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司机投诉管理制度
司机投诉管理制度1.为了维护公司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制定本投诉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及所有从事运输工作的司机。
3.投诉管理制度是司机与公司之间合法权益保障的有力保证,是公司规范运营秩序和改善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
二、投诉的途径1. 司机在遇到问题或者有意见建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直接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或者运营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在公司内部网络平台上进行投诉。
2. 公司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投诉的内容1. 司机投诉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恶意诋毁。
2. 司机投诉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服务质量问题,比如态度恶劣、迟到早退、服务不周等;- 薪资待遇问题,比如工资不足、拖欠工资、福利待遇不符等;- 工作条件问题,比如车辆设备不全、劳动安全不保障等;- 其他影响司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问题。
四、投诉的处理流程1. 公司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投诉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2. 如果投诉属实,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对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 对于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司机反馈,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理结果或者赔偿。
4. 如果司机对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公司应当进行再次复核,并给予合理解释。
五、相关责任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2.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3. 司机应当认真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交通法规,遵循职业道德,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四、附则1. 本投诉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者补充,应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修改。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就是司机投诉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司机可以遵守公司规定,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进行投诉,公司也会积极处理并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厦门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
厦门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以下简称“12328电话”)管理,保障12328电话顺畅高效运行,不断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福建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28电话,是指在厦门市辖区内,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交通运输行业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主要用于受理厦门市辖区内公路、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等行业的信息咨询、服务投诉、意见、建议等。
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职能单位设立、管理的铁路、民航、邮政、水路、高速公路(12122平台)的服务电话以及水上遇险求救的应急救助电话等,暂不纳入12328电话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局机关各处室、各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局直属(含委托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使用、办理12328电话业务的管理工作。
12328电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四条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厦门市12328电话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协调12328电话建设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厦门市综合交通运行信息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12328电话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办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运管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成立市12328电话管理中心(同时挂名“福建省12328电话管理厦门分中心”),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负责12328电话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
第五条厦门市12328电话建设、运维和管理经费纳入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年度财政预算。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9•【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巷道、乡村道路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其服务对象和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积极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业。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行使对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批和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项目和范围;(二)对道路运输运力投放、车型调整和运输服务设施的配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三)按权限制作、发放、审验道路运输的营运证件、单证和标志;(四)按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按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六)实施汽车驾驶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七)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投诉,调解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道路运输企业投诉处理中的法律与合规问题
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其对企业经营和声誉的影响,以及可能面 临的法律责任和罚款等。
合规培训与意识提升
培训计划
针对投诉处理中的常见合规问题 ,制定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合 规意识和知识水平。
意识提升
通过定期培训、宣传和教育活动 ,使员工认识到合规的重要性, 增强合规意识,确保在处理投诉 时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针对消费者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企业需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相应的修理 、退货、更换等责任。
若企业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对其进行严格的惩 罚。
产品与服务质量法相关问题
若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的服务未达 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消费者有权 依据产品与服务质量法进行投诉
。
企业需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承担由于服
客户投诉,以避免法律风险。
投诉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如侵犯消费者权益、违反合同
约定等。
企业应当了解投诉处理中的法律 责任与风险,以便在面对投诉时
能够做出正确的应对措施。
03
CATALOGUE
投诉处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 等权利,企业在处理投诉时需关注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这些权利。
确保企业运营资质合法,如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从 业资格证等。
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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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合 规政策、合规培训、合规监督与 检查等。
02
确保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如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及时发现 并整改不合规问题。
投诉处理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53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它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促进道路运输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落实用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应急处置等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
决定(2016)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中“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办理”。
三、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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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道路运输作为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高效运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车辆管理1、车辆购置与登记企业应根据运输业务的需求,合理购置车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车辆维护与保养制定详细的车辆维护计划,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包括发动机、制动系统、轮胎、灯光等关键部件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3、车辆保险为车辆购买足额的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以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
保险的购买应根据车辆的用途、行驶路线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4、车辆报废与更新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更新车辆,以保证运输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招聘制定严格的驾驶员招聘标准,包括年龄、驾龄、驾驶记录、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招聘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技能测试,确保招聘到合格的驾驶员。
2、驾驶员培训新入职的驾驶员应接受入职培训,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定期组织在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3、驾驶员考核建立驾驶员考核制度,对驾驶员的工作表现、安全记录、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与驾驶员的薪酬、晋升、奖励等挂钩,激励驾驶员提高工作质量。
4、驾驶员作息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驾驶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确保驾驶员有充足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
三、运输业务管理1、运输合同管理企业在承接运输业务时,应与客户签订详细的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止地点、运输时间、运输价格、运输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
2、运输计划制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货物的特点,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概述
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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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服务质量标准
制定道路运输服务的质量标准,明确各项服务的 具体要求和标准,以便对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和监 督。
加强服务质量检查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服务质量检查,发现服务中 的问题并及时纠正,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
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培训水平
加强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
通过加强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建立服务人员的考核机制
制定严格的服务人员考核机制,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 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等进行考核,激励优秀员工,同时对 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改进或淘汰。
提高服务人员的沟通技巧
WENK渠道
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投诉数据,包 括电话、网络、邮件以及现场接
收等。
数据筛选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初步筛选,排 除无效和重复的投诉信息。
数据分类
根据投诉的主题、类型、涉及的部 门或地区等因素,将投诉数据进行 分类整理。
投诉数据的分析方法
定量分析
对投诉数据进行数量化分析,如投诉 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投诉量与投 诉量的关系等。
因果分析
分析投诉产生的原因,如服务质量问 题、安全问题、票价问题等。
对比分析
将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运输方 式的投诉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以发现 投诉的规律和趋势。
聚类分析
通过聚类分析将相似的投诉进行分组 ,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诉采取不同的处 理措施。
投诉处理的效果评估
响应时间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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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投诉处理的响应时间,如投诉受理时间、处理时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办法为维护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服务质量,保障司乘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处理服务质量投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处理服务质量投诉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处理的原则;(二)及时、高效处理的原则;(三)公正、公平、公开处理的原则;(四)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正确归责的原则。
第二条监督和受理机构经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江西省境内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服务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由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负责。
投诉受理由各路段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条投诉受理的条件(一)投诉人须本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二)须具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的陈述和投诉要求,相应的证据材料;(三)属于本办法规定受理的范围。
第四条投诉受理的范围(一)发生在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问题;(二)被投诉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的行为;(三)被投诉人服务内容违反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的(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设备设施、收费标准等);(四)被投诉人违背公开承诺,具有欺诈行为的;(五)因被投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的轻微伤害和财产轻微损失的;若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及时告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期限1、各投诉受理单位收到投诉后,影响面较大或紧急事件应立即报高速集团;2、投诉受理单位收到投诉报告后应组成调查小组(不少于二人),制发书面调查通知,告知被投诉服务区或个人予以配合;3、投诉受理单位于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其中包括:制作调查或询问笔录、收集实物、影视资料等证据和编制个案案卷);4、投诉受理单位在取证后三日内完成处理意见和方案;5、投诉受理单位于十日内召集各相关方进行调解,主持召开听证会,作出处理决定;6、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情节简单的投诉,受理调查人员可当场处理,但须征得主管领导单位同意,并作书面记录存卷;7、对于经调查投诉不实的或难以核实的,应于接到投诉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和解释;8、所有投诉的处理均须如实作书面记录(附后),装卷存档备查并将投诉处理结果汇总情况(附后)定期报高速集团。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津交发〔2023〕118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的通知津交发〔2023〕118号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委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工作,提升委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委工作实际,对2021年5月19日印发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试行)》(津交发〔2021〕101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项受理第三章事项办理第四章事项办结第五章回访第六章督办第七章通报第八章不满意工单申诉第九章知识库及培训第十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委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对2021年5月19日印发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试行)》(津交发〔2021〕10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便民服务热线,是指天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与12345热线双号并行的天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以下简称12328热线)、及其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政民零距离》栏目等群众反映问题渠道。
便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是指群众企业拨打12345热线、12328热线,或通过12328热线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政民零距离》栏目留言反映诉求,相关部门将工单转派我委(包括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办理的事项。
道路运输部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高效、有序,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车辆、设施设备;(二)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伪造。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换发、补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申请材料;(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换发、补发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运输车辆、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操作车辆,确保运输安全。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合交办〔2018〕474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交办〔2018〕474号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11月8日合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以下简称“12328电话”)管理,保障12328电话畅通高效运行,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12328电话系统信息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28电话,是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海事等业务领域的投诉举报、信息咨询、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对12328电话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12328电话管理工作,成立12328电话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合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
局属各单位及四县一市交通运输局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本系统、本行政区域12328电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设立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中心(以下简称12328服务中心),负责全市12328电话运行管理与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12328电话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落实12328电话建设、人员管理和运行经费的规范使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交运发〔2021〕8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9月26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要求,进一步畅通交通运输投诉举报渠道,提高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以下简称12328热线)服务和管理质量,充分发挥12328 热线服务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受理投诉举报、倾听意见建议,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28热线,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交通运输行业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热线(包括12328电话、微信、手机 APP、网站等),用于受理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海事、救助打捞、海上搜救等业务领域的信息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对12328热线及12345等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铁路、民航、邮政服务电话以及高速公路救援、水上遇险求救等应急救助电话的管理工作,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12328热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二)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三)依法合规、全天受理、即接即办。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规定第一部分:导言交通运输服务质量是保障社会交通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是提高人民出行体验的关键。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服务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文将围绕交通运输服务质量规定展开论述。
第二部分:服务人员素质交通运输服务人员是保障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服务的满意度。
要求交通运输服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要求服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三部分:车辆质量和安全交通运输车辆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提升。
要求交通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对于违规操作、不适合运输的车辆,要及时进行整改或淘汰,并加强对车辆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部分: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和维护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是保障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要求加强对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道路、停车场、车站等配套设施。
同时,要加强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及时处理交通设施故障和损坏,确保交通运输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第五部分:服务信息公开和便利性交通运输服务的信息公开和便利性对于提高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要求交通运输企业主动公开服务相关信息,包括车次、班次、票价等,方便乘客查询和选择。
同时,要提供便捷的购票渠道和支付方式,让乘客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服务。
第六部分:服务投诉处理交通运输服务投诉处理是保障乘客权益的重要环节。
要求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乘客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乘客投诉的统计和分析,汇总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提升。
第七部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是确保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处置。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一、引言道路运输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贵州省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贵州省制定了道路运输条例。
本文将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二、背景贵州省地势复杂,山地占比较高,交通运输的发展一直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道路运输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和便利性。
三、条例内容概述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道路运输市场管理道路运输市场是道路运输条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条例规定,贵州省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
同时,对于违法经营、超范经营等不正当行为,将严肃打击。
2. 运输工具管理为了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和环保,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工具的管理和监督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所有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运输工具的正常运行。
3. 运输从业人员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关键。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条例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4. 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服务质量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条例要求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运输服务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对于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处理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5. 违法行为处罚为了提高道路运输的法治化水平,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对于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对于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将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吊销驾驶证和扣留运输工具等措施。
四、条例实施与效果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逐渐规范,运输服务质量明显提升,道路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得到了有效保障。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陕西省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一、管理原则。
(一)牢记负责任的使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以行政执法监管为主,以诚信经营、自律管理为手段,做好行政监管与市场自律并重,创造安全、有序、安定、规范的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环境。
(三)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办理消费者投诉,健全投诉统计与上报制度,强化投诉处理机制,深化投诉调解服务,服务消费者切身利益。
二、投诉管理。
(一)维护合法权益。
完善有关责任追究、索赔等制度,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二)及时处理投诉。
对消费者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要从严处理,积极主动做好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落实处理结果。
(三)建立投诉档案。
将处理后的投诉档案整理归档,以备后续调查处理投诉使用及防范。
(四)健全投诉统计与上报制度。
定期统计投诉情况,及时报告投诉数据。
(五)加强投诉处理及售后服务。
加强投诉处理,不断改进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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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0号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有效
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中“处罚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办理”。
三、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1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
(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
(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投诉受理条件:
(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第七条投诉受理范围: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合同或协议而又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或未提供与其价格相符的服务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人人身伤害,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等而又拒绝赔偿损失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与其经营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或服务质量标准的;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其他侵犯投诉人权益、损害投诉人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下列投诉不属于本受理范围: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
(二)由于不可抗拒力造成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三)治安和刑事案件投诉;
(四)交通事故投诉;
(五)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的投诉。
第四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第九条投诉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三种形式。
投诉人应在书面投诉材料上阐明或在电话投诉、当面投诉时说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车辆牌照号码;
(三)投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四)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十条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
第十一条被投诉人有就被投诉案件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被投诉人不得妨碍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不得销毁、灭失有关证据。
第五章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运政机构接到投诉时,应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电话投诉和当面投诉的要做好投诉记录(《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记录》式样见附件1),也可通知其递交书面投诉材料。
第十四条运政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投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对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表明态度;
(二)陈述事实,申辩举证;
(三)提出解决意见。
第十五条运政机构应依法对投诉案件进行核实。
经调查核实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分清责任,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相应的投诉处理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章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投诉案件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投诉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道路运输或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
第十八条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可做出以下调解意见,并应说明理由:
(一)被投诉人过错的,由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投诉人自身过错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
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
第二十条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依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案件,运政机构应责令其停止侵害,并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运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玩忽职守、推诿拖拉、徇私枉法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被投诉的责任频率、对投诉案件调解工作是否配合等情况,是考核企业服务质量、评定企业资质等级等方面的主要依据之一,应作为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并在涉及审批事项等方面作为先决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