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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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
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
(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
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
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
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的伪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五、票据变造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一)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二)特征:
1.变造系针对载于票面之事项。

2.变造系无变更权人所为。

3.变造并非针对签章。

4.变造之票据仍然有效。

六、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的区别有哪些?
1.前者是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因而在变更前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票据,并对该合法有效的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后者是伪造记载和伪造签章的行为,或者单纯伪造签章的行为,在实施伪造行为前无此行为,若伪造出票的,在伪造行为实施前无此票据。

2.前者仅变更记载事项,未变更签名,变更签名的属票据的伪造,后者不仅伪造记载事项而且还伪造签名,未伪造签名的不构成伪造。

3.前者被变造人不因票据被变造而改变原应承担的票据责任,对于变造人而言,应当按票据变造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后者对伪造者和被伪造者都不产生票据效力。

七、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一)票据的变造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变造的记载事项必须为法律允许变更的记载事项。

变造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之记载事项的,变造行为无效,且该票据也无效。

2.行为人变更他人的签名以外的已记载事项。

在票据变造中,行为人变更的记载事项并非其自己记载的票据事项,而是他人业已记载的票据事项。

3.变造的目的在于使用变造后的票据。

票据的使用通过实施票据行为
或者行使票据权利的方式进行。

(二)票据变造的效力
1.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票据记载事项被变造后而实施票据行为的,应当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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