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行为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硕士论文选题_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刑法硕士论文选题_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1.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3.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4.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5.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6.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7.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8.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9.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10.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11.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12.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13.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14.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15.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16.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17.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18.“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19.“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1.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2.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3.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4.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5.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6.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7.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8.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9.实行过限问题研究10.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11.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2.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13.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14.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15.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16.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17.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18.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19.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20.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21.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22.犯罪数额研究23.不纯正数额犯略论24.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25.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26.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27.《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1.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2.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3.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4.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5.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6.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7.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8.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9.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10.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11.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12.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13.身份犯研究1.刑法硕士论文题目2.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4.刑法硕士毕业论文5.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1000221015
武汉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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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止犯的存在范围
考 查世 界各 国刑 事立 法关于 中止 犯存 在范 围的 规定 , 大别 之 , 可有 5 种 不同 代表 性的立 法例 � 俄罗 斯联 邦刑 法典 � 该法 规定 , 中 止犯 存在 于一 切直接 故意 犯罪 当中 , 并 且存 在于直 接故 意犯 罪 1 . 的 预备 阶段 和实 行阶 段 � 俄罗斯 联邦 刑法 典第 3 " 如 果 行为 人 明 知有 可 能 将 犯罪 进 行 1 条第 1 款规 定 , 到 底而 终止 犯罪 的准 备或 终止直 接实 施犯 罪的 行为 ( 不 作为 ) , 是自 动中 止犯 罪 " � 德国 刑法 典 � 该法 规定 , 中止 犯存 在于 一切 直接 故意犯 罪当 中 , 并且 通常 情况 下只存 在于 犯罪 的 2 . 实 行阶 段和 实 行后 阶 段 � 例 外地 允 许中 止 犯存 在 于犯 罪 的预 备 阶段 � 德国 刑 法典 第 2 4 条第 1 款 第 1 句 规定 , " 行 为人 自动 中止 犯罪或 主动 阻止 犯罪 完 成的 , 不 因 犯罪 未 遂而 处 罚 " � 这 里 所 指 的犯 罪 , 不言 而 喻地 包括 所有 的直 接故 意犯罪 � 根 据该 法典 , 犯 罪中 止 是在 第 二章 第 二节 " 犯罪 未 遂 " 这 一 目中 加 以 规 定的 , 因此 , 中止 犯原 则上 存在 于犯 罪的 实行 阶段 和实 行后 阶段 � 但 该法 典第 8 ( 自 动中 止 ) 第2 3条 a 款 规定 � " 行 为人 自动 放弃 犯罪计 划 , 并防 止他 人继 续 预备 或 实施 由 其 获知 的 危 险 , �� , 在第8 指 3 条( 叛 乱罪 的预 备 , 笔 者按 ) , 法 院可 依第 1 款 的方 法处 理 " � 显然 , 在例 外情 况下 , 德 国刑 法也承 认中 止犯 存 在 于犯 罪的 预备 阶段 � 韩国 刑法 典 � 该法 规定 , 中止 犯存 在于 一切 直接 故意犯 罪中 , 并 且只 存在 于犯 罪的实 行阶 段和 实 3 . 行 后阶 段 � 韩国 刑法 典第 2 " 已 经着 手实 行犯 罪 , 但行 为 人 自动 中 止 或者 防 止 其 结果 发 生 的 , 6 条 规定 � 减 轻或 免除 处罚 " � 这 里所 指的 犯罪 , 当指 一切 直 接故 意 � 而 行为 人 " 已 经着 手 实 行 犯罪 " , 表 明中 止 犯 不 可能 存在 于预 备阶 段 , " 行为人 自动 中止 或防 止其 结果 发生 的 " , 这表 明中 止犯 存在 于犯罪 的实 行阶 段 和 实行 后阶 段 � 日本 刑法 典 � 在日 本刑法 典中 , 由 于中 止犯 规定 为广 义 未遂 犯 的 一种 , 中止 犯 与 未遂 犯 ( 狭义上 4 . 的) 规定 在同 一法 条中 , 并 且未遂 犯的 存在 范围 由 刑法 分 则条 文 加以 具 体 规定 � 因 此 , 中 止 犯 的存 在 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粤高法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粤高法发[2007]2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行工作管理,我院研究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裁定中止执行案件是否恢复执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裁定中止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执行:(一)因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期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二)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已明确权利的继承人或义务继受人的;(三)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已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因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案件而裁定中止执行后,不予宣告破产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但在破产程序中因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外;(五)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六)因执行标的物的权属争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后,执行标的物经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后,确认权属属于被执行人的;(七)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当事人的申请被驳回的;(八)因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申请执行人不予执行的请求被驳回,或其提供担保已到期、已失效,或在担保期间内有转移财产等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九)因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后,再审生效裁判维持原审判决的;(十)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到期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的;(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恢复执行的情形。
析我国犯罪中止中的“损害”
害” 就是指 “ 害 结果 ” 危 。马 克 昌教 授认 为 , 所谓 “ 没 有 造成损 害 ” 指 没 有 造 成 任何 危 害 结 果 。所 谓 “ , 造 成 损害 ” 指造成 了一 定 的危 害 结果 , 没 有造 成 行 是 而 为人 预期 的法定结 果 。 张明楷 教授 也持 大 致 相 同的 观点 , 只是 在表述 上略有 差别 。他 认 为 , 造 成 损 害” “ 是指 造成 了一定 的危害结果 , 没有造 成行 为人原本 但 所 追求 的、 为 性 质所 决定 的犯 罪 结 果 。 行 我 国也有
文 章 编 号 : N 4—14 / 2 1 ) 1 5 0 C5 t3 D(0 1 O — 6— 4
法学 论 坛
析 我 国犯 罪 中止 中 的 “ 害 " 损
陈世伟
摘 要 : 据我 国刑法 第 2 根 4条 第 2款 的规 定 , 罪 中止 是 否造 成“ 害” 犯 损 直接 关 系到行 为人 是 否
等等, 也可 以是元 形 的、 物 质 的 、 以具 体测 量 的 , 非 难
如破 坏公众 对法 律 的信仰 , 等。论 者 质 疑指 出 , 等 该 条文规 定 的“ 损害 ” 究竟 取何 种 意义 实 乃 一个 棘手 的
问题 。根据 立法 原 意 , 条 中 的 “ 害 ” 乎 取 物 质 本 损 似
学者认 为第 2 4条第 2款 的“ 害 ” 词 从 立 法用 语 损 一
角度来 看本 身 就 “ 义 不 明 ” 因此 认 为 立 法用 词 并 语 , 不 妥 当。论者 指 出 , 损 害 ” “ 罪结 果 ” 何关 系 “ 与 犯 有 不得 而知 , 因为任何 犯罪都 会对刑 法所保 护 的社会关
关键 词 : 害 ; 罪 中止 ; 损 犯 主观 罪过
刑法第306条若干问题探究
刑法第306条若干问题探究李嵩松(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 401120)【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衡量一国刑事法治进程与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
1997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
306条的通过,给中国刑辩的进行和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针对目前刑事辩护律师伪证罪案件高发和国内法学界以及实务界废除第306条的呼声,本文将结合法学原理和中国国情,对“律师伪证罪”的构成、犯罪形态、追诉程序等方面作出分析。
【关键词】《刑法》第306条;实体;追诉程序刑事辩护,在律师行业里也许不是最具经济价值的业务,但绝对是最具社会价值的业务,因为它与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息息相关。
但是,随着一个又一个的刑辩律师身陷囹圄,一个又一个的业界精英弃绝而去,刑事辩护率屡创新低,已经危害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刑辩律师们从未如此般感到胆寒。
自己的工作尽然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高危险性的行业,刑事辩护也从未如此时黯淡。
是什么在威胁着他们?《刑法》第306条,即俗称的“律师伪证罪”,是所有威胁中的排头兵,它让为阶下囚辩护的刑辩律师,时刻面临着自己沦为阶下囚的危险。
《刑法》第306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统计,1995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接到各地律师协会或律师上报的维权案件仅10多件,而1997-1998年度则达到70多件。
新《刑法》实施后,律师执业中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的案件约占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参与率下降至不足30%。
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若干因素分析
一
、 文献标 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9.2 10.522 0)6080
主观 上停止犯罪应持辨证 的观点。即看外界的阻力是否使行 为人有 条件继续进行犯罪: . 1如果外界的阻力使行 为人无条件继续犯罪、 行 为人主观上停止犯罪是被迫的 , 这种情况无疑属犯罪未遂: . 2 如果行 为人虽然受到了外界阻力, 但这种阻力并不足以使犯罪继续进行丧失 条件 , 犯罪行为人在此情况下停止犯罪, 应认 定为犯罪中止 。 因为该 0 情况符合了犯罪中止的条件 , 即行为人主观上 自动停止了犯罪 。 虽然 这种 停止的初始原因是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阻力, 但这种阻力 尚不足 以 制止犯罪的继续进行, 关键也是最终的原因是行为人经过心理斗争、 权衡利弊而最终自动彻底地放弃 了犯罪意图。 ( ) 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 区别点 二 犯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未遂犯 的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上 使用 。 广义 的未遂犯是指着手于犯罪的实行而不遂的情况 : 而狭义的 未遂犯是指着手于犯罪的实行 , 不是 由于 自己的意思而不遂的情况 。 所 以, 在大陆法 系国家刑法中称 为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 的比较研 究。 两种未完成形态本质 的区别在于未完成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方向 不 同, 概括为两句话 , 对于行为人来说 , 犯罪中止属于“ 能为而不欲 ” , 犯罪未遂属于“ 为而不能” 欲 。0 1犯罪中止是“ . 能为而不欲 ” 。即行为人 自认为还能够把 自己的 犯罪行 为继续进行下去 , 或者行为终了后任事态 向既遂形态发展, 但 出于 自 身意志 因素的某种考虑 , 而主动 自愿地放弃 了犯罪或阻断了犯 罪的既遂 。这里需要 明晰的 问题是行 为人 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 与完成犯罪 , 亦即“ 能为” 是行为人 自己的判断, 而不是对客观实际情 况的描述, 这是认定犯罪 中止的前提条件 。 但涉及主体主观对客观的 判断时,就必然存在主观对客观反映的是正确 的还是错误 的一种分 别。 当主观正确反映客观的时候 , 即行为人判断为还能继续实施与完 成犯罪, 而客观上也确实能够继续和完成犯罪的情况下 , 行为人放弃 了犯罪, 自然毫无疑问成立犯罪中止: 容易发生问题 的是当主观对客 观的反映发生错误的时候 怎么认定 。 如行为人误以为还能继续犯罪 。 而事实上 由于某种原因该犯罪在客观上不可能完成 的情况下, 易与 容 犯罪未遂相混淆 , 比如行为人误把 白糖当成砒霜 意图毒杀仇人 , 但下 毒前的一瞬间因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决定停止了犯罪, 时即使行 此 为人继续进行下去也会因为手段的错误而不能实现 既遂, 由于行为 但 人放弃下毒行为是主动的, 是在他 自 认为还可能将犯罪完成 的时候而 因不想完成使犯罪停下来即“ 能为而不欲”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的 , 犯罪 中止: 还有一种错误就是犯罪在实际上 尚可继续实施与完成 , 但 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 已不可能进行 , 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 止, 因为犯罪的停止不是行为人主动 自 愿的选择 , 而是一种被迫停止, 犯罪停下来即“ 欲为而不能”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 2 犯罪未遂是“ . 欲为而不能” 即行为人想继续将犯罪进行下去, 。 但 由于意志 以外的原因使犯罪在 客观上不 能实现既遂。在实践中由 于导致犯罪停止的原因是以各种方式和强度作用于主体身上的, 如何 分析其属于意志 以内还是意志 以外的性质 是一个操作上的难题 。与 犯罪中止进行对 比性研究, 导致犯罪未完成的因素的强制性达到使行 为主体除 了放弃犯罪以外别无选择的程度时 , 就是犯罪未遂, 否则, 即 使出现 了意志以外的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发生 了不利影响, 但尚未达到 足以阻止行为人犯罪的程度 时, 亦即行为人在具体行为环境下还可 以 有选择是否继续犯罪的相对意志 自由, 而行为人在继续犯罪与否两种 可能性中选择一种并且选择放弃的时候, 成立 犯罪 中止, 而不是犯罪
贷款诈骗罪的中止形态研究
致, 因而其停顿行为具有被迫性 ; 而贷款 诈骗 预备阶 段 的中止形 态 之所 以在着手实行贷款诈骗之前停 顿下来 , 是行 为人基 于 自己的意 愿所 致 , 因而 其停 止行 为具有主 动性 。( ) 为人 的主观 恶性 不 同。对贷 款 诈 2行 骗 罪的预 备而 言 , 犯罪的故意 自始至终 在支配 着行 为人 , 对贷款 诈骗 而 预备阶段 的中止而言 , 为人后来基于悔悟等原 因彻底放弃了原 来 的犯 行 罪意图 。因此预备犯 其主观 恶性 以及人 身危险 性要 比预备 阶段 的 中止 犯大 。( ) 3 法律后果不 同。预备 阶段 的 中止犯 其人 身危 险性 和社 会危 害性要小于预备犯 , 以 , 所 我国刑法 第 2 4条 第 2款规 定 : 对 于 中止犯 。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当免 除处 罚 ; 应 造成 损害 的 , 当减轻 处罚 ” 应 。而 预 备 犯虽然客观上也尚未着手犯罪 实行行 为 , 但这却是 因行 为人意志 以外的 原因而被迫停顿下来 , 因而其主观 恶性 和人身危险性并 没有改变 , 以 , 所 我国刑法第 2 2条第 2款规定 : 对于预备犯 ,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 减轻 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 , 者虽然都属于 法定从 宽处 罚情节 , 其从 ” 二 但 宽 处罚的依 据和幅度不同 。
( ) 者发生的时空范围相 同 。二 者均 存 在于 开 始实 行 贷款 诈骗 1二 实行行为后犯罪既遂结果 发生 前这一时 空范 围. 2) 者客 观上均 是未 ( 二 造成犯罪既遂结果 。从客观表现 形式来看 , 无论是贷款 诈骗 罪的未 遂犯 还是贷款诈骗未实行终了的 中止犯 , 虽然都己经在 自己主观 犯意支 配下 开 始着手实行贷款诈骗 , 但最终还 是在犯罪既遂之前基 于某 种原因 停顿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方面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方面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一)1.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2.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3.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4.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5.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6.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7.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8.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9.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10. 论刑法适用解释11.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12.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13.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14.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15.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16.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17.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18.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19.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20.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二)1. 身份犯研究2.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3.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4.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5.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6.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7.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8.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9.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10.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11.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12.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13.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14.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15.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16.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17.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18.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19.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三)1.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2.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3.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4.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5.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6.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7.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8.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9.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10.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11.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12.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13.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14.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15.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16.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17.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18.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19.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20.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四)1.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2.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3.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4.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5.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6.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7.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8.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9.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0.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11.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12.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13.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14.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15.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16.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17.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18.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19.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20. 犯罪数额研究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五)1.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2.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3.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4.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5.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6.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7.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8.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9.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10.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11.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12.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13.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14.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15.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16.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17.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18.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19.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20.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犯罪中止案例分析
问题:本案李某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犯罪
中止还是强奸罪未遂?
分歧: 分歧:
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因王某劝 说在玉米地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事实 没有争议,但对李某停止犯罪后仍跟 在王某后面,是否为了另择地点继续 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玉米地停止 犯罪是王某在为摆脱被告人控制而假意劝 说下停止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而后被告人 尾随王某是为另择地点继续犯罪,犯罪行 为并未彻底停止,犯罪终止的最终原因是 因为碰见路人。因此,从整个犯罪过程来 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停止的,是犯罪未遂。
(三)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 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 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 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 需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 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 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阻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 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 从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 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 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正是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一)中止的及时性 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 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 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 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 (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 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 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 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 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 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 节予以考虑。
执行案件中止率高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执行案件中止率高的原因及对策思考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考察对象黄锡明、许鹏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法院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中止情形消失后,未完执行工作恢复进行。
目前,执行案件中止率高。
实际执结率低是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不满意的主要原因,虽然近年来法院组织了多次的积案清理,但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变。
法院每年盘点执行工作时,对执行中止案件往往也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执行中止只是案件执行程序中的一种临时状态,因而未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纳入结案统计;另一方面,执行中止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了相当的比重,不纳入结案统计,又不能客观的反映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执行案件本身的特点。
笔者在统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2009年度案件中止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分析执行案件中止率高的原因,说明执行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依然会保持高中止率的必然性及其潜在的隐忧,从而思考和探讨应对高中止率的对策。
一、执行案件基本情况(略)二、执行案件中止率高的原因(一)执行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一份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其走向有四个可能的结果:1、被裁定不予执行,该种情形主要见于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的情形;2、执结,是指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或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内容通过执行程序得以全部实现的情形;3、终结执行,主要见于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人的权利不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得以实现或通过执行程序不可能实现的情形。
4、中止执行,除去上面三种情形外,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最后的结果则是中止执行。
面执行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其必将会是一个高中止率的结果,具体原因如下。
1、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一般会规定义务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惩罚性后果,以及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更严重的制裁。
所以,义务人一般会在斟酌不履行的代价后自动履行。
案件执行程序说明实际情况与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然目的存在客观上的强对抗性,这是执行案件高中止率的天生因素。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研究
共 同 犯罪 是 犯 罪 的 一 种 特殊 形 态 ; 罪 中止 是 犯 罪 构 成 过 程 犯 中 的 特殊 形 态 。 当这 两 种 特 殊形 态结 合 时 , 产 生 共 同 犯 罪 的 中 就
止 。 共 同 犯 罪 的 中 止 是 对 刑 法 分 则 个 罪 的 基 本 构 成 要 件 的 修 正
谚论坛 。
盐
、
同犯罪 的犯罪 中止研究
口张 璐 华 中科 技 大 学法 学 院
摘 要 : 文 对 共 同犯 罪 的 犯 罪 中止 的 情 况 进 行 简要 分 析 , 过 对 对 犯 罪 中止 的分 类 解 析 , 实 行犯 、 唆 犯 、 织 犯 、 助 犯 的 该 通 对 教 组 帮
或 者 虽 有 犯 罪 意 图但 不 坚定 的人 , 其 接 受 自己 的犯 罪 意 图, 使 坚 定 犯 罪 的决 心 , 到 犯 罪 的 目的 。理 论 上 对 教 唆 犯 成 立 中 止 犯 以达 的 时 间要 件 存 在争 议 。 笔 者 认 为 我 国 刑 法 中规 定 的 教 唆 犯 具 有 两 重 性 , 立 性 与 从 属 性 的 统 一 。教 唆 犯 的 犯 罪 意 图 只 有 依 赖 即独 于被 教 唆 者 的 实 行 才 能 达 到 , 现 了教 唆 犯 的从 属 性 ; 被 教 唆 体 当
( 教 唆 犯 中止 的认 定 二)
经 尽 了 自 己最 大 的 努力 去 消除 自己行 为 的原 因力 的影 响, 是 由 但
于各 种 因素 的制 约, 然 未 能够 防止 犯 罪 的 完 成 或 者 防 止 犯 罪 结 仍 果 发 生 的组 织 犯 , 可 以 犯罪 中止 论 处 。 也
形 态 , 有相 当 的复 杂 性 。所 谓 的共 同犯 罪 的犯 罪 中止 是 指 在 共 具
危险犯中止研究
危险犯中止研究[摘要] 学界对于危险犯中止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对此问题就发生时间展开讨论,认为在预备阶段应该非犯罪化;在实行阶段和危险状态出现后,本文主张危险犯应仅具体危险犯情形可以成立中止,并认为抽象危险犯属于行为犯的范畴,应从危险犯中驱逐。
[关键词] 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犯罪中止抽象危险犯随着科技突飞猛进以及人类生活方式的剧烈变迁,人类社会进入以科技为主导的风险社会。
而反映在刑法上,则是危险犯被大量地使用。
危险犯旨在预防现代社会中的风险,“立法者在刑法中利用‘危险概念’创设危险犯之犯罪类型,希望透过立法方式,将某部分犯罪行为,在实害结果发生之前,提前加以处罚,以达到预防目的。
”[1]根据危险犯发生的时间又分为三种情形:其一是在预备阶段,其二是在危险犯实行阶段,危险状态尚未出现;其三是在危险状态出现后,实害结果发生前。
然而对于危险犯究竟能否成立中止一直争议不断。
笔者拟对此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危险犯在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中止问题对于第一、二种情形,学界大都持肯定说。
理由是“危险犯是不以实害结果发生为构成要件的故意犯罪,并且我国刑法以处罚所有预备犯为原则,因此至少在理论上危险犯存在预备状态,只不过危险犯的预备形态必须在行为已造成危险的前提下才能存在。
”[2]笔者认为危险犯在实行阶段是可以成立中止的,因为行为人在着手犯罪之时或正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对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已构成现实的威胁,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规定。
对于危险犯在预备阶段,学界之所以可以成立中止是由于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的立法模式决定的,时间条件为“在犯罪过程中,因而预备阶段也是可以成立中止。
笔者则认为不宜以中止来认定,理由如下:实施犯罪预备中止的行为人自动放弃了犯罪表明其具有较为明显的趋善弃恶的自由意志,主观恶性非常小;同时,犯罪预备的中止不会使法益遭受任何实质的损害,其客观危害性极为轻微。
因此,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十分轻微的。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犯罪中止量刑规定如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减轻处罚;行为人中止犯罪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主动采取措施,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也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应如何量刑根据《刑法》有关犯罪中止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实际上是指构成另一轻罪的既遂犯,所以,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量刑时,既要受刑法第63条规定的制约,也要与轻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实践相协调,即不应超过轻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论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与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一)
论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与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一)关键词:实行行为终了中止行为类型内容提要: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而且还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
在德国,关于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存在行为计划说、个别行为说以及全部行为说等学说。
在日本,则存在主观说、修正的主观说、客观说、遮断说以及折衷说等不同见解。
其中,全部行为说和折衷说较为可取。
在我国,对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判断也应采折衷说,即应与是否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联系起来作出判断。
在德国与日本,刑法理论上对未终了未遂与终了未遂概念的认识,已经不存在争议。
即所谓未终了未遂,是还没有将引起结果所必要的行为全部实施完了的情况,而终了未遂则是全部实施完了的情况。
存在激烈争议的是对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问题。
尤其是对诸如:甲基于杀意用可连续发射子弹的手枪向乙射击,仅射击了一次,在有可能进行第二次射击时停止了的情况。
到底属于未终了未遂还是终了未遂,理论上存在尖锐的对立。
由于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
因此,笔者以下拟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德国的学说及评析在德国,关于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存在三种见解,即行为计划说、个别行为说以及全部行为说,并且这三种观点呈三足鼎立的状态。
1.行为计划说行为计划说为1960年1月15日联邦最高法院(BGH)的判例1]所主张。
根据该判例的立场,即在决定未遂是否终了时,首先应考察行为开始时,行为人是否有犯罪计划。
如果有的话,那么计划完成时,未遂就终了了。
因此,如果甲只是计划通过开一枪杀死乙的话,那么在射击失败后,即使有再开第二枪的可能,仍然属于终了未遂。
与此相反,如果在行为开始时,行为人在事前并没有犯行计划,那么在停止行为时行为人本人的认识就很重要。
如果他不认同先前行为已经引起的结果,并且认识到行为有继续实施的可能性时,是未终了的未遂,反之则是终了未遂。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 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77.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力现7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79. 论共同危险行为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21. 权利穷尽研究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22.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23.其一)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24.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25.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15. 论行政调查题目)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26.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27.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依据完善28.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9.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止规定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30.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31.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32.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自由33.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24. 略论公民罢免权34.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35.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权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36.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37.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思考法的基本原则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8.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律特征研究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9.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40.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突与平衡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41.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35. 论法官保障制度考36. 论公民的知情权42.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与完善护43.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44. 雇主责任研究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5.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6.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7.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形式研究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8.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9.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护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0.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51.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52. 论贞操权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3.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4.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5. 物权行为研究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56. 无因管理研究和限制57. 论作品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8.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56. 论行政合同59.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60. 论植物新品种权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61.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2.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60. 公民劳动权初论63.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4.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5. 保险法原则研究64. 违宪审查制度66. 论保险合同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67. 保险利益研究68.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38. 宪政与司法审查39. 公民权与人权40.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1. 资格罚研究42. 听证制度研究43. 论村民自治44. 选举制度的完善。
浅析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1 自动 性 概 说 、
点 , 甲应 成立 未 遂而不 是 巾止 ,可 是这 样势 必会 扩 大犯罪 未遂 的范 围 ,同时 缩小 犯罪 中止 成立 的范 同。而 第二 种观 点也 有不 足之 处 , 比如 ,丈 夫 欲杀人 ,被 妻子 劝 服而 放弃 ,那 么 ,到底 是 由于妻 子 的 劝说 而使 丈夫 停止 杀人 ,还 是 丈夫 内心 的悔 悟 和妻子 的劝 告共 同作 用而放 弃杀 人行 为呢 ,很难 按 比例界定 。 三 。有效 性要 件一一 必 须既 遂结 果未 发生 1 有 效性 概说 、 犯 罪 中止 的有 效性 ,是 指犯 罪 达到 既遂 以前 停止 实施 犯罪 或者 有 效地 防止法 定结 果 的发生 ,不管 哪一 种 中止 ,都 必须 没 有发 生行 为人所 追 求 的行为 性质 所决 定 的犯 罪结 果 。⑤ 例 如 ,甲欲 杀 乙 ,在 乙 的茶水 中投 毒后 ,又心生 悔 意 ,将有 毒茶 水倒 掉 的行 为 应成 立犯 罪 中止 ,如果 乙 已经 喝了下 毒 的茶水 而 中毒 身亡 ,即危 害结 果 已经 发 生 ,那 么 甲再 有 悔 意 ,也 不 能成 立 犯 罪 中 止 , 只能 成 立犯 罪 既 遂 。可 见 , 有 效 性 的前 提 条 件 是 既 遂 结 果 未 发 生 。 2 中止行 为与 既遂 结果 未发 生之 间的 因果关 系 、 当行 为人 的 中止行 为 与既遂 结 果未发 生具 有刑 法上 的 因果关 系 时 ,我 国学 者 对此 情形 下成 立 的犯 罪 中止 没有 异议 ,可 是 ,当二者 没有刑 法上 的 因果 关系 时 ,能否 成立 中止 呢 ?有 两种情 况分 别进 行
浅 析 犯 罪 中 止 的 成 立 要 件
犯罪中止制度若干问题探微
蔓 袁篷鬻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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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中止 制 度 若 干 问题 探 微
赵 志 强 翟 宇
( 西北 大 学 , 西 西 安 70 2 ) 陕 1 17
[ 摘
要]
伴随着刑 法理论 由客观 主义向主观主 义的发展 , 罪中止制度 已成 为为现代刑 事立法 中普遍 设 立的一项重要 犯
步 对 犯 罪 中 止 制度 进 行 分 析 , 待 进 一 步 丰 富 我 国刑 法 彳 以 ( 1
一
罪 中 止 理论 。
、
犯 罪 中止 的 基 本 理论
( )犯 罪 中止 的概 念 一
我 国刑 法 第 2 4条 第 l 明 确 规 定 , 在 犯 罪 过 程 中 , 款 “ 自 动 放弃 犯 罪 或 者 自动 有效 地 防 止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 , 犯 罪 中 是
炼出或者抽象 出一 定 的理论 。本文 拟从 时间性 、 自动性 、 彻 底性和有效性四个方面对 犯罪 中止 的特 征进行分析 。 1 时间性特征 .
止。 该款规定犯罪中止存在 两种情况 : ”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 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 有终 了的情况 下 , 自动放弃 犯罪 ; 二是 在 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 况下 , 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罪结果的 发生 。从该款规定 可 以看 出犯罪 中止 既可 以发生在 犯罪预 备 阶段 , 也可以发生 在犯罪 实行 阶段 , 还可 以发生在 犯罪行
动性 … ( ) 三 中止 的 客 观 性 … ( ) 四 中止 的 有 效 …” 。
索从未 中断过 , 但对于其中的理论问题却存在着 比较大的分 歧 。在借鉴前人 的研究 内容和方法 的基 础之 上 , 合现 实进 结
论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与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一)
论实行行为终了的判断与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一)关键词:实行行为终了中止行为类型内容提要: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而且还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
在德国,关于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存在行为计划说、个别行为说以及全部行为说等学说。
在日本,则存在主观说、修正的主观说、客观说、遮断说以及折衷说等不同见解。
其中,全部行为说和折衷说较为可取。
在我国,对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判断也应采折衷说,即应与是否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联系起来作出判断。
在德国与日本,刑法理论上对未终了未遂与终了未遂概念的认识,已经不存在争议。
即所谓未终了未遂,是还没有将引起结果所必要的行为全部实施完了的情况,而终了未遂则是全部实施完了的情况。
存在激烈争议的是对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问题。
尤其是对诸如:甲基于杀意用可连续发射子弹的手枪向乙射击,仅射击了一次,在有可能进行第二次射击时停止了的情况。
到底属于未终了未遂还是终了未遂,理论上存在尖锐的对立。
由于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中止行为类型的划分,间接影响到不同类型中止犯的认定标准。
因此,笔者以下拟就这一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德国的学说及评析在德国,关于实行行为终了与否的判断标准,存在三种见解,即行为计划说、个别行为说以及全部行为说,并且这三种观点呈三足鼎立的状态。
1.行为计划说行为计划说为1960年1月15日联邦最高法院(BGH)的判例1]所主张。
根据该判例的立场,即在决定未遂是否终了时,首先应考察行为开始时,行为人是否有犯罪计划。
如果有的话,那么计划完成时,未遂就终了了。
因此,如果甲只是计划通过开一枪杀死乙的话,那么在射击失败后,即使有再开第二枪的可能,仍然属于终了未遂。
与此相反,如果在行为开始时,行为人在事前并没有犯行计划,那么在停止行为时行为人本人的认识就很重要。
如果他不认同先前行为已经引起的结果,并且认识到行为有继续实施的可能性时,是未终了的未遂,反之则是终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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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止何 时可视为一行 为 , 何时又视为复数行为?有人认为 ,
在 刑法 中研究行为 , 当然要 用刑法 规范来 判断是 否一个行 为。但是 , 事实行 为形态 多样 , 法律条文不可能将其完全含 纳。并且客观存 在 的事 实行 为 , 进行 规 范评 价的 客体。 是
“ 然人 类 行 为 必 须 经 过 刑 法 规 范 的评 价 , 不 能 以评 价 的 固 但 标准 , 反溯认定 评价 之客 体 。 [ ( ”2 ] 因此 , 应从事 实层
第 3 卷 第 2期 1
2 0 11 年 2
成
宁
学
院
学 报
Vo . 131. . No 2
Fe 2 1 b. 01
J u n lo a nn ie s o r a fXin i gUnv ri
文章编 号 :0 6— 3 2 2 1 )2— 0 7— 3 10 5 4 ( 0 1 O 0 1 0
、
中止 行 为 是 广 义 上 的行 为
中止行为不是刑法 上的行为 , 而是社会意义上 的行为 。 刑法上的行为 , 是人的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 , 且对外 界产生
一
定 的影 响 , 这种影响是一种实害 , 因此刑法要对其进 行法
面来判断前犯罪行为 和中止行 为是否 为一个整 体行为 , 但 不能 以 自然 意义 的一行 为认 定 。应是社 会 意义上 的一行
中止行为是消灭犯 罪既遂危 险 的行 为 , 既遂 危 险只存 在于犯罪过程 中, 法益面临被侵害的危 险时 , 没有 既遂危险
人类举止在社会活动 中具有多样 性 的特征 , 于 一些 对
・ 收 稿 日期 :0 0—1 0 21 2— 3
1 8
咸 宁学 院学报
第3 l卷
的 地 方 , 没 有 中 止 行 为 。但 是 , 为 人 的 中止 行 为 必 须 是 就 行
这是对 中止犯减免刑 罚的基 础。“ 犯罪 论所讨论 的是具备 什 么要件时 , 能科 处刑罚 , 中止犯所 讨论 的是 , 才 而 具备什 么要件时 , 减轻或免 除刑罚 , 以说 , 是反过 来 的犯 罪论 可 这 本身。 “ 在分析 中止犯 减免处 罚 的根据时 , 是以 中 ” 既 止犯成立犯罪为前 提 , 也必须从整体结构上 ( 即同时结合 中
结 果 发生 , 不 必要 放弃 犯 意 。 就 2 中止 行 为 彻 底 消 灭 既遂 危 险 的判 断 .
我国通说认 为 , 中止行 为和犯罪 结果不 发生之 间必须
具有因果关 系 , 而德 国刑法 不要求 中止 行为 与犯 罪结 果不 发生之间必须具有 因果关系 , 日本 学界对 此存在 争论。前 田雅英等人认 为 , 中止行为 和结果不 发生之 间不必须 有因 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实施 了真挚 的 中止行 为 , 即使 由于其 他原 因防止 了结果发生 , 或者结果本来就不可能发生 , 也应 认定 为中止犯 。 行为人防止结果发 生的积极努力 , “ 应 当在 违法性或责任之 间体现 出来 , 对于 不可能发 生结果 的 “ 缺效犯” 若不承认 中止 的成 立 , 导致不均衡 的结果 ; , 会 而 大谷 实等人 主张 , 单有 任意的 中止行为还不 够 , “ 中止行 为 和未发生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 系。 ] ” ( 聊 对于“ 缺 效犯 ” 应 比照 中止犯的规定 , , 适用减免刑罚的规定 。
判断现在的 中止能否成立 , 不合 逻辑 。中止 行为 的实质既 然是消灭先前犯 罪行 为造成 的所有既遂危险 , 么 , 那 只要行 为人消除能为以后再 次实施犯罪提供便利 的前犯罪行为造 成 的客观危险状态 , 就成立犯罪 中止。换言之 , 只要 中止行
罪结果发生。但是 , 不要 求行为 人独力 防止结果 发生 。只 要能消灭既遂危险 , 无论是独力救助法益 , 还是借助他人 的 救助行为 , 即使借助的外力起了主要作用 , 只要最终消灭 了 既遂危险且 行为人 对此 有积 极 的贡 献 , 就成 立 中止行 为。 例如 , 对于被告人 出于杀人犯意而用刀刺伤被 害人 之后 , 心 生悔悟分别向 10 19报警求助 的行 为 , 1 、1 日本判例认 为 , 尽 管被告人并 未采取止血措施 , 其所 实施 的求助行为 , 属于 仍
为, 行为人基于一个意 志支配 下 , 实施了在 自然意义上 看是
律规 制或处罚 。依此判 断 , 中止行为肯 定不 是刑 法上 的行
为。
中止 行为是广义上 的行为 , 即意 志支配 下 的人身 体 的 动静 。例如行为人基于阻止犯罪完成的意思而放弃 继续犯 罪( 静止 ) 是一 种不作 为的 中止行 为。但是 , 的静止 , , 人 必 须要 有一定 的社会 意义 , 才能称 之为一种行 为。“ 以社会意 义看 , 人是 以具有 身体 之举 动 ( 为 ) 作 变更 因果 流程 的形 态, 或以能依意思 支 配因果 流程 , 置之 不 理之 身 体举 止 却 ( 不作为 ) 之形态 , 而实现 自己的意思 。从 而才 可以将人 意 思支 配下 的身体 的动静 理解 为行 为。 …‘ 有人 批判 说 , ” 瑚’
止前的犯 罪行 为与中止行为) 来把握 中止犯。换 言之 , 定罪 的事实也可以是量 刑的事 实。如果要 准确 的量刑 , 既要 考 虑定罪 的事 实 , 也要考虑影响量刑的事实。
三 、 止 行 为 的 构 成 新 解 说 中
身体活动都作为研究对象 , 将行 为的范 围限于对 社会 具有
犯罪结果的中止行为 。6 嗍 ’ 【 ( 由于行为人是普通人 , J 一般不
为消除 了后犯罪 行为利用前犯 罪行 为来 实施犯 罪 的机会 ,
不能在前犯罪行 为的基础上便利实行就 已足够。即使行为
人 以后再基于同一犯意而 实施 犯罪 , 仍然不 影响行 为人此
时成立犯罪 中止。若 采用这种判 断标 准 , 利用 中止 行为就 完全可 以将犯意保留的中止与伺机再犯的暂时中断区别开
“ 会意义” 含义不 明 , 法明确 的定义 行 为。对 于“ 社 的 无 社
多数的举动 , 以社 会一 般 人观 察 , 但 认为 所有 的举 止在 时 间 、 间上有密接 的连带关系 , 空 能够作为单 一的行 为表 现出 来是一行为。依据这 一标 准 , 面的犯 罪行为 和 中止行 为 前
中止 行 为 和 犯 罪 结 果 未 发 生 之 间 必 须 具 有 因果 关 系 ,
中止行为在何种程度 上才是 消灭 全部危 险?按德 日理
是一般原则。在实行 终 了时 , 行为人 要想 阻断犯罪行 为与 犯罪结果间的因果关 系 , 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 , 才能防止犯
论通说 , 消灭被视为 属于一个犯罪 行为 的所 有举 动的全部 危 险就足够 了。本文认为 中止 意义上 的放弃 , 只能是 已经 着手实施 的行为 , 非将来 的行 为。用将 来的犯 罪行为来 而
来。
具有消灭危 险的专业 能力 ( 止血 、 如 特定 救护 等 ) 若 要求 , 成立 中止行 为不得借 助外力 就太 苛刻 了 , 不利 于保 护受 也 侵害的法益 。因此 , 为人为 消灭既遂危险作 了积极努力 , 行 采取了能有 效阻止结果 的适 当行为时 , 即使借助外力 , 也应
究。
关键词 : 罪行为; 犯 中止 行 为 ; 为性 质 ; 立 要 件 ; 果 关 系 行 成 因 中图 分 类 号 : 9 7 1 1 3 文献标识码 : A
中止行为 , 指行 为人主动实施 的阻 止犯罪 完成 或者 说 消灭了犯罪既遂危险的行为。根据成立 中止犯 对 中止行 为 的不同要求 , 分为 消极 中止和积极 中止两类 。
人 的责任 。如 阻止犯罪 既遂的第 三人 的行 为 , 行为人 中 及
止 犯 罪 的行 为等 行 为 , 它们 也是 刑 法 理 论 的研 究 对 象 。 二、 中止 行 为 和 前 犯 罪 行为 的关 系辨 析
( 中止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
( ) 一 中止行为和前犯罪行 为是否为一行 为
一
定程度影响的性质 , 才较为合理。因为一般 来说 , 刑法研
究的行为是具有一定社会 意义 的。对行为 的社会 评价原则 上优于法律评价 , 只是某些时候 法律评价才决定 社会评 价。 比如超 速行驶 , 速度多高算正常社会 现象取决 于法律规定 。 有一定社会 意义 的非刑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 响行为
处罚 , 非完全不罚 。对于 中止行为不应要求诚挚 性 , 具有 一 般人认为能完全消灭危险程 度的行 为就足够 了 , 也不要求 必须放弃 犯意。否则 , 会过分缩小中止犯成立 范围 , 与犯罪 中止立法宗 旨相悖 , 不利 于鼓励行 为人 停止犯罪 , 踏上“ 回
归 之 金桥 ” 。 四、 中止 行 为 的因 果 关 系问 题 ( ) 一 中止 行 为 和犯 罪 结 果 不 发 生 之 要真挚性 .
中止行为的诚挚性 , 指行 为人具有 真心诚 意地 以防止
显 然 是 各 自独立 的行 为 。
( - 中止行为和前犯罪行 为的关 系 -) 中止行 为是导致犯 罪行为 失去 实效性 的行为 , 两行为 具有密 不可分的关 系 , 应将犯 罪行为与 中止行 为孤立来 不
看, 应视为统一的刑法评价对象 。具体来说 , 中止之前 的犯
罪行为制造 了侵犯法 益 的危 险 , 危险 随时有可 能转化为 该 既遂实 害 , 这是行 为人 构成 犯 罪 、 当承担 刑 事责任 的基 应 础 。由于 中止行 为使 侵 害法 益 的危 险未 能转化 为 既遂实 害 , 而避免了客观危害 的扩大 , 从 或者 说有效救 助 了法益 ,
在危险现实化 ( 犯罪 既遂) 以前起 到阻止作 用 , 这是 中止行 为的形式要件 。此时 , 法律才 能期待行 为人 实施 中止 行为 来消灭既遂危 险。刑 法规定犯罪 中止 必须在犯 罪过 程中 , 通说将其解释为 中止 犯的 时空性要 件。从 刑法 条文来 看 , 只规定 中止行为 的存在范 围, 即没有犯罪既遂危 险的地方 , 就不存 在中止行 为 , 而不是规定中止犯 的成 立要件 。 ( ) 二 中止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 中止行为的实质 , 是使前犯 罪行 为造成 的导致犯 罪既 遂的危险逐 步递减 , 并最 终消灭所有危 险 , 阻止了犯罪既遂 结果的发生。 1 中止行为是否要求放弃犯意 . 有人认为 , 放弃犯 意是中止行为 的意思体现 , 是其 本质 内容。对此本文认为 , 即使行为人没有放弃犯意 , 只要 客观 上彻底放弃 了犯罪行 为就构成 犯罪 中止。 因为 , 刑法 要求 中止行为 , 客观上 消灭 既遂 结果 发生 的危 险 , 而非 放弃 犯 意。中止行为只要改变了犯罪的进 程、 向与规模 , 趋 使犯罪 既遂的危 险逐步递减 , 并最终消灭 了既遂危险 , 阻止 了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