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的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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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政府行为分析研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一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中央反复强调,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当前新农村建设已由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为主体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民为主体,积极有序、规范高效的政府行为直接关系到新农建设成效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农村的和谐稳定。
一、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行为的重要意义
政府行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充分认识到政府行为的重要意义,是切实强化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基础。概括起来讲,政府行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彻中央要求的需要。“三农”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总结经济社会发展经验,分析农村改革发展形势,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决策,不仅关系到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而且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建设新农村的核心要义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即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市场机制;有利于促进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建设机制。因此,无论是从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意义讲,还是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看,都迫切需要各级党和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切实高效地主导参与、组织推进,在新农村建设中主动履行职责、全面体现作为。
二是打破二元结构的需要。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是发展中
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发展规律。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机制是困扰“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从新阶段的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路径选择,应当走一条政府主导,城乡统筹、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路子。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新农村建设,光靠农业、农民自己的力量是不够的,要形成一个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长效机制,必须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从整个社会发展来看,最低收入的阶层是农民,最薄弱的产业是农业,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必须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十分注重公平,需要政府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两手主导。既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运用行政调控手段,促进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臵。正如陈锡文所言,如果把土地、劳动力、资金这三大要素真正按市场经济原则盘活、搞好、优化组织,包括农村建设在内的整个经济建设都会发挥出极大的动力,最终打破二元经济结构建立新的经济体制。
三是保障建设成效的需要。中央作出了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但如何推进没有现成的经验和固定的模式,确保新农村建设的正确方向、预期成效,需要各地区结合自身的实际,在实践中探索,在发展中完善,在创新中提高。具体讲,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确立积极稳妥、多快好省的理念,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必须采取典型引导、示范推进的工作方法,无论从那一方面分析,都需要在政府的统一指挥、精心部署下进行。
二、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行为的基本思路
长期以来,地方各级政府既是农村协调的主体,又是农村管理的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强大的历史惯性下,由于经验的缺乏、认识的肤浅以及急于求成的心理,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偏差。从全国范围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职能不够明确,突出表现为在某些方面对建设干预存在一定的过度。二是作风不够务实,在推进中采取了急躁冒进轻率的做法,没有切合当地的实际。三是忽略制度等“软件”建设,只注重物资、资金等经济性
投入,对制度机制等配套建设重视不够。分析其原因,一是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有些地区和部门政府还习惯于通过发号施令和行政审批等行政手段管理农民。二是受政策法规滞后的影响,由于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处在起步阶段,对基层政府行为指导意义不大。三是受乡镇组织权责不符的影响,由于权责不相一致,财权与事权不相统一,乡镇的作用难以较好地发挥。
因此,在现有的政治、经济体制下,政府要矫正自己行为的偏差,避免新农村建设走弯路、错路,需要进一步创新理念,摆正位臵,扎实工作,确保成效,特别需要强化四种意识,转变工作思路。
一是强化效能意识,变“全为”为“择为”。强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地方政府不仅需要认真学习领会党和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文件,深刻理解新农村建设的内涵及精神实质,还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规律,摆正自己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位臵,同时还必须正确分清公私特征,把握新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私人产品和私人服务的区别,才能明确界定自己的行为。政府的行为应该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边界,对有公益特征的新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应该尽力作为,对私人产品和服务,政府就不应该作为,即使是作为,政府还应该把握在新农村建设中行为的度和量。
二是强化民主意识,变“领导”为“引导”。“领导”是一种行政行为,多以“官”为主,虽然含有“引导”之意,但于农民而言,一般情况下缺乏自主性。而“引导”则相反,更多的是以“民”为主,农民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当前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政府应当甘做“配角”,因为农民才是开展新农村建设强大的源动力,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揽、大办,也不可能投入无限的财力物力去建设新农村,只能量力而行、适当倾斜政策,积极采取“引导”的方式,激发民间活力,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主动权,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样才能得到广大农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和自下而上的响应。
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变“管民”为“助民”。地方政府应该主动从“管民”到“助民”的理念转变,提高以为民服务为天职的思想境界,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农民,感情上贴近农民,生活上关心农民,动地从理者变为为民服务者,寓管理于助民之中。强化从“管民”到“助民”的演变,必须强化推进政府行为由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向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转变,由统揽一切向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行政管理向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公共管理转变,由对农民的过多管制向为农民提供帮助、服务转变。
四是强化务实意识,变“急进”为“渐进”。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今事业必成于实。建设新农村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长期的战略性目标任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各级政府必须防范过激化地急于求成。在推进过程中,虽然提倡比学赶超,但必须将实事求是的精神贯穿于规划和建设的整个过程,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作为最根本的原则,将拿准切入点作为最根本的抓手,必须既要符合当地群众的意愿要求,又要符合建立节约型社会与和谐发展的要求。如果一哄而上地“大干快上”,“头脑发热”地“大跃进”,想“一口吃个胖子”,只能是敷衍上级、忽悠群众,不仅于事无益,而且又劳民伤财。
三、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行为的主要内容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好事快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地方政府应立足于把好事做好、实事做实,从当前全国各地普遍情况看,本人认为宏观层面上政府行为的内容应主要定位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大政方向的主导者。主导,既主要引导。新农村建设中的核心指导思想就是政府主导、以农民为主体。扼要地说,农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利益主体、决策主体和建设主体,政府只是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这既是今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和关键环节,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因此,政府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