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备案)[2009]N383号-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百年百年附加附加附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医疗医疗保险保险保险条款条款条款(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条款是保险条款是保险附加合同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的重要内容的重要内容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阅 读 指 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额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3.5 提供补充材料 3.6 保险金给付 3.7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5.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如实告知如实告知6.1 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 与变更 7.2 合同效力终止 7.3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 解决8. . 释义释义8.1 周岁 8.2 意外伤害 8.3 我们认可的医院 8.4 住院 8.5 醉酒 8.6 毒品 8.7 管制药品 8.8 酒后驾驶8.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10 无有效行驶证 8.11 机动车 8.12 医疗事故 8.13 非处方药 8.14 潜水 8.15 攀岩 8.16 探险 8.17 武术比赛 8.18 特技表演 8.19 申请人8.20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8.21 未满期保险费 8.22 未满期净保险费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8.8.55 醉酒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本公司一年期各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及主险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构成。
“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简称“附加团体门(急)诊”。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在职人员,可以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处于全休或半休的投保人员工,不能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出生满90天至18周岁(含18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被保险人子女,以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被保险人配偶,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共同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险。
除特别指明外,本条款以下所称“被保险人”均包括共同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门(急)诊治疗(不包括急诊留院观察期)而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中超过免赔额的费用在约定限额内按约定给付比例进行补偿。
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以及每次门(急)诊给付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先向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申请赔付,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按本条前三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销售商批单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条款修改为包括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销售商”)作为被保险人,但仅适用于到销售商在常规业务过程中对列名被保险产品的分销或销售,且有以下除外条款:(1)提供给销售商的保险不适用于:a. 由于销售承担合同或协议责任而有义务作出赔偿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即使销售商未签订该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b. 未经您授权的任何明示保证;c. 销售商故意对产品所作的任何物理或化学变化;d. 重新包装,但打开包装用于检查、展示、测试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更换零部件然后再重新包装于原来的容器中除外;e. 销售商同意进行与产品分销或销售相关的检查、调整、测试或服务而未能进行,或通常应由销售商在日常业务中进行而未能进行;f. 展示、安装、服务或修理操作,但在销售商的处所进行的与产品销售有关的操作除外;g. 在经您分销或销售之后,被销售商或为销售商打上标签、重新标签,或用作容器、或任何其它物件或物质的部件或成分的产品;(2)本保险不适用于下列被保险个人或组织:您从其获得该产品,或获得任何组成该产品的成分、随附该产品的部件或包含该产品容器。
本附加险不改变主险项下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限制类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本保险不适用由于任何已知或疑似缺陷或有害性或不合适性所导致的被保险商品或产品的维修(包括清除、处理或改变)或更换索赔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您的产品”损失除外条款本保险不适用于由于“您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所导致的“您的产品”的财产损失。
“您的产品”是指:1a. 除房地产外,由下列人员生产的、销售的、处理的、分销的或处置的任何货物或产品:(1)您;(2)您名义下的其他交易;或(3)您已收购其业务或资产的个人或组织。
太保(备案)[2009]N399号-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特异、校外人员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损害,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第五条赔偿限额分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含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释义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期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起始日至保险终止日的时间区间。
承保区域范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的区域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学生体质特异: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校外人员侵害: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以外的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对学生的侵权行为。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为雇主提供保障的商业保险。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是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提供的一种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的范围、责任限制以及理赔的流程和条件等。
太保备案1999 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的范围。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是为雇主提供赔偿保障,以应对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作岗位造成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或死亡等情况。
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以及保险期限。
太保备案1999 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进行了限制。
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只对雇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负责赔偿,不负责保险期间前或后发生的事故。
此外,保险公司还对保险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了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工伤、职业病、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等情况。
太保备案1999 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赔偿的流程和条件。
根据条款规定,当员工发生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雇主需要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员工的情况和伤害程度进行理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赔付。
太保备案1999 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还对保险的费率和续保条件做出了规定。
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并规定了保险公司和雇主在续保时的义务和条件。
此外,条款还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做出了相应规定。
总之,太保备案1999 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旗下的一种雇主责任保险,该条款规定了保险的范围、责任限制、理赔流程以及费率和续保条件等。
对于雇主来说,购买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保障,保护员工的权益,并减轻雇主的风险和责任。
太保(备案)[2009]N113号-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补贴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给付住院补贴金,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补贴金给付的最高天数为60天;保险期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为90天(或双方约定的天数,但最高不超过180天),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天的(或双方约定的天数,但最高不超过180天),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五条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第六条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额第七条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诊断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5、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6、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摘要:
一、雇主责任保险简介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条款
四、如何购买雇主责任保险
五、雇主责任保险的案例解析
正文:
一、雇主责任保险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雇主群体的保险产品。
它旨在保障雇主在雇佣期间对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疾病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已成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必备保险之一。
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暴力伤害等;员工在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内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遭受的意外伤害;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条款主要包括:误工费用、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
这些附加条款旨在保障员工在遭受伤害后的生活和经济权益。
四、如何购买雇主责任保险
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的流程如下:首先,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其次,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最后,办理投保手续,确保员工的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雇主责任保险的案例解析
以下是一个雇主责任保险的案例解析:某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幸发生意外受伤,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企业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条款,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伤残赔偿金。
这样,不仅员工的医疗和生活得到了保障,企业也避免了因赔偿而产生的经济压力。
太保(备案)[2009]N193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条款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单位和个人、联户持有有效适航证书或航行簿从事货运的船舶均可依据本条款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承运货物责任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枉第二条参加本保险的船舶在运行中因交通事故或火灾、爆炸致使载运货物发生灭失、变质、污染、损坏、短少以及由此而对承运货物进行施救、保护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国家法规应由被保险人(即承运人,下同)负责赔偿的,保险人根据本余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货物损失,无论是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均不赔偿责任。
一、承运货物本质上的缺陷、霉烂、生锈、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危险品,鲜活货,长、大、笨、重货物不符合有关安全运输规定而承运的;二、被保险人(包括其代理人)及其驾驶人员的违章装载和其他故意行为、违法行为;三、配载不当,船舶不适航、不适载;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下列承运货物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1、仓储待运或装卸过程中货物的损失;2、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损失;3、事故发生后,货物被哄抢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期限第五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每次承运货物的保险责任,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时终止。
第五章赔偿处理第七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1、确定致损原因和责任的处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2、提货单、发货票或调拨单等足以证明本批承运货物数量与金额的单据;3、损失清单以及施救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的单据;4、保险单和其他有关单据。
第八条保险人在接到第八条规定的单据后,要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确定应否赔偿,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十天内应予赔偿。
第九条保险单载明的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每载重吨的赔偿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每一单位品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货物的发货票、提货单、调拨单上所载明的价格为限。
产品责任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险附加险条款1.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本公司对每一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所规定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错误和遗漏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主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过失而延迟或者遗漏向保险人申报其所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额而遭保险人拒绝承担,但被保险人一旦得知其疏忽或者遗漏,应当即向保险人申报,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的其他内容不因本附加条款而改变。
3.违反条件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主险的条件和保证针对每一承保风险分别适用,而非针对所有承保风险一概适用。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的那一部分风险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主险条款的其他内容不因本附加条款而改变。
4.放弃追偿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任何子公司、母公司进行追偿,而其可在各自保单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仅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被保险人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的代位权,但须以被保险人任何子公司、母公司所持有的上述保单都类似地放弃追偿为前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恐怖主义除外条款本保险单不承保任何人或其代表或同伙,出于政治、社会、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的,旨在以恐怖、暴力、武力、强迫的方式推翻或影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或胁迫全体或部分民众的非法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6.电子数据除外条款本保单不承保电子数据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索赔。
电子数据系指可由电子、机电或电子控制设备来沟通,展示,发送,解释中处理的事实,概念和信息,以及程序,软件和其他适用于上述设备的编码指令。
保单中提及的“财产”不包括电子数据在内。
7.知识产权除外条款本保单对由以下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责任不负责赔偿;被声称为违反或违背以下权利或法律的实际或声称的出版、发表、口头或书面声明;1 ) 版权,对正版广告材料的侵权除外;2 )专利;3 )商业秘密;4 )商业包装;或者5 )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商号,作为商标或服务标志的名称或标语除外。
人保(备案)[2009]N236号-现金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K1附加雇主责任险条款K2附加雇员忠诚保险条款K3附加防盗设施损坏保险条款K4附加个人财产损失保险条款K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K6违反保险条件条款K7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K8保险箱/金库损失扩展条款K9雇员住所扩展责任条款K10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K11非营业时间扩展条款K12保险库条款K13保险箱上锁条款二、规范类(G)G1保险人90天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G2 钥匙条款G3盗窃扩展条款G4损失通知条款G5保险箱(金库、钱柜、容器、抽屉、柜子)条款G6提前30天通知条款一、扩展类(K)K1、附加雇主责任险条款本附加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域范围内(包括在押运、解送过程中),因阻止(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被保险现金而导致伤残、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下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两倍。
现金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2、附加雇员忠诚保险条款本附加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保险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一)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贪污、职务侵占;(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条款篇一: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限制类和规范类两大类别27个附加险条款,其中限制类附加条款15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2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限制类01.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0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03.产品召回除外条款04.污染绝对除外条款05.惩罚除外条款06.铅除外条款07.硅土或类似粉尘除外条款08.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条款09.真菌、霉和霉菌除外条款10.石棉绝对除外条款11.11.功效风险除外条款12.12.电磁场除外条款13.13.橡胶过敏除外条款14.14.间接损失除外条款15.15.雇主责任除外条款二、规范类01.30天取消保单条款02.60日通知取消保单条款(客户通知立即取消保单)03.保费调整条款04.保险期内保险费不调整条款05.过往3年内索赔事故保证条款06.成批条款07.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08.维持追索权利条款09.指定公估人条款10.索赔期限条款11.纯财务损失条款12.附加被保险人——指定经销商条款附加险条款一、限制类附加险条款01.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由于产品整体或部分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产品召回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产品召回、修理、改变、更换或退货方面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太保(备案)[2009]N428号-家政雇佣责任保险附加家政雇佣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政雇佣责任保险附加家政雇佣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政雇佣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对于下列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辆损失;(二)现金、金银、首饰、珠宝等的损失;(三)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的损失;(四)古玩、家畜、花草、树木、宠物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家庭财产损失;(五)间接财产损失。
第七条主险中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第九条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损害每人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第十条在根据主险约定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对第三者每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并且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太保(备案)[2009]N161号-机身一切险、零备件一切险及航空公司责任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身一切险、零备件一切险及航空公司责任险条款鉴于被保险人同意支付保单中约定的保险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单所列明的责任限额、除外责任、条件及其他条款承担保险责任:第一部分1. 机身一切险1.1. 保障范围保险人将对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拥有、操纵、使用或负责的航空器在保单期限内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2. 失踪的航空器如航空器起飞后失踪,并且在十天后仍无任何消息,则将视为已经因本保单所保障的风险导致航空器发生损失,保险人同意赔付该航空器的协议价值。
1.3. 拆卸成本、救援开支及费用本部分保单也将保障:1.3.1. 即便没有损失发生,航空器因不可抗力或错误判断而降落于不能再次起飞的地点所发生的航空器拆卸的成本,以及从降落地点运输至最近适宜起飞机场的运输及重新组装的成本。
1.3.2. 为保障保险标的的安全,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救援开支和费用保险人应赔付部分,尽管保险人可能已经按全损赔付。
上述成本或费用将在本部分可能赔付的其他金额之外支付。
1.4. 维修成本如果发生被保险航空器的损坏,保险人将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支付维修的成本。
维修成本包括进行维修所需人员、材料、工具和设备往返维修地点的运输成本和/或航空器或受损部件往返维修地点的运输成本。
运输应以最可行的方法通过水陆运输或空运。
如果由被保险人对受损发动机进行维修(包括本部分1.3.1.款下进行的工作),可按实际支付的工资另加250%计算工时费,或由被保险人选择,按照被保险人当时的平均工时费用标准计算工时费。
材料费用应为材料实际重置成本(加上与交付至被保险人基地有关的保险和运输成本)加上适用的进口关税。
航空器维修的成本也可包括必要试飞的成本,重新获得适航证的成本,及由被保险人选择,将修复的航空器调至距损失发生地最近的适宜该航空器运行的机场或其主运营机场的成本。
太保(备案)[2009]N382号-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受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二)因产品未达到其设计功能、第三者不当使用或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错误地提供了产品所引发的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所发生之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的材料、零部件、包装等组成部分时导致其他产品的损失,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已经发现或知晓该产品已有缺陷;(六)被保险产品用于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七)由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恶意行为、强力占用或被征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五)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装置内的数据信息或软件程序之损坏或该些装置之使用功能丧失。
太保(备案)[2009]N83号-乘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效车(船)票乘坐合法客运的火车、汽车、船舶、地铁、轻轨、轮渡、电车、缆车等商业运输交通工具的旅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199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摘要:
1.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
2.雇主责任保险的适用人群和保障范围
3.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和责任
4.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
5.雇主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
正文:
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内容的保险。
这种保险适用于我国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雇员伤亡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 年或短期,具体责任以保险单为准。
在投保流程方面,首先需要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按照保险需求进行投保,然后提交相关材料,完成投保手续。
以太保备案1999n380 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例,该条款规定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各项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赔偿方式等。
具体来说,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业务工作遭受
意外导致的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保险期间为1 年;保险金额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投保需求而定;赔偿方式为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总之,雇主责任保险是为保障雇主因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意外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保险。
它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太保(备案)[2009]N32号-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企业财产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各类企业财产保险,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共243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38个,限制类附加条款16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89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一、扩展类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3、地震扩展条款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5、铁路机车保险条款6、电器设备损失条款7、电气、机械事故扩展条款8、第三者责任条款9、试驾车辆条款10、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11、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12、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13、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14、附加暴风、暴雨、洪水保险条款15、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16、附加雹灾保险条款17、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18、盗窃险扩展条款19、偷窃条款20、地震海啸扩展条款21、机器设备试车条款22、修理延误利损条款23、媒介物扩展条款24、政府当局条款25、通道堵塞条款26、遗失欠款帐册条款27、谋杀等条款28、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29、顾客/ 供应商条款30、关联条款31、Evacuation due to Bomb Scare Clause32、Rented Building Clause33、Plus Provision34、Quarantine or Closure Clause35、保险箱损坏条款36、自动增加限额条款37、现金支票条款38、假币条款二、限制类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3、信息技术明晰条款4、代位追偿费用条款5、霉变除外责任条款6、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7、暴风雨除外条款8、台风、飓风除外条款9、龙卷风除外条款10、洪水除外条款11、供应中断除外条款12、Chemical/Biological Substance Exclusion13、Exclusion for Software and Data-Related Losses14、Cyber Risk Exclusion15、运输保证条款16、钥匙条款三、规范类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2、第一受益人条款3、预付赔款条款4、提前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6、指定理算人条款7、分期付费条款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9、错误描述条款10、不予失效条款11、不可控制条款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3、指明财产条款14、时间调整条款15、重置价值条款16、租赁财产条款17、配套设施条款18、仓储财产申报条款19、存货变动条款20、仓储保证条款21、商标及标签条款22、抵押承受人条款23、贵重文件条款2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2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26、空运费条款27、专业费用条款28、清理残骸条款29、灭火费用条款30、救火费用条款32、临时保护费用条款33、施救费用条款34、索赔费用条款35、损失受益人条款36、货币条款37、成对成套条款38、石棉批单条款39、共保人条款4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41、模具条款42、垫板条款43、建筑物变动条款44、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45、工人条款46、自动承保条款47、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48、烟熏损失条款49、车上货物条款50、关税条款5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52、放弃评估条款53、艺术精品条款54、错误和遗漏条款55、“三停”损失保险条款56、合约承购者条款57、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58、产成品定损价确定方式条款59、保密条款60、叉车责任条款61、压力管道条款62、现场保护条款64、除外责任明晰条款65、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66、共保条款67、合同价格条款(仓储物)68、增加资产条款69、自动升值条款70、新取得财产条款71、所有其他物品条款72、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7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74、碰撞条款75、冷藏货物条款76、存货变质条款77、临时移动条款78、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79、分摊减免条款80、定值保险条款81、租金条款82、租赁费用条款83、电泳池涂料条款84、自燃条款85、在制品损失保险条款86、成品车试车检验条款87、露天存放成品车辆特约保险条款88、展览会、展示会与商业表演条款89、非保险地址自有输电线路和地下管道(含阱)条款90、虫蛀鼠咬条款91、污闪损失条款92、冷冻、冷藏物品变质条款93、水费损失扩展条款94、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96、未受损之附属或接口设备附加条款97、委托加工条款98、装卸及吊装保险条款99、温度变化条款(12小时)100、抗辩费用扩展条款101、软件再制作费用102、查找断点费用条款103、消防损失条款104、其他附加责任条款105、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106、在建工程条款107、财产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108、新机器设备特约条款109、车载式系统产品路试扩展条款110、出口设备临时储存扩展条款111、存放客户处备品备件条款112、水道清理费用条款113、有价值商业资料条款114、内部移动条款115、水箱、水管水损扩展条款116、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117、自动喷淋水损条款118、损失通知条款119、按揭条款120、恢复记录和准备索赔条款121、扩展承保中国境内未列明保险地点122、地面下陷下沉条款123、露天财产扩展条款124、露天及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125、橱窗玻璃扩展条款126、小额现金扩展条款127、重置价值条款N128、临时保护费用条款N129、公共当局扩展条款N130、放弃评估条款N13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N132、地域调整特别条款N133、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N134、保单不得注销条款N135、临时移动条款N136、玻璃破碎扩展条款N137、恶意破坏扩展条款N13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N139、非占用者业主条款N140、代位追偿费用条款N141、电子计算机设备保险特约条款N 142、建筑/安装工程扩展条款N 143、购置资产条款N144、系列损失条款145、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146、税项条款147、通译和标题条款148、Acquisitions Clause149、Alterations And Additions Clause 150、场所外财产条款N151、预付赔款条款(B)152、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153、调整保险费条款154、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155、经营部门条款156、新营业条款157、产量选择条款158、残值货物拍卖条款159、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160、会计师条款161、营业费用增加条款162、货物累积条款163、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164、审计师费用条款165、额外费用条款166、Loss Notification Clause167、Additional Increase Cost of Working168、Fines,Penalties or Damages169、Port Blockage170、Royalties Receivable171、Salvage Sale172、Alternative Trading Clause173、Days Premium Payment Warranty174、12 Months Break and Review Clause175、Leased Building/Premises Extension176、Waiver of Average177、Multiple Insured Non-Vitiation178、New Location Clause179、Earthquake Clause180、Includ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Breakdown181、保险库条款182、上锁的保险箱条款183、保护措施条款184、上锁保险柜中的现金条款185、权益保障条款186、被保险人雇员由于遭受袭击所致个人物品或衣服损坏条款187、Peak Season Endorsement188、Burglary Alarm System Clause189、现金盗窃险条款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条款
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条款(2010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产品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第六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
..........关注注释内容第1页,共7页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3)第六条补偿性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4)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九条续保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十条受益人 (5)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5)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5)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6)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6)附表一:现金价值表 (7)附表二: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费率表 (7)太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第2页,共7页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太保产品责任险条款
太保产品责任险条款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
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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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限制类和规范类两大类别27个附加险条款,其中限制类附加条款15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2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一、限制类01.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0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03.产品召回除外条款04.污染绝对除外条款05.惩罚除外条款06.铅除外条款07.硅土或类似粉尘除外条款08.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条款09.真菌、霉和霉菌除外条款10.石棉绝对除外条款11.功效风险除外条款12.电磁场除外条款13.橡胶过敏除外条款14.间接损失除外条款15.雇主责任除外条款二、规范类01.30天取消保单条款02.60日通知取消保单条款(客户通知立即取消保单)03.保费调整条款04.保险期内保险费不调整条款05.过往3年内索赔事故保证条款06.成批条款07.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08.维持追索权利条款09.指定公估人条款10.索赔期限条款11.纯财务损失条款12.附加被保险人——指定经销商条款附加险条款一、限制类附加险条款01.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由于产品整体或部分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产品召回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产品召回、修理、改变、更换或退货方面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污染绝对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1、完全或部分因实际、推定或可能发生的污染物或污染源的排放、散发、渗漏、流动、释放或流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费用、成本、损失、责任或义务。
2、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成本或费用:(1)政府当局要求、指示或命令被保险人或其它方进行测试、监控、清理、移除、收容、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源,或以其它方式回应或评估污染源所造成的影响。
(2)由政府当局或其代表或其它方针对因上述第(1)条引起的损失提出的索赔或诉讼。
无论因该种风险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是否属产品完工风险涉及范围,均可适用本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所称污染源是指一种或多种固态、液态、气态或热态的刺激物或污染物、烟、水雾、煤灰、浓烟,包括烟雾、水汽、油烟、有害气、酸、碱、化学物和废弃物。
废弃物包括将要再利用、修理或回收的物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惩罚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的罚款、处罚金、处罚性或惩罚性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6.铅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因有毒铅物品、含铅的产品、材料或物质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坏、费用、成本、损失、责任或义务(建议改为:费用、损失和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各种形态的铅,包括但不限于固态、液态、气态和烟态。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7.硅土或类似粉尘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完全或部分由于实际、推定、可能或怀疑吸入、摄取硅土或类似粉尘导致的人身伤害。
2、完全或部分由于实际、推定、可能或怀疑接触、暴露于、存在或表现为硅土或类似粉尘导致的财产损失。
3、完全或部分由于降低、测试、监测、清除、移动、容纳、处置、解毒、中和、补救、处理或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它方回应、评估硅土或类似粉尘导致的任何损失、成本和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所称硅土系指二氧化硅(体现为晶体、非晶体或杂质)、硅土微粒、硅土粉尘或硅土化合物。
本附加险条款所称硅土相关粉尘系指硅土和其它粉尘、微粒的混合物或组合体。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8.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承担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产生、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无论该原因是单独发生还是同时或以任何次序与其他原因共同发生:1、战争、侵犯、外敌行为、敌对或类似战争的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比例或数量已达到起义程度的国内骚乱、军事篡权;或2、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3、本保险也不承担因控制、预防、镇压或其它与上述(1)和(2)相关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产生、引起或关联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恐怖主义行为系指一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可由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实施,可能是独自实施也可能是代表或与任何组织或政府有关,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意图影响政府和/或使公众恐慌)。
若保险人因本附加险条款而主张本保险不承担任何相关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则由被保险人承担证明相反情形的举证责任。
若本附加险条款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能执行,其他部分的约定将仍然有效。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9.真菌、霉和霉菌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1、因存在、吸入或暴露于任何真菌和/或孢子而产生、引起、导致、促使或关联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医疗支出、个人和广告侵害;或2、任何因消除、减轻、补救、抑制、解毒、中和、监测、移动、处理而产生的成本或费用,或任何调查、评估真菌或孢子的存在或影响的义务;或3、与上述1和2相关的、应偿还或与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分担的任何义务。
无论上述1和2所指原因是单独发生还是同时或以任何次序与其他原因共同发生。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真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或类型的霉菌、霉、蘑菇、酵母或生物污染物。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孢子”包括但不限于由真菌产生、散发或引起的任何物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0.石棉绝对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适用于也不承担由任何形式或数量的石棉直接或间接产生、引起、导致、归因或加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起或多起索赔,被保险人实际或推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1.功效风险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对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或由(为)其完成的工程未能达到其功效或使用目的所致的索赔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2.电磁场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因磁电力、电磁场或射线等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3.橡胶过敏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承担由于橡胶产品或含有橡胶成分的产品所造成的个人人身损害的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4.间接损失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5.雇主责任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职工就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身体损害、恶心、疾病、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休克、精神伤痛或精神损害,包括由于以上种种原因造成的任何时间的死亡而提出的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附加险条款01.30天取消保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通过30天的时间取消。
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60日通知取消保单条款(客户通知立即取消保单)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任何时候本公司希望取消保单,则需提前60天通知到被保险人(情况允许的话)或如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需取消保险终止保险责任,通知保险公司后即时可生效,则保单可终止,且保险公司就从取消保险之日起计算未尽期限之保费按比例退还被保险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保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保险期内保险费不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同意在保险期内对于保险费不作调整,但被保险人应该确保保险单生效日的预计产品销售金额和预计产品销售产量是真实合理的。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过往3年内索赔事故保证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申明在保险单生效期起的过往三年没有发生或者报告的保险索赔事故。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6.成批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7.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1、本附加险仅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于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任一被保险人提出全部索赔;(2)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情或不能合理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