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采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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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采集管理的通知
粤卫办〔2009〕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加强全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我厅于2007年11月2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的通知》(粤卫〔2007〕199号)。
全省大部分医疗机构均能按规定规范采集脐带血,但仍有少数医疗机构存在为外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简称“脐带血库”)或非法脐带血库采集脐带血等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采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的验收
拟开展脐带血采集以及已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须按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的通知》(粤卫〔2007〕199号)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我厅,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表见附件)。
经验收合格、获得我厅批准的单位,方可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
二、依法依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
(一)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等要求,全省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只能向我省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脐带血库,即设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设在广州市妇婴医院
的“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广州分库”提供脐带血,不得向外省脐带血库或非法脐带血库提供脐带或脐带血;并要与“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或“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广州分库”签订采供协议。
(二)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卫医发〔2001〕10号)、《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发〔2002〕80号)及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的通知》(粤卫〔2007〕199号)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脐带血捐献者(供者)宣传、评估、筛选以及脐带血采集、暂存、脐带处置等各项工作,做好各项记录,保障脐带血捐献者(供者)及脐带血安全。
(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不得从事或参与脐带及脐带血危及医疗安全相关业务的开展。
凡未经专家论证的脐带及脐带血相关新技术,不宜在临床应用。
三、加强人员培训
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要做好脐带血采集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践技能等。
要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相关工作人员得到持续有效的教育和培训。
相关人员须经过严格脐带血采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
四、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查处非法违规行为
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向有意愿捐献脐带血的产妇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自觉抵制外省脐带血库在我省招募脐带血等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采集脐带血的监督管理;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查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为外省脐带血库或非法脐带血库采集、提供脐带或脐带血等违规行为。
附件: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验收表(试行)(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