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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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赣府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4〕46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构建社会救助体系进程中,我省于2008年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及时、有效的救助。

同时,我省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问题的体制机制需进一步完善,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明确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4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0日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坚持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统筹全市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工作;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负责较小救助金额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将本级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需求逐步增长。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上级补助。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9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次修正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综合整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出台《广东省民政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出台《广东省民政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
秘 书长 、省减 灾委 剐 }仃 } ’ 炜 卜 持 会议 ,删竹 K、 省 减 灾委主 任刘强 出席 会议并讲话 。
会 上 ,辽 宁 省民政 厅厅长 冯韧通报 j 政部 门救灾 准 备工作 情况 ,省气 象 、省 水利』 』 : 、 省地
源 厅通 报 丫 2 0 1 4年 全 省气 候 、水情 、汛期 、
( 江 西省 民 政 厅 )
湖北 :
省 减 灾 委 专 家 委 员 会 成 立
日前 ,湖北 省减 灾委 员会 召开全 体 会 议。会 上宣 布成
立湖 北省 减 灾委专 家委 员 会, 中困科 学院 、中 国工程 院李
德仁 院士 任主 任 。湖 北 省剐 省 长、省减 灾蚕 卜f ¨r 荣坤 向
江西 省 自然 灾害 救助 工作体 制 、应急避 难场 所建 设 、灾害 信息 员队伍 建设 、应 急救助 、灾 后救助 、救 灾款物 使用 范
围和监 督管 理等 作 了详细规 定 。该办法 的公 布实施 ,对各 地制 定 出台与 《 自然 灾害救 助条 例》相 配套 的法律法 规具 有借鉴 意义 。
。江 西 : 《 江 西 省 实 施 (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办 法 》制定 出 厶 0
6 月下旬 , 江 西省 以政府 令形 式公布 了《 江 西省实施 ( 自 然灾 害救 助 条例 ) 办法 》, 自 8 月 1 日起 施行 ,作 为地 方
性规 章与 国务院 《 自然灾 害救助 条例 》相配 套 。该办法 对
李德 等专 家颁发 厂聘书 。 湖北 省减 灾委专 家委 员 会足湖北 肯减 灾蚕 会领 导下 的专 家组 织 ,每届 任 期 5年 。 家蚕 员会 的成 ● , 1 】 _ [ 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赣府厅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运)》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3日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预案,划分拟发布的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各市、县(区)和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应急管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2月3日江西省应急管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的决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汲取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全力践行“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以实施“两个目标、六项行动、五大体系、三条措施”应急管理高质量发展“2653”行动计划为主抓手,围绕建立健全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框架,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助力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聚焦“两个目标”坚持“以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引领应急管理高质量发展”主线,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1月8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文件赣应急字〔2019〕144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12月10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我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我省实际和我厅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的调查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查评估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统一领导、分工合作、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客观反映自然灾害发生机理、致灾原因以及防灾减灾和救援救助情况,深入分析灾害应急救援特点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措施建议。

第四条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一)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二)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的;(三)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的;(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的;(五)森林火灾造成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六)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七)有其他需要开展的情况。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工作,完善我省防灾减灾体系,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干旱、冰雹、飓风、雨雪冰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农业救灾、林业救灾及病虫害防治等的专项资金,包括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农业救灾资金、林业救灾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和省支持为辅”的原则。

各市、县、区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组织生产自救,遏制灾害面源,不等不靠。

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首先从自有财力中安排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资金,自有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省申请防灾减灾补助资金。

第四条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含伙食补助费、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抗洪抢险期间开支的电费、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山洪爆发区、暴雨灾害区群众的安全转移等。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赣府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2〕8号2012年2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做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我省是全国12个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多发且危害严重的省份之一,每年汛期因灾死亡人员70%以上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要深刻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构建和强化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机制,强化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和管理力度,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全面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能力。

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基本消除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威胁,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逐年减少,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下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3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3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日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定、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动态管理、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分级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赣府厅字〔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20年3月16日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3 灾害预警响应3.1 启动条件3.2 响应程序3.3 响应措施3.4 响应终止4 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 省级应急响应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救灾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奖励与责任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5 预案解释8.6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9]2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9]2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9]20号2009年6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指导意见》(国气候办函〔2008〕1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江西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目录第一部分江西气候变化的现状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一、江西气候变化的观测事实二、江西气候变化趋势三、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四、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和成就第二部分气候变化对江西的影响与挑战一、气候变化对江西的影响二、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挑战第三部分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主要目标第四部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一、改善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二、加快结构调整,发展循环经济三、建设绿色生态工程,提升碳汇功能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增强应对能力五、强化水资源保护,实现永续利用六、完善公共卫生体系,保障人民健康第五部分应对气候变化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二、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三、提升科研水平,推广新型技术四、加强国际合作,发展低碳经济五、拓宽筹资渠道,加快项目建设六、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突出,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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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赣府发〔2018〕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批复同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工作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

2018年5月13日
——结束——。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我局制定了《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2024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规划第四章调整第五章保护第六章建设第七章附则江西省自然保护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地相关工作程序,促进自然保护地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自然保护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

本规定所称的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

其中,风景名胜区实行单列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拟申请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应与《江西省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2022-2035年)》相衔接。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4年6月9日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支出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我校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校舍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省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县(区)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省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二、组织指挥体系2.1 成立校园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救灾工作。

救灾领导小组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如下: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净月校区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组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2.2 各部门职责(1)主管院长:负责全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指导全校救灾工作。

(2)净月校区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全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各部门推进救灾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本部门人员参与救灾工作。

三、灾害预警响应3.1 灾害预警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地质、林业等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建设,厅组织制订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值班制度》、《江西省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江西省地质灾害巡查制度》、《江西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西省地质灾害值班制度2:西省地质灾害速报制度3:西省地质灾害巡查制度4:西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附件1: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一、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二、全省主汛期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值班时间为每年5月5日至7月15日(包括节、假日);其他时间段,遇持续强降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

设立专门地质灾害值班室,保证值班时间有人值守。

三、地质灾害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值班。

每年5月1日前,公布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电话、联系方式等。

带班领导由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厅长担任,负责指导处理和解决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或问题,随时与值班室保持电话联系,随机抽查值班情况。

值班人员原则上为厅地质环境处工作人员。

人员不足可借(聘)用相关单位技术人员或抽调厅有关处室人员,人员应相对固定,负责值班室24小时值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8〕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8〕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8〕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9日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为加快推进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全省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保障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鄱阳湖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大河流,以及九江长江段和东江流域等。

以省对县(市、区)行政区划单位为计算、考核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对象,涉及全省范围内的100个县(市、区)。

二、基本原则(一)整体推进,稳步实施。

以我省鄱阳湖流域为主体,包括九江长江段和东江流域,推进全省生态补偿的实施。

根据我省区域特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循序渐进,形成长效机制。

(二)政府主导,多方筹资。

坚持政府主导,探索多渠道的流域生态补偿方式,把流域生态补偿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战略有机结合。

采取中央财政争取一块、省财政安排一块、整合各方面资金一块、设区市与县(市、区)财政筹集一块、社会与市场募集一块的“五个一块”方式筹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

(三)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县(市、区)对促进全省流域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承担共同责任。

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分配上向连片特困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倾斜,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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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2014年6月3日第25次江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支出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足额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救灾捐赠的社会公信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救灾捐赠的浓厚氛围。

第六条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等。

省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本省自然灾害救助项目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以民政救灾、公安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医疗卫生等为主体的救援抢险队伍,形成统一指挥、科学调度、共同协作、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信息管理知识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交通工具和通信装备。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的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供货机制,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以及商场、超市等救灾物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能够紧急调拨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和减灾需要,利用辖区内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社区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汛情、旱情、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同时向灾害可能发生地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自然灾害灾情预警信息报告后,灾害可能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启动预警响应,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采取预警响应措施。

第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工作组赴灾区现场了解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二)协调相关部门及专家核查和评估灾情,评估灾区过渡性安置需求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三)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助和支持措施;(四)报告、通报、公布灾情;(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工作。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

需要通行收费公路的抢险救灾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省级救灾物资的调拨。

在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或者灾区民政部门的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

灾区民政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将救灾物资运抵灾区一线。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机制。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储备的救灾物资难以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时,由民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救灾物资先行组织紧急采购,再向采购管理部门补报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开始之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基本生活依然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性生活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过渡性生活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灾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以及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受灾人员。

过渡性生活救助的对象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定。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过渡性生活救助对象的口粮、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十六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15日内完成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核定工作,建立恢复重建台账。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工作组开展因灾损毁居民住房需恢复重建情况的核查。

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经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并进行民主评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核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的补助对象应当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助对象名单、家庭人口、倒塌房屋结构和面积、新建房屋面积、政策优惠、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恢复重建工作时间要求等。

第十八条逐步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鼓励、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农村居民自愿参保,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相关保险公司应当规范承保理赔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受灾人员及时获得理赔。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前,民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和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并按照规定时限逐级上报。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编制救助名册和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因灾遇难人员由民政部门逐级统计、核定和上报。

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凭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享受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范围包括:(一)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三)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四)受灾人员医疗救助;(五)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六)采购、储存、装卸、运输及回收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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