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对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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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纠纷解决机制与完善措施探讨

我国林权纠纷解决机制与完善措施探讨
解 当事人 状况的基础 上进行 调解 ;赋予 当
议法 又规定 了行 政复议前置程序, 只有对 行政 复议决定不服的, 才能以政府为被告提
起 行政诉 讼。 此外 , 为了尽量 减少林 权诉讼 的发生, 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通过林业巡 回 法庭开展诉前调解, 有的与林业部 门联合成 立涉林 纠纷诉 前调解机 制, 若能调 解成 功, 可 向法院 申请 制作调解 书 ;法院 在依法 审 查后予以立案并制作调解 书, 赋予其 法律效 力。 当然, 这种诉 前调解 在性质上 应属于 民 间性解决机制。 3 我 国林权 纠纷解决 机制 的完善 措施 3 . 1针对不 同纠纷适用不同方式 林权纠纷情形复杂, 不同的纠纷解决形 式各有长 短, 对此 , 应因地 制宜, 分 别适用。 即依据主体、 内容、 区域 、 标 的等要素 的差异 对林权纠纷作类型划分 , 针对不 同类型 的纠 纷, 寻求 不同 的解 决之 道。 如对林 农个人 之 间的纠纷, 应着重发挥村委会 的调解作用 ; 对于林农 与村集体之 间的纠纷 , 行政 处理 更 为有 效 ;而对于 纠纷直 接涉及政 府或相 关
求 :对调解的权限范围作出限定, 防止 “ 让
林权是涉 林物权 的统称 , 即其实际上是 林 地上 的物 权群 , 是 以森林 、 林 木和林 地为 客体 的 一项 权利 , 凡 是有关森 林、 林木 和林 地的 占有 、 使用 、 收 益或者 处分的权 利都可
以归入林 权这一 范畴 中。 具 体来说 , 林权具 有 以下几个 特点: 第一 , 林权客体的多样性 。 林权 的客体包括 森林、 林 木以及林 地等 , 而 这些标的物都 比较特殊。 如林木具有不动 产
有有 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就不能很好的对争 议进行 处理, 其改革将受到很大阻力。 所 以, 制定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 是 目前促进林权 改革的重要保证。

林业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对策

林业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对策

林业承包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对策林业在后期产生的经济效益会导致林业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各种纠纷,本文就是结合工作实践分析林业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原因,并提出完善林业承包合同的意义措施。

标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原因对策0 引言农村林业承包合同近几年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等因素的影响,林业承包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现象越来越多,处理程度也越来越大,对此要采取公平、公正的处理措施完善林业承包合同的规范,建立产权清晰的林业承包合同制度。

1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1.1 林业发包、承包程序不够规范。

林业产权大部分不清晰,虽然我国对于林业产权有了清晰的产权规定,但是由于历史等原因,有的地方将林业分配给村农所有,有的将林业统一管理在村集体所有,有的将其划分为村居委会所有,由于不同的林业管理方不同,导致林业的产权承包具有广泛的灵活性,农村居委会享有农村林业管理权,正是由于农村管理方式的不规范,使得林业承包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比如对于村集体所有的林业承包,没有对承包对象、年限、方式等进行公开,而且对于承包的决策也没有征求过村民的意见,就私自对林业进行承包。

1.2 承包合同未能反映各方的合同利益。

林业往往由于其在前期存在只投入不收益的现象,使得林业在前期没有经济价值,林业管理者对于林业的价值存在短缺性认识,结果使得林业承包合同签订时没有对林业未来的经济价值进行科学的评估分析,结果造成林业管理方盲目签订林业承包合同,对于承包年限的规定往往依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年限进行。

林业在若干年之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大引起了林业产权所有人的重视,同时承包人在获取承包权之后他们就对林场进行管护,扩大林场面积,而产生的额外经济效率计算在自己的利润中,而不支付相应的承包费,有的甚至滥坎乱伐,以致承包各方利益上的失衡和山林的毁坏。

1.3 双方履行承包合同均有过错。

由于农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人们对于合同的概念主要集中在传统的风俗民风的习惯中。

当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查与思考5篇

当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查与思考5篇

当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查与思考5篇第1篇示例:当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查与思考随着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得到了深化和完善,农民通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流转等方式实现了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在承包合同转让、终止、争议解决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导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当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其原因和解决思路。

一、调查分析1.纠纷类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主要包括承包合同转让纠纷、承包地流转纠纷、承包合同违约纠纷等。

承包合同转让纠纷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农民在承包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合同约定不清晰等问题;承包地流转纠纷则涉及到双方对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和权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承包合同违约纠纷往往源于双方约定不明确或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

2.纠纷原因(1)信息不对称。

在农村承包地流转过程中,往往存在土地规模、产出效益、风险保障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民与承包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容易发生争议。

(2)合同约定不清晰。

农业承包合同中存在着许多约定模糊、不明确的问题,如流转年限、承包方责任、承包地使用权等,容易引发后续纠纷。

(3)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一些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加剧了纠纷的发生。

3.解决思路(1)加强执法监督。

要建立健全相关农业承包合同法律法规,加强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核,规范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防止纠纷的发生。

(2)加强农民培训。

要通过相关培训机构,对农民进行合同法知识和承包合同权益的教育。

提高农民对合同的认知水平,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3)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机构,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农民利益。

二、结语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要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就需要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培训教育、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多个方面入手,共同努力推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

论山林纠纷的解决现状及对策

论山林纠纷的解决现状及对策

论山林纠纷的解决现状及对策论山林纠纷的解决现状及对策一、山林纠纷概述(一)山林纠纷的类型有三种分类1.分别是林权描述不准确、承包流转合同不规范致使经营权归属不明、林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山林划拨权属不明、人口流动(移民、农转非、继承等)引起的山林经营权争议。

2.一类是因侵权引起的,一类是因行政管理引起的。

可是,填写相关证件时界址不明、权属不清,甚至重复填证等行政管理上的失误导致的纠纷,当事人一方持有原始山林界线记载文件,但因为跟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山林界线纠纷,所以持有原始证明的另一方便私自更改证明文件,甚至是销毁原始文件,但山林纠纷的另一方无意中拿到了原始件和更改件的复印件,这样的问题应当归属在山林权属不明。

例如如下案例:广西百色市田林县利州乡爱善村村民罗老人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没经过孩子的同意就将400多亩山地承包给田林县郎平乡的农民承包,既没有合同书也没有证人,所以现在罗某向承包方索要租金无果,罗某想要通过砍伐树木来代替承包租金但是没有国家认可的看法证明,也是索要承包租金无果。

3.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于林业资源的权属不明的纠纷。

这类纠纷就相对比较复杂,因为这往往牵涉到当地的林业制度的改变、山林界址的变更,更甚于原本是光秃秃的林地,经过了时间的变迁林地长出了林木资源之后,这边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人和林地所有权者也会产生关于林地和山林资源之间的纠纷。

(二)山林纠纷解决的意义开展民族研究是我国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开展此类工作尤其重要。

特别是在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比重比较大,更有着研究的必要。

作为法科学生,应当了解国家的法治进程,尤其我们生活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更应该熟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山林资源丰富,因此对于山林纠纷的解决是十分意义深刻的,不仅如此,对林业制度的普及也是对当地林业发展、经济发展的一个有力的推进。

二、山林纠纷解决的现状(一)适用的法规和解决方式现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山林纠纷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山林承包(合同)纠纷

山林承包(合同)纠纷

山林承包合同纠纷概述山林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在山林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违约行为或其他争议引发的纠纷。

山林承包合同是指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山林资源承包给个人或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合同。

随着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山林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变得更加重要。

然而,由于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政策变化以及双方的不当行为等原因,山林承包合同纠纷频繁发生。

本文将针对山林承包合同纠纷的一般性特点、诱发原因以及解决方法进行详细分析。

一般性特点山林承包合同纠纷有一般性特点:1.多元化纠纷类型:山林承包合同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承包期限争议、承包费用争议、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争议等。

2.双方权益不平衡:由于山林资源的特殊性质,一方往往处于较弱的地位,容易受到另一方的不公平待遇。

这导致了合同纠纷的频繁发生。

3.履行难度较大:山林承包合同涉及复杂的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问题,执行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困难和挑战。

4.政策约束性强:政府对山林资源的管理往往受到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规定的约束,这些约束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要影响。

诱发原因山林承包合同纠纷的诱发原因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不明确:山林承包合同中的条款常常缺乏明确性,对于承包方和出让方的权益划分和限制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2.政策变化:由于山林资源的重要性,政府往往会调整相关政策和法规。

这些政策变化会直接影响山林承包合同的履行,引发纠纷。

3.双方行为违约:承包方或出让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4.差异化利益追求:由于山林资源价值的差异性,双方在资源开发利益的分配上往往产生分歧。

这种利益的差异化追求容易导致合同纠纷。

5.环境保护问题:山林承包合同的履行往往涉及到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环境污染、破坏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解决方法山林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合同解释和协商:当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双方可以通过解释合同条款和进行协商来解决纠纷。

探析国有林场林地纠纷解决机制及对策

探析国有林场林地纠纷解决机制及对策

探析国有林场林地纠纷解决机制及对策摘要:众所周知,国有林场的管理一直是我国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家积极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力求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发展。

在此背景下,国有林场林地纠纷的问题也开始不断涌现,尤其是一些地区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推动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对林地进行大批量的占用,这也导致现阶段林地的面积越来越小,严重阻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进程。

因此本文对于目前国有林场林地的纠纷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方案,为我国的林地建设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国有林地;纠纷解决机制;对策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以来,我国的发展中心就从经济建设转到了环境保护方面,尤其是近些年,国家对于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落实更加关注,这也就引发了很多国有林场林地的纠纷,一些陈年旧事也涌现了出来。

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全国各地为了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开始进行城市的扩建以及耕地的开采,短时间内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显著的提升。

但是站在现在的角度回看过去,我们的行为很多都为林业建设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

尤其是一些地区对于林地建设十分不重视,不光政府进行改建,周围的老百姓也出现了哄抢的现象,使得我国的林地面积日益缩小,国有林场林地的未来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一、我国国有林场的矛盾纠纷现状(一)林地面积不断流失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现阶段非法占有林地的现象已经成为了常态化的发展。

很多紧挨林地的老百姓为了扩大自己的耕地面积,不惜破坏林业种植,只求一己私利。

同时还有很多早年间的建筑企业,在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占用了林业用地,导致我国的林业建设得不到很好的发展。

综上种种都是我国现阶段林业建设中的阻碍因素,而且因为这些因素造成了我国林地面积不断流失,使得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所以为了实现绿色可持续的发展目标,我国开始进行包地造林的活动,这多数时候都是在乡村地区进行的,一来可以实现大面积的植树造林工作,二来便于日常的管理。

浅谈姚安县林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起因及对策

浅谈姚安县林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起因及对策

2015年第11期(下半月)农民致富之友Nong Min Zhi Fu ZhiYou财经◎农业经济浅谈姚安县林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起因及对策郭菊芬(楚雄州姚安县太平镇林业站,云南楚雄675000)[摘要]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推进,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而林业生产领域的各项体制机制更加灵活多样,这吸引了不少投资主体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投资,有效地促进了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促使林业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有所增长。

而此过程中,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人们在对林业经营项目进行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合同履行方面导致的纠纷矛盾呈现出上升的态势,导致此类纠纷处理起来显得较为棘手。

如果对此类纠纷案件不进行有效的化解,必将严重影响农村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结合姚安县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现实状况,笔者分析纠纷的现状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路径。

[关键词]姚安县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化解路径[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5)11-0026-011姚安县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1.1林地林木承包手续有待进一步规范按照笔者对姚安县农村地区林业相关情形的调查研究分析,发现大部分村民小组均拥有数量不等的荒山或者林地,这些林地和荒山按照之前的政策属于集体所有,而村民拥有相应的承包经营权。

2007年推行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只有极少数的山场依然属于村集体所有,除此之外的大部分山场分配给村民自己管理。

为了解决之前普遍存在的许多山场并无人管理而导致其荒芜无经济效益的情形,按照林业主管机构的建议,许多村小组将无人管理的山场承包给村民管理。

但部分村小组将这些山场承包给农户时并未经过“一事一议”的程序。

且极少数情况下,部分农户仅缴纳了少量的“承包金”便获得了山场承包经营权,而此时其他农户认为侵害了自己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而将村小组和山场承包者告上法庭。

即便部分纠纷并没有起诉到法院,但潜在的矛盾风险对农村地区的稳定和谐带来巨大的挑战。

农业承包如何处理纠纷维护自身利益

农业承包如何处理纠纷维护自身利益

农业承包如何处理纠纷维护自身利益农业承包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农业承包存在纠纷的可能性。

解决农业承包纠纷,维护农民自身利益,既需要依法维权,也需要加强合作与沟通。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合作层面相结合,探讨农业承包纠纷的处理方法。

一、依法维权农民在农业承包中遇到问题时,首先应该依法维权,采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法律途径:1. 农业承包法律援助:农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该机构将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利益。

2. 仲裁或调解:农民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通过第三方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正、公平的调解,最终做出裁决。

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争议,通过对话和妥协达成一致。

3. 诉讼:作为最后的解决途径,当农民与承包方无法通过仲裁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通过法院的判决,农民可以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补偿。

二、加强合作与沟通除了依法维权,农民在处理农业承包纠纷时,还应该加强合作与沟通,防止纠纷的发生。

以下是几种促进合作与沟通的方法:1. 合同签订:在农业承包开始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合同。

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约定,有法律效力。

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2. 及时沟通:农民在日常承包经营中,应与承包方保持及时沟通。

如果发现问题或有需要调整的地方,及时与承包方沟通解决,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

3. 合作社组织:农民可以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通过集体经济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

合作社组织可以协助农民解决承包纠纷问题,同时也提供技术和市场的支持。

4. 农民互助组织:在农民中建立互助组织,可以为农民提供相互支持和帮助。

互助组织可以通过协商、共享资源和信息等方式,帮助农民解决承包纠纷。

通过依法维权和加强合作与沟通,农民可以更好地处理农业承包纠纷,维护自身利益。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 引言林业承包合同是指土地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和经营权的委托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方利益的博弈和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合同纠纷常见类型、解决途径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进行探讨。

2.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类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2.1 租金纠纷租金纠纷是指林木承包方和土地承包方在租金支付方面产生的争议。

例如,林木承包方认为租金过高,无法承担;土地承包方认为租金未按约定支付。

2.2 合同解释纠纷合同解释纠纷是指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不一致所引发的冲突。

例如,林木承包方认为某项经营权归属于自己,而土地承包方却认为应归属于土地承包方。

2.3 违约责任纠纷违约责任纠纷是指合同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所引发的争议。

例如,林木承包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者土地承包方未提供约定的经营资源等。

2.4 合同解除纠纷合同解除纠纷是指一方或双方请求解除合同所引发的纠纷。

例如,林木承包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土地承包方不同意解除。

3.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解决途径针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途径:3.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解决途径,双方通过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协商,寻求互利共赢的妥协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律师、中介等第三方参与,帮助双方达成一致。

3.2 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法律上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选择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仲裁相对于诉讼,更加快速、低成本。

3.3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至法院进行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最终做出判决。

诉讼相对于协商和仲裁来说,时间周期较长,费用较高,但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4.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各方存在不同的法律责任:4.1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租金、未提供经营资源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林业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生计稳定的关键性资源,而林场管理是保障林业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林场管理中,难免会出现不同意见,甚至矛盾冲突,直接影响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因此,在实际的林场管理工作中,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化解纠纷矛盾,避免其对林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下面,笔者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林场纠纷矛盾的化解方案。

一、加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林场纠纷矛盾的化解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实际上,在林场管理工作中,一些矛盾纠纷都有其法律依据,而且保障人员的个人安全也至关重要。

因此,有必要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对纠纷和安全事件的判断能力和处理能力,避免矛盾和纠纷进一步升级。

加强法律和安全教育可以选择多种方式。

例如,开展法律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平时的安全教育,定期举办模拟演练等等。

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还可以加强员工的法律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从而确保林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人员管理和文化建设林场管理工作需要高度的组织和协调,因此,人员管理和文化建设也是化解纠纷矛盾的重要保障。

在林场管理工作中,一些矛盾纠纷也与人员关系、内部文化、管理制度等有关。

为此,应加强人员管理和文化建设,从源头上避免问题发生。

加强人员管理和文化建设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首先,建立健全的全员参与、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和文化体系,确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和行为准则。

其次,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岗位运用和培训;加强对普通员工和群众的咨询、沟通和服务,增强员工的团结协作意识,减少矛盾和纠纷发生。

三、加强形势研判和信息发布林场管理需要更加关注外部形势的变化,及时研判和把握形势发展趋势,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同时,针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问题,还需要加强信息发布和宣传,让员工和群众能够充分了解实际情况。

加强形势研判和信息发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浅析如何做好当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浅析如何做好当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浅析如何做好当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浅析如何做好当前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山林土地纠纷问题既反映了一个地区的治安状况和社会环境,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山林土地纠纷问题因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历来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难点。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我国的林业发展逐步向正规化和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前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意识的增强,林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对林权所属的利益也越来越关心和重视。

同时也因为利益的驱使,由林权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其情况也越来越复杂。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式下,积极探索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路和对策,是创进平安、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一项新课题。

笔者现就广西林地纠纷调处工作情况探讨做好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办法。

一、广西山林土地纠纷调处工作情况广西是全国林业重点省区,全区林业用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64%。

近年来,广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山林纠纷,加大力度对区内特别是对跨省、跨市山林纠纷进行大排查和大调处,多种措施并举,形式灵活多样,化解了大批山林纠纷问题,使山林纠纷得到了有效遏制。

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07年调结率达到93.08%,解决纠纷面积159.51万亩,避免滥砍乱伐山林面积59万亩,挽回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8913.4万元。

处理群众来信9037件,接待群众来访12542人次,劝阻和化解群众性械斗苗头66起。

在调解跨省、跨市山林纠纷案工作中,广西通过林业、国土等多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案,相互协作,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有力地推动了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开展。

二、广西山林纠纷调处方面的主要做法(一)、建联席制度,搭调处平台。

跨省、跨市山林纠纷的调处涉及不同的两个行政区域,任何一方单方面的调处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联席制度,召开联席会、协调会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如广西百色市林业局与毗邻的云南省文山州共同建立了调解接边地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桂林市与毗邻的湖南省永州市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两年轮流主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林地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地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例二:某市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案例
01
背景介绍:某市位于平原地区,林地 面积相对较少,但林地纠纷同样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该市引入了第 三方调解机制。
02
总结词:该案例表明引入第三方调解 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林地纠纷,提高 解决效率和质量。第三方调解机制具 有公正、中立、专业的特点,能够减 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
强化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总结词
强化宣传教育是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也是 预防和减少林地纠纷的有效措施。
详细描述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如宣传栏、宣传册、宣传 片等方式,向群众普及林地纠纷调处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措施。同时,还应当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群众通过合 法途径解决纠纷。此外,还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建立 诚信档案和奖惩机制,对于不诚信的行为应当进行惩 戒和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建立在线平台或数据 库,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 ,提高沟通协调效率。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要 求相关方及时披露纠纷信 息,以便更好地协调解决 。
加强部门间协作
强化林业、土地、司法等 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 成合力解决纠纷。
探索线上调解模式,提高调解效率
开发线上调解系统
的成果,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例如: 如何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意识、如何落实调处结果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未来实践应用
通过本研究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可以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和参考,有 助于解决林地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促进林区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THANKS。
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
01
02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林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林权纠纷的解决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林权纠纷的解决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就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探析,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依法解决林权纠纷的解决首先要依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当发生林权纠纷时,首先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解决。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律师等专业人士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以便在处理纠纷时能够依法办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和协商在实际工作中,调解和协商是解决林权纠纷的常见方式。

通过调解可以尽可能地减少诉讼成本和解决时间,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调解和协商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这就需要具备一定的谈判技巧和沟通能力。

还需要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寻求最大的公平和和解。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和心理辅导能力,通过耐心的沟通和引导,使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共同解决纠纷。

三、行政裁决在林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行政裁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

行政裁决即由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裁决,是一种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平公正的方式。

在行政裁决中,需要政府行政机关具备较高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能够依法行政,公正裁决。

还需要通过专业的调查和分析来确定权属和责任,并据此做出裁决。

政府行政机关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公信力,更好地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公正裁决。

四、司法诉讼当调解、协商和行政裁决无法解决林权纠纷时,需要通过法院的司法诉讼来解决。

司法诉讼是最后的手段,也是最有力的手段。

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进行起诉,依法申请司法诉讼,并在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通过司法诉讼,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使对方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林业法律纠纷与解决措施研究

林业法律纠纷与解决措施研究

林业法律纠纷与解决措施研究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林业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以及生态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各种法律纠纷问题。

为了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林业法律纠纷的成因以及解决措施进行研究。

一、林业法律纠纷的成因1.资源利益分配:林业资源有限,而利益却众多,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林业资源的利益,是导致林业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2.政策法规不完善:在林业管理政策法规方面,因为对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利益主体,法律与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为林业法律纠纷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3.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林业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合理地开发利用,而很多时候,因为人为因素或者管理不善,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从而引发林业法律纠纷。

4.执法不力:对于林业资源的管理和执法的不力,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林业法律纠纷的发生。

二、林业法律纠纷解决的现状目前,针对林业法律纠纷的解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协商解决:对于一些争议较小的林业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达到一种和解的效果。

2.行政执法解决:针对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的林业行为,可以通过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

3.司法诉讼解决:对于一些复杂的林业法律纠纷,如果协商未果,则需要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寻求法院的裁决,实现公正的解决。

4.媒体曝光解决:媒体对于一些涉及重大问题的林业法律纠纷进行曝光,可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进而推动问题的解决。

三、林业法律纠纷解决的改进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于林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以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并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

2.加强执法力量:通过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素质和执法力度,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和执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3.提升社会公众意识:通过加强林业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林业资源保护的意识,增强大众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力量,从而减少林业法律纠纷的发生。

浅谈山林承包纠纷的原因与对策

浅谈山林承包纠纷的原因与对策

山。《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 森林 、 林木 、 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 、 合作造林 、 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森林、 木的所有权也可 林
以依 法 转 让 。 随 着 近 年 林 业 的 发 展 , 山林 的经 营形 式 也 多 种 多 样, 有股 份 形 式 、 人 承 包 、 合 承 包 、 营投 资等 经 营 形 式 。然 个 联 民 而 , 最 初 的 山林 发 包 承 包 的 过 程 中 , 些 没 有 按 规 定 召 开 全 在 有
体村 民大会或 未经 23以上村 民代表 同意 ,草草签订 承包合 / 同, 即发 包 出 去 ; 的还 强 行 承 包 , 订 了一 些 霸 王 条 款 , 包 有 签 承 人 仅 交 少量 的保 证金 即获 得 了 大面 积 的 山林 承 包权 : 有 的 虽 还 然召开了村 民代 表大会 , 尚未超过半数 , 但 亦无会议记录 , 凭 仅 份 合 同 , 决 定 承 包 人 取 得 了数 十 年 的 山 林 承 包 权 , 且 原 就 并 来 签 订 合 同 时 , 部 分 山 林 当 时 的 价 值 的确 较 低 , 订 合 同 时 大 签 很多只是草率行事 , 包双方均 重视 不够 , 承 造成合同不够完善 , 留下遗患。承包后 由于经营者经营管理的积极性高 , 林地生产 力不断提高 , 加上近年来林 地、 林木价值不断提高 , 造成原发包 方后 悔 , 理 由 向 承 包 人 争 取 更 多 的利 益 , 以此 抗 辩 原 合 同 找 并
1 林业 承包合 同 纠纷案 件难 办的原 因
11 林 业发 包 、 包 不够 规范 . 承 我国8 0年代初 为了扭 转 当时林 业方面砍 多种少 的状 况 , 采 取 了 稳定 山 权 林 权 、 定 自留 山 、 定 林 业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林 划 确 业“ 三定” 政策。林业“ 三定” , 后 各村将山林划 分为自留山、 责任 山 、 体 山三 大 块 , 户 为单 位 承 包 的属 责任 山 、 集 以 以村 小 组 或 村 委为单位进 行管护的属集体 山林。一段 时期以来 , 分山林 因 部 经 营 管 理 不 力 或 无 人 管 护 , 导 致 部 分 山林 变 成 低 产 林 甚 至 荒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

林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探析1. 引言1.1 林权纠纷概述林权纠纷是指围绕林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转让权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在我国,林权纠纷是一个长期存在并且比较突出的问题。

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林地的确权、流转、利用等方面,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林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林权纠纷的形成原因很多,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不明晰、合同管理不规范、资源开发和保护矛盾突出、民众的环保意识不强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林权纠纷的高发性和复杂性。

解决林权纠纷是保障林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通过法律途径、调解、仲裁、诉讼以及监管和执法手段等多种方式来解决林权纠纷,有利于明确权利关系、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力度,更好地维护林地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1.2 林权纠纷的影响林权纠纷的影响可以说是十分严重和深远的。

林权纠纷导致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林木被乱砍滥伐,林地被非法占用,大量珍稀植物和动物遭受损害,导致生态系统恶化,影响了整个地区甚至国家的生态环境。

林权纠纷也带来了社会稳定问题。

因为林权纠纷牵涉到土地、资源、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利益分配问题,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和冲突,甚至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和谐。

林权纠纷还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林木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了森林资源枯竭,导致当地林业产业的衰退,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林权纠纷也影响了农民和土地流转经营的积极性,使农民无法有效利用林地资源进行农业生产,影响了当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林权纠纷的影响不容忽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 正文2.1 法律途径解决林权纠纷法律途径解决林权纠纷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解决方式。

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护林权的基础,也是解决林权纠纷的重要依据。

当发生林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林承包合同纠纷

山林承包合同纠纷

山林承包合同纠纷一、背景介绍山林承包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山林所有权人签订的经营山林的合同。

在山区地区,山林资源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因此山林承包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对于山区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方对于合同的理解和执行方式的不同,山林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围绕山林承包合同纠纷问题进行探讨。

二、山林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1. 合同条款不明确山林承包合同的条款内容通常包括承包期限、承包方式、承包面积和经营内容等。

如果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不明确,容易导致各方对于合同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2. 承包方违约行为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承包方式和经营内容进行经营,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面积等进行经营,都属于承包方的违约行为。

这类情况也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3. 山林所有权的变更在承包期限内,山林所有权的变更也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例如,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承包的山林转让给他人,或者山林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但承包方未告知山林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继续经营,都可能引发纠纷。

三、山林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当出现纠纷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是一种简便、经济、快捷的解决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结果。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各方也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

仲裁可以由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进行,由仲裁员审理并做出裁决。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效,各方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将纠纷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法院判决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和耗时,但是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双方会遵守法院的判决。

四、预防山林承包合同纠纷的方法1. 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在合同的起草和签订过程中,各方应该明确具体的合同条款,确保双方对于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可以请专业人士起草合同,或者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多次协商,以减少合同解释的歧义性。

林业法律案件分析(3篇)

林业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法律案件是指在林业活动中,因各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随着我国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林业法律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林业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林业法律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一)案件简介某市某县林业局在2018年对该县某镇某村的一片林地进行了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在征用过程中,该村部分村民认为征用林地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征用林地是否合法?2. 林业局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3. 村民是否享有林地使用权?三、案件分析(一)征用林地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实行征用。

征用林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

”本案中,林业局在征用林地前,已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此,征用林地程序合法。

(二)林业局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本案中,林业局在征用林地前,已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此,林业局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村民是否享有林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林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林地;(二)转让、出租、抵押林地使用权;(三)依法承包、租赁、转包、互换、转让林地使用权;(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村民在林地使用权方面,享有使用林地的权利。

然而,由于征用林地是为了公共利益,且已经取得了合法的审批手续,因此村民的林地使用权受到了限制。

四、案件处理结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业局在征用林地前,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征用林地是为了公共利益,故判决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1. 依法审批: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林地征用时,应严格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

乡镇林场纠纷问题经验交流3篇

乡镇林场纠纷问题经验交流3篇

乡镇林场纠纷问题经验交流3篇乡镇林场纠纷问题经验交流第1篇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十分关注农村林业体制改革工作,各地也积极探索好的做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近年来,我市林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全市现有集体林业用地面积349.3万亩,其中生态林面积92.6万亩,商品林面积256.7万亩。

商品林面积中列入应明晰面积225.5万亩,不列入明晰面积的31.2万亩主要是拨交乡镇林场的经营区和少数的国有林。

自20xx 年开始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已完成集体商品林明晰面积204.6万亩,占应明晰面积的90.6%。

在已明晰的集体商品林面积中,80077农户落实家庭承包经营面积104.1万亩,占全市总农户数的89%,占全市已明晰面积的50.9%;60312农户落实自留山经营面积19.3万亩,占全市总农户数的67%,占全市已明晰面积的9.4%;通过其他方式经营(企业基地林、联营林、林木折价转让等)81.2万亩,占全市已明晰面积的39.7%。

此外,村集体保留商品林面积21.3万亩,占全市集体商品林总面积的8.3%。

全市集体林应登记发证面积349.3万亩,列入登记发证考核面积的304.7万亩,实际完成林权登记面积287.8万亩,占应登记发证考核面积的94.5%,并已全部完成林权发(换)证工作。

在林改中,我市还在各乡镇自查的基础上通过省、市级验收。

我市通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90%以上的集体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各种经营形式落实到户、联户和其他经营实体,做到产权归属清晰、经营实体落实,林业生产关系得到了有效调整,林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和推动,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不仅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得到保障,而且也推动了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的到位。

显而易见,我市林改的成效是明显的,也是实在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乡镇林场山场权属的纠纷问题,就给我市的林权制度改革造成了一些影响。

乡镇林场山场的权属纠纷问题由来已久,过去也上访不断,而在此次林改中这些问题又更加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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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对策的探讨
提要:近年来,随着林业经济效益趋好,林业承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因林业承包案件涉及的面广、人员多,加之历史和社会因素,法律关系复杂,且双方利益冲突大,矛盾尖锐。

关键词:承包合同;林业生产;案件纠纷;处理措施
农村林业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虽然数量较少,但涉及村民众多,诉讼标的额较大,矛盾复杂尖锐,处理难度大。

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难办的原因及其处理对策,以供同行参考。

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案发的必然性。

随着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国家更加注重对农业的保护。

特别是国家对部分林区实行封山育林,保持水土流失,林业资源倍受重视,商品林的效益显著提高,由于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冲突,加之林业承包合同的不完善等原因,发生纠纷不可回避。

(二)、诉讼主体的特定性。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侵害村民利益时,村民或村民代表半数以上的可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三)、纠纷内容的特定性。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因为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流转、租赁过程不规范,以及合同内容违法等原因而产生纠纷,因而,主要是三大类,即承包经营效力纠纷、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承包经营权租赁纠纷,因此纠纷内容具有其特定性。

(四)、极强的法律性。

林业承包经营权是社员权,是民法上的物权。

林业承包合同的签定与履行,以及双方权利的终止,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及林业方面的法律规范来进行,因此,林业承包具有很强的法律性。

(五)、激烈的对立性。

由于人们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以及社会环境影响和其他种种原因,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对立情绪更加明显。

发包方往往集体经济收益和受村民“红眼病”的压力,擅自解除承包合同;而承包方感到委曲、困惑和因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气愤相交织,情绪激动,相互对抗,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的甚至采取上访、静坐、堵路等极端方式,加剧矛盾的激化。

(六)、广泛的影响性。

这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会造成不良影响,易发生恶性刑事案件。

林业承包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多人,
有时也存在发包方因违背村民民主议定原则,引起全体村民的不满,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不稳定因素加大,矛盾尖锐。

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难办的原因:
(一)林业发包、承包不够规范。

大部分乡镇的村组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林木,有的土地分给村民做自留地,有的归村民组集体所有,有的归村委会所有。

长期以来部分土地上的林木因管理不力或无人管护,导致部分林地变成荒地。

(二)承包合同未能反映各方的合同利益。

林业承包不象目前土地承包那样数量相对较少。

在林业承包中,其土地亩数之多,面积之广,承包期限之长。

发包方与承包方于签订林业承包合同时,几乎都没有对发包的数百亩甚至上千亩的土地林木的价值进行评估或测算,就这样简单地发包给承包人承包经营。

承包期一般规定在30年以上,有的甚至更长。

数百亩乃至上千亩的林木等,其价值逐年递增。

承包人承包土地后,主要是对现有的土地进行管护,将荒废的地方进行补植,对部分林木予以间伐。

在绝大部分的林业承包合同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按比例交纳承包金,按比例分成等。

(三)双方履行承包合同均有过错。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林业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缺乏合同约束力,承包方在没有报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间伐林木出售。

有的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届期不向发包方上交承包金。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间伐的不是次品竹木,也不是不能成林的树木,而是以“剔苗”、间伐为名,进行滥伐或盗伐林木。

大部村民日常生活缺乏燃料,即砍柴烧,却受到承包方的严厉阻止或拒绝,发包方不是采取与承包方进行充分协商的方法予以解决,而是以自己的想当然之观念去擅自作出处理决定,导致纠纷发生。

(四)承包双方极易矛盾激化。

承包人依据合同承包大面积的土地后,由于严格管护,严禁村民砍柴,并用“武力”阻止偷盗行为。

使幼林不继成长,逐渐变成绿林。

承包人在承包数年后,误认为所有的林木归其所有,即擅自任意砍伐出售,导致发包方的村民有意见,他们认为这都是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却让少数人长期占有任意处分,极不合理。

三、关于处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对策。

(一)宣传政策、维护农村的稳定。

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广大村民采取各种经营方式发展经济。

但是随着农村形势不断变化,部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鉴于农村村民的实际情况,通过林业发生经营,有力促进林业的改善和发展。

增长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富。

林业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我们应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优惠政策,调查了解纠纷原因,充分考虑承包双方的利益,建议合同当事人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签定补充协议,尽最大努力使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维护农村发展经济的大好形势。

(二)及时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所有的几百亩甚至千余
亩的土地,在有关领导的参与下进行发包经营,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

承包方系家庭或若干户合伙承包,他们投资修路、架设电线和建房,在非常困难的情况还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常年支付雇请人员的工资,帮助购买农药防止病虫害,日夜管护所承包的土地,避免林木受到偷盗或破坏。

若干年后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承包方投入的资金、人力、物力很难计算,承包后的增长部分也无法计算,故应先由乡镇村及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把调解工作做为诉前的一个前提程序。

(三)慎重引导,让当事人自己选择救济途径。

林业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承包期限较长,投入资金较大,承包前后的价值很难界定和分清。

解决这类纠纷应慎重思考,当事人绝不能以过激的方法“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更不能集体越级上访。

综上,应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1、自行和解。

发包方与承包方都是本村委会或同一个村民小组的村民,相互之间非常了解,当林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应平等协商,各自都要为对方着想,均应认真检讨自己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如有不符合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条款,可以协商变更或达成新的补充约定。

双方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自行和解,澄清是非,钝化矛盾。

2、缩短承包期。

从审判实际来看,林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一般都在30年以上,有的长达50年到70年。

中央关于发展林业方面的政策,是从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家庭承包期可长达50年至70年,但对招标方式承包的期限没有作出此规定,双方协商,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变更承包期限,将较长的承包期缩短为20年以内,只要收回成本略有获利即可。

集体财产不能数十年为少数村民受益和占有,否则不利于维护全体农民的合法利益。

(3)依法诉讼。

全体村民或承包方如选择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从林业承包合同的实际情况出发。

如果承包人实际投入较大,土地林竹长势又较好,只是承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办事,对发承包方提出的建议或警示不听不理的,发包方可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这样即补偿了发包方的实际损失,又惩罚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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