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闭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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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山闭坑的监督管理
矿山闭坑的监督管理是生产矿山监督的最后一个环节。《监督办法》第8 条规定,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到矿山关闭的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一、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全过程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批是矿山关闭的前提条件。申请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的主管部门或矿山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地矿主管部门提交经初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由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矿产储量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具体闭坑审批程序:在正式闭坑规定没有出台之前,按原地矿部矿管局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坑、井)关闭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执行。在执行中提出修改意见。三、关于加强矿山(坑、井)关闭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山(坑、井)关闭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防止矿产资源损失浪费,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1 条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1)闭坑是指采矿权入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2)闭坑必须依法申请和审批。申请闭坑的条件:①批准开采范围内的一切采矿、出矿活动即将结束。②经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证实批准开采范围内无后备资源,其结论已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查批准。③因技术、经济、安全和管理等原因损失的矿产储量,经论证无开采和复采可能性,并已按审批权限办理了注销报销手续。④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已基本结束,并能满足编写《闭坑地质报告》的需要。(3)闭坑必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拟关闭的矿(坑、井)应在结束生产一年前,由矿山企业按本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后,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闭坑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