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
1993国税发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12.272010公告第26号现行有效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一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五)装卸搬运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二、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安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水生动物牲畜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水生动物牲畜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政策为支持畜牧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发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我滴衩庹饔 邓啊8霉娑ù?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释义一、家禽、牲畜是指人类长期驯养的禽兽。
具体包括喂养或放牧养殖的大牲畜(牛、马、驴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及其他经济动物。
水生动物是指利用人工水域、天然水域放养的各类水产动物。
包括:放养的鱼、虾、蟹、贝、两栖类、软体类及其他水生动物。
配种是指利用种畜禽及其遗传材料进行动物繁殖的业务。
现阶段,从事该项业务的主要有配种站,种猪、种鸭等种畜禽场及其他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该项业务的税收扶持,有利于培育、推行使用畜禽良种,调整畜牧产品结构,提高市场占用率和竞争力,增加养殖收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是指各种畜禽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其任务是控制和消灭畜禽传染病,人畜共患病,防止疫病传播,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从而维护消费者人体健康,保障畜牧业、水产业的发展。
从事该项业务的主要有各级兽医站及经批准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所有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免税单位),为改善工作条件,壮大自身经济力量,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管理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经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业务的免税优惠。
举例某市畜牧兽医站1999年取得兽医及其药品收入60000元,配种收入8000元,房屋出租收入4000元。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进步,对于现在的社会来说有着很多的企业成长起来,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是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缴交给国家的,这个是强制规定的,企业必须遵守执⾏,那么对于⼀些营业税来说也是如此,但最近很多⼈有了解到关于营业税的⼀些暂⾏条例废⽌的问题,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和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10⽉30⽇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和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之⽇起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2年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5⽉1⽇全⾯推开。
营改增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的重⼤举措,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规模最⼤的改⾰措施,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改⾰的重头戏。
营改增对于推动构建统⼀简洁税制和消除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拉长产业链条扩⼤税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带动增加就业,起到了⼀举多得的重要作⽤,既为当前经济增长提供了有⼒⽀撑,也为今后持续发展增添了强劲动⼒。
全⾯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际已停⽌执⾏。
为依法巩固和扩⼤营改增⼤幅减税成果,国务院决定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同时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作相应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规定为增值税纳税⼈,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粮⾷、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国务院提出的文件
目录
01 温馨提示
02 条例细则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这也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 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该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本法规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细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六章
第五章
第七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 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 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_国务院令[1993]第134_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税会实务】内部招待所收取住宿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税会实务】内部招待所收取住宿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
某企业有内部招待所,不对外营业,其发生的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营支出作为费用处理。
偶尔有供应商的员工到招待所住宿,收取的住宿费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能否用作弥补招待所运营所需资金,冲减费用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该企业内部招待所为供应商员工提供住宿,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店业”的应税劳务。
向其收取货币资金,属于有偿提供旅店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财法字〔1993〕4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12.25【实施日期】1993.1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财法字[1993]40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04【实施日期】1993.08.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经济性质;(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九)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营业执照;(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国发[1993]5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国发<199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税收也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与生产增长幅度不相适应。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违反国家税法,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扩大减免税范围,自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减免税期限,承包流转税,甚至利用非法手段偷漏国家税收,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为了严肃国家税法,确保应上缴国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更好地完成今后的税收任务,增加财政收入,把国家财政赤字控制在预算数额之内,促进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向前发展,现就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税收(包括关税)减免。
今年内国家不再出台新的减免税政策,临时性、困难性减免税一律暂停审批。
属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应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审批,凡政策规定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
严格个人收入调节税代扣代缴制度,不执行代扣代缴的,由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严格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律不得减免。
二、认真清理违法越权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违反税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涉外税收政策),一律无效。
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经济开发区,一律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国家级开发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纠正承包流转税的做法。
有关税收法规(合)
有关税收法规(合)有关税收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方法》的通知〔1995年4月6日国税发[1995]06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7年4月17日国税发[1997]62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1997年4月25日国税发[1997]7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7日财税字[1997]144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4月26日财税字[1996]38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5日财税字[1996]50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23日国税发[1998]13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方法的通知〔1990年5月3日国税函发[1990]428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88]国税地字第037号〕13、关于标准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1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15、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1998]196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17、2001年营业税降低的文件??18、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申请免征房地产报告的复函〔深地税罗函19、[1999]39号〕19、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所属办事处实行总公司统一汇缴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发[1998]90号〕20、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所属罗湖、盐田办事处实行总公司统一汇缴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发[1999]68号〕#21、营业总部汇缴所得税的批复??补充税务文件: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13日国税发[1998]27号〕23、财务部、国家税务部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7月7日〔94〕财税字第027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暧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1日国税发[1998]86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9年7月14日国税函[1999]486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补贴、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1995年6月15日国税所函发[1995]007号〕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1日财税字[1995]82号〕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税字[1996]12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12日国税发[1996]203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25日国税发[1998]155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3月14日财税字[1997]0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一百三十七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_条例_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营业税(Business tax),是流转税制中的一个税种,其课税范围和纳税依据可以是商品生产、商品流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等的营业额,特殊情况下也有不计价值而按商品流通数量或者服务次数等计税的。
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20xx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5租赁业务税收问题学习笔记之三——租赁业务中营业税如何征收?
租赁业务中的营业税如何征收?--租赁业务税收问题学习笔记之三裘企阳(本学习笔记的许多基础性材料引自“税收辅导站”,谨此声明。
)一、相关规定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也是租赁公司所承担的最主要的一种流转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该暂行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有“三、金融保险业。
”税目,税率为5%,“七、服务业。
”税目,税率为5%。
其中,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中有“租赁业”。
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在1993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七、服务业”称“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租赁业……。
”“(六)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其中的“三、金融保险业”称,“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剩余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从以上规定可见,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4.21•【文号】国发[1986]48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发[198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1.财政部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会字(993)第83号
财政部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上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一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的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财政性存款"等科目。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应根据应付给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扣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缴纳营业税的核算,按本规定第二条进行会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1993年12月27日 [93]国税发149号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三)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国税外函发[1996]039号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外商投资
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
关于营业税、城建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7日穗地税发[1997]18号
十四、关于非营利性出版物刊登广告是否征税的问题
市地税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267号文)中所转发的穗府[1996]56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因特殊事业或公益事业需要在出版物上刊登广告的,须持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获准刊登广告的,不得收取工本费。
广告收入限作编印出版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对出版者取得的这种广告收入,属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广告业征税范围,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
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粤地税发(1998)6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为了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流转税部门负责,请各地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具体规定之前,暂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文规定列举的娱乐业、广告业确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和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的游艺、游乐活动场所,以及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和其他各种服务的业务。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灯箱、橱窗、霓虹灯等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广告代理属广告业范围。
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我省地税整个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我省地税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也是我省地税系统参与和支持社会义文化建设的一项具体的重要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必须高度重视。
切实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工作当成一项政治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各项工作做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