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令(2011)第249号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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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交通执法总队:《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二○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营运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车载终端等组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和安装有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设置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中心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制定车载终端的技术标准,监督车载终端安装等工作,并对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制定监控系统各项工作目标和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渝文审〔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运管局、执法总队:《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已经市交通局2019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10月21日重庆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交运规〔201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我市交通部门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安管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的原则。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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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9号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二节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节货运经营 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 第二节机动车维修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 第四章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59号
01 修订信息
03 条例全文
目录
02 发布通知 04 内容解读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新修订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信息
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 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在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方面,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络预约出租 汽车数量实施调控,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 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允许络预约出租汽 车巡游揽客等。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

附件1: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初识flash与动画》教学设计广州市广东华侨中学陈丽宾一、教学内容分析1、本节的主要内容及在本章中的地位本节课是学习动画制作的第一节课,学生有着浓厚的兴趣但又有点“神秘”感。
由于绝大部分学生是第一次接触flash,因此,本节课重点是介绍帧的概念、动画原理。
通过对逐帧动画的修改来熟悉Flash界面,掌握常用操作,深刻理解动画原理,为后续深入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2、教学重点、难点:重点:理解帧的概念、动画原理,掌握flash基本操作难点:理解帧的概念、动画原理二、教学对象分析在学习flash前,学生已学过windows、office等,对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对进一步学习flash动画制作有一定的操作基础。
由于动画直观生动,能够点燃学生学习动画的热情,为教师提供良的教学环境,所以,本节课学生应该有兴趣学,也能学好。
三、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①熟悉flash mx 2004的界面②掌握对图片的导入、缩放、旋转操作③理解帧的含义、动画原理④基本能进行帧频的改变,帧的复制等操作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导入的系列图片所形成的逐帧动画进行播放和逐帧修改,理解帧的含义、关键帧的概念、动画的原理,了解传统动画的制作方法。
3.情感态度价值观调动学生学习动画制作的积极性四、教学策略对导入的系列图片所形成的逐帧动画进行剖析,理解帧的含义、动画原理,在此基础上逐帧修改,制作不同效果的逐帧动画,在操作过程中熟悉flash界面,掌握Flash基本操作,通过播放及对播放参数的修改,进一步加深理解动画原理,了解传统的逐帧动画制作,为下节课制作关键帧动画埋下伏笔。
五、教学媒体选择带大屏幕的多媒体教学网络课室。
六、教学过程1、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呈现方式①演示-讲解:动画原理②演示-操作:熟悉flash基本操作,完成“导入小鸟飞翔的序列图片,修改各帧,使小鸟可以随意飞翔”任务③演示-练习:进行帧的复制和翻转,修改各帖的旋转度等,完成“通过复制帧、翻转帧、改变飞行方向等,使小鸟能飞回原位。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渝交委法[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渝交委法[200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营运行为,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备案登记服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工作,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已取得从业资格并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车运输、出租汽车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交通信息中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快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在本辖区备案登记服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以及相应的考核计分。
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第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渝办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重庆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遏制和防范重特大货运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根据2011年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精神,从2012年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代号为“路安”,以整治非法改装车辆为重点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路安”专项行动)。
为确保“路安”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广泛宣传、统一行动,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的要求,对擅自改变车箱尺寸的货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强化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健全和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为“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路安”专项行动的实施,使擅自改变车箱尺寸的货运车辆基本恢复原状,擅自改装车辆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非法改装企业100%取缔,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和道路交通秩序,坚决遏制和防范重特大货运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设施完好、交通运输安全和道路畅通高效。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 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1] 12号
2021. 12. 31
5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 第10号
2022. 2. 14
5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 第18号
2019. 6.21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或编号
实施日期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 告第1号
2018. 3. 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席令第45号
2021. 1.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主席令第66号
2021. 3. 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9. 3. 24
37.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 1
3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 2. 6
3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 1.8
4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 5. 12
41.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令第154号
2019. 8. 10
8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77号
2015. 5. 1
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 罚暂行规定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
•【公布日期】2022.01.04
•【字号】渝交执法〔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版)的通知
渝交执法〔20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已经市交通局2021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施行。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规〔2021〕15号)同时废止。
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1月4日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关于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执业备案管理制度的

渝道运发[2011]62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管理制度(一)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驾驶员必须进行执业备案;未经执业备案的驾驶员不得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营运。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在与道路运输驾驶员确定劳动关系后,应在其《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内加该本单位印章,到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颁证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三)持有本市从业资格证件、但未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驾驶员,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以及建立相关档案的职责和义务(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责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二、执业备案的范围(一)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驾驶员(含: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公共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持外省籍从业资格证、受聘于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驾驶员。
三、执业备案工作流程:(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查验其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包括:该驾驶员所取得的从业资格类别、诚信考核情况、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在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加盖本单位印章(个体经营者在其《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签章或签名,并注明“经营许可证”编号),填写《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备案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到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该驾驶员所取得的从业资格类别、诚信考核情况、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将该驾驶员执业情况的相关信息(服务单位、执业类别等)录入运管通驾驶员数据库(在运管通“服务单位”栏录入申请执业备案的单位名称,在“执业状态”栏注明“执业”,在“执业类别”栏注明该驾驶员的从业类别)。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6.15
•【字号】渝交委法〔2017〕26号
•【施行日期】201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
渝交委法〔2017〕26号
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
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6月15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5【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适用区域】重庆市【发布时间】2011-02-15【生效时间】2011-04-01【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七条从事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以及相应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规划并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确定客运线路经营者。
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
经营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行业相关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行业相关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渝文备〔2018〕1137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行业相关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守信受激励,失信受惩戒”的信用评价激励机制,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我委组织委属行业管理局对《道路运输行业相关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道路客运、危险货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轨道交通、汽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八个类别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行业相关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交委运〔2015〕2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7月10日重庆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安全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交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息发布、结果应用等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2阅读版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2阅读版(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台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实施道路运输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绿色、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节能减排。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信息化经营。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连续服务。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大数据应用发展、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协作,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道路运输协调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监督会员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不断提升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队伍的的综合素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全面启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现就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的范围(一)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每满3年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含: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公共交通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取得从业资格证件3年以上、未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可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在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持外省籍从业资格证件、受聘于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并在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业备案的驾驶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学时规定(一)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统一使用市运管局组织编制的《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1、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等;2、道路运输相关安全教育;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行为规范;4、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驾驶技能等知识。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中存在的较突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
(三)全市第一次(今后三年内)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大力宣贯《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将《管理办法》中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的管理规定、从业行为规范等宣传到每一位道路运输驾驶员;(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每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18学时;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确定培训时间,但不得少于18学时。
三、继续教育培训的地点(一)在主城区外各区县设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在本辖区内选择符合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在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选点上,要兼顾方便学员、教学场地、师资力量等方面;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本区县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培训时间等向社会公布,并报市运管局备案。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19•【字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4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经营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农机、工商、税务、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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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现将《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需取得《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并通过的,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范围按照区域区分,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规定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设置为理论考试科目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理论考试科目包括出租汽车法规、汽车使用技术、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知识、急救知识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精神文明与服务工作规范等内容;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科目包括车辆安全检视、交通地理及行车线路、旅客急救和口试等内容。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考试命题,但是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地理知识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命题。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交通信息中心及相关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公交路发[2008]2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道路客货运输实际,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32-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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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令(2011)第 249 号《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并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60日公布考试范围、时间、地点及报名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从业资格考试每科成绩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并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进行执业备案或者待岗备案。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从业资格证:(一)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四)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发证机关应当收回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自行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者考试,并由发证机关在从业资格证上予以注明:(一)取得从业资格证每满3年的;(二)新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施行的;(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从业资格证3年以上,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第十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其从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五)不得疲劳驾驶;(六)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十)空调车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四)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客票;(五)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六)在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商圈等窗口地区设立的出租车站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依次排队候客;(七)不得在车内吸烟;(八)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九)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者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十)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十一)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十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二)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四)不得甩客、倒客。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置标志灯;(三)不得超限、超载运输;(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二)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填写行车日志。
行车日志式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激励奖惩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雇佣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档案,全面、真实记录教育培训、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和驾驶员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为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运行条件;(三)督促、检查安全运输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四)制订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按照规定配置和使用安全设施;(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培训职责:(一)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二)每月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至少3个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三)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组织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地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等专项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市实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未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不参加考核;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不足6个月的,参加考核,不进行评级,但违规计分满20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考核采用违规累计计分方式,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之日起计算。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到道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考核等级。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AA级:1.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A级以上;2.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为0分。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为AA级: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2.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级以上;3.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未达到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