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各地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素质得到较大提升,但仍存在不持证上岗、假培训、不培训、乱培训、培训质量低下、培训方式陈旧、创新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2018年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以整治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职业准入为重点,大力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强化培训执法,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基本规范、职业准入基本合规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安排(一)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见附件1),并严格对照规定,开展以下6个方面的自查自改。
一查从业人员准入是否符合要求。
自2018年3月1日起,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是否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是否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自2018年3月1日起,新招录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指导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4•【文号】安监总党[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学习培训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党〔200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党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习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结合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学习培训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大局,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履职能力为重点,充实学习培训内容,改进学习培训方法,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学习培训质量,大幅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普遍轮训一遍,使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一步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理想信念上更加坚定,在政治思想上明显提高,在履职能力上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抓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
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西河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推进从业人员“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煤矿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根据阳城县煤炭工业局阳煤发()984号《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深入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覆盖”教育培训,大力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和全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准入标准,扎实推进“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全面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到“十二五”末,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为我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了扎实推进“人本安全、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工程,加强组织领导,我矿决定成立工程推进工作领导组:组长:马屯良副组长:陕建龙郭学峰成员:陕龙善王国宏郭明善王国军郭广斌上官建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教育室。
三、我矿从业人员现状近年来,我矿高度重视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在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以来,我矿按照上级煤炭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严把职业准入关,同时对煤矿在岗从业人员实施了煤炭专业大、中专函授教育,组织“六长”、副总工程师及其它A类管理人员参加煤炭主体专业大专层次《专业证书》班学习培训,从业人员素质有了很大提高。
当前,我矿按照规定配备“六长”6名、副总工程师2名,六长及副总均达到了煤炭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其它A类管理人员4名,均为煤炭相关专业大专学历;B类安全管理人员12名,煤炭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3名,中专学历的7名,高中学历的2名;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129名,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4名,具备煤炭专业中专学历的25名,中专以下学历的100名;特有工种人员49名,其中中专及技校以上学历的8名,中专以下学历的41名。
2024年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提高境界和素质(2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提高境界和素质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确保矿山的安全稳定运行,安全监察员的素质和境界如何相当重要,面对成绩和不足,只有认清自己,准确定位,加压奋进,坚持严谨严细,精益管理,并突出四个方面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永续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提升安监人员的境界和素质。
每名安监人员尤其是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提升境界和素质,要有以矿井安危为已任的崇高境界,要有以人为本、心系员工生命健康的高尚情怀,要有见多识广、明察秋毫的业务能力。
当前要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安全监察工作,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作为安监员要做好三个字,即德、责、能,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二是要教育安监员牢记安全是安监人员的神圣职责。
要时刻保持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工作状态,用心用脑去研究安全、抓好安全。
心态上要警钟常鸣,慎言好转,多找不足,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
三是要发挥先锋队和主力军的作用。
安监处不仅要发挥监管作用,还要在揭示问题,揭示管理的过程中把握动向,捕捉苗头;通过揭示问题、揭示管理,来纠正偏差,统一认识;要树立授人鱼不如授人渔的思想,把安监处变成教培处,安监员不仅是执法者,更应该是传道士,让安监员真正成为安全的守护神。
四是要求安监人员在现场督查过程中还要加强自我纠偏。
抓安全不能吹毛求疵,牵强附会,那样很容易给违章者造成心里负担,反而不利于安全,所以要继续发挥仲裁委员会作用,允许对有异议的三违申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类三违进行分析处理,工作过程中注重加强与基层单位沟通,从而达到达成共识、共保安全的目的。
2024年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提高境界和素质(2)煤矿安全是一个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重要领域。
随着煤炭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煤矿开采的深入,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在增加。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提高煤矿生产效益,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必须不断提高境界和素质,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求。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123cd443169a4517723a3e9.png)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关于强化煤矿安全知识、提升全员整体素质培训实施方案

关于强化煤矿安全知识、提升全员整体素质培训学习实施方案各科(部)室: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一落实、双建设、双达标”要求,进一步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岗位技能标准。
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培训学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针对各岗位、各工种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知识、提升全员素质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我矿安全生产建设稳步推进奠定良好基础。
二、组织机构1、培训学习领导小组为了确保本次培训学习扎实有效推进,特成立培训学习领导组组长:崔学良副组长:李向锋成员:各科室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李向锋兼任,负责各项具体事宜。
2、领导组职责组长职责:负责培训学习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职责:(1)负责培训学习的监督和检查工作;(2)负责考核各科室、岗位人员培训学习情况;成员职责:(1)负责对照培训实施方案,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安排科室及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学习;(2)在培训学习期间,负责对科室及岗位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机考核。
三、培训安排四、工作要求1、严格要求,培训到位。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学习的重要性。
正确认清当前安全形势,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培训学习内容,严格落实此项培训工作。
要让每位从业人员熟知牢记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标准及应知应会等知识,坚决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坚决消除设备故障等情况的发生。
2、加强公共知识培训学习,提升企业凝聚力。
各科室负责人要根据公共培训学习内容,认真组织学习。
促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管理理念不动摇、岗位责任不动摇、思想心态不动摇。
从思想上、行动上激发职工进行创造性、挑战性的工作。
进一步规范企业员工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创建企业新文化,更好的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3、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1)本次培训学习以科室为单位进行组织,学习以各岗位自学、帮学、互学为主。
改进煤矿年度安全培训方案提升矿工安全素质

改进煤矿年度安全培训方案提升矿工安全素质2023年将会是我国煤矿行业安全生产史上的重要一年,也是全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关注年度。
近年来,虽然我国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已经逐渐提升,人员伤亡事故也呈下降趋势,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提高矿工安全素质是其中最重要的方面。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优化煤矿年度安全培训方案,让矿工从最根本的层面上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一、制定细致全面的培训计划为确保培训效果,我们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
首先,我们需要对煤矿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调查,确定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针对不同的岗位和人员,制定不同的培训方案。
同时,对煤矿企业、矿工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生产的整体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二、多元化的培训方式煤矿企业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安全培训,如路演、现场教学、网上学习等。
不同的培训方式针对不同的人群,形式多样,使得矿工更加容易接受和理解。
例如,对于初次进入矿井的新员工,应该采取职业化、闭门独自培训,提高参与度,同时也能让他们多地接受安全知识与技能;对于在企业工作多年的一线工人,可以采取集中学习、经验分享方式进行培训,让他们从事会场内外交流学习,从而实现互相促进的目的。
三、强化生动形象的培训主题在制定安全培训方案时,我们需要选择生动形象的主题来吸引矿工的注意力和兴趣。
针对矿工自身的工作特点和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选择与矿业相关的安全经验案例、事故案例、以及职业健康的自我保护方式和经验等作为主要的培训重点。
生动形象的主题可以让矿工更好的理解安全知识,提升他们的安全素质。
四、强化智能硬件技术的应用现如今人工智能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实际应用也可以借鉴其技术的优势,提高矿工的安全素质。
尤其现在时代技术的发展,煤矿安全生产在硬件和技术方面的投入越大,也就会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措施。
例如在生产现场,可以应用护头仪、安全帽等智能硬件技术进行安全监管和管理。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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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和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和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01.07•【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国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和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各地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了培训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8年,全国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和专项监察共检查煤矿3873处、煤矿上一级公司133个、培训机构538个,抽考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4326人、其他从业人员11497人,查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147022条,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4处,责令停业整顿的培训机构18个,行政罚款2394万元,调整岗位的矿长18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02人。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一)部分煤矿培训整治图形式、走过场,不落实问题突出。
部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培训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对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反映出一些煤矿企业领导形仿宋楷体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严重。
一是有的煤矿培训整治工作不安排、不部署。
如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公司昌吉屯宝煤矿,山西省晋能集团炭窑峪煤业公司,四川川煤集团石洞沟煤业公司、旺苍白水兴旺煤业公司、广元市市中区从容煤矿,云南小龙潭矿务局布沼坝露天煤矿,江西煤业集团安源煤矿,山东兖矿集团新疆矿业公司硫磺沟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对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工作作出安排,敷衍了事。
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提高境界和素质

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要提高境界和素质煤矿安全是一个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领域。
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作为保障煤矿安全的核心力量,其境界和素质的提高至关重要。
然而,要提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境界和素质,需要全方位的改革和创新。
以下将从政策法规、培训教育、技术装备和岗位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政策法规是提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境界和素质的基础。
政府应该出台更加严格、健全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监管制度。
这不仅需要从制度设计上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还需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行力。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大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监督力度,确保他们不作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公正履行职责。
其次,培训教育是提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境界和素质的重要途径。
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需要系统学习煤矿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和管理技巧,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政府可以建立起培训机构,开展定期的培训课程,使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同时,培训教育还应该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通过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技术装备是提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境界和素质的重要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可以利用高新技术手段进行安全监管工作。
政府应该投入资金,更新煤矿安全监测设备和通讯设备,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化技术平台。
这样,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煤矿的安全情况,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最后,岗位责任是提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境界和素质的关键。
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需要牢记自己的岗位责任,始终保持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他们应该深入煤矿一线,了解煤矿工人的实际需求,与他们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维护煤矿安全。
此外,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还应该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煤矿安全监管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52(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等。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安全培训内容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1.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3.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4. 煤矿事故案例分析;5. 煤矿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6. 煤矿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7. 煤矿职业病防治知识;8. 煤矿环境保护知识。
第三章安全培训组织与实施第五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等。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将安全培训经费纳入企业成本,确保安全培训经费的投入。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持续提高。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将安全培训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整改。
第四章安全培训考核第十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三条理论考核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知识等内容。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强调(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煤矿行业的快速发展,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5月28日发布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文将对《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强调其重要性及实施要求。
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重要性1.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通过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预防事故发生:安全培训可以帮助从业人员了解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掌握预防措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加强安全培训,降低事故发生率,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4. 促进煤矿行业健康发展:安全培训是煤矿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我国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等。
2. 培训对象:包括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3. 培训内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技术和管理;- 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 职业病防治知识;- 应急救援技能。
4. 培训方式:- 矿山企业内部培训;-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 在线培训。
5. 考核与发证:从业人员经培训后,需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煤矿企业颁发《煤矿安全资格证书》。
6. 复审与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培训92号文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
3.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 内参加考核合格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特 种作业操作证与本人岗位不相符的或者超范围发放的,应 反馈给相关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第四部分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 全培训整治推 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 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
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 批取消的情况下,为保证培训效果,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增加了煤矿安全培训 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内容,加强对煤矿企业落 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力度,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 七是取消了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规定的相关条款。
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开展
安全培训。 二是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做到全员培
训、持证上岗。 三是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推进行业自律。 四是严格发证管理,推进考试点建设。 五是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 2018-3号文)
第一部分 有关背景介绍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
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 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
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自查自改情况及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由省级 主管部门负责,于8月1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5.08.04•【文号】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增强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目前煤矿职工结构变化、培训缺失、人员素质不适应的严峻状况出发,把煤矿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实效。
2.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以全面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落实培训责任,规范培训管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尽快改变目前煤矿职工素质不适应的状况,为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3.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属地管理,企业负责;按需施教,保证质量;考培分离,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素质提升实施方案

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推进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确保按时完成我矿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和素质提升工作任务,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内蒙古自治区以及市、旗各级政府相关行管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设立“党组织牵头、书记负总则”的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机构,坚持“装备、管理、培训、素质、系统”并重原则,以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深入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覆盖”教育培训,扎实推进“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以严格准入规范用工为关键,以安全培训人才培养为重点,改革创新、多措并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从业人员队伍,为实现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组织领导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经矿办公会议决定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矿安全培训科,负责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兼)任。
三、工作目标(一)煤矿从业人员学历提升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五职”“五职”(包括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完成时间:2023年底。
奋斗目标:到2024年6月底,煤矿“五职”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
(2)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科、区队级)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五职”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科、区队级),下同)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完成时间:2023年底。
奋斗目标:到2023年底,煤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20%以上。
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

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晋煤劳发【2011】1166 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专业学历提升及“变招工为招生”实施方案》(晋煤培【2011】1224 号)以及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工业局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煤矿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促进我矿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省厅两个方案和市局方案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思想,坚持“人才强煤”和“人力资源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加强我矿用工管理和全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准入标准,严格实行煤矿从业人员年检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煤矿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为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扎实推进“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加强组织领导,朱家店煤矿成立工程推进工作领导组。
组长:申常利副组长:武兴贵冯冬生侯文龙贾唐春闫思宽于新龙成员:张立龙、李旭东、侯应利、赵云彪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培训科,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并负责工程推进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立龙三、工作目标(一)实行煤矿从业专业学历准入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准入(1) “六长”2011 年底我矿所有“六长”已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00%,其中本科学历0 人,达到0%。
计划于2015 年底,本科学历人数提高至4 人,研究生学历提高至2 人,分别达到67%和33%。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_补充(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三)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四)注重实效,提高质量,持续改进。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安全培训的责任人,确保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培训内容与要求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三)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煤矿安全技术知识;(五)煤矿应急救援知识;(六)职业病防治知识;(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
第六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一)新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在岗从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再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不少于80学时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四)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不少于96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再培训。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制定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第三章培训方式与组织第九条煤矿安全培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课堂培训;(二)现场教学;(三)远程培训;(四)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条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安全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开展安全培训整治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开展安全培训整治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发表时间:2018-11-14T20:27:01.91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作者:王诚[导读]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煤矿企业发展越来越好。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煤公司城郊煤矿河南永城 476600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煤矿企业发展越来越好。
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各地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素质得到较大提升,但仍存在不持证上岗、假培训、不培训、乱培训、培训质量低下、培训方式陈旧、创新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个人素质引言煤矿从业人员是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人员。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培训包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培训,增长其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危害辩识水平和风险预知能力,具有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消除物的安全状态,做到超前防范、预防为主,从而促进矿井安全生产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因此,不断强化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是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最有效途径。
1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培训的特点1.1工种多、范围广、难度大煤矿从业人员有支护工、刮板输送机司机、液压泵司机、防尘工等多个工种。
因其工种多,工作范围广,操作技能各有特点,操作水平要求高低不同,培训难度大。
1.2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水平程度不等一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从小学到大专,相差很大,学习掌握理论知识水平有差异。
二是操作素质水平不同,有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操作素质熟练的老工人,也有刚参加工作的新工人或转岗工人。
1.3时间短,内容多,不详细集中培训时间一般比较短,但要求掌握的内容比较多。
包括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煤矿生产技术基础知识、岗位安全知识、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处置、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安全设施设备、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7.05.11•【文号】煤安监司函办〔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7〕17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为了解和掌握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研究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措施,拟组织开展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范围全国26个产煤省(区、市)所有煤矿企业及有关培训机构。
二、调研内容(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数量、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等情况。
(二)企业近3年招录煤矿主体专业大中专毕业生人数、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人数。
(三)目前影响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突出问题和造成技术人才短缺的主要原因。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取消后,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影响。
(六)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好经验好做法。
(七)强化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三、调研方式调研采用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书面调研。
由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煤矿企业和有关培训机构按照调研表(附件1、2)和调研内容,填报相关数据,形成相关材料。
(二)实地调研。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组织部分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部分省(区、市)进行调研。
调研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文字材料、统计表(电子版格式可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公文公告栏目下载)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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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煤安监行管[2018]6号【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8.04.03【实施日期】201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各地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素质得到较大提升,但仍存在不持证上岗、假培训、不培训、乱培训、培训质量低下、培训方式陈旧、创新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2018年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以整治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职业准入为重点,大力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强化培训执法,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基本规范、职业准入基本合规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安排(一)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见附件1),并严格对照规定,开展以下6个方面的自查自改。
一查从业人员准入是否符合要求。
自2018年3月1日起,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是否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是否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自2018年3月1日起,新招录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对不具备以上相关要求的,煤矿企业应立即整改,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查从业人员是否考核合格。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任职后6个月内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企业必须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任命同类职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未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培训地点是否具备培训条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实际操作培训;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培训考核。
煤矿新入职从业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学时、内容进行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是否脱产并达到20学时;未达到以上要求的,要立即重新培训,不得以班前(后)会等形式代替煤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再培训。
四查安全培训档案是否造假。
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培训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未建立健全的、存在造假行为的要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
对于培训档案造假,实际没有进行培训的,要重新进行培训。
五查培训机构是否具备条件。
对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是否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是否配备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教师,培训教师是否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践经验;是否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是否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实操培训设施设备。
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培训机构,要彻底整改,整改完毕之前,不得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六查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是否完善。
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实际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每年用于安全培训的经费是否不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整改。
(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强化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督促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从严自查,加快整改。
一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事中认真指导、事后严格检查的原则,各级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查自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自查自改结束后,要按照属地原则,严格对照标准对辖区所有煤矿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全覆盖。
对自查不全面、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煤矿企业,要责令限期再查再改;对仍不具备培训条件、不按大纲培训、培训质量低下、组织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停业整顿,引导煤矿企业自觉摒弃不合格培训机构。
二是建立抽考制度,实施随机抽考。
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抽考办法,并按照抽考办法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抽考,抽考煤矿比例不得少于本辖区内煤矿数量的20%或50处。
对抽考不合格的,要责令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严格考核仍不合格的,要告知煤矿企业或其任免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专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工作。
一是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实际,落实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结合企业自查内容组织开展专项监察。
同时,要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时一并检查安全培训。
二是发现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未培训合格下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工作方案,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辖区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有声势、有成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培训自查自改工作全面负责,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负责部门和责任人,扎实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
自查自改工作要在7月底前全部结束,监督检查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问题整改。
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要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目标,严格对标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立查立改,应改尽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
煤矿企业自查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要在7月底前报送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自查并按期进行整改的问题,主管部门检查时可以不再予以处罚。
(三)强化问责追责。
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对标检查,敢于严格执法,对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或工作不力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公开曝光,依法重处,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自查自改后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予以上限处罚,并严肃追究责任。
(四)及时报送信息。
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自查自改情况及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附件2),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于8月1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主管部门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组织抽考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五)统筹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煤矿企业在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同时,要统筹谋划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知识培训,广泛开展技能训练和技能比武,大力推进安全技术创新和小改小革实用创新活动,构建激励约束机制,不断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地区、煤矿企业进行督导抽查,对培训工作不重视、组织培训不力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矿长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抽考,对整治工作不力的部门负责人和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根据监督检查和抽考情况,通报一批人员准入把关不严的煤矿企业和监督管理不力的部门,公布一批考核不合格、知识和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而调整岗位的煤矿矿长名单,淘汰一批培训质量差、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警告一批存在问题的国有企业培训单位,表扬一批安全培训工作好的煤矿企业及培训机构。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将本通知精神转发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并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2.安全培训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3.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检查情况统计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4月3日附件1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为便于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准确理解、掌握和使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现将部分条款说明如下: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
2.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本款中的“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部门。
3.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本条中的“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4.第八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了煤矿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等重要信息,是证明煤矿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重要材料,应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文件材料重要的要保管30年”的规定执行,安全培训档案可为书面档案,也可为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