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申诉状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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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申诉状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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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

申诉人:四川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县。路

联系电话:135******

被申诉人:北京MU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11月9日作出的第2233号判决;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损失共计1326277.48 元人民币;

3、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年1月28日,四川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诉人 )通过投标方式承包 B小区单身公寓 0.00以下结构工程,与被申诉人签订《B小区单身公寓地下结构工程劳务分包施工确认书》,确认申诉人中标并约定于当日进入施工现场,约定该确认书作为劳务分包的合同附件;

双方约定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为5000元/日,同时还要承担因工期延误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

200*年2月5日,被申诉人通知申诉人进入现场施工(见《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告知书》(京宣劳社劳监告字[20XX]第015号)第一段、20XX年3月11日申诉人的催告函、20XX年10月25日双方签字确认的《临工统计》)。

开始施工后,被申诉人迟延交付施工计划和施工图纸,申诉人多次要求无果,于20XX年3月11日书面催告被申诉人交付施工图纸等资料;

直到20XX年7月4日、7月9日、7月16日和7月18日,被申诉人才分别将施工计划书和三套施工图交付申诉人(见《文件交接单》)由于被申诉人没有提供整体施工方案和详细的施工计划以及准确的施工图纸以及中途变更施工图纸,造成申诉人停工、窝工等严重后果;

交付图纸之前,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提供的零工情况为:2月份197个工日、3月份28个工日、四月份93个工日、5月份142个工日、6月份156个工日、7月

份56个工日。

(见双方于200*年10月25日签订的《零工统计》)

200*年4月28日,北京市政府颁布《进一步加强在京建筑业及其他行业外来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外来民工三就地原则,保障民工正常工作和生活,即使发现病情被隔离的民工,单位也必须照常发放工人工资;

严格禁止相关单位擅自停工或遣散外来民工。

200*年5月6日,双方补签分包合同,约定工期80天,自20XX年3月8日至20XX年5月28日;

约定3月10日被申诉人交付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约定迟延履行罚款5000-10000元/日。

20XX年5月31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停工通知,要求申诉人暂停施工;

20XX年6月5日,被申诉人才取得开工许可证;

20XX年6月26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发出开工通知,要求申诉人再次开始施工;

20XX年7月7日,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增加调配劳动力以满足工程施工进度;

20XX年8月3日,申诉人按照被申诉人要求增加、调配施工工人;

20XX年9月18日,被申诉人通知申诉人参加工程质量例会;

20XX年9月24日,被申诉人通知申诉人进行现场清理工作;

20XX年10月8日,被申诉人作出回复,通知申诉人不用继续等待修改方案,

按照原图纸施工;

20XX年10月20日,被申诉人通知申诉人等待修改图纸及复工日期、暂停施工、分流人员;

20XX年10月25日,双方统计确认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提供的零工情况;

20XX年11月11日,双方确认:由于工程待图,建设方修改图纸造成窝工,共计22387工日;

20XX年11月13日,双方确认因为图纸变更造成的返工,合计工日310个;

20XX年11月17日,双方开始进行工程结算;

20XX年11月20日,被申诉人通知申诉人,同意支付包括3个人非典期间工资补贴在内的工程结算款170万元;

20XX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务费备忘录,申诉人明确表示对170万元工程结算款不予认可。

20XX年3月1日,申诉人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诉人支付违约金160万元,支付因被申诉人迟延履行造成申诉人额外支付的589名工人工资等费用,两项合计5288412.40元。

20XX年3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XX年6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申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申诉人支付本案受理费34652元。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XX年11月9日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字初第313号民事判决;

被申诉人收到本判决书后15日内赔偿申诉人10万元;

驳回申诉人其他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申诉人提出如下申诉理由: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弄清双方合同关系实际的起止日期、存续期间这个基本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开始于20XX年1月28日,终止于20XX年12月3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程中忽略《施工确认书》中关于签订施工确认书之日起进入施工现场之约定,遗漏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告知书》(京宣劳社劳监告字[20XX]第015号)中对B小区单身公寓楼工程工人工期的认定,判决中缺失对实际开工日期(20XX年2月5日)的认定,误将20XX年5月6日补签合同中的工期约定当作双方实际合同关系的存续期间,而这些事实申诉人都有真实完整充分的证据证明,主审法官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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