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论我国民法典应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系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核心内容

自愿原则
自主决策
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选择交易对象和条件,建立或变更民事 法律关系。
禁止强迫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的自愿决策,强迫其进行不自愿的民事 活动。
公平原则
合理均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点来处理 他们之间的纠纷。
救济弱者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以实现实质公平。
民法典为行政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 则和规范,如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等原则,对行的关系
民法典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如物权、合同、侵权等制度,为市场 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规范,民法典与经济法在调 整市场经济关系时具有互补性。
05
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民法典与宪法的关系
0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的制定和实 施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 宪法相抵触。
02
民法典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时, 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 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确保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民法典与行政法的关系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 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
03
民法典的核心内容
物权制度
01
02
03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 有权,即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 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外 界能够察知,以维护交易 安全。
合同制度
合同自由原则
民法典编纂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法律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民法典编纂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典应当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2. 保护消费者原则:民法典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尤其是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
3. 公正公平原则:民法典应当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和引导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适应国情原则:民法典应当适应中国国情,符合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同时也应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5. 保护知识产权原则:民法典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6. 保护环境原则:民法典应当保护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拓展:
除了上述的基本原则外,民法典编纂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体现中国特色:民法典应当体现中国的特点和国情,反映出中国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特色。
2. 坚持与时俱进:民法典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
3. 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应当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
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
4. 强调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典应当强调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5. 注重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民法典应当注重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尤其是在不动产交易中的保护。
民法典的编纂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社会环境,同时也需要注重保护各种所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强调合同自由和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
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它是指导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运行的基础性法律。
为了确保民法典的正确有效运行,必须遵循一些基础原则。
第一,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是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
这一原则是指在保护自由和尊严的前提下,保障人民享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第二,平等保障权利。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是平等保障权利。
这一原则是指无论社会地位、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等条件,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三,公正保障权益。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是公正保障权益。
这一原则是指在维护公正正义的前提下,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完善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基础原则是完善法律体系。
这一原则是指在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同时,逐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以上是民法典的基础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民法典运行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这些原则,促进民法典的顺利实施,保障社会公正和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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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综述

1912012年Vol.27 No.3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其它收稿日期:2012-02-16作者简介:俞海波(1988-),男,浙江宁波人,从事法律方向的研究。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法条上主要体现在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至七条之规定。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一切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在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地位平等,不因当事人的性别、年龄、种族、宗教、文化水平、经济状况、社会地位、职业等的不同而不同。
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前提。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愿、自由地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及个人的干涉。
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须均衡、公平,并因其违反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等价有偿原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交易过程中始终要遵循等价交换,促进社会交易的有序展开。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要诚实地履行义务、善意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但是该条规定其目的在于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基本原则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和民法理论均没有相应的概念和术语,但其在法律条文中有此描述。
如《日本民法典》第一条规定,“私权必须符合公共福祉。
权利行使及义务履行必须遵守信义,以诚实为之。
”大陆法系国家崇尚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原则和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界限清晰,重规则而轻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确定性和灵活性的有效结合,同等重要,将遵循现有法律和创新新法有机的结合起来。
就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原则而言,其已经突破了民法的范畴,成为各法律所要保障的首要前提。
《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及基本原则

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 (一)对人的效力 •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二)对空间效力 • 属地法为原则,属人法为例外。
•例:广州的甲在日本旅游时,借了5万元给一起出游的乙。回国后两 人因为这个借款合同发生纠纷。 •问:本案能否适用我国民法调整?
(三)对时间效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公布之日或之后一定时间生效。
• 合法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
2、民法的解释
• (1)概念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
适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
• (2)具体类型 • A 立法解释(我国目前没有) • B 司法解释(最高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具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所作出的解释。) • C 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从制 定到实施所贯穿始 终的根本准则。
绿色
不违反法 律、公序
良俗
保护民事 主体合法
权益
民法基 本原则
平等 自愿
诚信
公平
(一)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已完成) • 第二步: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正在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它规定了人民在私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人民权益,并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法律。
一、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环境。
民法典要求法律对人民平等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中得到保护和维权。
同时,民法典还要求法律保持公平和正义,确保具备较强的公正性,不会对人民权益进行歧视或侵犯。
二、注重保护个人和家庭权益。
民法典强调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格权等。
同时,民法典对家庭的保护也非常重要,为家庭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婚姻、亲子关系、家庭财产等。
三、规范经济关系和市场秩序的发展。
民法典要求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确保各方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中享受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民法典还要求市场秩序的稳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平交易。
四、确立和保护合同自由原则。
民法典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确保合同的自由订立、履行和解除。
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平等自愿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自愿参与,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其意愿和意愿。
二、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关系中,违约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当事人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追究和赔偿。
三、保护期望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当事人的合理期望进行保护,即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精神和交易习惯合理期望的保护。
四、善意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民事关系当事人应该保持善意的行为,遵守交易习惯和道德规范。
五、责任追溯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时,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追溯期限,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尊严。
因此,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尊重个人利益,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的待遇。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编纂应当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在处理个人和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时,必须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编纂民法典应当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继承和发扬我国法律的优良传统和经验,确保法律条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四、合理解决矛盾和纠纷。
民法典编纂应当以解决矛盾和纠纷为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五、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
民法典编纂应当强调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防止法律的空转和失效,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总之,民法典编纂应当以保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合理解决矛盾和纠纷,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为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指导方向和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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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2期 山 东 大 学 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00No.2论我国民法典应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系刘士国(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摘要:将要制定的我国民法典,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出发,总结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理顺民法基本原则的逻辑关系,重新构筑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本文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应由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五项原则构成。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法典;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839(2000)02-0059-05On the System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o be Providedfor in the Civil Code of P.R.ChinaL IU Shiguo(Faculty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Abstract:To enact a civil code in China,the needs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 y must be taken asthe starting point,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in the making the G 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should be summarized,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be coordinated logically and the sys2tem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be reconstructed.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holds that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of our country should comprise of such principles as equality,autonomy,public policy and bona fide as well as the prevention of the abuse of rights.K ey w ords:market economy;civil code;fundamental principles制定于1986年的我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中某些规定越来越显得不完善甚至不合时宜,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已被适时的提到立法日程。
这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典,应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无疑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仅就此试作探讨。
收稿日期:1999212229作者简介:刘士国(1954-),男,山东禹城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构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出发点或客观依据构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出发点或客观依据,应有以下几点: (一)历史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定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将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影响,立法者将依此条件针对社会的根本问题确立法律的原则,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
资本主义初期的立法,面临反封建和巩固革命成果,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任务,形成了民法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
当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完全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已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由权利本位的法发展为社会本位的法,近代私法三大原则得以修正,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出现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这一历史的启示在于,有些贯穿于民法某一领域的原则由于其历史任务的重要性便可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如过错责任,虽仅贯彻于民事责任甚至主要是限于侵权法领域,但因其反封建责任诛连,实行个人责任,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主要是合同自由,包括婚姻自由,这后者就有反封建的意义,而前者最有意义的是雇佣契约,是工人出卖劳动力和资本家雇佣工人的自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契约自由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所有权绝对是为了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以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因此是资本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制定的历史背景,是改革严格的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因此,等价有偿和遵守国家计划被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等价有偿原则,是针对改革前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如某些工业品价格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1]和无偿调拨规定的,现在制定民法典,已没有这种针对性。
等价有偿原则的确立,也与当时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改革目标有关,民法理论上则受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说的影响。
现在看来,它不仅不能贯彻民法的各个领域,甚至不能贯彻债法的领域,而仅仅是有偿合同的特征。
资本主义民法没有讲等价有偿原则,没有影响合同法的实施。
等价有偿是价值规律问题,没有必要再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不言而喻的。
国家计划指导原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当然不能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在一定范围仍起作用。
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特别是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经济基本是计划经济,但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一原则,并未影响法西斯经济政策的执行。
取消等价有偿和国家计划原则,不会影响价值规律和国家计划在民法领域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突出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则显得尤为必要。
(二)立法经验: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扬弃与发展 如前所述,民法通则由于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计划原则已过时,等价有偿不宜再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另一方面,或者说是主要的方面,则在于民法通则必定是发展商品经济的产物,一些反映商品经济规律或法律需求的原则规定,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甚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作用更突出,适用范围更广。
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这是因为商品经济仅指以交换为目的而进行生产,只有商品的市场化,而市场经济是指依靠市场力量配置资源,不仅包括商品的市场化,而且包括劳动力、服务、资金、技术、产权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调整的平等关系比单纯的商品经济广泛得多,平等原则的作用必然比此前增强。
自愿原则亦是如此,市场经济更多地排除了计划手段的干预,自愿原则的适用范围空前广泛。
诚信原则的作用也比以往重要。
这些原则,必然被将要制定的民法典承袭与发展。
(三)逻辑定位:理顺基本原则及基本原则与其他原则之间的关系 首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是否限于“民事活动”范围,涉及到对基本原则功能的认识。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中除第5条关于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外,均将基本原则限定在“民事活动”的范围。
这是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则涵义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而立法、执法均非“民事活动”。
故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宜加上“民事活动”的限制语,而应径行规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其次,民法通则关于基本原则的某些规定,相互间的逻辑关系是不明确的。
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第7条规定了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而尊重社会公德应是有关道德规范法律化的首位原则,诚实信用则属其下位原则,民法通则的规定则没有表明并且颠倒了这种逻辑关系。
再次,处理好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分则某一编基本原则的关系,也是制定中国民法典所应研究的重要问题。
如自愿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诚信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绝不可将分则某编的原则当作民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一点,就是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也应加以区分。
如民法通则第1条关于立法的目的首先规定了“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的内容,第5条又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说民法通则基于制定前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特殊历史现象有针对性地也有必要作出重复规定的话,那么,现在制定民法典是否还有这种历史针对性,是否还要作出重复规定就值得考虑了。
实际上,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作为基本原则而作为立法目的规定就足够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不可能是民事活动的原则,因为保护是指国家保护,当事人自己则无法进行这种“保护”,既然不是民事活动而仅仅是立法、执法的准则,它就不符合基本原则的涵义,就没有必要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构我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应由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五项原则构成。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民法既然调整平等的社会关系,民事立法、执法及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就必须以平等为准则。
平等原则,首先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就公民而言,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法人而言,是指不同法人仅具有与自身活动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管公民和法人,他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其次,平等是指法律保护平等,即对公民和法人“一体保护”。
特别是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要一体保护,在时效的适用上和保护程度上不应有所区别。
再次,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于平等保护,在我国民法学界并非认同。
众所周知,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第1款),而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却无此规定。
这是因为1982年宪法仍以对国家财产特殊保护为依据,也有相对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以强调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意义,而民法通则调整的平等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不能对国家财产给予特殊保护,无论何种所有制的财产,民法都给予充分的保护,其保护方法和程度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在于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并不在于其保护方法和程度上有什么特殊。
这样一种认识的转变是一种进步,但仍有人对此不能理解,认为民法通则未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一种失误。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公有制和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私有经济不再被认为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就进一步为制定民法典时坚持和发展民法通则的平等保护规定消除了疑虑。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并且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