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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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唐山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书》,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一、总则
1、管理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定义了日照的采集、记录、保管及分析等管理规范,适用于所
有日照记录和分析的单位和个人。

2、技术文件的衔接
本规范仅规定了日照管理的基本内容,技术文件的衔接及分析要根据
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来决定。

3、采集、记录、保管
日照分析管理应分三步:采集、记录、保管。

采集是指将日照数据采
集录入电脑,记录是指按照相应的格式存入分析软件,保管是指将数据存
入储存设备,以备以后查阅、修改、更新等。

4、安全保密
日照分析管理应以安全保密和信息安全交换为原则,确保日照数据的
保密性和完整性。

二、技术要求
1、日照采集系统
日照采集系统要求使用带有可编程功能的可拓展型模拟数据采集系统,采用模拟量输入、数字量输入及其他控制设备,并与上位机相连接,以实
时采集、存储和分析日照数据。

2、日照分析软件
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并可进行实时分析和对比分析,以达到实时日照分析的要求。

三、管理要求
1、日常管理
实施日照分析管理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日照采集系统及相应的日照分析软件。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汇总1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汇总1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 总则1.1 为落实《~~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区内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 日照分析依据的主要规范和标准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1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日照分析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3 日照分析软件及基础分析参数4 分析范围的确定4.1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确定: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见图1)图14.2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方向各80米、南向10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分析范围。

(见图2)图24.3 在上述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的各类建筑,须参与日照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或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应按照控规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方案模拟参与日照分析;规划未审批的地块,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 分析方式的确定5.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2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5.2.1 同时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4号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9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中城四方软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播赵文凯涂英时刘超詹雪红林若慈罗涛刘燕辉林建平宋小冬田峰殷丽陈晓勇潘杭郝晓王语夫韩继发尹兆东牟雪松夏建忠徐磊林紫荣张雅军丁伟王军周张尧高风雷刘启耀高峰石建军陈道辉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嘉广朱子瑜肖辉乾吴晟耿毓修黄均德韩秀琦相秉军方芳赵中元薛峰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增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制定本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ppt课件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ppt课件
3.2日照分析
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大 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XXXX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3.3日照标准日
用来测定和衡量建筑日照时数的待定日期,如大寒日、冬至日。(《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术语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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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5 日照分析要素与计算基准面 6 建筑日照影响范围的确定 7 日照分析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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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建筑日 照分析技术参数、日照分析要 素与计算基准面、建筑日照影 响范围的确定、日照分析步骤、 日照分析报告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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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范。
3.1 真太阳时
太阳视圆面中心连续两次进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这 个时间系统称为真太阳时。 (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最高之时,摘自《建筑日照计算参数 标准》GB/T50947-2014,术语2.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 GB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 GB50180-93(2002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GB/T50352-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 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 JGJ36-2005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 JGJ/T229-2010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 CJJ/T157-2010 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山西省村镇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

《⼭西省村镇建筑⽇照间距技术规定》⼭西省村镇建筑⽇照间距技术规定1 总则1.0.1为便于指导全省村镇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科学利⽤⼟地,合理确定村镇建筑的⽇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于全省的村庄和集镇。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亦按本规定执⾏。

1.0.3本规定依据《村镇规划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0.4本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符号和基本术语沿⽤《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规定。

1.0.5在进⾏村镇规划建设中,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0.5长⽇照建筑指托⼉所、幼⼉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年⼈公益性专⽤住宅以及国家规范中指定的⽇照标准⾼于住宅的其它建筑。

2.0.6主要采光⾯指被遮挡建筑物中具有⽇照要求的主要使⽤功能房间的采光⾯。

南北向建筑的主要采光⾯为南向。

2.0.7⾮主要采光⾯本规定特指遮挡建筑物中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的外墙⾯。

2.0.8⽇照间距(Lx)为保证被遮挡建筑物达到⽇照标准要求⽽确定的最⼩建筑间距。

⽇照间距计算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之间的最⼩⽔平距离,即建筑间距;2 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照间距计算取值为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挑檐外沿的垂直投影⾄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之间的最⼩⽔平距离。

3 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有每处不超过3⽶长(含3⽶)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计算其⽇照间距时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遮挡建筑⾮主要采光⾯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建筑外墙总长度1/ 2的(含 1/ 2),其⽇照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 2的,应⾃阳台外缘计算⽇照间距(突出于⼭墙⾯之外或转弯到⼭墙⾯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

日照分析规范

日照分析规范

日照分析规范日照分析是一种统计和分析特定地点的日照时数的方法,通过对日照时数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该地点的气候特点和变化趋势,为气象预报和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日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数据采集:日照分析首先需要收集和整理地点的日照时数数据。

现代气象观测站可以通过自动观测仪器进行实时的日照观测,可以获取到高质量的数据。

同时,还可以利用卫星遥感数据获取大范围的日照时数信息。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历史档案和相关文献等途径获取过去的日照时数数据。

2. 数据处理:在日照分析中,需要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整理,以便后续的统计和分析。

数据处理主要包括数据质量控制、数据格式转换、数据插值等步骤。

通过数据处理,可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3. 统计分析:在数据处理完成后,可以对日照时数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常用的统计指标包括日照时数的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离散程度等。

通过统计分析,可以了解日照时数的分布特征和变化规律,为后续的应用提供参考。

4. 趋势分析:除了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外,还可以对日照时数的趋势进行分析。

趋势分析可以利用时间序列分析的方法,如回归分析、滑动平均、指数平滑等,来研究日照时数的长期变化趋势和周期变化趋势。

趋势分析可以帮助预测未来的日照时数变化,并为决策提供依据。

5. 空间分析:除了对某一地点的日照时数进行分析外,还可以对多个地点的日照时数进行比较和分析。

空间分析可以对不同地点的日照时数进行比较,找出地理差异和影响因素,了解不同地区的气候特点。

此外,还可以利用GIS技术将日照时数数据进行可视化,在地图上展示地点之间的日照差异。

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规范:1. 数据质量控制:在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保证观测仪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以获取高质量的数据。

同时,还需要进行数据质量控制,如排除异常值、修正人为误差等,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2. 数据处理方法:在对数据进行处理时,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和模型。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照分析技术规范⽯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照分析技术规则(试⾏)第⼀条为规范⽯家庄市建设项⽬⽇照分析⼯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户权益,适应城市⾼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城市⽤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照分析是指利⽤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所(幼⼉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等模拟其在规定的⽇照标准⽇(⼤寒⽇或冬⾄⽇)的⽇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照分析结果编制的《⽇照分析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层建筑的建设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案的依据之⼀。

第三条本规则适⽤于⽯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规划集中统⼀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

新建⾼层建设项⽬必须进⾏⽇照分析。

其他需作⽇照分析的项⽬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案或建筑设计⽅案调整使拟建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度、外轮廓、窗户等发⽣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案应重新进⾏⽇照分析,并重新编制《⽇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照分析必需资料须包含:(⼀)覆盖本规则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致的1:1000现状电⼦地形图。

(⼆)拟建建筑的总平⾯图、屋顶平⾯图和平⽴剖⾯图的电⼦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及各部分标⾼、±0.00处绝对标⾼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图和屋顶平⾯图的电⼦图(附⼥⼉墙墙体标⾼)。

第五条⽇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拟建建筑电⼦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致;(⼆)分析范围内其它拟建、在建建筑或场地,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应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原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范,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日照分析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有效日照时间段内进行模拟计算其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包含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成果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其它技术机构所编制的日照分析复核成果。

建设项目涉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日照分析报告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内容之一。

因此,申报此类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必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须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证书,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的正版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对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拟建建筑及现状建筑,建筑类型具体如下:(一)居住类: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普通住宅、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独立式及连排式农居、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公寓等。

(二)文教卫生类:指文化教育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部分,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等。

南昌市建设规划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南昌市建设规划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原建设部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范,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日照分析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有效日照时间段内进行模拟计算其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包含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成果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其它技术机构所编制的日照分析复核成果。

建设项目涉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日照分析报告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内容之一。

因此,申报此类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必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须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证书,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的正版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对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拟建建筑及现状建筑,建筑类型具体如下:(一)居住类: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普通住宅、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独立式及连排式农居、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公寓等。

(二)文教卫生类:指文化教育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部分,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等。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篇一:国家关于楼间距的规定国家关于楼间距的规定楼距有法可依,各地会有不同的规定,同一城市不同区域也会有不同的要求,通常楼距与楼高的比例为一比一,市区会略小,郊区会略大。

如果您所住的楼房为板式住宅楼,那么其建筑间距应根据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如果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在0度到20度之间的,新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7,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6;如果夹角在20度到60度之间的,新建区的间距系数为1.4,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为1.4;如果夹角在60度以上的,新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5,改建区的间距系数不小于1.5楼间距规定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日照技术规范

日照技术规范

日照技术规范(总1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前言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本规范。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排序不分先后):武汉市土地利用和空间规划研究中心、武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盛洪涛、刘奇志、李宗华、杨维祥、赵中元、王洋、江丕文、王洁、方艳、魏正、李建迎、陶冶、刘俊、赵三平本规范参与起草人:熊向宁、周霞本规范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总则1.1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许昌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许昌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二)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推广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等修改,导致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单体平面、建筑高度等改变的,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四)对日照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本条第(一)项规定资质的其他设计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若复核结果基本一致,应当采信分析结果。
3、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均不作为日照分析客体。
(二)分析主体的确定
1、以已经确定的分析客体为中心,以各客体的有效时段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为边界,调查了解该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高度,凡对分析客体产生遮挡的高层、多层及低层建筑均应确定为分析主体。
2、上述分析主体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建筑和建筑高度已明确的规划地块。
十四、《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一)文本内容
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拟建日照分析主体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3、根据拟建日照分析主体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日照分析客体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4、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日照分析主体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四)时间统计方式,按累计计算。
(五)时间间隔,以1分钟作为时间间隔。
(六)采样点间距:0.6米。
(七)窗户计算宽度及测试高度
1、在已确认的日照基准面布点采样,采样点布置宽度一般不超过2.40米。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40米的,按实际宽度布置采样点;宽度大于2.40米的,按2.40米布置采样点;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布置采样点。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4号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9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中城四方软件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播赵文凯涂英时刘超詹雪红林若慈罗涛刘燕辉林建平宋小冬田峰殷丽陈晓勇潘杭郝晓王语夫韩继发尹兆东牟雪松夏建忠徐磊林紫荣张雅军丁伟王军周张尧高风雷刘启耀高峰石建军陈道辉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嘉广朱子瑜肖辉乾吴晟耿毓修黄均德韩秀琦相秉军方芳赵中元薛峰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增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制定本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各行内容)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各行内容)
3.4有效日照时间带
根据日照标准日的太阳方位角及高度角、太阳辐射强度和室内日照状况等条件确定的时间区段,用真太阳时 表示。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术语2.0.4)
3.5日照基准年
建筑日照计算中所采用的相关太阳数据的取值年份。(《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术语 2.0.8)
7.2分析计算
日照分析时,宜先就拟建建筑建设后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状况进行多点沿线分析,若存在有日照不满足国家 规定的现状被遮挡建筑,则需就该被遮挡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的日照状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 明确遮挡影响。如需了解更加详细的遮挡程度,可对其进行窗户分析。另外,还需计算拟建建筑的日照状况。
专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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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日照影范围的确定
6.2遮挡建筑范围的确定
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范围:以已经确定的 被遮挡建筑为中心,以各被遮挡建筑的有效时 段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为边界,南 面为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大不超过180m半径 的扇形阴影区域。在此范围内确定的建筑, 60m范围以内的建筑全部确定为遮挡建筑, 60m至180m范围内20层以上的建筑确定为遮 挡建筑;东面、西面为建筑向外各60m。当建 筑超过一栋时,其计算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范 围的合集,具体见附录C。
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主要内容总则术语数据要求建模要求计算参数与方法计算结果与误差23456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误差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db42t9522014湖北省地方标准引言随着城市土地价值的不断提升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以空间多元化的方式迅速扩张由于高层建筑进一步普及使得建筑物之间日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

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

关于建筑日照计算的技术规定一、下列建筑应当进行日照计算:(括号内为北京地区的日照时间标准)1.居住建筑:住宅(含公寓、别墅)每套至少1个居室,4居室套型至少1个居室(宜2个居室):(大寒日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大寒日2小时)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主要起居室和卧室:(冬至日2小时)2.公共服务项目的主要活动用房、居室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卧室、音体室):(冬至日3小时)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合班教室、实验教室等:(冬至日2小时)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2小时)旅馆、招待所的客房:(大寒日2小时,可请示规委经办人员定)二、以上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对于每套住宅是否满足日照要求的判断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5.1.1及5.1.2条的规定。

四、应采用当地规划部门认定的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北京地区采用清华软件)五、日照计算的具体规定:A.鉴于北京地区对于日照计算的有关参数尚无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均应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信息中心审核时依据的参数:扫掠角15°,最少连续日照时间0.5小时进行计算。

B.既要测算基地周边已建成建筑及已取得规证或已取得方案审定复函的规划建筑对本基地建筑的日照影响,也要测算本地块建筑对周边建成建筑及已取得规证或已取得方案审定复函的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

并且均应满足相应的日照标准要求。

建筑基地周边与上述日照计算有关的现有建筑及规划建筑均应有准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建议甲方负责提供)以收集日照计算建模所需的相关数据。

C.对被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包括建筑物南向日照方位角8时至16时之间110°之间的范围。

应纳入测算范围的遮挡建筑的水平距离取值参照日影长度与遮挡建筑的高度之比值。

D.日照计算建模时,遮挡建筑的所有可能产生遮挡的突出物均应包括在内,特别是其东、西、北三面的突出物:阳台、楼梯、电梯间、水箱间、装饰构架、水平百页、坡屋顶的装饰尖塔、老虎窗等突出屋面、突出墙面的建构筑物及装饰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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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技术规范-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前言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本规范。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排序不分先后):武汉市土地利用和空间规划研究中心、武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盛洪涛、刘奇志、李宗华、杨维祥、赵中元、王洋、江丕文、王洁、方艳、魏正、李建迎、陶冶、刘俊、赵三平本规范参与起草人:熊向宁、周霞本规范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省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总则1.1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2.7日照标准sunlight standard一般采用具有气象学意义的农历节气日,如寒冷的大寒日、日照时间最短的冬至日。

2.8采样点sampling point被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即为采样点。

2.9采样点的间距sampling point interval两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

采样点一般等距离布置,其间距可人为设定,间距越小,则分析结果越精确。

2.10多点沿线分析multi-point along the line analysis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

2.11多点区域分析multi-point area analysis任意高度受影面上的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2.12窗户分析window analysis一般是根据有关规定对窗户的整个窗台面进行日照分析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绘成图形或表格。

2.13阴影分析shadow analysis建筑物在一定时段内对一定测试高度面的日照遮挡分析,因其结果显示为测试高度面上连续的阴影分布范围,故称阴影分析。

2.14立面分析elevation analysis自动生成建筑物立面多点区域分析计算,考虑包括自身遮挡(如遮阳板、阳台等)以及其它建筑物遮挡的影响,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数值直观的显示在图上。

2.15日照等时线sunlight isochron日照时间相同的采样点的连线,也是不同日照时间分布区域的边界线。

2.16分析高度analysis height即采样点标高,一般采用分析对象各层窗台标高。

2.17时间间隔time interval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段的起讫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

3建筑日照标准3.1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

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

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1.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3.1.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1.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3医院病房楼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4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5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6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7县级以下城市建筑日照标准应适当提高。

4日照分析软件与技术参数4.1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国家建设部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4.2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4.2.1 地理位置:根据当地具体位置确定分析的经纬度范围;4.2.2 分析节气:大寒日/冬至日;4.2.3 有效时段:按日照标准确定,大寒日为8:00~16:00,冬至日为9:00~15:00;4.2.4 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4.2.5 时间统计方式:累计;4.2.6 时间间隔:5分钟;4.2.7 采样点间距:0.6米×0.6米4.2.8 满窗设置:窗户左右两端同时照到为满窗。

5建筑日照影响范围的确定5.1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1.2倍且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

(见附录A)5.2对于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1.2倍且最大不超过120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

(见附录A)5.3建设项目内如有多栋建筑,分析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范围的合集。

5.4对于自身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其东、南、西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为日照分析范围。

(见附录B)6日照分析次序和方法6.1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根据上述4条规定确定日照分析范围。

先确定该范围内的建筑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包含拟建建筑自身日照情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6.2应合理选择日照计算的方法,采用直观、易懂的表达方式。

7有效日照计算规则7.1能获得日照的方向均为日照分析的有效朝向。

7.2建筑日照应从有日照要求的楼层算起,窗台的计算高度按实际高度确定,落地门窗的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确定。

7.3窗户、阳台计算基准面的确定:7.3.1 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7.3.2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录B);7.3.3 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两侧隔板所产生的遮挡均应计算(见附录B);7.3.4 凹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如阳台与室内连接空间有隔墙,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两侧隔板所产生的遮挡均应计算;如阳台与室内连接空间无隔墙,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隔板)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见附录B);7.3.5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基准面仍为原窗户的窗台外墙面;7.3.6 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计算。

8其他分析要素要求8.1建筑的屋脊、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等部位,高度大于4米的非镂空通透围墙等构筑物应当确定为建筑日照的分析要素。

8.2建筑日照应当考虑阳台对自身的日照遮挡,雨篷、挑檐等产生的自身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8.3各分析建筑间的高差、地形地貌高差等须纳入计算。

9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和要求9.1覆盖日照分析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地形图电子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9.2本基地拟建建筑项目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等电子资料(附有地形标高、±0.00处绝对标高、建筑外轮廓尺寸和标高、窗户位置、高度、宽度及窗台高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本基地拟建建筑项目电子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电子资料的任何调整必须保证与报审资料一致。

9.3本基地外建筑日照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在建和待建等建筑项目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及相关电子资料。

本基地外已建、在建和待建等建筑项目的电子资料必须采用审批后在当地规划部门存档备案的资料。

已建建筑项目资料如果缺损,应由日照分析单位与委托方一起进行现场勘测。

10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要求10.1文本10.1.1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1.2 拟建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10.1.3 根据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现状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10.1.4 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10.1.5 上述主客体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

10.1.6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10.1.7 日照分析的依据、目标与对象。

10.1.8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10.1.9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分析方法。

10.1.10 分析结论:说明分析建筑是否满足日照要求。

对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情况,应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户的所属建筑及受影响程度以及窗户数和户数。

对其中的现状客体建筑,还须列出拟建建筑建设前后的窗户日照时间比较分析表,分别注明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

10.2图纸10.2.1 委托方提供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拟建建筑单体标准层平面以及能反映出拟建建筑高度的立面或剖面图。

10.2.2 平面区域分析成果图。

标明分析建筑沿线和分析区域范围内的有效日照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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