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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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如下场所:
2.1凡以本公司名义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基地;
2.2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的生产基地,
2.3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包括施工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现场。
3、编制依据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
3.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
3.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
4、术语和定义
4.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2特种设备的生产——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3起重机械——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且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0吨,且起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安全生产法及关联法律知识》
4.4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壹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摄氏600C液体的气瓶。《安全生产法及关联法律知识》
4.5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安全生产法及关联法律知识》
4.6气瓶——常温下(-400C~600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和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0C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于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4.7本质安全——通过机械的设计者,于设计阶段采取措施来消除隐患的壹
种实现机械安全方法。
5、管理制度
5.1特种设备的生产
5.1.1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和安全认可
5.1.1.1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5.1.1.2特种设备的安全认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
5.1.1.3特种设备的生产应遵守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可证
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制
造相应产品。
5.1.1.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应符合使用要求,特种设备关键部件
的生产不得分包给未取得生产资质的单位。
5.1.1.5公司合同中的特种设备供货,不得和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和安全认可证的分包方签约或者供货。
5.1.2特种设备生产要求
5.1.2.1特种设备生产应符合本规定3,以及其它的法规要求。
5.1.2.2于特种设备的设计阶段应考虑该产品的本质安全。
5.1.2.3特种设备生产过程应该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GB/T19001:2000)要求控制和建立如下文件:
a国家关联法规和技术标准;
b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等管理文件;
c生产全过程的策划和质量控制文件;
d列出重点控制的关键部件清单,以及对其进行控制的加工工艺作
业指导文件;
e检验、验收,以及其它质量保证文件;
f关键材料、关键部件、关键试验等的质量记录;
g产品出厂时以及具有可追溯力的档案资料。
5.1.2.4特种设备的出厂和交付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
a进行必要的试验;
b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
c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2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5.2.1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方案和安全检验
合格标志,到所于地区的地、市级之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能够投入正式使用。
5.2.2使用单位应制定且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
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于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5.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经权威部门考核发证,持证上
岗。
5.2.4使用单位必须对于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
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5.2.5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
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且存档备查。
5.3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5.1.1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由国家设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5.1.2公司系统对特种设备的监管
5.1.1.1公司运营计划部负责公司系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安全监督。
5.1.1.2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的,应填写《特
种设备生产资格备案表》,且于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1.1.3公司及所属涉及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的部门和单位应:
a识别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过程存于的危险源,且评价其风险;
b针对危险源制定和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c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且培训或演练;
d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且保留检查记录。
e于《季度安全质量季报》中方案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5.1.1.4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
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5.4对施工供方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督
5.4.1专业部门负责对施工供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