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常务会议(doc 8页)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一、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保持河道文化景观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定期调整禁止垂钓、游泳的河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立相应警示标志。
“禁止在前款名录公布的河道内垂钓或者游泳。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养殖、投放福寿螺、牛蛙、鳄龟、巴西龟等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三)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对违法垂钓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对《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中转设施、处置设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纪要2021年11月29日上午,吴庆文代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美丽城镇建设十四五实施纲要》《苏州市迎接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方案》《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部署省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涉及苏州市问题整改工作。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苏州市美丽城镇建设十四五实施纲要》(一)原则同意《苏州市美丽城镇建设十四五实施纲要》。
由市住建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相应完善后,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我市自2013年启动美丽城镇建设以来,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城镇生活综合品质。
“十四五”期间,我们要继续保持先发优势,以全市小城镇建设为总抓手,全面提升城镇环境整治水平,全方位推动城镇现代化建设,为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互动提升探索“苏州路径”、提供“苏州样板”、作出“苏州示范”。
(三)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将建设目标与民生实事紧密衔接,实施分类建设、差异发展,着力补齐生态环境、基础配套、公共服务等短板,不断提高居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要坚持特色化发展导向,因地制宜、因镇施策,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游则游,打造好小城镇“江南文化”品牌;要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产业发展特色化,同步提升村庄发展水平,实现美丽城镇与特色田园乡村联动发展。
二、审议《苏州市迎接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迎接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方案》。
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报市委同意后印发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苏府[2013]247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府〔2013〕2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3年10月修订,并经2013年11月1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正文:----------------------------------------------------------------------------------------------------------------------------------------------------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2012年10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就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和吴江市选举产生的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代表资格继续有效。
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参加姑苏区代表团和吴江区代表团活动。
二、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2月10日左右召开。
听取和审议姑苏区人大常委会(筹)、人民政府(筹)、人民法院(筹)、人民检察院(筹)等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原吴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吴江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苏府办[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2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苏府〔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2019年,苏州市政府在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以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目标,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6~2020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开拓创新,不懈奋斗,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市在更高起点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召开的两次全体会议上,均专题研究确定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事项。
《中共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市年度六个方面重点任务之一。
市委依法治市委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在全市部署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3月19日,李亚平市长组织召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暨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工作会议,通报2018年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情况,部署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
会上,对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优秀成绩的地区和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由市领导对2018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先进集体进行授牌。
同时,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重点。
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2023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4•【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已于2023年5月5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吴庆文2023年5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六章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第七章修改和废止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政府的权力与责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规章,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以高质量立法促进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市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并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5月18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标准》《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苏州市数据条例(草案)》《苏州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规划》《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和《苏州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标准》(一)原则同意《关于推进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标准》。
由市商务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后,按程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实施。
(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消费和品质消费为目标,是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服务保障民生、推动消费便利的重要抓手。
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成功入选国家首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为契机,聚焦老百姓身边缺少的、关注可以提升的、把握人民需要的,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真正把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打造成苏州城乡人民群众“家门口幸福”。
(三)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领域广、部门多,人民群众的感知度和关注度比较高。
市商务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加强对下指导,协同高效推进试点工作。
各地要强化属地责任,加大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力度,因地制宜编制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注重与城市更新、老城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避免大拆大建,画好工笔画、干出精细活;要在落实好国家各项要求的同时,发挥好既有优势,坚持高点定位,彰显苏州特色、打造苏州模式,为全国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作出示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苏府办〔2020〕267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大幅提升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水平。
201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的新要求,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六保六稳”“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深化监督问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应标尽标。
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月6日下午,吴庆文代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2022年市政府挂牌督办9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苏州市2022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新时代苏州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我市基层统计工作力量提升统计基层工作水平的实施意见》《关于创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核查苏州分中心合作协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苏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和《苏州市数字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2022年市政府挂牌督办9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苏州市2022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一)原则同意《2022年市政府挂牌督办9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和《苏州市2022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督导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文实施。
(二)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实施市级挂牌督办,是我市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
市级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办作用,定期跟踪指导,做到隐患整改、验收销号全过程督办,推动地区隐患整改责任落实。
各县级市(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督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跟踪整改进度,确保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各市级挂牌督办项目整改原则上2022年上半年完成。
(三)制定《督导方案》,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务必整出成效”和“两个不放松”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导工作的重要举措。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中央、省驻苏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坚持“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政府及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2.01.12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30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30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六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条
第三款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更新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年)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畜牧兽医”修改为“农业农村”。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中的“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修改为“城市管理”。
三、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防疫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
”五、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或者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免疫证明格式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犬只免疫管理平台。
”七、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八、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月18日上午,吴庆文代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听取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精神、苏州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市根治欠薪工作情况、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情况的汇报,审议《2022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安排建议方案》《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听取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精神的汇报(一)会议听取了市统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精神的汇报。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监督意见》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认真抓好落实;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贯彻落实好《监督意见》,坚决杜绝统计造假现象,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变化,更好发挥统计工作的“晴雨表”和“指示器”作用。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持续提升统计执法检查效能,扎实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更加有效地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三)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基础。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持续扎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6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方案》《苏州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执法改革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二)制定《执法改革方案》,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务实举措。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的关系,以更加扎实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防范应对灾害事故更加有力有序有效。
市应急局要加强对各地改革的指导,会同市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当前,疫情形势逐步平稳,生产经营活动正在全面恢复中,人流、车流、物流迅速增加,企业抢时间、赶进度、提产能的意愿强烈。
同时,气温升高,雨季汛期即将来临,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多重不利因素叠加,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27日下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装备制造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苏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苏州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苏州市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苏州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苏州市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实施办法》《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若干措施》和《关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实施意见》;听取地铁、桥涵安全度汛整改措施,关于国家、省迎峰度夏能源保供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市能源保供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苏州市装备制造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装备制造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由市工信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后,按程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装备制造业是一个国家制造业的脊梁,具有知识密集、资金密集、劳动密集的特点,上下游产业链长且复杂,对投资、技术进步、就业拉动效果明显。
作为制造业大市,装备制造业在我市发展大局中地位举足轻重。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装备制造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工作,不断增强对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
(三)各地各部门要围绕重点产业方向,坚持全市一盘棋,加强与周边城市产业链协同,完善全市装备制造产业链条;要全力支持具备较好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的企业、载体、服务机构不断做强做优,加快形成创新活跃、规模领先的装备制造产业发展高地;要继续坚持智能化、成套化、服务化、高附加值方向,聚焦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引领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范本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范本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范本之一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材料之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水利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原则不超过两页)XXX局(2016年X月X日)州人民政府:一、起草背景或过程(简要汇报)二、主要框架和内容(简要汇报)三、需要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和数据(重点汇报)附件:1.文山州水务局关于审定加快推进农村水利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请示2.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情况XXX局2016年X月X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范本之二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材料之二XXX会议主要精神汇报提纲(原则不超过两页)XXX局(2016年X月X日)州人民政府:一、会议概况(简要汇报)二、主要精神(不具体点领导讲话精神、突出会议主要精神,简要汇报)会议的主要精神集中体现在XXX的讲话中。
会议强调XXXXXXXXXXXX,会议要求XXXXXXXXXXXXX。
三、贯彻落实意见(重点汇报)附件:XXX会议主要精神汇报XXX局2016年X月X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范本之三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材料之三文山州XXX工作情况汇报提纲(原则不超过两页)XXX局(2016年X月X日)州人民政府:一、工作情况(简要汇报)二、存在问题(简要汇报)三、下步工作措施(重点汇报,不夹带含有机构编制、经费等请示事项)附件:文山州XXX工作情况汇报XXXX2016年X月X日具体格式说明:1.材料采取主件加附件的形式,主件简述主要内容、附件提供详细情况,主件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附件根据材料内容情况确定。
2.材料统一采用A3纸骑马装订。
3.材料页面页边距为上3.7厘米、下2.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材料标题采用2方正小标宋_GBK,一级标题采用3方正黑体_GBK,二级标题采用3方正楷体_GBK,三级标题用3方正仿宋_GBK 加粗,正文内容用3号方正仿宋_GBK,数字、字母用TimesNewRoman字体。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13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正草案)》《关于对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关于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建议方案》和《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阜阳市结对合作帮扶框架协议》。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一)原则同意《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由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数字经济时代,全球金融行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传统金融行业加速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新的业态、新的服务模式不断涌现。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深化对数字金融产业的认识,积极抢抓数字金融发展的时代机遇,构建数字未来发展新优势,努力让苏州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弄潮儿和数字金融产业的领头羊。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用开拓精神、前瞻眼光和国际视野,不断学习借鉴数字金融产业先进经验和做法,在产业发展规划、创新技术应用、数字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符合苏州的数字金融发展路径,尽快形成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
市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创新,争取更多数字金融领域政策在苏州先行先试。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总部数字金融资源落户苏州。
二、审议《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自建房整治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七)决定在本市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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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号
1月4日下午,阎立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苏州城区黑臭河道
综合整治工作、关于苏州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讨论稿)、关于苏州市201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1年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的报告(讨论稿)、苏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草案)、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等事项。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
一、审议《关于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一)原则同意市经信委关于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汇报,由市经信委根据本次常务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颁布实施。
(二)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要通过政策的制定出台,引导扶持好本土型、地标型、自主知识产权型、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发展壮大,为“三区三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听取苏州城区黑臭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汇报
(一)原则同意市水利局关于苏州城区黑臭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汇报。
(二)城区黑臭河道综合整治每年都要坚持不懈地安排一批治水项目,确保城区河道水质近期要有明显改观、三年根本性好转。
在加强对城郊结合部水环境治理的同时,老城区的河道治理也要进一步加强。
各区要深入研究如何在保持原貌的基础上解决水质问题,严格管理,加强排查,早见成效。
三、审议《关于苏州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讨论稿)》、《关于苏州市201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1年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的报告(讨论稿)》
原则同意市发改委关于苏州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讨论稿)、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201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1年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的报告(讨论稿)的汇报,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本次常务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四、审议《苏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一)原则同意市人社局关于苏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汇报,由市人社局根据本次常务会议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二)会议认为,未来十年是苏州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苏州人才事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要积极培养和造就能够引领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质量人才队伍,人才总量年均增长争取超过10%,让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苏州在全国的地位相匹配,把苏州打造成为创新创业人才的首选之地。
五、听取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草案)汇报
(一)原则同意市法制办关于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草案)的汇报,由市法制办根据本次常务会议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
市政府颁布实施。
(二)根据“立足我市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地方特色、‘立、改、废’并举”的原则,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包括:计划项目3件,分别是《苏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预备项目3件,分别是《苏州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苏州市治安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改)》。
六、审议《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
(一)原则同意市旅游局关于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汇报,由市旅游局根据本次常务会议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颁布实施。
(二)制定《苏州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有利于加强对旅游度假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市旅游发展水平的提升。
(三)在设置市级旅游度假区标准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不宜定得过高。
七、审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原则同意市人社局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汇报,由市人社局根据本次常务会议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出席:阎立曹福龙周伟强朱建胜周玉龙王鸿声黄钦浦荣皋陶孙贤
列席:韩天伦王国祥陆俊秀沈国芳张曙陆伟跃朱国强周勤第陈嵘杨军
市发改委陆文刚市经信委徐华东市教育局袁迪市科技局周
旭东市公安局陈斌华市监察局吴亮市民政局陆荣林市司
法局张菊娥市财政局钱金泉市人社局王庆华市国土局赵法
宝市住建局邱晓翔市规划局周建中市市容市政局王京市交
通局陈建新市水利局戴锦明市农委凌志纯市商务局王志明
市文广新局汤钰林市卫生局、食药监局张月林市体育局鲍
东东市旅游局陆锋市园林和绿化局张永清市民宗局蒋行顺
市人口和计生委谭伟良市审计局周志豪市安监局韦锋市
知识产权局刘春奇市统计局黄正栋市物价局曹霞富市粮
食局谢国珍市信访局肖风市民防局杜杭宁市外办唐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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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工业园区、高新区代表
记录:李雪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整理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