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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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某高速公路X合同段工程项目
路基工程
工程分包合同
200X年 X 月X 日
1
路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发包人:某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某高速公路某合同段路基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包括桩号区间内与路基工程所需的劳务及相应的材料、设备、施工装备、技术、工程监督和其他能使工程及时顺利完成的项目。
承包人应进行但不限于下列工作:
路基挖土方、取土场取土、土方运输、路基填筑、路床整形、平整压实、台背填筑、施工便道、运土便道的修筑维修、边坡修整、试验检测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彼此互为解释和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按下列组成顺序解释:
2.1 本合同;
2.2 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或补充协议
2.3 中标通知书
2.4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2.5 工程量清单(包括清单说明及计量规则);
2.6 规范;技术规范,还包括业主或招标文件指定的工程规范
2.7 图纸;
2.8 发包人制订的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工程工期
3.1 承包人按合同文件完成全部工程的工期为 / 日历天。
3.2 开竣工日期及各阶段控制工期如下:
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节点工期:200X年完成土、石方填方总量的70%,挖方总量的100%
3.3 若在施工过程当中业主、监理及发包人根据工程总体进度情况要求调整工程工期,则以最终调整后的期限为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其中形象进度必须满足业主和发包人的要求。因工期、进度计划变化而可能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已在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承包人不得另外提出。
3.4 工期的顺延需由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报告,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签认后方才有效。但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工期延长的理由:
a)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b)合同内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c)冬季或雨季等气候条件的影响(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内)。
3.5 承包人不按合同、图纸、规范或发包人的指令施工,发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承包人检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限期清退现场。
3.6 拖期损失赔偿金: 5000 元/天,拖期损失赔偿金限额:合同价格的 10 %。
第四条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单价详见清单报价表。
4.2 合同价格已包括了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除营业税以外的税、费和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等全部费用,除因设计变更或合同文件所容许的调整外,一概不予调整。
4.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合同价格还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此工作是否已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
4.4 合同价格还包括必须的赶工措施和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一切赶工或因加班而提出的补偿要求将不会被考虑。
4.5 合同价格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或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和预计利润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4.6 合同价格包含了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或承包人设备停滞、人员窝工而增加的费用。
4.7 承包人自行解决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电、水,该笔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4.8 承包人需缴纳除营业税以外的一切税费。
第五条计量和支付
5.1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5.2 预付款:无。
5.3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 2 份的月计量报表,包括依据合同计量规则的工程量计算单及计量所需的一切证明资料。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1)本月(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完成的合同工程价款(包括业主已确认的变更);
(2)本月完成的计日工价款(计日工签证单);(如有)
(3)本月完成的合同外工程价款;
(4)按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4 进度款支付:按业主与发包人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承包人,进度款不大于承包人已完工作量的70% ,由于业主推迟支付,发包人也将无息推迟支付。若业主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保证不向发包人索要或索赔,并积极配合发包人与业主进行洽商或者索赔。
5.5 承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发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以防止因承包人履行合同不利可能造成的损失。
5.6 竣工结算:执行业主与发包人签订的合约条款。
5.7 保留金的支付:执行业主与发包人签订的合约条款。
第六条材料和设备
6.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清单及价格:无。
6.2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设备进场后2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设备运输过桥费发票原件、设备租赁协议原件、自有设备发票原件以证明能够满足本合同条件。
6.3 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
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须提供样品,待发包人报验合格后方可批量采购。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4 由承包人处理(包括由发包人采购用于本工程而交由承包人使用和保管的)到达工地的物料,承包人应负责安全卸运、保管。
6.5 承包人应自费补充因其操作失误、保管、储存不当或因工艺低劣等因素造成浪费、遗失或损坏的任何物料。
6.6 承包人应自费对一切物料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试验和支付由他人进行试验的费用。
6.7 检验结果确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