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河南造价文件汇编2018-3
第一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综合管理类……………………………………第5至59页01、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6)02、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9)03、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13)04、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0号 (16)05、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15号 (20)06、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3号 (24)07、河南住建厅关于《河南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 (28)08、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 (31)09、全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39)10、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44)11、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0925 (48)12、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 (55)第二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定额解释、问答………………………第60至357页第一章河南定额站 2002定额解释01、河南住建厅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61)02、河南2002预算定额(土建、装饰部分)解释 (81)03、河南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112)04、河南定额站安装工程2003定额综合解释 (120)05、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问题解答 (152)06、河南2005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56)07、河南2006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0)08、河南2007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7)第二章河南定额站 2008定额解释01、河南定额站关于(2008)定额总说明中有关系数调整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9]1号 (208)02、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 (209)03、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 (256)04、关于《河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执行中豫建标定[2013]55号 (290)05、河南2008定额计价问题解答 (291)第三章应用指南及定额宣贯01、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应用指南 (301)02、2016定额发布豫建设标[2016]73号 (357)第三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计价配套文件………………………………第358至447页第一章人工、材料价格调整01、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8〕11号 (359)02、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2011]45号 (361)03、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05]101号 (362)04、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标定[2006]1号 (363)05、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08]2号 (364)06、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设标[2011]5号 (364)07、河南建筑工程2010-2016人工费指导价 (366)第二章费用计取文件01、关于我省工程造价计取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豫建标定2014[79]号 (367)02、关于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豫发改价格[2015]578号 (368)0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 (369)04、关于废止《加强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建建[2016]62号 (371)05、关于征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后相关建筑安装工程税金变化的通豫建标定[2011]16号 (372)06、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 (373)07、关于停止征收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豫建设标[2009]26 (375)08、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3]89号 (376)09、关于社会保障费计取的依据郑政文[2016]93号 (380)10、参考资料建筑材料检测费用界定 (381)第三章安全文明费01、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6]82号 (389)02、关于执行《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7]15号 (395)03、关于执行《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建设标[2007]22号 (396)04、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豫建设标[2014]57号 (397)05、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豫建设标[2012]31号 (401)06、转发《河南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 (407)07、河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问题汇总 (408)08、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管理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30号 (411)09、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4]83号 (412)10、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417)11、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试行)豫建设标[2016]47号 (434)12、关于郑州市调整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郑建文[2015]68号 (437)第四章工程量清单01、关于贯彻GB50500-2013、建标〔2013〕44号文件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 (438)02、关于发布《河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53号 (441)03、关于实行清单计价方式的有关费用组成和计算方式说明豫建标定[2004]16号 (447)第四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造价及相关行业收费文件…………第448至500页0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449)02、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451)03、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 (457)04、关于规范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2004]XXX1765号 (458)05、河南省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374 (461)06、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7号 (467)07、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南省律师协会 (471)08、《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 (476)09、《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的通知豫建监协〔2015〕19号 (480)10、《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问答 (495)11、全国设计收费参考标准中设协字[2016] 89号 (498)第五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司法解释及案件裁定……………………第501至598页01、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502)02、最高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05)03、最高院黄松有《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的解答 (51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办市[2002]51号 (520)05、最高院关于执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释 (52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27)07、最高院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58)08、2015年法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560)09、2015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72)10、河南高院2015年-201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观点分析报告(一、二、三) (580)第六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营改增专题………………………………第599至654页01、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不含附件(财税〔2016〕36号) (600)02、住建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601)03、营改增后《清单计价规范》部分修订 (602)04、河南住建厅关于“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豫建标2016 24 (604)05、河南定额站关于“营改增”后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豫建标定[2016]13号 (614)06、河南人防办关于“营改增”后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豫人防[2016]127号 (618)07、河南国税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19个热点问题 (626)08、河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建筑业 (631)09、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解答 (365)10、河南省国税局房地产业营改增指引 (642)11、河南省国税局建筑业营改增指引 (646)12、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650)13、国税总局对11号文的深度解读 (652)14、鹤壁定额站关于执行《豫建标定[2016]13号》的补充通知鹤建定办[2016]06号 (654)第七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新编入文件……………………………第655至678页01、关于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豫建建[2007]59号 (656)02、关于实施GB50854、GB50856、GB50857等意见豫建设标[2014]28号 (657)03、关于发布定额调整规则的通知豫建标定[2016]40号 (664)04、河南省建筑垃圾计量核算办法(暂行)豫建墙[2016]4号 (669)05、关于《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计价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8]24号 (672)0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7〕45号 (674)07、关于印发《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20170926 (675)0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7〕48号 (677)封面、封底河南风景注:正版的封面及前10页均印有“侵权必究”的凸印,否则,均属仿制、盗版,正版用户可联系QQ541491259免费索取后期资料更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郑政〔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23〕20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费共治职责第三章税费数据共享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全面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着力构建“以数治税”的税费征管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税收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分析、疑点数据核查和风险应对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费共治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税费共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工作。
税费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负责税费信息共享、政策实施、考核监督等,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税费共治工作。
第五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者实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为统一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建设过程中的面积计算标准,根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其他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由人防区和非人防区组成。
人防区建筑面积,指可计入人防工程面积统计数据的建筑面积,也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部分。
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指按照民用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人防区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能计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如无特别说明,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统计时的面积数据,均指人防区建筑面积。
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制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设计总说明”或“建筑设计说明”中列出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人防区建筑面积、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掩蔽面积等面积指标;有多个防护单元时,还应分别列出各防护单元的面积指标。
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解读一、起草说明目前郑州市结建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照上述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分别按照地上建筑的层数、基础埋深、建筑性质、首层面积等指标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核算不但繁琐而且方式方法不科学,与当今城市建筑的多样性不相适应。
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的依据依赖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上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无法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确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导致人防审批滞后,影响建设单位审批手续的办理。
其次,高层建筑按照现行标准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掩蔽人数的需要,不能满足城市防护体系的构建要求。
另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方式方法,现行的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已不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为此,需对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制定《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关于郑州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解读一、起草说明目前郑州市结建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照上述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分别按照地上建筑的层数、基础埋深、建筑性质、首层面积等指标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核算不但繁琐而且方式方法不科学,与当今城市建筑的多样性不相适应。
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的依据依赖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上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无法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确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导致人防审批滞后,影响建设单位审批手续的办理。
其次,高层建筑按照现行标准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掩蔽人数的需要,不能满足城市防护体系的构建要求。
另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方式方法,现行的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已不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为此,需对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制定《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有哪些内容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有哪些内容
地下室在建筑设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为建筑提供额外空间,还可满足各
种功能需求。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的制定和遵循对于准确评估建筑成本、设计土地利用效率至关重要。
以下是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的相关内容:
1. 地下室建筑面积定义
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地下建筑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一层及以下的所有
面积,但不包括地下室中凹处的空间。
2.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净面积法:计算地下室实际可使用的面积,扣除墙体、柱子等构件占用的面积。
•占地面积法:将地下室投影到地面上,计算地下室在地面上的占地面积。
•室内净高法:根据规定的室内净高,计算地下室的面积。
3.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在计算地下室建筑面积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不包括凹地部分:地下室中的凹地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
•顶板面积计入:地下室的顶板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按建筑分类标准计算:不同类型的建筑,关于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按照相应的分类标准计算。
4.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为确保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相关部门或组织通常会制定相
应的规范,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证建筑面积计算结果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结语
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的制定和遵守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具有重
要意义,建筑设计者和相关从业人员需要遵循规范制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以确保建筑面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以上就是有关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郑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一般规定(一)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二)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三)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五)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一)计算全部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等。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或坡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及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1.临街楼底层用作遮阳避雨或通行、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或檐廊。
12.仅用作通风采光的天井。
三、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一)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由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所得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二)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解读一、起草说明因国家和河南省人防部门尚未出台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面积计算只能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由于人防工程设计和建设执行的是专业规范,与建筑工程差别较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能全面解决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问题。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涉及规划、审批、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给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造成不同程度的困难。
为解决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缺失问题,结合人防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我市的《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法律法规依据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2、《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三、《规则》出台的背景为统一防空地下室审批和建设各阶段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提供技术支撑,统一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我办参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拟定了《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其后,分别征求了郑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郑州市人防工程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第六设计院、郑州市郑防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并采纳了其中的大部分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形成《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初稿。
然后,又邀请上述几家单位召开了座谈会,对规则的条款进行逐条研究,最后定稿形成《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成果。
四、征求意见情况为更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10月25日在郑州市人防执法现场会上征求了县(市)区及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人防部门的意见,没有提出相关意见。
2017年10月26日市人防办专门召开全市建设单位代表会议,征询与会单位的意见,近40余家建设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没有提出相关意见。
五、本《规则》的解读1、本规则适用于规划、审批、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环节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建筑面积的计算。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关于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工程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关于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工程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郑政文[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关于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工程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4]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装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配合国家战争潜力调查,摸清我市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空间的准确数据、资料,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工程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4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决定对我市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工程进行普查建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程普查建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空间资源,是战争潜力的重要依托,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50多年来,我市先后建成了大量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为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由于部分早期工程年代久远失去作用,有的工程随着城市建设发展进行改造,功能和现状与历史资料不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的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遗漏和失真问题,不适应紧急情况下快速组织人民群众防护的需要,也不适应进一步搞好平战结合和实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并且,随着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社会各界修建的地下空间工程,没有列入人民防空工程信息管理,形成资源的浪费。
因此,做好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的普查,完善工程档案,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使之适应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需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这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扎扎实实搞好这项工作。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丄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丄府河南省人民政丄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丄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丄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关于印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型职能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已报经国家人防办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对照表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附件1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一、配建标准(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工业用地项目、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施用地项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机场用地项目、军事用地项目、安保用地项目等,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应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对符合以上不宜修建的情形的项目征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2009〕100号)规定的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征缴。
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规则一、审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规则和特殊情况核定原刚1、新建(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1-9层民用建筑及20层以上,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半地下室按50%计入地面总建筑面积。
4、棚户区项目:(1)新建(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1-9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建及20层以上住宅,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1-9层民用建筑中的住宅,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防空地下室。
(可减去拆除的棚户区住宅面积)5、新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用建筑:(1)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1-9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防空地下室。
(3)20层以上,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6、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的项目,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7、工业项目:(1)工业项目中的办公楼、食堂、宿舍、车库、研发中心等,合计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2条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3)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8、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800平方米的,按800平方米计算。
二、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功能及最低防护级别1、住宅、公寓:二等人员掩蔽部、核六B;2、办公建筑:(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现在不告诉你可不可以)(1)党政机关:(2)公共事业单位:(3)其他:3、医疗卫生:(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4、商业建筑:(1)大、中型:二等人员掩蔽部、物资库,核六;(2)小型:二等人员掩蔽部、核六;5、文化体育建筑、候机楼、候车室、学校:(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三、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办法和特殊情况核定原则1、以通过验收项目的竣工图为依据计算竣工防空地下室面积。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鲁防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鲁防发〔2020〕5号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各类面积指标计算,现将《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总说明”或“建筑说明”中列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和“掩蔽面积”等4项指标。
二、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未列出上述4项面积指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视为报送资料不全,待补充列出上述4项面积指标后,再予以受理审图。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核,并在竣工测绘成果中予以标明。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2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
二、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门(防密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建筑面积;在防护单元内,战时无法使用且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不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防空地下室防护面积为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之和。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1.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设在汽车坡道内或位于普通地下工程内时,通道的计算宽度为战时同时使用的出入口的防护门(第一道防密门)宽度之和的最大值,通道的计算长度按汽车坡道中线水平投影长度或战时通行路线的最短距离计算;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室内楼梯间面积应计入口部外通道面积内。
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解读一、起草说明目前郑州市结建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照上述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分别按照地上建筑的层数、基础埋深、建筑性质、首层面积等指标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核算不但繁琐而且方式方法不科学,与当今城市建筑的多样性不相适应。
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的依据依赖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上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无法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确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导致人防审批滞后,影响建设单位审批手续的办理。
其次,高层建筑按照现行标准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掩蔽人数的需要,不能满足城市防护体系的构建要求。
另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方式方法,现行的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已不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为此,需对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制定《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3号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土地空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二、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新建小区、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应同步开发地下空间,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求。
三、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
2017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统一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标准,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0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审批、设计、审图、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及有关标准。
第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由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可计入人防面积的部分组成。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心线等围合的面积。
不同功能类型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要求。
第三条设计单位编制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建筑设计说明”中列出人防总建筑面积,并按防护单元列出各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和物资库储备数量。
人员掩蔽工程人均掩蔽面积为1.0-1.5 m20有电站的防护单元,应按扣除电站面积后的建筑面积计算掩蔽面积。
设计单位应在人防施工图的战时平面图中标示各防护单元人防建筑面积的范围(可采用缩略图表达),并应在备案的电子版施工图中附加各防护单元人防建筑面积范围的1: 1线框图。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按照本规则对人防总建筑面积、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掩蔽面积和掩蔽人数进行审查。
关于印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关于印发《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型职能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已报经国家人防办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对照表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附件1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一、配建标准(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工业用地项目、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施用地项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机场用地项目、军事用地项目、安保用地项目等,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应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对符合以上不宜修建的情形的项目征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2009〕100号)规定的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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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标准,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审批、设计、审图、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及有关标准。
第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由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可计入人防面积的部分组成。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心线等围合的面积。
不同功能类型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要求。
第三条设计单位编制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建筑设计说明”中列出人防总建筑面积,并按防护单元列出各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和物资库储备数量。
人员掩蔽工程人均掩蔽面积为1.0-1.5㎡。
有电站的防护单元,应按扣除电站面积后的建筑面积计算掩蔽面积。
设计单位应在人防施工图的战时平面图中标示各防护单元人防建筑面积的范围(可采用缩略图表达),并应在备案的电子版施工图中附加各防护单元人防建筑面积范围的1:1线框图。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按照本规则对人防总建筑面积、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掩蔽面积和掩蔽人数进行审查。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情况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面积指标进行复核,如有变动的应在竣工图中予以更正,并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取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0.01m2)。
第六条下列区域的建筑面积应计入人防建筑面积:
(一)单层防空地下室(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小于2.0米的部分)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如局部有多层,其各层(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小于2.0米的部分)分别计入人防建筑面积。
(二)多层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防空地下室各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工程内设回廊、夹层、局部多层以及坡顶(坡道)的净高在2m(含)以上者,应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三)专供人防战时使用或平战结合的供人防战时主要出入口使用的阶梯式出入口的楼梯间及其至第一道防护密闭门的通道,按照防空地下室及其以上自然层计入人防建筑面积,有永久性混凝土顶盖的楼梯间地面层可计入。
(四)战时作为人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的车辆出入口坡道,按其坡道宽度与坡道计算长度(第一道防护(密闭)门外至坡道永久性混凝土顶盖端头处)之积计入建筑面积。
战时借用平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坡道作为人员或物资出入的主要出入口,门外通道的面积按有效宽度(通向该通道的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门洞净宽总和与通道宽度两者的较小值)与其计算长度(第一道防护密闭门外至坡道永久性混凝土顶盖处)之积计入人防建筑面积。
当第一道防护密闭门至坡道永久性混凝土顶盖端头处的水平投影(中心线)总长度大于10米时,坡道计算长度按10米取值。
(五)供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通风竖井、管道(含电缆)井等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建筑面积。
(六)预留的战时连通口防护密闭门以内部分计入人防建筑面积。
第七条下列区域的建筑面积不计入人防建筑面积:
(一)室内地平面至顶板梁底和管底的净高小于2.0米的部分。
(二)仅供平时使用而战时不使用的独立式通风竖井、风
道、地下室采光井等。
(三)仅供平时使用而战时不使用、无人防防护功能的电梯间、消防水池和设备用房。
(四)专供平时使用出入口或平战结合的人防战时次要出入口第一道防护密闭门(战时封堵)以外部分。
第八条本规则中未作出解释的术语,参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