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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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2024年度河北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应知应会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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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河北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应知应会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要大力培养使用()科学家,坚持实践标准,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中发现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科学家。

A.基础研究B.应用研究C.军事D.战略2.《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在事业单位设置(),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A.流动岗位B.技术岗位C.管理岗位D.创新岗位3.推进城市()基础平台建设,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精准高效满足群众需求。

A.大数据B.信息模型(CIM)C.区块链D.管理模型4.要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答案:D要积极为人才松绑,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做到()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人才、包容人才。

制,让事业激励人才,让人才成就事业。

A.资本B.创新C.文化D.经济5.各级政府教育、科技、工信、安全、人社、文旅、国资、金融、外事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共同抓好人才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A.谋划作用B.领导作用C.协同作用D.职能作用6.()是创新主体,是市场竞争主体,是产业发展支撑主体,是知识产权战略运用主体。

A.国家B.政府C.企业D.个人7.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毕的发明发明,若没关于专利权归属的协议,则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属于()。

A.委托人B.受托人C.委托人和受托人D.双方均不能申请专利8.强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等文物古籍古迹保护、研究和利用,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和边疆考古。

A.历史遗迹B.文化遗产C.革命文物9.农业4.0属于()生产。

A.机械化B.智慧C.无人化D.小农10.()是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重要环节。

2024年度江苏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备考题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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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江苏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备考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A.科研人员B.后勤人员C.管理人员D.职工代表2.强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等文物古籍古迹保护、研究和利用,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和边疆考古。

A.历史遗迹B.文化遗产C.革命文物3.《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各类评价活动。

大力减少()事项。

A.项目评审B.人才评价C.机构评估D.以上均是4.集中国家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为人才提供国际一流的创新平台。

A.双一流大学B.985院校C.国际智库D.国家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5.《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意在规范各类评价工作中(),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评价工作突出科学精神、创新质量、服务贡献,推动高等学校回归学术初心,净化学术风气,优化学术生态。

A.评价内容的设定B.评价方式的设定C.评价指标的使用D.SCI论文相关指标的使用6.把培育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政策重心放在()上,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

A.青年科技人才B.高层次人才C.科研人才D.急需紧缺人才7.用人主体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建立有效的(),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A.监督机制B.人才管理机制C.人才引进机制D.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8.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的新作品的权利?A.独占性B.非独占性C.独创性D.非独创性9.要根据需要和实际向用人主体充分授权,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中的积极作用。

A.培养B.引进C.使用D.以上均是10.“四个面向”不包括()。

2024年湖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练习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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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南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练习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A.研究目标B.经费预算C.技术路线D.团队组成2.做好人才工作必须坚持(),不断加强和改进知识分子工作,鼓励人才深怀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

A.正确政治方向B.正确思想路线C.经济效益导向D.科研成果导向3.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毕的发明发明,若没关于专利权归属的协议,则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属于()。

A.委托人B.受托人C.委托人和受托人D.双方均不能申请专利4.《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A.科研人员B.后勤人员C.管理人员D.职工代表5.各级政府教育、科技、工信、安全、人社、文旅、国资、金融、外事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共同抓好人才工作各项任务落实。

A.谋划作用B.领导作用C.协同作用D.职能作用6.根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对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突出()。

A.创新质量B.综合绩效C.支撑服务能力D.使命完成情况7.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为人才提供国际一流的创新平台,加快形成战略支点和()。

A.雁阵格局B.中心圈格局C.梯形格局D.“一三”格局8.根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不把()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A.技术路线B.经费预算C.项目成果D.论文9.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规划中,以()等地区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打造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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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浏览次数:99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政策解读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2018年5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七部门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宁人社规字〔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办〔2020〕48号)精神,在总结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并加大政策供给,出台《通知》是推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对于更好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通知》和《实施细则》是什么关系《实施细则》继续有效,《通知》是对《实施细则》相关政策的进一步优化、明确和完善。

根据国家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形势要求,《通知》对《实施细则》原有的政策不再重复,结合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0〕92号)确定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内容以及我区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创新创业形式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政策。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有哪些激励保障措施《通知》明确的激励保障措施包括:一是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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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new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障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合法权益。

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事业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请各地各部门结合以下要求,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l1)?的高度出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

要结合《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等文件,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奖惩措施,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

实施中要依法依规维护参与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审、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表彰奖励等合法权益。

二、优化审批工作。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应书面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规及时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作审批或备案。

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的创新创业书面申请,审批单位应积极支持。

不同意的,应书面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共同促进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平稳有序投身创新创业。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

在批准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同时,单位应按要求签订协议并相应变更或者补充聘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调研、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大《指导意见》政策宣传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附件:见》(人社部发〔2019〕13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23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全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全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全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青人社厅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全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省直各事业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全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月11日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全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等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1.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事业单位不得将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等作为限制其离岗创业的条件。

2023年广西公需科目考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考试成绩97分试题

2023年广西公需科目考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考试成绩97分试题

2023年广西公需科目考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考试成绩97分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共40分)1.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的目标是:到2035年,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高水平人才队伍位居()。

[1分]A世界前列B世界首位C发达国家前列D发展中国家首位2.《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1分]A科研人员B后勤人员C管理人员D职工代表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培养造就大批()的高素质人才,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计。

[1分]A德才兼备B德高望重C国际视野开阔D研究能力突出4.《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

[1分]A 人才评价B 人才流动C 人才激励D 人才使用5.《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1分]A 科研项目B 科技成果C 基础研究D 应用研究6.2021年9月27日至28日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在()召开。

[1分]A 北京B 上海C 武汉D 广州7.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

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更加重视(),加快建立人才资源竟争优势。

[1分]A 高层次人才引进B 人力资源配置C 人才结构优化D 人才自主培养8.《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以()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

[1分]A 1B 5C 10D 159.根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对于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注重评价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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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人社部发〔2019〕13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

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政策解读: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政策解读: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政策解读: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2017年3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人事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破除事业单位体制机制障碍,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中国经济呈现新常态,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创新创业的生力军,大量科研成果一旦实现顺利转化,将大大提高创业成功率,同时也能够更加有效地带动就业。

一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都对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已出台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并在实践中探索了离岗创业、在职创业的具体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层面对这些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因此,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各地各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新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这个《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全文分为五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分别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以上四种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的第五部分是组织实施部分,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思想意识、组织实施、跟踪服务、管理指导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创新创业成为了推动各行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在这一过程中,事业单位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业单位在创新创业领域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需制定一系列支持和鼓励措施。

一、建立相应的支持机制首先,需要建立相应的支持机制。

针对事业单位的特点和需求,可以设立专项资金。

此外,还可以成立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中心,提供一系列支持服务,如技术咨询、法律顾问等等。

这将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促进他们的创新创业。

二、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在创新创业中,激励措施十分重要。

针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可以采取一些适当的激励措施。

如在职场晋升、薪酬福利、奖励评选等方面给予优惠。

这样既可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也可以保障他们合法权益。

三、提供资源支持创新创业需要丰富的资源支持,如金融资源、信息资源等。

因此,针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还可以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

比如想要创业的人员可以通过政府、银行等机构获得特定的贷款、补贴,也可以通过创投机构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

此外,政府还可开展一系列创新创业的培训、学习活动,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和创新思维。

四、加强宣传和推广最后,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协会、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创新创业、成果由政府、社会公众、企业等各方利用,这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进步。

总之,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推动行业发展和进步的切实举措,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加以落实。

只有在政府、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推动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进程,推动行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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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公务员文萃》2017年第05期
《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

人社部印发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人社部印发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Z HUANJIASHIJIAO 专家视角栏目编辑:李国君栏目编辑:时宏明RENSHEZIXUN人社资讯2017年4月号总第229期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7年第4号和第5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公共就业服务术语》《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就业援助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职业指导服务规范》等8项公共就业服务国家标准。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由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

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将有利于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推动解决公共就业服务针对性和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个性化、精细化服务;有利于提高整体公共就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各类服务对象在不同地区都能享受到基本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共就业服务8项国家标准出炉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具体情形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实施要求。

《指导意见》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及大力推进创新创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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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其在“双创”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可与兼职或所创办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二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需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健全创新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办法,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动态管理流动岗位。

《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的领导把关责任,对于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既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又要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同时,要求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双创”活动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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