政行为的规范:行政法规对于行政行为的行使、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规范,公务员必须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公共事务的管理:行政法规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流程、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规定,公务员需要熟悉并运用行政法规,提高公共事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公务员应当掌握的宪法与行政法规知识要点作为公务员,必须全面了解宪法与行政法规,掌握其中的要点。
以下列举了公务员应当掌握的宪法与行政法规知识要点:1. 宪法要点1.1 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1.2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3 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1.4 国家的经济制度和发展方向。
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宪法当中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常考点介绍3篇
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宪法当中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常考点介绍3篇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宪法当中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常考点介绍1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宪法当中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常考点介绍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宪法不断地进行修订和补充,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的权威力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的权益。
而在这些中,最为核心的是宪法中的基本政治制度。
常常在各类重要的考试中出现,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其中的一些常考点。
首先,要介绍的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是我国政治制度最为基础的一条原则。
它在宪法中的原文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一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与西方的一些传统政治制度不同。
它强调党的领导是治国理政的核心,多党合作是一种政治协商形式,实现了党与其他党派、人民团体之间的团结,维护了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
其次,令人关注的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宪法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个制度强调了我国多民族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它是在保证民族平等和尊重各民族间文化差异的前提下,促进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维护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
第三个常考点是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
写在宪法中的原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权力及其机关,不分军、政、司法,都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该地区的地方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应该遵守中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能超越中央的权利范围。
”这个制度强调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但也提醒了各地普遍存在的“一刀切”政策,引导各地逐渐适应国家的方针政策,统一意义上的“上对下”的管理关系。
对于这一原则理解,是对宪法散发权威力量的领悟。
最后,介绍宪法审查机制。
这是宪法法律规定的一个制度,是以宪法执法与宪法解释为核心,并由宪法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制度。
2019年公务员考试军转干常识必备:国家的基本制度
2019年公务员考试军转干常识必备:国家的基本制度导语:2018年公务员考试军转干行测备考辅导,供军转干部参考。
###即时发布军转干考试备考资料、军转干面试模拟题,供军转干部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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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宪法的这个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包括:(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多数人的民主。
(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5)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政体(一)政体的概念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库及答案(共450题)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库及答案(共450题)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库及答案(共450题)一、单项选择题(150)1、宪法是()。
CA.总法典B.基本法C.根本法2、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BA.工人阶级B.人民C.全体公民3、按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政党制度是()。
CA.一党制B.多党制C.多党合作制4、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CA.初级义务教育B.中级义务教育C.初等义务教育5、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AA.效能B.精简C.考试6、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
CA.全体公民B.18周岁以上的公民C.18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公民7、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CA.患病B.丧失劳动能力C.老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8、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 CA.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B.成人子女有赡养扶助年老父母的义务C.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9、行使我国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 A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BA.制定宪法B.修改宪法C.废除宪法11、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有138条,此后的四个修正案共有()条。
BA.三十B.三十一C.二十1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CA.生态平衡B.生存环境C.生态环境13、我国宪法规定,()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CA.人民民主专政B.生产资料公有制C.社会主义制度1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公考常识之宪法
宪法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一、国家基本制度1.国体与政体2.经济制度(1)我国的经济制度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③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所有制规定3.政党制度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与共产党一起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4.选举制度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差额选举的原则。
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或公职人员名额的选举。
(5)秘密投票的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公务员中的法律知识考点重点复习指南
公务员中的法律知识考点重点复习指南公务员考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选拔机制,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
为了帮助考生准备考试,本文将重点介绍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知识考点,并提供复习指南。
一、宪法相关考点1. 宪法的概念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作用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2. 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是根据国家制度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需要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审议和通过。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示威等权利,也有受教育、工作、休假等权利。
4. 出国和入国自由:公民有出国旅行和入国居住的自由,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二、行政法相关考点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和法定性的特征。
2. 法律和法规的作用:法律和法规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具有约束力和规范性。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事先批准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4. 行政诉讼:公民和法人在行政行为侵犯权益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刑法相关考点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原则等。
2. 刑法分则和罪名: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罪名。
3. 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的行为人,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的对象。
4.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刑罚包括剥夺自由、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适用。
四、民事法相关考点1. 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意思表示,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形式和合同标的等。
2. 婚姻法:婚姻是自愿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离婚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内容。
3. 继承法:继承是指因继承人的死亡,将他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到继承人的过程。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宪法常识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宪法常识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宪法常识你知道多少,宪法法律常识中保证的相关知识点你掌握了吗,快看看下面的宪法法律知识你是否掌握了,掌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宪法常识,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宪法的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它的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4.宪法的监督: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
5.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2)物质帮助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6.国体、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1)国体,即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2)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3)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7.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与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形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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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二、政体
政体是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四、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标志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国家标志是国旗、国徽、国歌。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七、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区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财政权、对外交往的权利和管理权,不具有外交权和防务权,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八、财产权制度
1.所有制经济形式:公有制、非公有制、混合所有制。
2.财产权制度:
(1)专属于国家: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2)专属于集体: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3)既可以属于国家又可以属于集体: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