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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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造成环境 放射性污染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 部门。
3.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严重事故 或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 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公安部。
第三节
放射防护源自文库理内容
(二)事故应急处理
1.受到超剂量事故时,应立即安排受照人员 接受医学检查,同时处理放射源。 2.工作场所发生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事 故单位应 (1)撤离人员,封锁现场。 (2)隔离、处理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彻底清 除污染。
第三节
二、射线防护器材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射线防护器材: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 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 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和卫生要求
1.放射防护器材必须坚固、可靠,屏蔽设施材料 必须固化成型 2.放射防护用品、制品与人体接触的部分的材料 应对人体无害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二)防护培训的基本要求 1.对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利与害有正确的认识。
2.了解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掌 握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3.了解、掌握减少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所受照射剂 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 的正确使用方法。
4.了解可能发生的异常照射及其应急措施。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3.新研制且结构复杂的放射防护器材需经检测, 取得《检测报告单》方可定型生产、销售。 4.放射防护器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不合格者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三、防护知识培训
(一)防护培训的目的
提高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安全重要性 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最大 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发生,保 障工作人员、受检者与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 安全,确保电离辐射的医学应用获取最佳效益。
4.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 列资科,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l)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 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 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疾病产生的有关费用由 其所在单位承担。 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 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 行。
14.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15.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五、放射事故管理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5.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 即时受理,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放《放射 诊疗许可证》。 6.医疗机构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 登记手续。 7.《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提交相关报告。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单位要对设备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 估
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单位要妥善处理设备的终止和变更 6.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及Ⅴ类旧放射源处 理与储存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7.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 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 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三)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 1.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放射防 护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才能参加工作。 2.医学院校学生进入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 实习前,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3.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定期接 受再培训。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四)防护培训内容 1.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 确定。 2.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和最优化分析为防护培训的重要内容。 3.内照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知识。 4.X射线诊断、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的质量保证。
注:在以上这些设备和场所处设置电离辐射警 告标志、工作指示灯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及使用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应对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 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 3.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 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 案和职业键康监护档案。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二、放射工作单位必备的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 所和配套设施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 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 仪器
1.对放射事故,应当立案调查。 2.一般放射事故的立案调查机构。 3.严重、重大放射事故的立案调查机构。 4.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事故的立案调查机构。 5.放射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结案。 6.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半年内未追回或查明下落的,由 公安机关做阶段性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节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
第一节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
1.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
2.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测 3.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检 查予以配合 4.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时应保守被查单位的 技术和业务秘密 5.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第二节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8. 下列情况应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 存档,予以公告。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 (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 (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 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 (4)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 (5)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放射工作人员具 有放射性损害,及时通知其本人及其所在 单位。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8.妥善安置患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工作人员。 9.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的职业辐射防护。 10.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 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五)防护培训方式 防护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其工作 性质采取相应方式,例如课堂教学、现场实习 和个人学习等。并注意充分利用各种声像教材, 培训时间长短视实际情况酌定。
第三节
(六)考核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为放射工作人员考核 的内容。 2.新参加医学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过培训合格后 方可上岗。 3.每三年左右应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 放射防护知识与技能的考核。
4.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 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二)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的人员要求 1.放射治疗工作 放射肿瘤医师、病理学及医学影像学专业技 术人员、医学物理人员、放射治疗技师和维 修人员。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四、职业健康管理
1.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标准的方可 上岗。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检查或者救治受到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并 进行随访。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5.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时、客观出具职业 健康检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2.核医学工作 核医学医师、病理学及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 人员、核医学技师
3.介入放射学工作
放射影像医师、放射影像技师、相关内、外 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具的设备要求 1.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 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 影装置等设备。 4 .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四) 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 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 线影像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各自需求配备和使 用相应的设备。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五)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 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 器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场所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控制区
(一)事故分析与报告
1.放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 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事 故分为特别重大放射事故、重大放射事故、 较大放射事故和一般放射事故四个等级。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1) 特别重大放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 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放射线污染后果,或 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 (含3人)急性死亡。 (2) 重大放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 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2人以上(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 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一、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1.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 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 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2.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申请进行建设 项目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 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 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 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3) 较大放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 以上(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 一般放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 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3)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 染范 围和污染程度。 (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 解除封锁。
3.放射源发生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 保护现场,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 调查。
4.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分别组织调查。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三)事故立案调查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3.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 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卫生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8.含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及设备应当 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9.放射性同位素应具备的存放条件,及其存放场所 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10.户外使用放射性装置,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 设置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11.辐射防护器材和具有放射性的设备、产品应当 符合辐射防护要求。 1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质量保证方案,遵守医 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13.金属冶炼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
放射物理与防护
放射物理与防护
放射物理与防护
第十三章 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理
王文红 南开大学人民医院
学习目标
1.掌握: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的基本要求 2.熟悉:放射防护管理的基本内容 3.了解: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