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达到预期效果,订立本管理方法。
一、设施选型和安装1、依照国家相关要求选型,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充足实际生产需要。
2、设施安装前,应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的技术调研和实地勘察,依据调研结果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的类型、规模、数量等方案,保证设施安装内容的完整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3、依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选择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安装,施工过程中对设施设备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安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开安装过程中显现差错,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整治效果。
二、设施运行与维护1、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体系,设立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并确保责任人具备相关技能和学问。
2、设施运行前,应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日常巡检和维护需做到定期、有序,建立设施运行档案,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和归纳,对设施运行故障适时排查和处理。
4、设施维护中应注意对设施四周环境物质的影响,避开设施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
5、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理和更新升级,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监控数据采集和处理1、订立完善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流程,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数据采集工作,将数据采集工作作为设施运行管理的紧要内容。
2、建立设施运行数据处理与分析机制,对数据进行适时分析和处理,适时发觉并处理设施设备故障,确保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
3、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集数据的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对采集数据精准性与适时性进行评估。
四、信息公开和传递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对设施设备以及技术标准的认得和理解。
2、通过公告牌、展板等方式,向外界宣扬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整治效果,公开设施数据和整治成果,提高环保整治的透亮度和公正性,加强公众参加意识。
3、适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数据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精准性。
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管理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管理方法1、定期进行仪器现场巡查,进行必要的校准、维护、维修、耗材更换工作。
以保障仪器准确可靠运行。
2、负责每天进行一次仪器运行状态检查,如发现问题则在第一时间解决。
3、按仪器运行要求定期对系统进行校准,以保证仪器数据的准确有效。
4、应对在线监测站建立专人负责制,制定操作及维修规程和日常保养制度,建立日常运行记录和设备台账,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台账检查。
5、应每月向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作运营工作报告,陈述站点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情况。
6、安排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负责运营维护工作。
7、应备有常用耗材与配件及必要的交通工具,以保障维修及时。
8、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考核,及时汇报重大事故或仪器严重故障的情况。
一、日常管理1、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1.1操作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2在线监测仪器在有效使用期内应通过检定或校验。
应具备运行过程中定期自动标定和人工标定功能,以保证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1.3采用国家级样品,若采用自配标样,应用有证标准样品对自配标样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应在标准值确定度范围内。
标样浓度应与被测废水浓度相匹配。
每周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或按规定方法配制的标准溶液)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标样溶液核查,质控样(或标准溶液)测定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标准值的±10%,若不符合,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并记录结果。
1.4样品的测定值应在校准曲线的浓度范围内。
1.5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时,实验室质量控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比对试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请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于考核基数规范(试行)》(HJ/T355-2007)中的表2,比对试验相对误差值应满足HJ/T355-2007表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
1.6样品的采集和保存要严格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有关规定,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操作规程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操作规程一、废水监测设备仪器的启动准备1、保持仪器室内的清洁和温度适宜。
2、检查电源和接地正常,排水通畅,各仪器设备管线连接。
3、放置仪器测量所需的各种试剂。
二、废水监测设备仪器的启动操作。
1、检查正常后,启动各设备仪器电源。
2、待仪器上电稳定半小时后,按照使用要求设置调整仪器各个测量参数。
3、对人工曲线进行校准,实际水样对比,保证工作曲线准确。
三、废水监测设备仪器的数据检查1、全面检查水监测数据报表超标记录和运行记录。
有异常数据及时反馈。
2、核查异常数据与污染源和治理设施的运行工况是否相符。
3、做好日常维护,做好废水监测数据备份。
四、废水监测设备仪器的停机操作1、关闭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停止无效的数据记录。
2、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反馈情况。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维护操作方法一、COD在线监测仪维护1、蒸馏水定期检查。
液位较低时,请及时添加。
2、定期添加试剂,添加频次根据单次试剂用量、测量频次和试剂容器量来确定。
3、废液箱定期清理。
4、仪器定期保洁。
保洁主要是仪器外部及内部的落尘及测量过程溅出的酸点。
5、污水含一定杂物,需根据水质情况,定期清理水样过滤头及管路。
6、需定期检查计量系统、阀体、管路及其连接情况。
7、自吸泵真空轮属于易损耗器件,要经常检查泵的采水情况,如果损坏马上更换。
二、流量监测仪维护流量计的维护主要是定期检查探头下方是否有杂物,如果有则清理掉。
三、数据采集传输仪维护1、每日通过上位机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仪的连接状态是否正常。
2、现场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校验操作规程一、运行维护人员每月对自动分析仪进行1次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的比对试验。
二、COD进行现场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过程中应尽可能保证比对样品均匀一致,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对。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出水在线)现场管理和运行记录要求
进出水在线管理要求为了半年核查和年底核查顺利进行,将核查日常化,现将出水在线日常管理如下:一、市场化运营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运营合同)二、进出水在线房间物品排列整齐,不需要的和废弃物品禁止放在房间内;线路应用线缆桥架进行规范梳理;房间空调必须是开启状态,维持室温在25摄氏度;房间应有消防器材,并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在有效期范围内,同时在线房顶应安装避雷设施;在线房间门及设备必须是在上锁状态下,无钥匙情况下不应该可以开启。
三、相关在线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第三方维护资格证书必须上墙。
四、在线设备药剂标应贴有标签(包含药剂名称,配臵日期,有效期等),同时有专人定期检查,确保药剂是在有效期内;定期检查有效性审核标签时间是否在有效范围内,若过期,及时提醒相关监督单位进行有效审核,并重新贴新的有效性审核标签。
药品更换记录五、 废液要有废液运输和处臵记录,要有专业的废液处臵单位对废液进行处理(废液处臵合同),废液桶要有标签六、 在线仪器参数(校正因子应为1.0,修正数应为0)应定期检查,若如不在正常范围内,应有合理文字报告解释。
七、 仪器验收资料:设备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设备验收对比测试报告。
八、 现场必须有在线有效性审核资料:日常现场校准、重复性试验、质控样试验、比对试验及市站比对检测报告等。
1、 第三方每周至少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填写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监督运营维护第三方维护是否到位)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
2、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可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
一般质控样2-3个样(一个高浓度一个低浓度质控样,两个平行样),水样比对一般有3个水样进行比对(水样比对最好有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比对结果的检测报告,同时厂内化验室也要化验,并且有相应化验比对的原始记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监控设施运行管理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改变处罚决定;逾期不提出异议,处罚决定生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资质证书的单位运行,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必须接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企业承担,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比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定。
各地方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将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费用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可从排污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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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过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
入运行。
第九条地方环保部门采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运行单位应对拟运行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签订合同,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后方可生效。
(四)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及文件;
(五)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费用,具体数额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协商确定,根据情况可申请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六)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稳压、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要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二)不得无故干预设施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设施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不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水污染监控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水污染监控系统运维管理制度一、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制度1、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必须由专人负责使用与管理;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监测设备进行数据调试及各种功能设置。
2、系统的日常运行状况必须接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运行监管;建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状况进行统一记录,编制正规报表,由专人负责管理;3、系统应当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连续运行,特殊情况发生停、断电故障,应当及时做好书面记录,并通知系统建设施单位进行维护;4、CODcr、氨氮、总氮、总磷在线监测仪属化学分析仪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试剂配置与仪器调整;5、明渠流量计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随时注意保证堰槽周边环境卫生清洁;6、明渠堰槽至监测设备之间的所有边线及管道上方,勿通行车辆或其它重物,以免造成线路、管道损坏;7、系统相关产品说明书应当放置在固定位置,以便于维护工作中使用;8、监测房内,请勿安装使用与监测设备无关的其它设备,化学试剂应进行妥善保管;9、当室内温度超出15~30℃时,应当启动空气调节器,保证室内温度满足分析仪器工作环境要求;10、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状况良好,不允许吸烟、吐痰、乱扔杂物及其他违反厂区工作制度的行为发生;11、在线监测系统数据采集终端中使用的通讯卡,必须预存通讯费用,否则将造成数据无法正常上传;12、工作人员离开监测室,必须对灯、门、窗等相关设备进行检查与关闭,防止外人及风雨影响系统正常工作;13、系统运营中,厂方无权对运营单位提出系统设备数据调整要求,如因特殊情况,请厂方向监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运营单位接受监督单位的工作安排。
二、废液处理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明确分析仪与化验室“三废”处理的要求和提示处理技术,特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分析仪与化验室的“三废”处理。
2、职责各运营办事处负责人组织、检查运维人员实施本规定。
3、规定化验室分析过程产生的废物中含有国家标准规定限制排放的物质时,应实施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在线监控系统的监管,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管理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与解释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是由自动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第四条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职责1、仪表、设备技术人员须定期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巡查,保障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须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并及时组织进行维修,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2、公用工程负责掌握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试剂使用情况并及时更换试剂;同时负责建立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定期打印上月监控数据,做好上月废水外排流量统计及保存。
3、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通知公用工程进行比对监测。
4、发生断电、断水、检修设备时,公用工程须及时关闭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电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不能进行定时采样分析时,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
第五条公用工程运行人员环保监测职责1、负责当班定时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巡查,保障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每日巡查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试剂(包括清洗水)是否用完或变色,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发现断水、断电须及时通知当班生产调度安排人员进行处理,保证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所需自来水保持通畅和电源正常供给;如发生停供自来水一天以上,须迅速关闭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电源,认真做好记录。
4、及时抄报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分析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及时报告当班运行经理和安全环保部门。
5、定期打扫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机柜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人员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考核。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概述为了保障环境和公众健康,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对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了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管理。
自动监控设施能够实时监测污染排放情况,有效地控制并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进行讨论。
主要内容设施设置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法规,对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配置相应的自动监控设施。
这些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自动采集并记录相关技术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具备报警功能,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处理。
设施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落实有效的维护、保养以及分析数据质量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其工作正常,并且将检测、校准和维护等相关数据和记录做好备份和存档,以备查阅。
数据查询与管理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对自动监控设施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储存、处理和分析,对数据进行合理管理,便于查找,避免数据丢失或者遗漏,以便于管理人员及时掌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同时,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及时对检测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和处理,从而准确了解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修正和改进原有的工艺和管理,提高排放管理水平。
报告和公示企业每年应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设施安装及所监测污染物排放值、日常维护情况及数据的准确性等信息。
同时,企业应当将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公示,以便监管部门和公众及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避免企业违规排污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
总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建立在国家《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强制性措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企业在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及数据管理等方面都应该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不仅会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还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作为监管部门,应该积极监督企业的运营管理,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可靠,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
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排污单位的职责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予以保障,不得无故拖欠或拒绝支付。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校准和校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九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异常或者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运维单位的职责第十条运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如实记录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应当实时传输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处理。
10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在线监控系统管理,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了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各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自动监控系统信息台帐。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稳定运行,规范监测站房建设,建立设备信息档案。
第三章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第五条各排污单位对所安装的COD、氨氮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基础设备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如下12个项目:(一)设备采购合同;(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拟定的安装计划,以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批复等文字资料);(三)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四)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环境监测技术主管部门监测比对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五)设备厂家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六)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网报告;(七)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仪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设备产品认证文书;(八)设备出厂合格证;(九)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十)一年的监测数据结果,月数据台账(台账中的异常数据要有原因分析和相应整改记录);(十一)自动监控设备在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流程图);(十二)自动监控系统委托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应有第三方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和运行维护协议。
第四章监控设备运行管理第六条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等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是指对于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施的运行与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够稳定运行,提高监
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监控数据的时效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设施运行要求: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条件和要求,
包括工艺参数、运行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2. 设施维护保养:明确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包括设
备检修、定期保养等。
3. 运行数据记录与报送:要求设施将监控数据记录下来,并按规定进行报送,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 设施故障处理:对于设施故障的处理和报告流程进行规定,包括设施故障的排除、故障报告的内容和方式等。
5. 运行监督管理:明确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监督频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通过制定和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对污染源的监控和管理。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在在线监测室运转之前,须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1、根据水质监测运营维护要求,编制并执行1次/周的定期维护工作,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护,确保系统设备稳定运行。
2、按照在线监测分析仪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监测仪器校准计划,规定每周进行一次仪器校准测试,必要时增加仪器校准测试次数;当校准测试误差较大时,必须对检测仪器进行重新标定。
3、按照仪器说明书的要求配制仪器检测用分析试剂,所用分析试剂等级要求与期限符合规范标准,定期对运行试剂进行采购与补充。
按要求定期进行试剂添加、易损件更换,并进行记录。
4、当出现监测仪器或监测房其他部分异常时,仔细观察异常情况,并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并做好异常情况处理记录。
5、当监测仪器或其它部分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测试时,为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在维修的同时取得当时水样带回实验室进行手工分析,并将结果纪录。
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在线监测由指定的专业人员操作、使用,严禁非专业或非相关技术人员操作和使用。
2、对在线监测设备使用情况定去进行检查,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稳定的运行,获取最多的有效数据和信息。
3、对在线监测系统获得的监测数据、统计报告、图表等重要资料,必须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准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
4、操作和使用各种在线监测设备及配置各种化学试剂,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则和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使用状况和操作记录。
5、配置试剂或清洗器皿的废液,以及在线监测仪器排放的废液,必须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6、各种仪器设备、器皿、工具、试剂、手册等应放在规定的场所,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避免错拿错用,造成安全等事故。
7、定期检查在线监测室内配备的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通风、恒温、恒湿、消防等设施),保证随时可以使用。
8、在在线监测室内使用电、气、水、火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安全。
9、不得在在线监测室内吸烟、喧哗、饮食等。
在线监测仪器运行管理规程和制度
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运行管理制度为使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能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水平,请遵循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监测房实行日巡检制度,仪表维护人员需每天检查各仪器运行状态,如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相关负责人,且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并保证其完整规范、真实可靠性,留存备查;2.仪器操作人员需接受专业的系统培训,未经授权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相关仪器;3.公司档案室为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房内的各种仪器仪表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4.负责人接到系统异常报警通知,需在24小时内完成远程故障诊断或到现场进行处理;5.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一个工作日;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三天内无法排除,应及时通知相关仪器厂家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排除故障;6.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必须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7.若数据采集仪出现故障,当日无法完成维修的,所有未补登的监测数据应从分析仪中提取并记录;8.若监测系统产生较大故障,致使监测数据缺少达三天以上,需将故障原因和处理方案及时上报当地环保局;9.维修记录必须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签字,并及时交公司档案室存档;做到随时可从技术档案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并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10. 应保持监测房、控制箱的清洁,保持监测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房内的温度不影响仪器的正常运行;11.未经工作人员许可,不得进入站房;如参观或其他原因确需进入,需经主管人员同意后由站房管理人员引导并负责监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挪用站房内的所有设施;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维护规程维护规程每日维护●检查各仪表,如发现显示数值异常或发出异常声音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测量进行问题排查;●每天检查仪器泵管、保险管等部件有无损坏,电源连接、液晶显示是否正常;仪器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液、管路是否有堵塞现象,电极膜是否损坏,如有异常,及时查阅仪器操作说明书,找出故障原因尽快排除;每周维护●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纯水系统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是否有渗漏;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检查各仪器的标准试剂余量;在确定某种标准试剂余量少于1/5时,应在仪器处于等待测量状态时,按规范要求立即配制和添加相应的标准试剂;对于某些用量较少,使用时间较长的标准试剂要检查其有效期,确认过期后立即更换;●观察数据采集控制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检查在线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控制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每月维护●对各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对数据存储和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试验;●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用房防雷措施;●检查超声波流量计的探头,是否有附着物以及位置是否发生偏移,及时清理和校正;●用酸液清洗PH计电极等其他易污染部件;每季维护●对COD、NH3-N在线仪器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用标准液校对PH计进行校准;其它预防性维护●保持监测用房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擦拭各仪器机柜,保持各系统内外清洁,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此处未提及的维护内容,按相关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记录●维护人员在对系统进行各项维护时,应作好维护记录;维护记录应包含系统运行状况和当日的维护内容,并做好清洁卫生及安全工作后方能离开;广元大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五月。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以及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配置要求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配置内容及技术要求一、建设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以下子系统1、进、水口的COD在线监测系统各一套;2、进、水口的氨氮在线监测系统各一套;(根据当地环保局要求可选);3、进、水口明渠超声波流量计子系统各一套。
4、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各一套;5、进、出水口监测设备用不间断供电(UPS)各一台;6、进、出水口仪表间安装1.5P空调各一台;(用户自备)7、进、出水口仪表间各一间;(土建)8、进、出水口巴歇尔槽制作各一项;(土建)9、配套管线材料二套。
二、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测定重铬酸盐法》HJ/T 15-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377-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212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ZBY120-8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GB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三、采用设备技术要求及技术参数1、仪器类型:⑴进、出水口COD监测子系统要求采用重铬酸钾消解法,即重铬酸钾、硫酸银、浓硫酸等在消解池中消解氧化水中的有机物和还原性物质,比色法测定剩余的氧化剂,计算出COD值,在满足该方法基础上采用了能克服传统工艺的种种弊端的先进工艺和技术。
⑵进、出水口流量监测要求可直接安装在室外明渠测量流量,采用超声波回波测距原理,并方便用户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核对检查。
ISO14001-2015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规范
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规范(ISO14001-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在线监控系统管理,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了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各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自动监控系统信息台帐。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稳定运行,规范监测站房建设,建立设备信息档案。
第三章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第五条各排污单位对所安装的COD、氨氮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基础设备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如下12个项目:(一)设备采购合同;(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拟定的安装计划,以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批复等文字资料);(三)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四)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环境监测技术主管部门监测比对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五)设备厂家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六)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网报告;(七)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仪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设备产品认证文书;(八)设备出厂合格证;(九)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十)一年的监测数据结果,月数据台账(台账中的异常数据要有原因分析和相应整改记录);(十一)自动监控设备在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流程图);(十二)自动监控系统委托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应有第三方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和运行维护协议。
第四章监控设备运行管理第六条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等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水污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水污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保护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监测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生产、生活、农业等各类水污染源进行在线监测管理。
三、监测标准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监测设备应具备相应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监测数据应准确反映水质污染源的排放情况,监测结果应为实时数据。
四、监测设备1. 监测设备应选择具备国家认证的产品,且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运行的正常性。
2. 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水污染源的排放口,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五、监测频率1. 水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监测频率。
2. 水污染源监测数据应按照监测频率进行实时上传和报送。
六、数据报送1. 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及时将监测数据上传到国家环保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
2. 监测数据的报送应包括监测结果、监测频率、监测设备资料等信息。
七、监测记录1. 监测记录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间。
2. 监测记录应及时上传至国家环保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
八、监测数据的处理1. 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篡改监测数据。
2. 监测数据的处理应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虚假报送。
九、监测管理1. 对水污染源进行在线监测的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2. 监测管理部门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十、监测处罚1. 对监测数据造假或篡改的水污染源,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水污染源监测管理部门应对违规的水污染源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
十一、监测数据的利用1. 监测数据应用于水污染源排放达标排放的认定,及时控制和治理水污染源。
2. 监测数据可用于国家环保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决策和管理。
十二、监测成本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相关费用由监测单位承担,费用包括监测设备、设施、人员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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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在线监控系统管理,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了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
负责对各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自动监控系统信息台帐。
第四条各单位
负责本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稳定运行,规范监测站房建设,建立设备信息档案。
第三章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
第五条各排污单位对所安装的COD、氨氮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基础设备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如下12个项目:
(一)设备采购合同;
(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拟定的安装计划,以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批复等文字资料);
(三)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
(四)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环境监测技术主管部门监测比对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五)设备厂家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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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网报告;
(七)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仪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设备产品认证文书;
(八)设备出厂合格证;
(九)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
(十)一年的监测数据结果,月数据台账(台账中的异常数据要有原因分析和相应整改记录);
(十一)自动监控设备在排污口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流程图);
(十二)自动监控系统委托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应有第三方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和运行维护协议。
第四章监控设备运行管理
第六条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等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建立污水在线监测数据报表,包括日报、月报、年报。
在连续排放情况下,自动监测仪至少每2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12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期间,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排水时间确定应获得的监测值。
第八条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排除全过程记录备案制度,排污单位应留存巡查记录、运营商通报文书、企业故障报告、环保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给予的批复文书、维修过程手工监测数据报表、设备修复启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各单位统一使用国家定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表格式。
包括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日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月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准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验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标准溶液核查结果记录表。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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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应安装备用仪器。
48小时内既不能修复也无法安装备用仪器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恢复运行的期限。
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应在事前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应停运,确需停运的需经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恢复生产前重新启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闲置2个月后重新启动前,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重新进行校验。
当流量监测部件、污染物分析部件等关键部件发生故障时,经维修后在正常运行前必须对仪器进行比对校验,经确认其监测性能恢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十四条为了保障设施运行正常,及时消除隐患,各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在线设备运行,掌握各项操作技能,每天查看监测结果和数据传输情况。
国控企业每天需上网(http://121.28.81.12/hb_sjz/)查看本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情况,出现超标、数据不变、数据为0等情况时须立即查找原因,调试设备,并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环境保护部,遇法定节假日可往后顺延,于上班第一天上报。
第五章设备验收及更新要求
第十五条设备验收要求
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比对合格后,经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常使用。
验收申请资料包括:
(一)设备验收申请红头文件;
(二)设备运行技术报告;
(三)验收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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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网证明;
(五)设施运行一个月的数据;
(六)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证书或上岗资格证书,若委托第三方运行管理,可提供运营人员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设备更新要求
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连续两次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单位,须更换设备,重新安装,并按程序及时申请验收,经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六章日常自检要求
第十七条按照《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见附件)自查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安装有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单位须每季度对COD、氨氮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人工比对监测,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自行比对结果报公司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在公司内网上公示。
各单位要制定人工比对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
各单位可选一日中的8、10、12、14等四个时间点与在线设备同时取样,进行人工比对监测COD、氨氮,人工自测水样与设备测试水样结果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否则重新调试或更新设备。
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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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数据及自测数据要同时记录在本单位的日常监测台帐上。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督管理。
对第三方在现场的维护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在检查无接错管、无未接管现象和标准液正常等情况下,在相应运行记录表格中的“业主方代表”一栏签字后,整个设备维护过程方可结束。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保存在线设备打印出的监测结果,保留一年数据。
对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发放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要留存复印件,原件及时粘贴在设备的明显位置。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将对各单位的在线设备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各单位在线数据传输情况、监测站房规范建设情况、现场设施运行和维护记录等进行抽查,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标准要求实施考核。
(一)现场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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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运行记录不规范的,业主方代表未签字的;
(三)监测站房未按要求建设的;
(四)每日报数不及时的;
(五)未能及时发现异常数据的;
(六)出现异常数据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环境保护部报告的;
(七)每季度未对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人工比对自查的,或未及时将人工比对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的;
(八)国控企业未及时将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原件及时粘贴在设备的明显位置的。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开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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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
审核单位:(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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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F.S为仪器满量和值。
总分:评分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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