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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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票据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六章)第1页 第六章 票据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的无因性有例外情况。

即《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参见下文“票据抗辩”)【例题·多选题】熊某因出差借款。

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

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07-3-71)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C.侵犯持票人权利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答疑编号506063060101]【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特征。

马某没有侮辱、诽谤性言语,没有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A 错误。

马某询问借款原因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

B 正确。

马某拒绝罚款,侵犯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C 正确。

现金支票有见票即付的效力。

D 正确。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设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该性质说明,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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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伪造
1.概念: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即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或者声称获得了他人之授权,而径行以他人之名义为票据行为;或虚构某个并不存在的人,并以此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伪造VS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而伪造未声称代理,而是想让别人以为“自己就是他”。

2.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否则票据行为无效,无须特别考虑伪造。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3.法律后果:。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对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法的基本概念1. 票据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根据《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 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债务人基于票据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规定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公开进行,以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3. 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

4. 安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确保安全,防止票据被盗、遗失或被伪造。

四、票据种类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根据汇票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五、票据行为1.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4. 保付保付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5. 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六、票据权利义务1.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2. 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

3. 付款义务付款人应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商业票据贴现法律规定(3篇)

商业票据贴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票据贴现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既为商业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又为金融机构创造了稳定的收益。

然而,商业票据贴现业务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票据伪造、票据欺诈等。

为了规范商业票据贴现市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商业票据贴现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商业票据贴现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商业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2. 特点(1)票据性质:商业票据贴现是以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为载体,具有无因性、流通性、支付性等特点。

(2)贴现期限:商业票据贴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贴现利率:贴现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利率、票据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持票人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

(4)风险承担:商业票据贴现业务中,金融机构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持票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商业票据贴现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法》是我国商业票据贴现业务的法律基础,对商业票据的定义、种类、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票据定义: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票据权利义务: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负有支付义务。

(3)票据责任承担: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对票据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商业票据贴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1)合同订立:持票人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签订商业票据贴现合同。

(2)合同履行:持票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商业票据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贴现金额。

票据法

票据法

二)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在票据上明示被 代理人的名义,表明自己为被代理人代理的 意思并签章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成立,持票人自然可以依民法理论 主张本人承担授权人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 权代理为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根据 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直接请求行为 人承担票据义务,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 立而主张抗辩。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依法成立的各个票据行为,分别依其在票据上 所记载的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 影响,一个票据行为的无效,不会影响到同一票据 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这一性质也被称为票据行 为独立原则。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2、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6、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 7、票据是一种交付证券 8、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种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立法模式 1)分立主义;认汇票与本票为票据,支票 与汇票和本票分别立法。 2)合并主义/‚包括主义:规定票据包括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立法。我国属此种。
目录(二)

第二编 汇票
第十三章 汇票的意义、特点与种类 第十四章 出票 第十五章 背书 第十六章 承兑 第十七章 保证 第十八章 付款 第十九章 追索权 第二十章 汇票的复本、誊本和粘单 第二十三)


第三编 本票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四编 支票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ppt课件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ppt课件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3〕票据伪造的效能如下:
l对于被伪造人效能。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本人的 名字,所以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是伪造人要承当民 法上规定的责任,如要求伪造人对被伪造人承当恢复声 誉,消除影响,赔礼负疚,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 刑法上规定的因构成欺诈罪或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 任。从实际上,被伪造人可以对伪造的票据进展追认, 承当票据责任,但是我国票据法未对此作出规定。
〔1〕概念:是指以行使票据上权益义务为目的,冒充他人 的名义而进展的票据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l行为人实施了冒充行为; l行为人的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方式要件; l伪造行为人目的是骗取财物; l伪造人将伪造之票据转手。票据转手有多种方式,包括 出票、背书、恳求付款等多种行为。
l 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赞同。例如,票据债务人 未经其保证人赞同而更改票据,该保证人即可视更改的结 果,主张其保证责任范围,假设更改后果对保证人添加不 利的,保证人便可依更改之前之文义负担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票据的涂销
〔1〕概念:是指涂抹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 的行为。票据的涂销行为人可以是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 涂销权的人。
l对于其他真正签名人的效能。票据的伪造行为,不影响 真正签名人的票据行为的效能。必需对票据的文义担任, 对伪造人有赔偿恳求权。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l对持票人的效能。一切持票人〔包括好心持票人〕对于伪 造者或被伪造者,都不能获得票据权益,只能依民法的方法 恳求伪造者赔偿,或者向票据上真正的签名人行使追索权。A、 好心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获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 有民法上的赔偿恳求权;B、好心持票人间接获得伪造的票 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获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的直接 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前手,得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造人 手中获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 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第六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案例

第六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案例

4.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 5.预付卡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 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不 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3)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六、电子支付 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1.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 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二)不同账户的具体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 (1)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 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例题·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的有( )。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程序 (1)基本概念 (2)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种类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 示催告。 (3)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资格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 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 票据权利人。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 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例题2· 单选题】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 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 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 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 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 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

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四、票据的伪造、变造(一)票据伪造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1)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或者声称获得了他人之授权,而径行以他人之名义为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代行)(2)虚构某个不存在的人,并以此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提示】如果票据行为人在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只构成无权代理,而非票据伪造。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3.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019AQ2,2017AQ2,2014Q3,2013Q1)①虚构他人名义:不存在一个“被伪造人”,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

②假冒他人名义:票据行为不发生效力,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2)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019AQ4,2017AQ4,2014Q4,2013Q4)伪造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体现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例1:出票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收款人(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如果收款人对他人转让背书,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该权利仅针对收款人(乙),被伪造人(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教材P397)例2:背书转让行为被伪造并且无效。

(教材P397)C作为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A、B不承担票据责任(没有真实有效签章)1.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回顾与总结五、票据权利的消灭(一)付款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向其付款的,其债务消灭。

(完整版)《票据法》教学大纲

(完整版)《票据法》教学大纲

《票据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43总课时:32(讲课24学时,实践8课时)总学分:2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票据法是法学专业的专业模块课中的必修课。

通过课堂学习,使学生对票据法的体系的基本内容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懂得基本的票据法知识和票据的基本操作,从而为学生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使用票据研究票据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最频繁的关系之一,合同法使学生掌握市场交易的规则,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商品交换的秩序,并使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了解票据法的产生、发展、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汇票、本票、支票的特殊规则等一些基本的票据法常识。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以及启发式和联系实际教学方法。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大纲与教材配套使用,要求学生较为全面地把握本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

大纲正文第一章票据概述 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的概念、种类、性质与作用。

重点: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难点: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第一节票据的历史一、中国票据的历史发展二、西方票据的历史发展第二节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二、票据的种类第三节票据的性质和作用一、票据的性质二、票据的作用思考题:1、票据的概念。

2、票据的种类。

第二章票据法概述 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法的历史、概念与特征。

重点与难点: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票据法的历史一、各国票据法和统一票据法二、中国票据法的历史第二节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法的概念二、票据法其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三、特征思考题:1、票据法的概念。

2、票据法的特征有哪些?第三章票据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3学时本章讲授要点:票据上的当事人、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以及非票据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国际商法-票据法

国际商法-票据法

背书的注意事项


1、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完成; 2、背书转让票据时,必须就票据金额的 全部予以背书; 3、背书人在背书时可以记载“不得转让”
例如:
A(出票人)
B(收款人) D E
c F
加注禁 止转让
(三)承兑
1、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承兑仅适用于远期商业汇票; 3、承兑应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 由承兑人签章。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 承兑。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 、 票 据 欺 诈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票据欺诈行为
出票人在出票时 作虚假记载、 骗取财物 冒用他人票据、故意 使用过期或作废 票据,骗取财物 付、出、持票人恶意 串通,实施前六项 行为之一
伪造、变造票据
故意使用 伪造、变造的票据
签发空头支票 或故意签发 与实际不符的支票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 的汇票、本票, 骗取资金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概念
依法发行的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 券。
(二)票据种类

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所包括的种类有不 同的规定。
法国德国: 汇票、本票两种 英美等国: 汇票与本票属于票据,支票归 属于汇票的范畴。 日 本: 汇票、本票、支票。 中 国: 汇票、本票、支票。
2.出票地
7.收款人名称。
(3)种类:
1、出票人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2、附商业票据
光票
跟单汇票
3、付款日期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远期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4、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法

票据法

第六章票据法【本章导读】本章主要涉及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但在复习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1-3分左右。

票据法的内容比较有特殊性且技术性较强,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

对于本章,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及汇票的相关知识点。

本章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考查了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分值为3分,与2009年考试一样。

与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相比,今年的大纲没有变化。

考点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第二顺序权利,前者行使被拒,才可以行使后者。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票据权利原始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照《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承诺无条件地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出票人要将票据交给收款人,可以采用当场交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

第三,依照《票据法》第5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来说,代理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必须是在代理权限内,才能发生对被代理人有法律意义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作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者才能享有票据权利。

第四,依照《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和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接受票据的一方必须给付对价(货物、劳务和无形财产),只有因税收、继承和赠与这三种情况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可以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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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法律规定:
票据的伪造行为由于其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同时,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的条件:
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②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③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3、哪些情形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文章摘自:/zhongjizhicheng/。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其目的是为了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伪造的票据的效力可以分为不同的对人的效力来观察:1. 对于伪造者来说,由于伪造者并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所以在票据法上是无法要求其承担责任的。

但是并不是说伪造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该是真实的,不能伪造或者变造。

违法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处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在伪造票据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对于被伪造人来说,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进行了记载的人才有可能承担票据责任,而被伪造人并没有在票据上进行任何记载,所以其不应该承担责任。

3. 对于在票据上签字的其他人来说,由于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的特点,所以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相互并不受影响。

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就应该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

所以在本条中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 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在其之前,有真实的签章人,则其可以向其行使票据的追索权,要求履行票据权利。

如果在其之前没有真实的票据签章人,则其不能够对于票据上的被伪造人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够要求伪造人履行票据义务,但是由于其和票据伪造者之间肯定有基础关系,则其可以要求票据伪造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依法没有更改权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从而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的构成要件有:必须是无权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必须是变更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使得票据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的行为。

对于票据的变造来讲,其效力基本上是和票据的伪造相同的,但是也是有所区别的:1. 对变造人的效力:如果变造人在票据上签章了,则其应该对其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变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则其应该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票据变造法律规定(3篇)

票据变造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凭证,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质,它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欺诈、骗取他人财产的手段。

票据变造作为一种常见的票据欺诈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票据变造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惩处。

本文将对票据变造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变造的定义票据变造,是指未经票据权利人同意,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更改、补充或者删除,以改变票据内容的违法行为。

票据变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金额变造:对票据金额进行增加、减少或者更改;2. 日期变造:对票据日期进行提前、推迟或者更改;3. 签章变造:对票据上的签章进行伪造、变造或者涂改;4. 账户变造:对票据上的账户进行更改或者删除;5. 其他记载事项变造: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进行更改、补充或者删除。

三、票据变造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法》是我国票据领域的核心法律,对票据变造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票据变造属于票据违法行为,变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票据变造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票据变造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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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
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
(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
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
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
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的伪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五、票据变造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一)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二)特征:
1.变造系针对载于票面之事项。

2.变造系无变更权人所为。

3.变造并非针对签章。

4.变造之票据仍然有效。

六、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的区别有哪些?
1.前者是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因而在变更前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票据,并对该合法有效的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后者是伪造记载和伪造签章的行为,或者单纯伪造签章的行为,在实施伪造行为前无此行为,若伪造出票的,在伪造行为实施前无此票据。

2.前者仅变更记载事项,未变更签名,变更签名的属票据的伪造,后者不仅伪造记载事项而且还伪造签名,未伪造签名的不构成伪造。

3.前者被变造人不因票据被变造而改变原应承担的票据责任,对于变造人而言,应当按票据变造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后者对伪造者和被伪造者都不产生票据效力。

七、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一)票据的变造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变造的记载事项必须为法律允许变更的记载事项。

变造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之记载事项的,变造行为无效,且该票据也无效。

2.行为人变更他人的签名以外的已记载事项。

在票据变造中,行为人变更的记载事项并非其自己记载的票据事项,而是他人业已记载的票据事项。

3.变造的目的在于使用变造后的票据。

票据的使用通过实施票据行为
或者行使票据权利的方式进行。

(二)票据变造的效力
1.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票据记载事项被变造后而实施票据行为的,应当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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