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
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事业单位差旅费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会议等费用支出。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保障公务出行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制定了相应的差旅费标准。
以下将对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通费。
1. 飞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机票费用,按照经济舱标准报销,不得超过公务舱标准。
2. 火车,出差乘坐火车的硬座或硬卧车票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3. 汽车,出差乘坐汽车的车费,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但应当提供相关的交通工具票据。
二、食宿费。
1. 住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按照当地经济型酒店标准报销,不得超过星级酒店标准。
2. 餐饮,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按照当地市场价位报销,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
三、通讯费。
1. 上网费,出差期间的上网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2. 电话费,出差期间的电话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但应当提供相关的通讯费用票据。
四、会议费。
1. 会议注册费,出差期间参加会议的注册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2. 会议材料费,出差期间购买会议材料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但应当提供相关的会议材料票据。
五、其他费用。
1. 合理的差旅补贴,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差旅补贴,但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
2. 其他必要费用,出差期间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保险费、行李托运费等,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但应当提供相关的票据。
事业单位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同时也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做到节约使用。
希望各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差旅费标准,规范差旅费的报销管理,确保公款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我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研究
我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研究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两大支柱,在现代国家财政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成为改革非税收入属地化管理体制和促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有利于集中税费收入数据,提升财政治理能力,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统一要素市场,与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度关联,对于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有着显著重要作用。
一、非税划转的背景及意义(一)非税收入的内涵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税收共同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根据财政部2016年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
依据财政部《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共有10大类,全国层面的非税收入共有371项。
非税收入具有种类项目多、征收主体多、缴费对象多、缴费环节多、政策口径多的“五多”特点。
此外,多数非税收入也具有有偿性和专款专用的特点。
(二)全国非税收入的整体情况财政部数据显示,近5年来,全国非税收入逐年增加,由2017年的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亿元,年均增长率为9.69%,超过税收收入年均增速5个百分点。
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呈波动性上升态势,其中2021年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43.50%。
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在全部非税收入中占绝对主体地位。
以2021年为例,按照预算管理分类构成来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占全部非税收入的比重为3.89%,占比最小;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占全部非税收入的比重为22.41%,政府性基金收入占全部非税收入的比重为73.70%,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合计占了96.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二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局 (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范管理航空运输业、实施航空安全和空中交通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任务等职责划入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航空安全监管、规范航空运输业、通用航空管理的职责,保障民航安全,促进民航行业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
行政事业活动费开支标准
行政事业活动费开支标准行政事业活动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组织在履行公务、开展事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为规范行政事业活动费开支,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合理和规范,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费用开支标准。
一、差旅费方面的标准:1. 出差交通费:根据不同出差地点及交通方式,包括飞机、火车、汽车和公务船等,根据当地交通标准或者财政部门规定进行报销。
2. 住宿费:根据不同地区设立不同的住宿标准,包括宾馆、酒店、公寓等,以合理的价格范围内结算费用。
3. 出差餐费:根据不同地区设立不同的餐费标准,包括早、中、晚餐以及零食等,并按照实际消费情况进行合理报销。
二、会议费方面的标准:1. 会议场地费:根据会议规模和举办地点的不同,设立不同的场地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消费情况进行核算。
2. 会议用餐费:根据会议持续时间和参与人数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用餐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消费情况进行核算。
3. 会议材料费:根据会议所需的资料和文具用品,合理设立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消费情况进行核算。
三、职工工资和福利方面的标准:1. 职工工资:根据岗位级别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不同职工的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发放。
2. 职工福利费:包括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缴纳和发放。
四、办公设备和耗材方面的标准:1. 办公设备采购费:根据实际需求和设备种类,制定不同设备采购费用标准,并按实际购买情况进行核算。
2. 办公耗材费:包括纸张、墨盒、笔、文件夹等日常办公耗材,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消耗情况进行核算。
五、宣传推广费方面的标准:1. 广告宣传费:根据宣传的媒体平台和宣传形式,设立不同广告宣传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核算。
2. 网络推广费:根据网络推广渠道和推广规模,设立不同网络推广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核算。
六、其他费用方面的标准:1. 文化体育活动费:根据实际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设立不同费用标准,并按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7•【文号】财工字[1996]37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73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特制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机场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机场建设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为:乘坐国内民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民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70元人民币(不含旅游发展基金)。
第三条机场建设费由各机场负责代收,在“应上缴机场建设费”科目中单独核算。
第四条机场建设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直属机场,各省(区)管理局、各单列机场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财政部门指定的预算科目,每月8日前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由地方直接管理的虹桥、厦门、深圳、珠海、三亚、襄樊等机场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每月8日前按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缴入国库的机场建设费按以下办法拨付: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由民航总局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根据机场建设费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民航总局收到机场建设费后,根据国办发[1995]57号文件精神,民航总局集中部分作为全国机场建设的调控资金,机场留成部分,由民航总局下拨机场,由各机场与当地政府协商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发改价格[2004]90号)民航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民航总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等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并核发国籍登记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首次登记费标准: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小于50000公斤(含50000公斤)的,每架次 10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大于50000公斤的,每架次20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时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05.09•【文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机关各部门:为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为民航“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研究制定《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民航局2020年5月9日附件民航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民航领域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民航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民航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细则所称营商环境,是指民航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廉洁高效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民航良好发展环境。
第五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报刊媒体、专家解读等多种形式,按职责分别对所出台的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运行、行业监管、简政放权、税费补贴等方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加强宣传,便于民航市场主体执行和利用行业政策。
第六条民航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七条支持民航各类行业协会参与营商环境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八条民航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逐步缩减民航领域不合理的准入限制措施。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1、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2、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3、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4、支票手续费每笔不超过1元5、支票挂失费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6、支票工本费每份0.4元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发展改革委、银监会银监会否否否政府定价(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不高于0.45%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发改价格〔2016〕557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指导价二、征信服务收费(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指导价(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三)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否否否政府定价(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30元/件年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10元/件次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六)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10元/件次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是否否政府定价三、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具体收费项目详见相关文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信部电〔2003〕4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否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四、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一)机场航空性业务收费1、起降费2、停场费3、客桥费4、旅客服务费5、安检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07〕159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民航发〔2013〕3号民航发〔2017〕18号(二)机场地面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17〕18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指导价(三)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16〕47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定价(四)民航空管服务收费1、进近指挥费2、航路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08〕2号民航局民航局是否否政府定价民航发〔2012〕59号五、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一)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1、引航(移泊)费2、拖轮费3、停泊费4、围油栏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是否是政府指导价(二)货物港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是否是政府定价(三)港口设施保安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是否是政府定价注: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3.征信服务收费等项目,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4.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19年底。
机场公司收费管理制度
机场公司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场公司的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经营效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管理制度。
二、收费依据1. 收费依据:机场公司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及机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必须合法有效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 收费标准:机场公司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适时调整。
3. 收费范围:机场公司的收费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输送驾驶员、旅客等。
三、收费项目1. 航空公司收费:对航空公司使用机场设施、服务的费用进行收费。
2. 输送驾驶员收费:对输送驾驶员使用机场设施、服务的费用进行收费。
3. 旅客收费:对旅客使用机场设施、服务的费用进行收费。
四、收费管理1. 收费管理人员:机场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及执行工作。
2. 收费记录:对每笔收费应当建立详细的收费记录,保留相应的票据及凭证。
3. 收费监督:机场公司应当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4. 收费纠纷处理:如出现收费纠纷,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五、收费标准调整1. 收费标准调整的程序:机场公司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公示,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 收费标准调整的原则: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确保合理合法。
六、收费使用1. 收费使用范围:机场公司应当将收费用于设施维护、服务改善等方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2. 收费使用报告:机场公司应当定期对收费使用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相关部门及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制度的行为,机场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停职等措施。
八、附则1. 本收费管理制度由机场公司收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收费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对公司所有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以上就是机场公司的收费管理制度,希望可以有效规范机场公司的收费行为,保障公司的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和收费文件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和收费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7.27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594号
•【施行日期】2016.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和收费文件的通
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青藏铁路公司、青海机场公司,青海邮政公司: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政办〔2015〕202号),我省地方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运输价格,铁路、民航、邮政延伸服务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
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管理有关要求,我省土地价格评估、资产评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会计师服务、税务师服务等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我省铁路护路联防收费、无线电设备检测收费以及新闻出版、文化、铁路、科技、林业、税务、机要档案、外事侨务、人民银行、烟草专卖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取消。
经研究,现将我省部分价格和收费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附后)。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864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综合类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法制类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税收类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8号)108.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1号)1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9号)110.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4号)111.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112.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113.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2号)114.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9号)115.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116.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117.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8.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119.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9号)120.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号)121.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122.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123.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6号)12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1号)125.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75号)126.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12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128.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129.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130.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131.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132.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6号)133.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34.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135.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6号)136.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137.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138.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139.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6号)140.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8号)141.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142.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1995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219号)143.关于追加计划内进口聚乙烯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指标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9号)144.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145.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146.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1995年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4号)147.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148.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的农药中间体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1号)149.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5年6月6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31号)150.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151.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农药征免进口税收的通知(1995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0号)152.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8号)153.关于明确尼龙弹力丝对台贸易调节税税率问题的函(1995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2号)154.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155.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按5%征收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1号)156.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3号)157.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6号)158.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159.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0号)160.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161.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2号)162.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163.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2号)164.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165.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166.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3年10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167.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2年12月2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8号)168.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1992年7月17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169.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申请和颁发
民⽤航空器标准适航证申请和颁发⼀、适⽤范围 本指南适⽤于民⽤航空器标准适航证的申请和颁发。
⼆、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政许可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6⽉1⽇起施⾏)。
《民⽤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2017年7⽉1⽇起施⾏)。
《民⽤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2008年1⽉14⽇颁发,2008年4⽉14⽇起实施)。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标准适航证的民⽤航空器必须⾸先按照《民⽤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登记;适航证申请⼈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或占有⼈。
(⼆)申请标准适航证的民⽤航空器必须按照CCAR—21R3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
禁⽌性要求 申请材料未满⾜局⽅要求的情况下不予许可。
⼋、申请材料⽬录 (⼀)按特殊程序申请标准适航证应当提交以下⽂件: 1.《适航证申请书》。
2.航空器设计批准。
3.航空器制造批准。
4.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5.《使⽤过航空器预检单》、《使⽤过航空器预检报告》和适航检查计划(适⽤于使⽤过航空器)。
6. 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按正常程序申请标准适航证应当提交以下⽂件: 1.《适航证申请书》(适航监察员签署适航检查结论)。
2.航空器设计批准。
3.航空器制造批准。
4.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5.《民⽤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适航监察员签署)。
6.《民⽤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报告》(适航监察员签署)。
7.出⼝适航证(适⽤于进⼝航空器)。
8.《使⽤过航空器预检单》和《使⽤过航空器预检报告》(适⽤于使⽤过航空器)。
9. 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2018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年修订)
中央定价项目
注:1、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中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和银行汇票工本费6项暂停收取,免收本行个人现金转账汇款手续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2、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自2020年1月1日起放开;
3、征信服务收费等项目,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
北京市定价项目
天津市定价项目
备注:政府定价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参照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管理。
河北省定价项目
上海市定价项目
安徽省定价项目
福建省定价项目
江西省定价项目
山东省定价项目
河南省定价项目
广西自治区定价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
海南省定价项目
重庆市定价项目。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30元/件·年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10元/件·次
发改价格规 〔2019〕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行业主 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 是否涉 政审批 进出口
前置 环节
银监会 否 否 否
环节服务收费
(三)民航飞行
校验服务收费
(四)民航空管 服务收费
(一)船舶进出
港、靠离泊服务 五、沿海、长 收费 江干线主要港
口及其他所有
对外开放港口 (二)货物港务 的服务收费 费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信部电〔2003〕
454号、工信部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电管函〔2009〕 243号、工信部 电管〔2013〕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交水规 〔2019〕2号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 发展改革委 部
是
否
是
注: 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2年底。
—4—
〕557号
人民银行
不超过3.25元);
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
不超过3.25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 〔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 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
交水规 〔2019〕2号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行业主 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8•【文号】国办发[1998]71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国办发〔199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部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行政权力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对高度集中的行业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加强飞行安全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航空运输市场管理和机场安全运行管理以及民航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政策、依法监督等行业管理职能,将民用航空保险的管理职责、组织进行民航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职责、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能和受理用户投诉的职责交给民航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用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程。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1.19•【文号】国办发[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1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保证安全的目标,建立与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实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行政管理体制。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在所辖区内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一)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总局下设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为: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正司局级机构。
在北京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在沈阳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在上海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和山东省;在广州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在成都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在西安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省;在乌鲁木齐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23施行日期2015.10.23文号琼府〔2015〕89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3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海南省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一级市场批发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销售市场的差价标准二、三级市场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市、县(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污水处理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交通运输琼州海峡港口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5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6教育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出版部门7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8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托养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费、护理费等。
行政事业单位费用用开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综合性费用开支标准一、会议费开支标准(一)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指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指由县委、县政府召开,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各乡镇党代会、人代会。
三类会议,指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由县直部门主办,各乡镇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其他会议,指除以上三类会议以外的会议。
(二)经费拨付一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专项核批。
二类和三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财政局核拨,同时主办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
其他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三)开支标准会议经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
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后,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的范围内椐实支付。
(四)经费管理各类会议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开支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凡属集中采购的各类会议经费,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会议召开点。
县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部门单位会议经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有关规定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二、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县直机关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90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料、组织等各项费用。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异地参加培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等,按照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二)各类培训原则上要求在县级机关定点的县内培训机构举办。
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同类定点场所的系统内培训中心,经规定程序确认后可作为本系统的培训场所。
县直机关不得在上述规定场所以外举办培训。
(三)培训费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凡属集中采购的培训费由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至培训点。
适航认证费 基本费率
5
按CCAR29部审定的飞机
80/106Leabharlann 按CCAR27部审定的飞机
40/5
7
一般初级类航空器
40/5
8
其他类别航空器
根据该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座位数以及该航空器结构和系统的复杂程度参考上述1—7的标准核定,但一般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9
使用过航空器
对于使用过航空器,应根据其使用情况及加改装情况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人工时数
10
发动机
发动机根据其最大推力或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11
螺旋桨
螺旋桨根据其最大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时)
12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根据其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重要性以及需要检查的数量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日)
收费标准:
顺序
类别
标准人工
(人时/人日)
1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200以上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96/12
2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200的运输类飞机
80/10
3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以下的运输类飞机
64/8
4
按CCAR23部审定的飞机
适航认证费 基本费率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第四(四)部分(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第四(一)部分(民航发〔2012〕63号)
关于适航检查收费事项的有关通知(民航明传电报[2013]259)第五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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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等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并核发国籍登记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时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四)补办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20%计收。
(五)注销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进行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四)优先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
三、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向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四、适航审查费
(一)型号合格审查费
对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型号合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航空器(包括定翼机、旋翼机、气球和飞艇等)
最大起飞全重(公斤)基本费率(元)每公斤费率(元/公斤)
2730(含2730)以下2800.15
2730—5700(含5700)4630.09
5700以上5750.07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起飞全重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飞机额定最大起飞全重(下同);人数指对审查项目指定、委派或聘请的审查工作人员数(下同);天数指对审查项目的审查天数,每个工作日按八小时计算(下同)。
2.发动机
最大推力(公斤)最大功率(千瓦)基本费率
(元)
每公斤(千瓦)费率
(元/公斤,千瓦)
推力2000(含2000)以下1110.13 2000以上2570.06
功率2000(含2000)以下1470.11 2000以上1830.09
发动机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千瓦)费率×
最大推力(功率)]×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推力(功率)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发动机最大额定起飞推力(功率)(下同)。
3.螺旋桨
最大功率(千瓦)基本费率(元)每千瓦费率(元/千瓦)
1000(含1000)以下780.08
1000以上940.06
螺旋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千瓦费率×最大功率)×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功率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螺旋桨最大额定功率(下同)。
4.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航化产品、航空油料或委任单位代表合格审查费
对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设计批准认可证、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或委任单位代表证等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航化产品、航空油料或委任单位代表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航化产品、航空油料或委任单位代表合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170元/人天×人数×天数
(二)型号更改审查费(包括所有产品)
对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更改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型号更改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200元/人天×人数×天数
(三)生产许可审查费
对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生产许可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生产许可审查费=200元/人天×人数×天数
2.材料、零件、机载设备和航空油料生产许可审查费=170元/人天×人数×天数
对国内制造单位进行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有效性复查,按初次申请收费标准的50%计收。
(四)适航检查费
1.初始适航检查费
对申请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适航批准标签等,或民用航空局认为有必要对其航空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适航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收取适航检查费的收费标准为:(1)对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实施初始适航检查收取的初始适航检查费的收费标准按工时计收,每人工时收费标准为200元。
航空器根据使用状况、加改装情况来确定人工时数;发动机根据推力和功率分别确定人工时数;螺旋桨根据最大功率确定人工时数。
(2)材料、零件和机载设备初始适航检查费=150元/人天×人数×天数
2.持续适航检查费
对运行中的航空器进行持续适航检查,按检查航空器的运行类型和复杂程度收取持续适航检查费的收费标准按工时计收,每
人工时收费标准为200元。
(五)特许飞行审查费
对申请特许飞行证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特许飞行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特许飞行审查费=200元/人天×人数×天数(六)维修许可审查费
对申请维修许可证及其变更的维修单位进行审查,或对已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许可证有效性复查,按照审查的项目收取维修许可审查费的收费标准按工时计收,每人工时收费标准为200元。
(七)国际合作审查费
对外国当局委托的审查,按照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收取国际合作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以上适航审查费中涉及具体人数、天数、人工时数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同时,上述规定的适航审查费,不包括到现场审查所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适航审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由被审查单位和个人支付。
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本着节俭的原则进行规范。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民用航空器等的其他审查、登记等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得由被审查单位和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