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doc
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债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债权⼈的出现都会伴随着债务⼈的出现,这两者都是相⽣的,却其中⼀⼈都是不成⽴的,并且他们双⽅签订的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
但⼀般来说债权⼈是处于弱势,所以就制定了相关的债权⼈保护制度。
那么债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债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设⽴阶段的债权⼈保护制度为使公司设⽴时的基本情况能让有关利害关系⼈特别是债权⼈知晓,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载明有关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重⼤事项的公司章程,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和抄录。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使公司潜在的或现实的债权⼈在同公司从事交易前或从事交易活动中,能对公司的基本情况作较全⾯的了解,以保护债权⼈的利益。
(⼆)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保护制度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资本不变制度、股份转让限制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董事责任制度、公司越权⾏为的处理原则以及债权⼈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如公司重整制度、债务和解制度等具体制度中。
(三)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保护制度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保护是公司法中债权⼈保护制度的最后⼀道屏障,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适⽤最普遍的⼀种制度,它主要体现在公司因合并、分⽴、破产、解散等各种原因引起公司终⽌⽽导致清算程序时债权⼈享有的⼀系列特别权利上。
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保护制度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资本不变制度、股份转让限制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董事责任制度、公司越权⾏为的处理原则以及债权⼈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如公司重整制度、债务和解制度等具体制度中。
(⼀)资本维持制度。
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因为在公司成⽴时,公司资本即代表公司的实有财产,但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其实有财产会由于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即使公司成⽴后未开展活动,也会因事过境迁,财产⽆形贬损⽽使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原有的价值,从⽽使公司⽆法按资本总额所表⽰的范围承担财产责任。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1.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公司法》上采取多种方式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资本保护制度,公司资本,指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为达到公司设立及经营的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
[1]我國《公司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对公司资本进行规范;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义务与责任承担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第35条、第83条、第93条对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进行规制。
第9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16条、第21条、第124条、第216条对实际控制人与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进行规范;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禁止行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54条、第165条、第20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依法公开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重要资料的义务以及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司债务承继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4条、第176条分别对公司合并和分立时的债务承继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主体或者新设的主体承担,对于公司分立后的债务则由分立后的所有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且各分立后的公司不得以内部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以此来预防由于公司合并、分立而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公司债权优先权制度,所谓债权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事由而导致公司终止时,在清算程序中,公司债权优先于股东权益进行分配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及《破产法》第113条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了规定;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3条、第175条、第177条对此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公司债权人发生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由其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在第20条、第63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保护制度
律, 有其共 同之原 理 , 其性质 , 论 两者颇不 相 同。
盖 商事 法所 规定 者 , 在 于 维 护 个人 或 团体 之 营 乃 利, 民法所 规 定 者 , 偏 重 于保 护 一 般 社 会 公 众 则
之利益。 乜 因而 , 法最 基本 的价 值取 向是 效 ” 商 益, 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 , 兼顾公平与其他。 ] _ 3
2O O 9年第 2期 ( 总第 4 期) l
民办教 育研 究
P iae Ed c t n Re e r h rv t u ai s a c o
N . ,0 9 o22O Sr l .1 ei 4 a No
公 司合 并 中债 权人 的保 护 制度
宋 尚 华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07 ) 08 2
平 之 间完 全肯 定 一 方 而 否 定 另 一 方 这 种极 端 的 做 法都是 不正 确 的 , 而试 图完 全平 等地 对 待 双方 也不 无可 能 , 两者 之 间 的博 弈结 果 肯定 是 一 方处
因而 , 除了对公 司本 身和股东存 在 巨大影 响之 外, 也与公 司债权 人 的利益 密 切 相关 。各 国立 法 均 将债权 人 保 护 作 为 公 司 合并 的重 要 内容 进 行 规制。我国新《 司法》 改了原 《 司法》 于 公 修 公 关
一
个公 司 的法 律 行 为 。其 有 吸收 合 并 和 新 设 合
并两种 形 式 。公 司合 并 中产 生 了 民事 主 体 的变 更、 成立或 消 亡 , 人 财 产 与 债 务 的转 移 、 归 , 法 并
的法律地位 , 那么公司合并就可能因债权人 的异 议 而不 能进行 , 已经 生 效 的合 并也 可 能会 因为债 权人 的异 议而需 要 恢 复原 状 ; 而如 果 突 出强 调公 司合并 的 重 要 性 , 予 其 超 过 债 权 人 的 法 律 地 赋 位, 那么债权人就不能阻却公 司合并 的进行。很 显然 , 在公 司合 并 的效 力 与公 司债 权 人保 护 的公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减 资 程 序 也 无 须 征 求 债 权 人 意 见 。 债权 人 仅 在 公 司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时方 可 参 与 公 司事 务 。而 在 公 司 运 营期 问 , 权 人 无 任 何 权 利 , 债 这
在 公 司合 并 、 立 或 重 大 资 产 转 让 危 害 债 权 人 权 益 时 债 权 人 无 任 分 何 救 济 途 径 。寻 求 公 司 发 展 与公 司 相 关 者 股 东 , 权 人 权 益 之 间 债 的衡 平 是 公 司 法 的 宗 旨 , 善 公 司债 权 人 保 护 制 度 , 于公 司合 理 完 对 运 作 、 济发 展 、 会 进 步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经 社 三 公 司 法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对 债 权 人 利益 的保 护
传 统 公 司 法 理论 认 为 , 司 股 东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 两 种 性 质 不 公 是
同 、 利 义务 有 别 、 律 地 位 迥 异 的 利 益 关 系 主 体 ” 权 法 。股 东 是 到 损 害 的 原 因 , 出要 从 建 立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提 制 度 、 权 人 的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 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加 强 债 权 人 对 公 司 债 完
的一 大 亮 点 。基 于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中 资 本 多 数 决 对 中小 股 东 的 不 利 , 公 司 法 》 7 条 , 13 的规 定 为 中小 股 东 设 嚣 了 退 出机 新《 第 5 第 4条 制 。依 资 本 维 持 原 则 股 东 出 资后 不 得 抽 回 出 资 , 目的 在 于 防 止 因 公 司 资 本 的 绝 对 减 少 而 影 响 公 司 的偿 债 能 力 , 而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进
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述评
一
开 展生产 、 营活动 的 物质基 础 , 经 而且 是公 司债权 实现 的总
担保 。为保 护 公 司债权 人 免 受公 司资本 削 弱 之危 害 , 国 我 19 9 3年公司法 以大量 的条款 规定 了公司 资本 维持 原则。此 类条款可分为三种 : 第一种是关 于抑制进 入公 司的 资本 被不 当削弱 的规定 , 例如公司法第 2 、 8 4条 第 0条关 于股东 、 发起 人 和认股人 出资 的规定 。第二 种是 阻止 公 司资本 从公 司分 离 出去 的规定 , 例如公司法第 14条关 于公 司资本 遭受严重 0
述 我 国公 司 债 权 人保 护 制度 法 完 善 评 的立
黎群英 , 徐 瑾
(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 02 ) 5 0 5
摘 要 : 司 权人 保护制度 的产 生和发展 有其深刻的 法律 原 因是各 国一 直非常 关注 问题 , 公 债 它不仅 关 系到 公 司债
权人 的利益 问题 , 而且还涉及 到整 个社会 市场 交易秩序和 市场信 用与安全的 问题。从公 司债 权人保 护制度 产生 的
论公司强制债并股——基于债权人双重保护机制的视角
一
、
强 制 债 并 股 理 论 描 述
有 限 责任公 司 以其独 立 法人人 格 和股 东有 限责 任这 层 面纱 隔断 了其 与股东 之 间在 外部 责任 承
担上 的联 系 ,转 而将 外部 经 营风 险移 至公 司债权 人 ,但 是实 际控 制人 的败 德行 为对 债权 人债 权 的
同法》、《 担保 法》 等保护之 不足 ,不难看 出,强制债 并股有其现 实意 义,即赋 予持有 经营性债 权的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到期还本付 息达到一定期间后 法定享有债权与股权双重权利 、双重 身份 ,债 权人
本 身 同时 是 债 权 人 股 东 ,相 应 地 债 务 公 司 对债 权人 股 东承担 双 重 义 务 直 至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终 止 。 公 司 法
广 东社会 科 学
21 0 1年 第 2期
论 公 司强 机 制 的视 角
范伟 红
[ 提 要 ]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受到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深刻影响,状态依存所有权
理论及其 生发 的相机 治理理论是 其本质 内核 ,不同经营状 态下剩余控 制权 有其应 然归属 ,这 些理 论为 债权人通 过介入公 司治理寻求债 权双重保 护奠定 了法理 基础 。分析现行债权人保 护制度 单纯依 据 《 合
本 文 为 司 法部 国 家 法 治 与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重 点 项 目 “ 券 市场 投 资 者 利 益 保 护 法 律 制 度 研 究 ” ( 目号 证 项
S B O 6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F I0 )
2 46
势 ,不 自主地成 为公 司债 权人 。 本 文 意 欲探 讨 的是具 有 真实 交 易 基 础 的 自主性 融 资性 债 权 ,该 ② 债 权来 源于 公 司外部 如供 货商 、银 行等 ,不 包括 雇员 、消费 者等 非 自主性 债权 。原 因是此类 债权 具 有三个 需 要公 司法 理 论与制 度重视 并 强制 保护 的特 征 :一是 主体 的外部性 ,容易 发生 信息 不对 称 ,知情 权 受到 限制 或知情 成 本过 高 ,订立合 同条款 容易 粗疏 不够 前 瞻具体 等 ;二 是债 权 的资本 性 ,债权 本 身是货 款 、借贷 或 租赁 资本 等经 营 眭债权 ,债 权用 途 明确 ,期 限严 格 ,数额 集 中 ,分 属 债权人 长 短期 经营循 环 中周 转资 本 的重要 构成 成分 ,一 旦不 能如 期 还本付 息 或发 生坏 账 ,就会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法》 中欠缺 的或不 足的保 护公 司债权人 的制度 , 提
作者简介 : 邬云霞 ( 95 , , 17 一) 女 黑龙江牡丹江人 , 讲师 , 主要从事法学教育教学及研究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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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这是 极为 不公平 的。 2 2 未规 定公 司债权 人会 议制 度 .
公 司制度 涉及多 个利 益相关 者 , 包括 公 司股东 、
债权人、 雇员、 消费者 、 区、 社 社会公众等 , 公司制度
的设 计要 平衡 各利 益 相关 者 的利 益 , 护 各 利 益相 保
关者。传统公司法认为 , 股东是公司的真正所有者 ,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的情况下 , 经营者的 职责就是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 这被认为是天经地
邬云 霞
( 京工 业 职业技 术学 院 , 京 104 ) 北 北 00 2
摘
要: 作为公 司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公 司债权人 , 司制度设计时应保护其合法的利益 , 公 然而在我 国《 公司
法》 中对公 司债权人保护有许多不足 , 司法 中更侧重对公 司股 东利益的保护 , 公 为此 , 应从 5个方面对公司
债权人保护制度予以完善 , 具体 包括公司债权人参与公 司治理、 司债权人会议制度、 司董 事对公 司债权 公 公 人承 担信 义 义务 、 司债 权人 派生诉 讼制 度 的建立 、 司法人人 格 否认 制度 的完善 。 公 公
关键 词 : 司债 权人 ; 司治理 ; 司法人 人格 否认 公 公 公
Yu x a n i
( e igP l eh i C l g , e ig10 4 , hn ) B in o tc n o ee B in 0 0 2 C ia j y c l j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4篇)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应按照债权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制度由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债权债务的管理流程第六条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流程包括债权的登记、债务的确认、债务的履行和债务的清偿。
第七条债权登记是指债权人向企业提供债权资料,并由企业进行登记核实的过程。
第八条债务确认是指企业与债务人对债务的确认和金额的确定的过程。
第九条债务履行是指企业按照债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还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过程。
第十条债务清偿是指企业按照债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债务进行清偿的过程。
第三章债权登记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债权登记制度,明确债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企业提供的债权资料应包括债权人的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材料、债权金额及利息等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债权人提供的债权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企业应向债权人出具债权登记证明,包括登记日期、债权金额、债务人信息等内容。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更新债权登记信息,及时反映债权的变化情况。
第四章债务确认第十六条债务人应在债权到期之日前向企业提供还款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应对债务人提供的还款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债务的存在和金额。
第十八条债务的确认应当经过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和确认。
第十九条企业应向债务人发出债务确认通知书,明确债务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第五章债务履行第二十条债务人应按照债务合同和还款计划的要求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有权向企业提出变更还款方式、延期还款等请求,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务合同的规定进行审批和处理。
论债券限制性条款及其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之保护-文档
论债券限制性条款及其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之保护债券限制性条款是债券契约中包含的限制债券发行公司特定行为(如限制特定筹资、利润分配以及经营活动等)以保护债券持有者利益的特殊条款。
在债券市场成熟的国家中,债券契约限制性条款作为债券持有人自我救赎的重要手段,被视为重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限制性条款都相当陌生,理论界对债券限制性条款的系统论述也付之阙如,限制性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更是寥寥无几。
虽然随着债券违约现象趋于常态化,债券限制性条款在实践中开始被零星采用,但条款表述不明与配套制度衔接不畅都让限制性条款的保护功能大打折扣。
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债券市场中的信用风险事件频发,一系列违约事件,尤其是2016年12月中旬以来的“债灾”,充分暴露出各方主体在运用市场化手段应对风险时的不足与制度缺失。
如何在市场深化过程中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及时以法治方式回应市场需求,是我国当下债券市场法制化建设尤其应当注重的问题。
鉴于我国当前对债券契约以及债券限制性条款的研究严重不足,本文拟对债券限制性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域外发展及功能演变进行认真梳理,在充分揭示限制性条款核心功能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构想,以更好地发挥合同机制在风险防范与债券持有人保护方面的应有功能。
一、约束与平衡:限制性条款对债券持有人保护的理论基础(一)债券持有人保护问题的源起――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公司发行债券的实质是以同一借款条件同时向众多债券购买者借入较小金额的资金而筹集到较大数额的资金[1]。
公司债我国债券市场中的公司债券实际上有三种:一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管的企业债券;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自律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的公司债券。
实际上,三类债券本质上并无不同,均为公司以自身信用对外以债券形式融资,本文统称为“公司债券”。
论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但公司合并中各方财产的合并、 公司债权人的 公司合并无效。
交 叉 估及换 股 比例 的确定 等 因素可 能引起 作为债 权人担 保 的公 司 评
司法的规 定来看 . 关债权人 保 护的制 度主要 有债权 、 务的概括 转 有 债 关 于债权 人异议 提 出的期 间 .各 国规定 不一 。如 《 国商法典 》 韩
移制 度 对债 权人 的告知 制度 、 债权 人异议 制度 , 司合 并无效 之诉 规 定的期 间是 1 公 个月 以上 . 日本 商法典 》也 规定不 少于 1 月 . 国 《 个 德
二、完善债权人异议制度
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的计算上或实际上的减少, 从而会影响到债权人债 债 权人异 议制 度 . 称债权 人异议 申诉制 度 指 的是债权 人依法 又 权 的实现 . 以在公 司合并 中应 加强对债 权人 利益 的保护 。 国外 公 对 公司合 并提 出异议 的程序 。 所 从
以合 并对其债仅 产 生危害 为异议 的构成 要件 。 法国公 司法规定 . 对已知的债权人应分别催告。 我国公司法第 14 条规定了告知的时间 7 代表, 才能享有要求公司 和方式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 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债权人只有在表明合并对满足其要求产生危害时 3 日 内在 报纸 上公告 ( 国修 订前 的公 司法要 求公司于 ” O 我 三十 日内在 对其债权予以清偿、 提供担保的请求权。 欧共体第三号公司法指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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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i 斋与 法
论公 司 合并 【 债 权 人 利益 保 护制 度 的 完善 l 】
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情况下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情况下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具有法人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与其股东的财产是分离的。
但在实际经营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公司法人人格被混同的情况,公司和股东的资产界限不明确,从而导致股东债权受到侵害。
因此,如何有效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交易中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况,如果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为股东用款提供保障、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交易未有明确定价等问题将会产生混同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股东债权面临风险,如公司破产、债务违约、公司管理失当等问题。
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达到信息透明、规章制度健全等目的。
同时要设立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中应当包括清晰的财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确认和收款的监督、业务和投资风险评估等,避免股东对公司财务风险的主观推测和投机操作,从而保障股东债权。
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股东资金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股东并变更资本结构,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二、合理利用合同法规定公司和股东之间应当签订明确合法的合同,其中应包括经营目标、义务、权利、责任、风险等等,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公司财务风险的承担方式及处理措施。
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在法律保护下,股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身的债权利益。
三、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对公司经营的监管职责,发现并处理公司法人人格被混同的问题。
同时,政府还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手段,为股东提供救济渠道。
四、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意识股东应当具备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合理配置自身的投资,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调整股权结构,从而控制风险。
同时,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的合同规定、有效的政府监管和加强股东的维权意识。
论一人公司之债权人保护
21 0 0年 6月 C l r n i oyV s n T er ) ut eA dH s r i o ( h o u t i y Jn 2 1 u .0 0
论一人公 司之债 权人保护
谢 蔚
[ 摘
一
要] 一人公 司(n — nc mpn ) o e ma o ay 又可称独资公 司或独股公 司。它是二十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公 司形式 , 是指 只有
所 以公 司法特 别规 定禁 止 自然 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同时拥 有 两个 以上一 人公
司 的股权 , 也不能 间接控制多个 一人公 司。
( ) 行《 司法》 一 现 公 对一 人公 司的规制 为 “ 于社会资金 投 向经 济领域 ” 为 了更 好 的保 护交 易 利 “ 相 对人 的利益 , 降低 交易 风险 ” 接受 了“ 会各方 面 的普 遍 , 社 建议 ”…我 国公司法顺 应 了世界 各 国的发展 趋势在 2 0 , 0 5年 的 公 司法修 正 案 中承 认 了一 人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法 律 地位 。 “ 司法理应 针对 一人公 司之负面效 应 ,构建 一套有 利 于其 公
发 展。
人公 司 的设 立 目的在于 赋予 中小 投 资者有 限 责任 的
惠利, 从而达到降低风险 , 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的效果。 但若
不对 自然 人设 立一 人公 司 的数 目加 以限制则 可 能 出现 自然
一
、
我国对一 人公 司债权 人法律保护 的现状及存在 的不足
人细化 资本 , 将公 司细微资本 难 以承载 的外 部经营 风险过 多 让渡于债 权人 , 而危 害到债权 人权益与 市场秩 序 的稳 定 。 进
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探讨
一
、
自愿行为而产 生的,履行 自己的承诺并 承担相应 的责任不仅意 味着个体 自由交往的权利实现 ,也代表着社会对个体 自主行为应有 的尊重。因此 保障债权人 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构成 了维护社会秩序 的基 石。因此如 果不积极地履行义务 和承担责任 ,社会 秩序就会遭 到冲击 ,造成 混乱 , 这将不利于社会 的进步 。公 司法 不仅仅而且 不应仅 限于面 向少数 股东 , 更要保护其他不断加入 的其他交易参与人 。债权人保护制度 的完善 ,不 仅是保 护公 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的必然要 求。因此 ,这种制度 的建立是在维护各方利益 的一种很好 的手段 ,既可 以使债权人受益 ,也可 以降低股 东通过公 司形式取得 债权资本 的成本 , 从而让债权人 和股东都能从 中受益。 三、完善 我国公 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 ) 建 立 公 司灭 失预 警机 制 处 于激烈市场竞争 中的任何公司都有 可能受到各种不确定 因素的影 响以至于发生经 营危机 ,这样 一来债 权人 的利益 就会存 在被 侵害 的危 险。为保障公 司正常运转 ,保证债权人 的权益不受非法侵 害 ,我们可 以 借鉴国外的经验 ,建 立公 司灭 失 预警机制 。其可 以 由下 面两 个部 分构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讨论
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21年第12期No.12袁2021经济研究导刊一、公司破产清算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组成的全面性对应着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性,维护市场经济的全局性,形成完善的破产清算程序无疑是对整个社会长远性规划的负责。
(一)均衡保护各方利益公司清算制度是市场经济下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律与市场经济在交易安全,经济活力,参与主体等方面的互相尊重与保护。
破产清算是破产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明确的项目有很多,从公司的具体资产负债真实情况和程序适用程度,到人民法院及人民政府对清算的大致安排,再到清算组接管后,核实财务处理相应合同等各个环节,自开始到完成注销,破产清算系统十分复杂,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员参与。
这也就意味着会出现许多脱离目前立法范畴的情况,由此可见,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是保障公司清算主体利益的最迫切方面。
(二)兼顾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公司清算是一种程序制度,目的是通过非讼程序完成法定义务、免除相关的法定责任,这种初衷导向是对实现各方利益最好维护在程序方面的保障,即处理公司清算时仍然存留着的在进行中或即将进行的相关业务,明确各方义务和责任,公平划归各方的财产权益,承担与财产相对应的各项义务。
同时,这种非诉讼性质的程序在法定层面缩减了处理事项的时间维度,降低了参与方的复杂程度,有利于更好地配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则,保证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尽快解决利益相关人涉及的各类财产,兼顾包括多种主体的公平与效率。
二、公司破产清算中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保护债权人权益应实施的措施做出过相应规定,但是在公司不清算或者违规清算所要承担的后果部分规定得不够清晰,而这不仅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挑战着市场经济的秩序和信用底线,对债权人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探讨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定期向债 权人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 以便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情况。
加强对公司行为的监督:监管机构应加 强对公司行为的监督,防止公司通过欺 诈、虚假陈述等手段损害债权人利益。
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对于违反《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应依法进 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加强司法救济:完善司法救济途径,为债权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01
加强债权人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债 权人提供法律保障。
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建立完善的债权 人保护制度
明确债权人的权 利和义务
规定债权人的知 情权和参与权
设立债权人保护 机构和投诉渠道
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
添加标题
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债权人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得要求 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添加标题
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例外情况:在公司出现严重财务危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对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以保护自身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债权人保护制度能够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恶意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促进经济发展:债权人保护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信心和投资意愿。
保障社会公平:债权人保护制度能够保障社会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保障交易安全:债权人保护制度能够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交易风险, 避免欺诈和违约行为的发生。
论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一人公司由于其单一股东意识,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缺少制衡,容易导致其唯一股东在有限责任制和公司独立人格的掩护之下滥用其权利,从而大大增加了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必须对一人公司进行有效规制,建立严密的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3-0266-01一、一人公司设立阶段的立法建议(一)一人公司设立的资本制度从有利于债权人保护和一人公司自身发展看,一人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和缴纳方式的规定应该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致,理由在于:1、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一人公司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虽然前者具有更高的滥用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外,但是两者在法律上所拥有的权利是类似的。
提高对一人公司的警惕和加强对其的监督,并不意味着要通过限制它来实现。
一人公司的特点就在于规模小、决策快,过高的最低资本额,强制一次缴足不利于一人公司的发展。
限制其发展对债权人保护并不会有利。
2、一人公司准入的限制过高,会使得人们规避法律,成立三万元的实质一人公司,将给债权人保护带来更多困难。
这就取消了一人公司的立法功效之一:消除规避法律成立公司的不法行为。
3、最低资本额定在三万元,既为债权人提供了物质保障,对诚实的经营者来说,也不是过重的负担。
债权人应该有一定的市场知识和商业经验,没有人会毫无理由地与三万元的的企业签订几十万的合同,而在对方资不抵债的时候,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分期缴纳在适用股东补缴补足责任下,也不存在加大威胁债权人的风险。
(二)确认和规范衍生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明确规定下述内容:第一,当公司复数股东变为单一股东时,应到公司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或法人)。
并且进行公告。
第二,应借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十九条关于注册资本缴付的规定“已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出资额集中后3个月内,按前款规定缴足全部出资,或对尚未支付的出资额向公司提供担保,或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人。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摘要:公司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和灵魂,也是鼓励投资者积极投资、促进经济飞速增长的动力。
但公司法人地位的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又是一把双刃剑,常常在利益的驱动下被人们滥用,从而偏离了该制度最初的正义和价值目标。
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被滥用的趋势有增无减,且花样不段翻新。
于是,在一定条件下“揭开法人面纱“,也就是否认法人人格,从而有效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恢复法律制度初设时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目标就十分必要了。
关键词:有限责任;揭开法人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债权人利益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1-0-0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公司制度,也就是要建立健全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此理念与制度而设计制定。
但是,公司人格独立理念及制度对于社会经济生活来说却又是一柄双刃剑。
一方面,它有着神奇的力量,极大地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并迅猛地推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另一方面,它又“助纣为虐”,为股东滥用公司的人格独立,规避侵权责任提供了机会,带来了一个世界上普遍存在的“公司问题”,因而对债权人有失公允。
因此完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和建立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都是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点、构成要件及适用等方面进行简要论述。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特点第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首先是承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前提的,没有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就没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第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人人格的否认,而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因此与法人的无效和法人的终止等有着本质的区别。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模版(3篇)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模版一、债权债务管理的目的债权债务管理是为了规范企业债权债务的收付及风险控制,保障企业的财务健康和经营稳定。
其目的主要包括:1.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按时足额履行;2. 确保企业在经济压力下能适时偿还债务,保持良好的信誉度;3. 提高债务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经济损失;4. 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企业债务风险,维护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债权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 公平公正:确保在债权债务管理过程中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3. 风险评估:进行债权债务风险评估,合理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4. 信息公开:及时向债权人披露相关债务信息,保持透明度和公信力;5. 约定优先:依照债权协议的约定进行债务还款和债权债务调整;6. 紧缩控制: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止过度债务对企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7. 监督审计:建立债务监督和审计机制,确保债权债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债权债务管理的具体制度1. 债权管理制度1.1 债权登记与备案制度(1)每笔债权在成立时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2)债权登记表包括债权人名称、金额、利率、期限等信息;(3)债权登记表需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2 债权调整制度(1)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债权进行必要的调整;(2)债务重组、债务转让等债权调整行为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债权人;(3)债权调整需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3 债权收回与追偿制度(1)对于到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还款;(2)债权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债权追偿,追偿费用由企业承担;(3)债权追偿需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 债务管理制度2.1 债务申请与审批制度(1)企业需建立债务申请与审批制度,对债务进行审批管理;(2)债务申请需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经过审批程序方可进行;(3)债务审批需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债务规模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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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内容提要如何在公司法中规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一直是各国公司法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它不仅仅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问题,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市场交易秩序和巾场信用的问题。
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
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应当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束之时。
只有设计出一套对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行之有效的制度,才能使我国的公司法制臻于完善。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公司无时不与其它社会经济主体发生广泛的经济联系,其中大量的是民事法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如何在公司本身、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特别是如何在公司法中规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一直是各国公司法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它不仅仅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问题,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信用的问题。
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但有限责任这一法律设计犹如双刃剑,运用得好,能够发挥公司制度的积极作用;运用得不好就有可能损害其他法律主体的利益,进而有违创设公司制度的初衷。
现代各国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
我国《公司法》第一条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这种保护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贯穿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束之时。
换言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具体制度体现在三个阶段,即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营运阶段和公司清算结束阶段。
本文拟对我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中的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进行比较,试图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期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及公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一、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是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道屏障,即在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上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各种情形,并设计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从具体立法制度看,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主要通过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份认缴制度、股东出资方式与比例、发起人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等途径来实现。
(一)公司设立时对公司资本的数额限制制度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财产担保。
公司的责任能力和责任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大小,因此,依法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就成为使公司保持一定的经营规模承担一定责任的基本保证。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统一的公司最低资本额,对某些特殊行业公司资本的特殊要求,留给特别法去解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国公司法都作了统一的规定,如德国规定为5万马克[1],法国为5万法郎[2],日本为300万日元[3].我国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具体来说,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4].这种分类的立法本意在于它强调不同经营性质的公司对最低资本额要求的差别性,体现区别对待,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
首先,这种分类本身缺乏严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必须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从事多种经营,很难再把生产与销售、批发与零售等截然分开。
所以笔者认为还是采用国际通行的立法方式为好,即规定统一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国公司法也作了规定。
如德国规定为10万马克[5],法国为25万法郎(发起设立)和150万法郎(募集设立)[6].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如有需高于这一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7].可以看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明显高于其他国家,而且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差距悬殊。
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目前股份制改革的试点是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重点在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中进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二)公司设立时认购缴纳股份制度为了防止虚假出资,保护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认购缴纳股份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大体上有三种:英美法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大陆法国家的法定资本制和目前德日法等国采用的一种介于前二者之间的新的资本制度-认可制。
授权资本制的优越性在于它既便于公司的设立,又赋予公司资本以灵活性,不论公司确定的资本额多大,公司都可迅速成立,其后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加资本,从而免除了修改公司章程等增加资本时的繁琐程序。
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减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在于保护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可能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限制了公司的设立,还要遇到公司增加资本时的繁琐程序。
认可资本制的优点是不会造成公司资本闲置,有利于公司的设立,其不足之处在于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进而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如果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款,发起人可能会在分期缴纳的期间内丧失缴纳能力,影响全部资本的形成。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即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款),不能分期缴纳。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8].同时,我国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采取此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具体规定认股和招股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
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防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认股和招股时营私舞弊,各国公司法对认股和招股的程序和审批手续都作了具体规定。
法国公司法要求认股和缴纳股金都必须经公证人的证明[10].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向社会公众招募股份时,必须出具招股书,招股书须由每个董事签字,并向公司注册登记处申报,招股书必须载明法律规定的必要事项,以便投资者考虑是否认购股份。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制订和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招股说明书应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的,或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制度各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在各国公司法上不尽一致,最通常的形式有现金、实物、无形财产、劳务等四类。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9条规定严发行股份的对价可全部地或部分地以现款,以其它财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或以实际为公司完成的劳务或服务宋缴付。
“德国和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把信誉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但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
关于股东出资比例,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创办人必须在设立公司前以一定比例数额的现款来缴付股份对价,大致都在总股本额的20%-30%之间。
如德、法等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以现金交纳其持有的每股票面额的25%,其余额可分期在五年内交纳;如果用实物支付股金,则需在公司成立前一次付清全部股金。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必须进行评估,合理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同时公司法还对这种无形资产在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中的比例作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这种限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一旦公司资不低债,债权人对以无形资产方式偿还债务的估价十分困难而且复杂,变现成本高昂。
此外,公司法没有将劳务列入出资方式中,其目的也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劳务出资并不能形成实际出资,不能对债权人形成实际补偿。
(五)发起人责任制度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和努力,发起人要实施发起行为,并要承担较重的责任,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发起人所享有的优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如取得优先股、获得相应报酬、公司解散时优先分得财产以及取得其他特别利益等。
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
发起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较重的义务和责任,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规定。
如日本商法典公司篇第193条规定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发起人延误其设立公司的任务,该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2)发起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发起人对第三者也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1].所有这些规定的目的都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六)公司设立时重大事项公开制度为使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能让有关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知晓,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设立时重大事项公开制度。
如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双重审查,即公司内部的审查与政府机关的审查。
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载明有关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重大事项的公司章程,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和抄录[13].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使公司潜在的或现实的债权人在同公司从事交易前或从事交易活动中,能对公司的基本情况作较全面的了解,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资本不变制度、股份转让限制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董事责任制度、公司越权行为的处理原则以及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如公司重整制度、债务和解制度等具体制度中。
(一)资本维持制度。
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因为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公司的实有财产,但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其实有财产会由于公司的盈利或亏损而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即使公司成立后未开展活动,也会因事过境迁,财产无形贬损而使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原有的价值,从而使公司无法按资本总额所表示的范围承担财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