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任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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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在当今的商事谈判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往往会通过扩张或限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把控项目进度,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时,当事人往往会忽略法律对解除权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而一旦出现该种疏漏,将会导致解除权约定无效,不但不能保护自身权益,有时甚至会造成支付巨额违约金且仍无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为此我们总结了几个案例,对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了梳理,供您参考。

一、“某方可以任意解除该协议”是否有效?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现《合同法》所涉及任意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有:不定期租赁合同(第232条);承揽合同(第268条);货运合同(第308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保管合同(第376条);委托合同(第410条)。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合同中对于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主体也是有明确限制的,需要参看具体的规定。

而对于除上述合同之外的合同,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任意解除权又该如何处理呢?通说认为,任意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

并且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根据该合同严守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任意解除权,便可能会引起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稳定。

因此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无效。

对此(2014)宜徐民初字第0048号案件,明确进行了说明“允许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稳定性的立法目的。

”故而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无效。

二、“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是否可以排除任意解除权?既然合同双方不能设立任意解除权,那么是否可以进行限制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我们得到了肯定的观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中【案号:(2015)民申字第990号】明确表明“就案涉有偿合同而言,该条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予以排除。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与风险提示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与风险提示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及效力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在当今的商事谈判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往往会通过扩张或限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把控项目进度,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时,当事人往往会忽略法律对解除权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而一旦出现该种疏漏,将会导致解除权约定无效,不但不能保护自身权益,有时甚至会造成支付巨额违约金且仍无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一、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及对应法规目前,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居间)合同,承揽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货运合同,标的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技术开发合同。

在实务中,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有很大争议。

目前并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不少地区出台裁判指导文件对此予以否定。

对于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相对于原《合同法》进行了适当限制。

(一)承揽合同《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将随时解除合同限定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也就意味着,承揽人如果完成了大部分工作,定作人也是可以解除的。

(二)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任意解除权。

除了第933条,《民法典》第25章“行纪合同”中的第960条、第26章“中介合同”第966条都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其中,“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是《民法典》新增的。

可见,行纪合同、中介(居间)合同也可能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而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合同编》新增的合同类型,规定了业主一方的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一节讲义

承揽合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一节讲义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述(一)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

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人是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人是定作人。

依所承揽的工作内容之不同,承揽合同可分为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1.加工合同。

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依定作人之要求为其进行加工并交付成品,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例题】某三星级饭店与木器加工厂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木器加工厂使用饭店提供的优质木材并按其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盆景架子。

合同签订后,木器加工厂积极准备履约,不料又接到饭店的解除合同通知。

木器加工厂表示反对,并起诉到法院。

此案应当如何处理?[答疑编号504187130101]『正确答案』这是一个加工合同,该饭店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木器加工厂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合同。

指承揽人依约自备材料,并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对材料进行加工,依定作人之要求制成特定成品并将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在于材料提供方不同,前者由承揽人提供,后者由定作人提供。

【例题】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甲用自己准备的材料按乙提供的图纸制作一批“衣服撑架”。

后因甲制作的“衣服撑架”与图纸不符,双方产生争议,甲认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乙认为是承揽合同。

甲、乙之间有什么合同?[答疑编号504187130102]『正确答案』甲、乙签订的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所以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3.修理合同。

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由承揽人修理,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动将之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

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

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不定期租赁合同: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

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即可解除合同。

2. 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 承揽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 货运合同:托运人同理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需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给收货人之前行使。

5. 保管合同: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权,而保管人在未约定保管期限或约定不明的时候才有任意解除权。

除了以上提到的合同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合同也可能具有任意解除权,例如不定期合伙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肖像许可合同等。

然而这些合同类型并不常见,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来判断。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中的疑难问题解读⼀、《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内容:⼀是第⼀款以列举的⽅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导致合同⽬的⽆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形。

⼆、适⽤法定解除权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在合同履⾏完毕之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事由时,⽴法者赋予了法定解除权双重功能,⼀⽅⾯其作为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防⽌滥⽤合同解除权随意击穿“合同严守”原则,意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另⼀⽅⾯在合同⽬的不能实现时,其为当事⼈提供法定的救济⽅式。

(⼀)法定解除权的核⼼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当事⼈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的履⾏利益落空,合同已⽆继续履⾏之必要。

(⼆)解除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法定解除权作为⼀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是受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使期限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关于解除权的⾏使期限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法定期限,⽐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30⽇内未⾏使的,解除权消灭。

⼆是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使期限,这是解除权与同为形成权的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对于撤销权,当事⼈不能约定⾏使期限,只能在法定期间内⾏使。

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时,有两条处理规则:其⼀,在经对⽅当事⼈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解除权即告消灭;其⼆,⾃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也即消灭。

什么是承揽合同6篇

什么是承揽合同6篇

什么是承揽合同6篇篇1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向他人委托或承担一定工作任务,并且必须完成工作任务的一种合同。

承揽合同的本质是服务合同,是一种关于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委托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及承诺完成工作任务。

承揽合同是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特点:1.自愿性:承揽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没有一方被迫签订合同。

2.平等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地位平等,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压迫或任意支配的情况。

3.互利性:承揽合同是建立在双方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委托人得到服务,承揽人得到报酬。

4.诚实信用:当事人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必须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承揽合同的内容:1.委托事项:承揽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委托人委托的具体工作任务,明确任务的内容、范围、要求等。

2.服务报酬:承揽合同中必须规定报酬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标准等。

3.履行期限:承揽合同中必须规定工作任务的履行期限,明确工作任务的完成时间。

4.违约责任:承揽合同中必须规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明确违约的后果和赔偿方式。

5.解决纠纷:承揽合同中必须规定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

三、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承揽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

当事人应该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未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承揽合同的约定,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

在缔结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保障双方权益,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当事人在履行承揽合同时应诚实守信,尽职尽责,积极完成委托任务,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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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包人)承担按照客户的意愿进行某一工程、商品或服务的完成,为此获得一定的报酬,另一方(委托人)为此支付相应的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

2006司考题
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 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 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 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 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 服 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 留置权 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
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261条 1)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定作人交 付工作成果; 2)承揽人应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关于定作物的权利移转问题: A.定作物是动产的 ①定作人提供材料的 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 ③由双方提供材料的 B.定作物是不动产的——无论材料由何方提供,定 作物所有权均由定作人取得。
第七章
第一节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概述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罗马法、法民:承揽合同属于广义的租赁合同(劳务租 赁)。 德、日、台:将承揽、租赁并列为独立的有名合同。 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承揽、租赁均为独立的有名合同; 2.承揽合同是若干完成工作合同的总称; 3.一些本质上属于承揽的合同已成为独立的有名合同。
1.加工合同:是指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 人以自己的技术、劳务进行加工,定作人接受成品并 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 的材料、技术完成工作,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 的合同。 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损坏的物品, 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继续教育学习题库-民法

继续教育学习题库-民法

1(20分)、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

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

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

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3(6分)、法人以何处为住所?
A、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登记地
C、注册地
D、主要纳税地
9(6分)、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A、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
B、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
C、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D、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10(6分)、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是
A、6周岁
B、8周岁
C、10周岁
D、18周岁
3(6分)、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 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 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 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 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 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 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侵权责任法口诀

侵权责任法口诀

各科口诀记忆侵权法的口诀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违法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无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常法定,不违法(律)公(序良俗)可约定。

参照排除犯罪性(事由),授权防卫与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过错(受害人+第三人)意外。

第三人故意重大(过失),完全过错可排除。

受害人有错自负,双方都错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范围广,(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重(大过错)相抵,法院可以职权定。

共同加害构成(要)件:多人过错直接(结)合,致害同一有因果。

直接结合连带责,间接结合按份责,违法阻碍要记牢。

教唆帮助施侵权,参照共犯来解决。

共同危险(不知)何人侵,一起承担连带责,举证无因果(关系)免责,对外连带内按份。

共同诉讼不可分,部分免除全部减,法院应告知后果。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职务侵权法人替(代责任),利用职务就认定。

擅自委托违(反)禁止,法人并不担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替(代责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雇主事后可追偿。

授权以内(与履行职务)内相联,擅自委托违(反)禁止,雇主应该担责任。

一般雇员第三人,雇员过错共(同)被告。

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同时请求第三人。

雇主赔偿可追偿,发包(人明显)过错阿要连带。

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起诉,应参加未(参加保险)用工伤。

义务帮工被帮赔,明确拒绝不负责,硬要受伤予补偿,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

高度危险故意免,重大过失可以减。

污染环境3年期,不可抗力采(取)措施,受害/第三人错免,行政处理民诉选。

地面施工过错推(定),证明警告可免责。

合同法作业(涵答案)

合同法作业(涵答案)

单选题第1题(2.0) 分某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条款,但确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A、罚金B、违约金C、赔偿金D、违约金和赔偿金第2题(2.0) 分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A、6 个月B、1 年C、2 年D、3 年第3题(2.0) 分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保管合同D、借贷合同第4题(2.0) 分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A、由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B、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5题(2.0) 分甲出售汽车给乙,下列属于甲应当承担的从给付义务是A、交付汽车B、转移该车所有权C、提供必要的条件D、告知该车已存的危险第6题(2.0) 分甲欠乙100万元,丙欠甲50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

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乙有权直接找到丙,向其要求行使代位权B、乙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向甲偿还50万元C、乙只能以甲的名义行使代位权D、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权第7题(2.0) 分甲汽车销售公司欠乙运输公司运输费15万元,而乙运输公司欠甲汽车销售公司汽车款10万元。

现在甲汽车销售公司的欠款已到期,乙运输公司欠款已过诉讼时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汽车销售公司有权主张抵销B、甲汽车销售公司抵销必须经乙运输公司同意C、乙运输公司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得抵销D、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第8题(2.0) 分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形式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第9题(2.0) 分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第10题(2.0) 分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A、有效成立B、可变更可解除C、无效D、可撤销第11题(2.0) 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A、买受人承担B、出卖人承担C、担保人承担D、第三人承担第12题(2.0) 分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二者都是有偿合同B、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C、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而无须承担责任D、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严格责任。

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清单

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清单

一、什么是承揽合同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2、主要特征:2.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地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2.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2.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

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类型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建法规【HX】-精讲通关(6)相关合同制度

二建法规【HX】-精讲通关(6)相关合同制度

A. 为了做好售后服务,乙可以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B. 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甲应当先行预付
C. 甲不及时提供图纸、材料或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乙可以立即解除承揽合同
D. 甲可以随时解除、变更合同,造成乙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答案】D
2Z204032 买卖合同(2 分)
【动产交付方式,1 分】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16 一级/19 二级)
4. 施工企业甲将自己的一台挖掘机出售给施工企业乙,并在签订合同当日乙支付了合
同价款。但是合同约定甲继续使用挖掘机 4 个月,并按月给乙支付租金。该买卖合同的标的
物交付方式属于( )。
A. 简易交付
B. 占有改定
C. 指示交付
D. 拟制交付
【答案】B
2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 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例题】 8. 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选择,向乙公司购买了 1 台大型设备,出租给甲使用。甲在该 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 能正常运行,关于该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丙应当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B. 若甲破产,该大型设备属于甲的破产财产 C. 甲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乙索赔 D. 租赁期满,甲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所有融资租赁的题目,做题的方法就是一句话“丙只管钱不管货”,以不变应 万变。 【例题】 9. 甲施工企业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丙与甲指定的乙厂签订设备买 卖合同。乙向甲交付该设备,但比买卖合同约定期限晚了 2 个月,造成甲工期延误。使用过 程中,因设备自身故障造成两名工人受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工期延误的损失可以直接向乙主张 B. 甲工期延误的损失应当向丙主张 C. 工人受伤的损失由甲承担,甲可以向丙追偿

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

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

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任意解除权的概念与特点
二、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及其应用
1.委托合同
2.雇佣合同
3.租赁合同
4.承揽合同
正文
一、任意解除权的概念与特点
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需对方同意,只需通知对方,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一般不会给对方造成损失,因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及其应用
1.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无需经过受托人的同意。

例如,甲委托乙购买一件商品,甲在乙购买商品之前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2.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中,雇主可以随时解除雇佣关系,而无需经过雇员的同意。

例如,甲雇佣乙为其提供家政服务,甲在乙提供服务期间可以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3.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甲或乙在租赁期间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4.承揽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无需经过承揽人的同意。

例如,甲委托乙承揽一项工程,甲在乙完成工程之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任意解除权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

这些合同类型的任意解除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负有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义务,即双方负有对价给付关系,因此为双务有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对合同形式法律没有特别要求,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2)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这里的工作成果是劳务的物化体现而非劳务本身。

(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承揽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其种类主要有:1.加工合同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承揽人按照具体要求进行加工制作,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例如服装店的来料加工,为他人装裱字画等就是典型的加工合同,这也是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2.定作合同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用自己的物料制成成品或者半成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

如定作家具、定制印章等。

3.修理合同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好损坏的物品、设备、交通工具等并收取费用的合同,常见的有修理汽车、修理电器等。

通说认为修理的对象为动产,也有学者认为区分对动产、不动产的修复仅仅涉及承揽合同的分类标准,二者并无实质区别。

4.复制合同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制出复制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并收取报酬,如复印、艺术品的复制等。

5.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完成某一特定项目的测试任务或者检验任务,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或者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测试、检验结果通常以报告的形式来体现。

二、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鉴于承揽合同种类繁多,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在实践中可能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劳务合同、委托合同等产生混淆。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任意解除权也在原有基础上面发展了一定变化,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任意解除权自身也开始逐渐出新型特点,为了能够满足任何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要求,任意解除权自身也需要进行一定调整,明确自身所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合同法;任意解除权;思考1导言自我国颁布《合同法》以来,合同解除问题就一直深受广大社会群体的关注。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上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一项十分具有特色的制度,非常值得法律工作者思考和研究。

合同解除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项重要制度,此制度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从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中解放出来。

而任意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其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合同类型,同时,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人也只是某些特定的当事人。

2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概述2.1概念合同法内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合同解除,同时合同解除也在合同法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人员对于合同解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任意解除权虽然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内容,但是还与传统解除权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合同法》对于任意解除权也没有进行明确划分,在逻辑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合同法》内任意解除权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定漏洞。

任意解除权具有一定法律解除权的特点,自身也是法律解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事人双方内的任何一方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内所具有的权利,但是要是从产生角度对于任意解除权进行分析,任意解除权与传统法定解除权之间还存在一定差别。

传统法定解除权规定,双方当事人内任何一方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在合同无法落实的前提,可以自行申请解决合同,进而当事人能够从合同内解脱出来,重新寻找合作机会,进而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建设。

任意解除权实际上是能够让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之下,都能够解除合同权利。

2.2基本特征任意解除权所具有的特征较多,但是最为基本的特征就是使用范围有限。

任意解除权与传统法定解除权相比较,仅仅能够在少数类别合同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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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李政辉.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卷).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篇二:承揽合同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因此,对于佳益公司要求解除双方未履行部分承揽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二)
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态,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
当合同履行中,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
.承揽人解除权。对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
也没有证据证明承揽工作对其没有实际意义;相反,在“下
/出货/付款明细”中对奥力公司未出货产品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由此可见,佳益公司
(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除外)。合同解除权是一方当事人依法律规定自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
但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
.定作人解除权。承揽人未经许可将主要的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
“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况且没有一项
何为不正当目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fidic红皮书第15.5条与桔
条之规定,如果发包方解除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挑选其他承包商来实施工程或由其自己实
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文意上看,当事人似乎可以在任
换言之,
定作人即不再享有此项任意解除权,而与工作成果是否交付无关。
fidic即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桔皮书第2.4条:“在雇主认为适宜时,雇
56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将复制件交给雇主代表,并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之后有
发生终止合同事件时,承包商应该按照第16.3款的要求执行以及按
19.6款从雇主处得到支付。此类合同终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在6a时间内工程不
篇一:论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要:要使建设工程合同之任意解除权发挥其作用,需要通过立法技术具体规范该项制度,
268条仅对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做了抽象的规定。考查对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评析] Biblioteka 双方没有争议;但是佳益公司诉请解除部分合同,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故定作人依法享有任意的合同解除权;该条款主要是出于对定作人的保护,其设立宗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2)定作人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达到
(3)定作人行使解除权后,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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