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作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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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管理作业指引

现场签证管理作业指引

现场签证管理作业指引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订记录1、指引概况2、工作程序2.1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现场签证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由设计变更引起;2)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合同补充及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等;3)配合营销要求或赶工措施导致的工程量增减;4)由公司提出,或因工程管理失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减;5)政府要求以及其它原因。

2.2现场签证提出2.2.1工程管理部填写《现场签证确认单》,并对签证工程量进行审核,会同合同预算部进行现场测量。

2.2.2合同预算部负责进行现场签证工增量和工程价款审核。

2.3现场签证审核2.3.1现场签证成本小于5千元(含)项目副总经理(或工程管理部)批准后可先行安排施工,由施工单位报送现场签证单。

2.3.2现场签证成本大于5千元由工程管理部确认,合同预算部核价,执行总经理审批。

2.3.3现场签证审批通过后,工程管理部安排现场施工,由施工单位报送现场签证单,并抄送给合同预算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视情况)存档。

2.4签证统计2.4.1合同预算部以审批后的现场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之一;2.4.2合同预算部在每月月底进行签证信息汇总,形成《月度签证汇总表》,对现场签证原因、数量、成本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发出成本预警;如果已经超出年度预算目标,合同预算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论证是否需调整目标成本。

月度汇总表及统计分析结果备案至工程管理部、项目执行总经理、总部相关中心(成本、工程)及相关副总裁(成本、工程)。

3、支持性文件无4、相关记录4.1《NAPA-GC-ZY001-BDOO1现场签证确认单》4.2《NAPA-GC-ZY001-BDOO2月度签证汇总表》。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及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保证工程实施及竣工结算阶段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提高产品的客户满意度,掌控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1、技术部为所有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和设计院(由于设计方案缺陷及施工图不完善)提出的设计变更负责。

2、销售部对本部门及客户申请变更负责。

3、工程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非设计原因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负责。

4、预算部负责各类工程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分类汇总;编制、审核结算文件,并对结算数据准确性负责。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办理:1、工程变更分类如下:设计图纸变更、客户申请变更、施工技术变更。

分别由技术部、销售部及工程部申请,填写设计变更(洽商)审请表(见附件一),经相关部门及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部委托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发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现场签证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中未明确工程量的现场认定,现场签证有施工单位提出,经工程部相关人员对签证内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预算部进行复核,主管总经理签字转技术部等级发放后生效。

工程现场签证单(见附件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工程量(必要时附简图并加以说明)、用工数量、机械型号、台班数量等。

3、预算部对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进行分类登记,并加以分析。

4、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而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不能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5、对于临时突发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如来不及办理手续,可口头通知相关人员,经认可后先行实施,于5日内将手续完善。

6、工程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技术部(资料室)、工程部、预算部、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四、工程结算的办理:1、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后,工程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交齐竣工图纸、变更等竣工资料;以工程结算通知单(见附件三)的形式通知预算部办理工程结算;预算部依据工程合同及以上相关图纸等资料,由工程部配合对相应竣工工程实体进行核实无误后开始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健全工程成本控制的规章制度,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益,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工程施工、计量、结算中因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不及时、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格式《工程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单》、《工程签证审批单》制定统一表格,一律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办理.二、工程设计变更规定(一)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方案必须有书面通知,应在施工前手续办理完毕;(二)由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形式直接下发,由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执行;(三)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转发《设计变更通知单》,由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执行;(四)由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监理单位以文件形式上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查(或通过设计院)确认后,以《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形式返交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执行;(五)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须先填写《工程变更方案申请单》说明其事由,附对应的详细变更理由、增减工程量预算书、图纸等相关数据和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办审核,最终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复《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单》为准,返交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后实施;(六)由于施工单位为方便施工或自身失误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和费用增加,或对图纸审阅认识不足,出现尺寸有错误,或选用图集有误,重新改正,调整至合理性,不属于设计变更,不增减工程造价。

三、工程签证的有关规定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图纸以外实际发生的额外工程零星事件及费用的确认。

(一)工程签证按以下程序视为有效:(二)当发生工程签证项目,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工程师在场见证,作为签证发生的前提条件。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签证必须在相应事项完成后7天内申报,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四)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签证审批单》时,要求附上工程量预算及详细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如事先确定总价,则按总价计算,如事先确定单价,则按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五)《工程签证审批单》必须连续编号,要字迹端正、语意清楚明了,附上示意图,标明各种尺寸和事先、过程及完成后的照片。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前言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常见的管理活动。

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文件不符合或不满足实际施工要求的情况,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工程洽商是指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合同各方对工程进展和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和协商的活动。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现场对于设计文件的变更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活动。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的达标,有必要对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进行管理规范。

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1.变更管理程序(1)变更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以书面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

(2)可行性分析:总包单位应对于变更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评估变更对工期、造价和质量的影响。

(3)变更评审:总包单位应召开相关人员评审变更需求,分析各项影响因素,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编制:总包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2.变更管理原则(1)合理性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进行。

(2)效益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施工效益的前提下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特殊性原则:设计变更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殊性进行,避免盲目变更和不必要的设计修改。

三、工程洽商管理规定1.应洽商事项范围(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方案制定。

(2)工程进度的调整和变更。

(3)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变更。

(4)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问题。

2.洽商方式(1)召开工程洽商会议:由总包单位组织召开,邀请各方参会,并在会议上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2)书面洽商:一些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洽商和沟通,各方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

3.洽商结果确认(1)洽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各方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2)洽商结果反映到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中,并进行合同的修改和注册。

1.现场签证程序(1)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书面向总包单位提出。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三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第一条:分包人对于发包人正式发出的变更、洽商、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变更、洽商、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确认变更、洽商、签证结算资料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人变更、洽商、签证的价款。

第二条: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定义(一)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已经交付给发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以及根据我公司要求的功能改变所做出的相应变更。

(二)技术洽商:由非设计单位(即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对已经接收的施工图纸及非设计原因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确认以及根据功能改变所做的相应变更。

(三)现场签证:分为经济签证和见证签证,其中1)经济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某种特殊原因而造成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的增加,对增加的工作内容、工程量等由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文件,包括签字认可的合同界面遗漏或施工界面调整签证、非合同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样板点评或开放日后新增工作内容签证、新增零星工程签证等。

费用大于5万元时应转成补充协议或签订合同。

2)见证签证:对合同范围内的、须现场确认工程量的工作内容所做的签认证明。

(属于因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造成现场工作增加的,如拆除原已完成的施工内容,按照变更、洽商规定的内容重新实施的,应归属于对应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中,在签署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时应将需拆除的原已完成的施工内容附图并清楚标示拆除范围。

)第三条:关于变更、洽商、签证办理的约定(一)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洽商、签证通知单,以本合同指定的发包人代表签字生效,否则分包人可以不接受。

需纳入竣工备案的变更、洽商将在竣工备案时由发包人统一补盖发包人公章。

(二)合同履约中,双方填制的变更、洽商、签证单都应使用标准表格,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分包人可以不予接受。

(三)双方均应对变更、洽商、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变更、洽商、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制度规定--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

制度规定--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一、定义:1、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设计变更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建设单位自身提出或根据销售要求进行改变或修改;依据政府部门要求而进行的改变和修改。

(2)设计变更的提出单位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2、工程洽商:(1)工程洽商是指原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并未错漏,而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的细化或进行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2)工程洽商的提出单位为施工单位。

3、现场签证:(1)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2)现场签证的范围:①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施工周期及其他变更。

②因设计文件发生变化造成的返工、窝工及拆改等工作。

③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

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奖励和索赔问题。

二、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的管理:1、设计变更主办者为项目公司设计经理、工程洽商主办部门为项目公司工程部。

2、主办部门判断变更洽商时,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对设计变更及洽商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具体如下:设计类:A.设计错漏B.补充图纸C.二次设计D.现场条件变化E.超成本目标现场施工类:A.施工错误B.施工困难C.施工进度要求营销类:A.客户需求B.策划补充修改其它:A.领导要求B.政府要求C其他(2)对设计变更及洽商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对现场工程进度及质量的影响。

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判断设计变更及洽商是否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预测报告》、《预售许可证》及《销售手册》的销售承诺相矛盾,如存在必须上报项目总经理,统筹相关部门后确定处理意见。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

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

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

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完整版)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项目公司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原则“以事前控制为主”。

在设计阶段,项目公司应优选设计单位,并聘请专家或设计监理参与实施设计监理,主动影响设计、有效控制设计质量。

在工程招标阶段,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作好图纸会审及优化设计等工作,重点审查图纸的规范性、建筑功能设计、建筑造型与立面设计、结构安全性、材料代换的可能性、各专业协调一致情况、施工可行性等,及时纠正设计中的缺陷和失误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原则上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办理变更、签证,特殊情况应遵照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项目公司开发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一)地产公司:中交地产有限公司。

(二)城乡公司: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三)项目公司:城乡公司为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依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

(四)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指对设计资料及实施工程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优化。

(五)现场签证:指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而提出的关于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所引致返工量、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等额外施工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

(六)单项变更、签证:指单栋楼或施工现场不具累加性的单一事件的变更或签证。

如:1#楼门窗改变;地下障碍物的处理。

(七)累计变更、签证:指相对同一施工单位具有相同内容的变更或签证。

如:1~8#楼的地面做法变更;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暖、电、气等相关专业的变更。

(八)估算金额:指含税总造价,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利润、管理费、规费、价差、税金等。

(九)重大设计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估算金额≥200万元的设计变更。

2.变更涉及如下内容的:(1)规划要求:建筑位置、退线距离、平面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变更管理的原则(1)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以确保工程设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2)变更管理的原则包括合法性、科学性、公开性、平等性和及时性。

2.变更管理的程序(1)设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等,并附上相关的技术资料。

(2)项目经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变更。

若需要变更,则进行详细的技术计算和评估,制定变更方案。

(3)变更方案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讨论通过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4)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变更的实施。

3.变更管理的责任和权限(1)设计单位负责监督并执行设计变更的工作,保证变更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2)项目负责人或工程师负责制定变更方案,保证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变更的实施,并保证变更的安全性。

(4)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工程指令管理办法1.工程指令的定义(1)工程指令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解决工程实际情况变化或问题,给施工单位发出的指示,要求其根据指令进行相应的调整。

(2)工程指令必须是书面形式,并注明发起人、执行人、目的、内容和要求等。

2.工程指令的程序(1)工程指令的发起人提出指令,明确指令的目的和内容,并签字盖章。

(2)施工单位收到指令后,解析指令的目的和内容,并进行技术计算和评估。

(3)施工单位根据指令的要求,调整施工计划和方法,并进行相应的措施。

(4)施工单位将调整后的计划和方法报送工程指令的发起人,征求其意见。

(5)工程指令的发起人审核施工单位的调整方案,并及时给予反馈。

3.工程指令的责任和权限(1)工程指令的发起人负责明确指令的目的和内容,并确保指令的执行。

(2)施工单位负责根据指令的要求进行调整,并保证调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制度规定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

制度规定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

制度规定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1. 引言制度规定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能够在规范的程序下进行洽商,并在现场签证过程中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2. 背景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需要对设计进行变更。

为了避免设计变更对项目质量和进度造成不可预测的影响,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制度来管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过程。

3.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过程。

4. 定义4.1 设计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需要对原有设计进行调整、修改或改动的情况。

4.2 洽商:指设计变更工程实施前,相关各方对设计变更内容进行协商、沟通并取得共识的过程。

4.3 现场签证:指设计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对现场施工方案的审查、确认和批准的过程。

5.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程序5.1 变更申请 5.1.1 变更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将设计变更需求书面提交给工程项目负责人。

5.1.2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是否召开洽商会议。

5.2 洽商会议 5.2.1 洽商会议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召集,并邀请相关项目负责人、设计师、监理工程师等参加。

5.2.2 洽商会议应记录参会人员、洽商内容、意见和决策等信息,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5.2.3 洽商会议应在变更申请提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并在会议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发布会议纪要。

5.3 设计变更方案的编制 5.3.1 设计变更方案应由设计师编制,并根据洽商结果进行调整和修改。

5.3.2 设计变更方案应包括变更内容的描述、影响范围分析、施工方案调整等内容,并应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和确认。

5.3.3 设计变更方案应在洽商会议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给工程项目负责人审批。

5.4 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批 5.4.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审批,并作出决策。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特急类工程变更指工地现场须立即执行某个工程变更,若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特急类工程变更办理原则是:边洽谈边干。首先向设计方申述变更的理由,且应经得他们的口头同意后,由项目公司总工出具工程应急变更通知单,施工方立即实施,但必须在该项变更完成十天内补办全部手续。工程应急变更通知书可利用工程变更联系单,说明事由,由设计方事后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也可分正常类与特急类二类。
凡是现场签证需求提出在10天以后实施的,都属正常类签证,应按程序审批后再开工。能预先确定工程量及相应结算价的应与施工方预先商定;工程量不能预选正确计算的,应预先确定包括工、料、机诸费用的单价及估数的工程量及总预算造价。(《工程现场签证审批、签发流程图》见图2)
2、工程变更联系单:
(1)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及施工承包方技术人员发现施工图中有差错,需要设计更正;
(2)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及施工承包方技术人员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术措施,导致工程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3)上述工程变更联系单必须经得设计部门的同意,并签名盖章。
3、工程现场签证单: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签证职责及权限见表2:
工程现场签证职责及权限明细表
表2
增(减)金额
经手人
签证核算
复核人
书面签发人
批准人
0.3万元以下
(含0.3万元)
各专业工程主管
预算员
工程部经理
项目公司
总工
0.3万元~1万元
(含1万元)
各专业工程主管、
工程部经理
项目公司
总工
分管副总经理
1万元~2万元
总经理
2万元~3万元
工程现场签证单涉及的内容主要有: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管理制度前言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签证工作是工程施工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成本控制难。

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是我公司正确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的依据。

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较高,所以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签证的管理是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管理工作,有效降低工程成本,明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的办理程序、内容及其文件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凡本公司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合同方式约定的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特征、合同价款发生变更均须按照本管理制度办理相关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文件,并与工程合同基础文件共同作为工程管理、施工、监理、结算的依据。

第二章适用范围1、修正图纸错误,补充设计缺项,优化完善设计。

2、建设单位改变设计图纸、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调整施工范围和工程内容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定或改变材料、设备从而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4、施工图设计无法满足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要求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5、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术措施等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6、已施工部位不可更改,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1、设计变更:指对施工图本身的变更、修改、补充,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错误和遗漏;(2)使用功能的改变;(3)不可预见的地下条件的发现及处理;(4)业主对已完工程实体提出修改;(5)设计认为有必要的修改及补充。

2、现场签证:指甲方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乙方施工的零星工程。

3、工程洽商: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的,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书面说明。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作业指引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作业指引

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和各部门相关职责,有效控制工程成本,特制定本作业指引。

2.定义工程变更:在签订承包合同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即合同图纸)之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属于承包合同范围之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满足工期需要或满足现场条件而采取的措施或进行的变更。

设计变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补充/纠错,涉及到合同图纸内容的变化(不包括属于承包商深化设计的内容),称为设计变更(详见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合同图纸:及承包商签订合同所依据的设计图纸以及在此之前对设计图纸进行完善/补充/纠错之内容均为合同图纸的内容。

在签订承包商合同之后对上述图纸的进一步完善/补充/纠错均属于设计变更。

工程索赔:不涉及图纸内容,但涉及物品丢失/物品损坏的补货事宜及工期延误补偿事宜均为工程索赔,不以工程变更的形式申报。

增项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属增项工程,双方需新签合同或补充协议,不统计进入工程变更。

3.适用范围3.1公司开发建设的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在签订承包商合同所依据的图纸之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属于承包合同范围之内的工程变更均须按本作业指引执行。

3.2 合同范围以外的增项工程不统计进入工程变更,双方需新签合同或补充协议,并按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

3.3 工程索赔类别的变更,作为工程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不以工程变更的形式申报,而以工程索赔的形式申报。

3.4 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管理作业指引》执行。

4.工作职责4.1工程部:工程管理部是公司工程变更管理的主控部门,在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中承担有如下职责:4.1.1 是工程变更提出和申报的主要部门,并负责受理承包(供应)商、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申请。

4.1.2 负责工程变更类别的界定,提交责任归属及费用分摊意见。

4.1.3 负责工程变更指令的编制,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至监理单位、承包(供应)商。

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的管理,提高设计变更的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技术要求、施工条件等原因的变化,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调整、更改的行为。

第四条施工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现场,为了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临时下达的指令或文件。

第五条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应按照事先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八条发生需要设计变更的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编制设计变更报告。

第九条设计变更报告应包括变更内容和理由、技术要求、预估影响、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设计变更报告应提供给项目负责人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设计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人员应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变更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文件和资料应及时归档,作为工程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施工现场签证管理第十四条发生需要施工现场签证的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确认签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内容和理由、工程影响、签证方式和措施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签证应提供给施工现场负责人进行批准,经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施工工作。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变更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的各个环节。

三、工程设计变更管理1.变更申请设计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发现需要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变更内容和理由说明。

2.变更评估业主或监理单位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变更评估,评估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等方面的影响,并编制变更评估报告。

3.变更审核业主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评估报告的内容,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和确认。

4.变更审批变更审核通过后,业主或监理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发出工程设计变更的书面审批函。

设计单位收到审批函后,应当按照审批函的要求进行设计变更。

5.变更记录业主或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保存工程设计变更的记录。

记录应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批准单位和批准时间等信息。

四、现场签证管理1.现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现场签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签证内容和理由说明。

2.签证评估监理单位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签证评估,评估签证是否符合工程施工标准和规范要求。

3.签证审核监理单位按照签证评估的结果,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对签证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和确认。

4.签证批复签证审核通过后,监理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现场签证的书面批复函。

施工单位收到批复函后,应当按照批复函的要求进行现场签证。

5.签证记录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保存现场签证的记录。

记录应包括签证的原因、内容、批准单位和批准时间等信息。

五、违规处理对于未经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业主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

工程变更洽商及签证管理工作指引

工程变更洽商及签证管理工作指引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工作指引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一、工作指引概述二、工作程序2.1变更洽商及签证的发起及主要类型1)设计变更一般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a)设计完善: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有的设计文件;b)现场施工类:由于施工错误、施工困难或施工进度要求等原因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或完善;c)公司要求:涉及到产品外观、户型、使用功能、开业或销售承诺、客户需求、产品要求变化等原因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或完善;d)其它:政府要求以及其它原因。

2)工程洽商由现场发起,一般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a)现场需要:如,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合同补充及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建设方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工、零星工作、三通一平、障碍清除等;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等;b)公司要求:开业或销售要求、赶工措施及工程管理失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减;c)其它:政府要求以及其它原因。

3)现场签证是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等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a)变更洽商中无法通过图纸准确计量需要根据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签认的项目;b)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用工、零星工程及临时设施增补项目及隐蔽工程;c)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窝工、机械经济损失,如停水、停电,建设单位材料不足或不及时、设计图纸修改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等;d)其它需要签证的费用、工期等事项。

2.2设计变更的提出及内部审核1)设计变更一般由建设单位提出或者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发起前应进行相关论证,应具有关注成本、项目进度、客户需求等影响因素的意识并确认变更涉及部位的施工状态及变更费用预估;2)确定进行设计变更后,工程部向设计单位发《设计工作联系单》,提供设计变更的相关资料,由设计单位出变更图纸,设计院签章、提供变更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属地城建部门要求格式);3)工程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后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内部)发起设计变更审批,设计变更审批时需对上述成本、项目进度、客户需求等影响因素进行预估(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须同时附有预算报价,报送工程部审核),原则上应对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增减(即变更、洽商费用)进行预估,预估可由商务部组织造价咨询公司及施工单位进行,预估的结果及依据应作为申请的附件资料;4)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材料变更应由工程部重新组织定板封样,并及时知会商务部;5)对于交叉索赔事项,项目部应在《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设计变更申请审批表》(内部)中明确责任方;6)对于设计变更内容,应做到文字内容应明确具体、用词应准确肯定,不能存在未尽事宜和不同理解的语句,尽量采用图示表示位置尺寸,图示内容应标明轴线、尺寸、原图做法或材质,现变更后的做法或材质,达到工程计量要求。

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作业指引)

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作业指引)

北京龙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本管理办法北京龙湖下属项目全部适用。

三、职责1.造价采购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总经理审批。

2.造价采购部、工程部、研发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四、管理原则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2.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及其预、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3.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核定单、通知单,一份预算书,一份结算书,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4.一月一清原则:每月18日前,造价采购部、施工单位应就上月1日至上月月底前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费用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造价采购部以此作为次月付款及结算依据。

5.完工确认原则:当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将回执部分签字确认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6.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预、结算依据。

7.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预、结算至少要经过造价采购部二级以上的审核。

8.法律约束原则: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施工单位另行签订《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办理协议》(详见附件二),作为合同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双方执行;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9.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表格,详见附件一:标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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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本管理办法北京龙湖下属项目全部适用。

三、职责1.造价采购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总经理审批。

2.造价采购部、工程部、研发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四、管理原则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2.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及其预、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3.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核定单、通知单,一份预算书,一份结算书,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4.一月一清原则:每月18日前,造价采购部、施工单位应就上月1日至上月月底前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费用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造价采购部以此作为次月付款及结算依据。

5.完工确认原则:当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将回执部分签字确认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6.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预、结算依据。

7.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预、结算至少要经过造价采购部二级以上的审核。

8.法律约束原则: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施工单位另行签订《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办理协议》(详见附件二),作为合同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双方执行;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9.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表格,详见附件一:标准表格。

五、审批流程1.设计变更1.1定义:设计变更是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1.2分类:A.设计补充和完善因施工图设计内容出现漏项(设计原因)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这类设计变更虽然相对于原施工图说出现费用增加,但由于发生在施工之前,不存在返工损失,所以仍然是正常的工程直接成本。

B.优化设计在施工图设计基础上提出优化设计的设计变更,相对原施工图减少费用,并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C.功能改变由研发部、营销部、造价采购部(资源条件变化)、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市场变化)等部门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提出的功能变更并要求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

这类设计变更有的发生在施工之前,不产生返工费用;有的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如上述功能改变属建造标准的提高,需先根据《北京龙湖目标成本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定审批完成后,方可按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

D.设计失误因设计单位的原因,对施工图设计漏项的疏忽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这类设计变更可能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E.管理不到位由研发部设计任务书不明确、交底不清、信息传递错误导致的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提出的功能、效果变更并要求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

这类设计变更有的发生在施工之前,不产生返工费用;有的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1.3审批流程:1.4处理原则:A.工程部在设计单位下发重大变更设计变更单前,应根据事件的重要性、涉及范围通知相关部门、人员。

如涉及到需要重新报建、对客户销售承诺的改变、配置标准提高、对工期影响导致影响集团关键节点完成等重大变更需事先在OA上提交工作联系单,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本管理办法办理设计变更。

B.设计变更通知单应能明确反映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变更前图纸号(如不是整张图纸替换的变更,应将变更部位用云线标示并附图作为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变更后图纸等内容。

C.若某专业的设计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应将各专业变更同时发放,并根据编号原则分别编号(如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

D.造价采购部在对设计变更费用进行结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的设计变更予以退回,要求责任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E.工程部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确认其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

如果无法根据设计变更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文件中确认相应的完成范围。

F.对于工程内容减少或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项目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签发相应设计变更,防止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G.工程部应严格按设计变更的权限报批,为提高效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下属职员作书面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H.设计变更须在公司内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后,由工程部统一对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发放。

2.工程洽商2.1定义:工程洽商是由工程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针对原施工图有理解不清、优化建议及不完善处提出的对原施工图的改变和修改;及甲方提出的功能性更改带来的对原施工图的改变和修改。

任何的更改和变动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知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2.2分类A.设计理解和确认针对施工图上出现的表示不清,错漏,平、立、剖尺寸及做法要求不统一等情况致使工程无法进行施工而做出的工程洽商。

这类工程洽商是对施工图的复核确认,既解决无法施工的问题,又为造价计算提供准确的依据,不产生经济费用。

B.设计补充和完善针对施工图设计内容出现漏项(非设计原因)而提出的工程洽商。

这类工程洽商虽然相对于原施工图说出现费用增加,但由于发生在施工之前,不存在返工损失,所以仍然是正常的工程直接成本。

C.优化设计在施工图设计基础上提出的优化设计的工程洽商,相对原施工图减少费用,并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D.功能改变由研发部、营销部、造价采购部(资源条件变化)、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市场变化)等部门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提出的功能变更而提出的工程洽商。

这类工程洽商有的发生在施工之前,不产生返工费用;有的可能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如上述功能改变属建造标准的提高,需先根据《北京龙湖目标成本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定审批完成后,方可按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

E.管理不到位因研发部、营销部、造价采购部、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工程项目部等专业工程师的原因,对施工图设计漏项的疏忽,对技术方案的确定不规范,对建筑材料和工序质量把关不严而提出的工程洽商。

这类工程洽商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2.3审批流程:2.4处理原则A.工程部在下发工程洽商前,应根据事件的重要性、涉及范围通知相关部门、人员。

如涉及到需要重新报建、涉及到对客户销售承诺的改变等重要事件需事先在OA上提交工作联系单,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本办法办理工程洽商。

B.工程洽商记录应能明确反映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洽商前图纸号(如不是整张图纸替换的变更,应将变更部位用云线标示并附图作为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洽商后图纸等内容。

C.若工程洽商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应将各专业洽商同时发放,并根据编号原则分别编号。

D.造价采购部在对工程洽商费用进行结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的工程洽商予以退回,要求责任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E.项目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工程洽商确认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

如果无法根据工程洽商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工程洽商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工程洽商文件中确认相应的完成范围。

F.对于工程内容减少或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项目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签发相应设计变更,防止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G.工程部应严格按工程洽商的权限报批,为提高效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下属职员作书面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H.工程洽商须在公司内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后,由工程部统一对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发放。

I.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必须加盖其有效印章,报建设单位加盖项目部公章以及设计单位的公章才能生效(各项目授权范围以外的洽商)。

3.现场签证3.1定义:指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包括签字认可的非合同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等。

现场签证的费用应小于等于3万元,大于3万元应办理零星工程委托(详见零星工程委托办理流程)。

属于因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造成现场工作增加的,如,拆除原已完成的施工内容,重新按照设计变更规定的内容重新实施的,应归属于对应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项目部在签署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应将需拆除的原已完成的施工内容附图并清楚标示拆除范围。

3.2分类A.合同范围中,因施工单位原因须另行委托已包含于相关合同范围内,但因施工单位人力、物力、配合等原因,必须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

B.合同范围外未包含在任何已签订合同范围中,但根据现实情况,必须委托施工。

C.管理不到位因工程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的原因,对施工图理解错误、施工漏项、施工质量等原因,引起的返工等情况。

3.3审批流程:3.4处理原则:A.工程部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填写现场签证单,包括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

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了。

B.造价采购部在对现场签证费用进行结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的现场签证予以退回,要求责任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C.签证内容完成后,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

工程部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上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

D.工程部对签证单上直接签定的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造价采购部对费用计算办法和费用口径负责。

E.如果签证单附有计量资料,则工程部工程师应审核计量资料是否与实际施工结果相符,并在计量资料上签字确认,此时工程部工程师可以不对工程量总量进行确认,而由造价采购部按照计量资料核算工程量。

F.如签证单涉及到事后不可复核的项目时,则应由项目部工程师及造价采购部造价师共同现场核定工程量。

G.如签证分类属于“A.合同范围中,因施工单位原因须另行委托”的须注明原合同名称及施工单位名称。

H.现场签证须在公司内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后,由工程部统一对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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