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精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02号为做好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2 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和第一试延考工作的通知》(国卫医考委办发(2022)6号)文件规定,宁夏将继续在临床、中医类别开展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形式及类别考试形式为计算机化考试。
考试类别: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二、报考人员在宁夏考区已报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和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缺考及未缴纳考试费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考试。
三、时间安排(一)网上报名及缴费时间:从2022年10月8日起至10月14日24时止,逾期不予补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2022年11月3日至10日期间考生本人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打印准考证。
(三)全国统一考试时间: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四、宁夏考点设置五、其他事项(一)考生按公告时间完成网上报名及缴费,如延误视自动放(二)网上支付结果咨询与查询:易宝支付24小时支付热线4001-500-800。
(三)有关考试要求请考生随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宁夏医学会网站和宁夏医学考试微信公众号。
(四)考生考试地点以打印准考证为准。
卫生部《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推进我省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临床医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
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达到某一临床专科所需要的理论、知识、技能和态度等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
第三条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为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普通专科培训按临床二级学科进行分类(含全科医学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亚专科培训按临床三级学科进行分类,由卫生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科医师培训对象是指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拟从事临床专科属于卫生部公布的专科医师培训范围。
全科医学科可招收临床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本办法所指本科和专科学历均为符合执业医师资格报考条件的学历。
第五条专科医师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试点工作。
成立四川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
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卫生部毕教委和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二)研究制定全省专科医师培训规划;(三)制定全省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四)组织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认定,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六)对全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七)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结业考试考核,对申请办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资格进行审验;(八)承担卫生部毕教委交办的任务,接受卫生部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WORD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12月至翌年6月底前结束;第六条自治区卫生厅主管全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并负责厅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考核结果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方案医师定期考核方案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
那么什么样的方案才是好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师定期考核方案,欢迎大家分享。
医师定期考核方案1一、考核对象20xx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3月1日启动。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考核内容为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卫生局注册医师(不含20xx年注册的)20xx、20xx两年内的执业情况。
其中,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提前考核。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
考核机构须于考核前30日通知被考核医师。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再进行笔试。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12月至翌年6月底前结束;第六条自治区卫生厅主管全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并负责厅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考核结果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宁卫函发[2012]602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卫函发〔2012〕602号)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促进我区中高级医学技术人员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区中高级医学技术人才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第四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第五条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具备所有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具有中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及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五)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六)2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没有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记录。
2021年全国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2021年全国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0年全国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10•【字号】宁政发[1995]97号•【施行日期】1995.1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5]97号1995年11月10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医学美容等医疗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宁编制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编制内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各种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银川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银川市社会办医和民营医疗机构2013年医师定期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银川市社会办医和民营医疗机构2013年医师定期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0.13•【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银川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银川市社会办医和民营医疗机构2013年医师定期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川市各社会办医和民营医疗机构:2013年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录入工作已经开始,此次考试组织工作责任大、任务重、时间紧。
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2年1月~2013年12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时间满2年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为本周期考核对象。
二、信息录入时间、地点各社会办医和民营医疗机构务必于2013年10月19日至10月20日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5008室)进行信息录入。
三、考核内容考核采取两种方式,即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注:良好行为记录指:获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表彰,参加抗震救灾、科技技术进步奖。
2、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5、考核周期内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合格者;6、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者。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者,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考核。
医务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1、请各社会办医和民营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安排本机构医务人员填报考核相关表格并审核、收集。
10月20日前将收集好的本机构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所需材料报至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进行信息录入,逾期不予补报。
2、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定考办[2013]8号)要求,执行一般程序医师报名费为300元/人;执行简易程序医师报名费为50元/人。
宁夏医保医师诚信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4]23号)
宁夏医保医师诚信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4]23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与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23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章)2014年4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保服务医师诊疗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医师诚信体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执业医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保服务医师,是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遵循依法合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原则,并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工作。
自治区医保监控机构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全区医保服务医师诊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诚信管理,并负责全区医保服务医师数据平台搭建和系统运行维护。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医保服务医师进行协议管理、信息登记以及诊疗行为监督检查和年度诚信测评。
卫生计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保服务医师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五条医保服务医师主要职责是:(一)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掌握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三项目录,认真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二)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具大处方;(三)按医疗文书书写规定,做好参保人员处方、病历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文书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四)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保凭证,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五)坚持首诊负责制,不推诿拒收参保病人,不以各种理由提前或延迟参保病人出院;(六)严格执行住院参保病人(家属)告知、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大病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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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12月至翌年6月底前结束;第六条自治区卫生厅主管全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并负责厅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考核结果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
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考核机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评定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第十二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十三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和培训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分工第十五条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全自治区的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辖区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医师定期考核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考核组织机构(简称考核机构)、考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分别负责制。
第十八条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受自治区卫生厅委托统一组织开展全区县级以上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类别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类别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其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四章考核机构及职责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承担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民营机构各考核类别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受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别医师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受委托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考核机构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考核机构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考核机构履行业务水平考核试题的命题组卷、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准考证发放、组织实施业务测评、考核成绩汇总、考核成绩查询、合格证书颁发、建立考核档案信息库、收取考核费等职责。
第二十五条考核机构要依托我区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临床、中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和公共卫生业务水平考核基地,规范考试行为。
第五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各部门的年度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第二十七条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复核,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为:医师先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撰写述职报告,由所在单位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考核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四)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九条医师执行简易程序的考核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条在考核周期内,对于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第六章考核实施与管理第三十一条考核采取集中组织方式。
与每一周期结束后12月至翌年上半年进行。
考核对象为:至本年度12月,执业期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第三十二条业务水平测试按执业类别组织,采取实践技能考试与医学综合笔试两种,实践技能注重临床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综合笔试突出“三基”,兼顾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学习应用。
第三十三条业务水平测试考核严格实行全区统一时间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三十四条考核工作程序为集中报名、资格复核、实践技能综合笔试、颁发考核合格证四个程序。
(一)集中报名。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30天前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报考核机构。
(二)资格复核。
考核机构对报送机构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资格符合者纳入业务水平测试管理,并统一印发准考证。
(三)业务水平测试。
统一时间组织实践技能与综合笔试两种形式的考核。
两种形式考核成绩所占比重为0.5:0.5。
(四)颁发合格证。
考核机构综合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由所在机构通知医师本人。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细则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第三十七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