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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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05]4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9
【实施日期】2005.03.0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30日)修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
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5]4号)
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
二、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三人以上副高级职称以上妇产科专家组集体审核,经专家组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需经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果,方可到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四、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