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in Jiangsu ProvinceDGJ32/TJ 169—2014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芦建国周俊杨1 总则 (1)2 术语 (2)3 居住区绿化 (4)3.1 建设要求 (4)3.2 管理及维护 (6)4 单位绿化 (7)4.1 建设要求 (7)4.2 管理及维护 (8)5 园林式居住区 (9)5.1 建设要求 (9)5.2 管理及维护 (9)6 园林式单位 (11)6.1 建设要求 (11)6.2 管理及维护 (11)7 绿地面积计算 (12)条文说明 (17)1.0.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
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绿化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江苏省绿化种植质量,充分发挥绿化功能,加快江苏城市绿化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理》、建设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57-97、《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等有关规定制订。
第1.0.3条本规定适应于江苏省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的绿化种植,防护绿地、景观绿地、生产绿地可参考执行。
第1.0.4条为绿化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1.0.5条市绿化工程中园林植物的种植及验收除符合本归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凡列为建筑工程的种植工作应具备与工程有关的各项批准文件,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实行绿化工程监理。
第2.0.2条绿化工程中的园林植物种植工作,应在主体工程、地下管线及道路、水体等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2.0.3条绿化种植应在种植季节进行。
非种植季节的特殊种植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设施保障方可进行。
第2.0.4条成活率和保存率一、在种植季节内种植树木,带土球的树苗成活率应大于95%,裸根树苗应大于85%,名贵品种树木成活率应大于90%。
在非种植季节内因特殊需要种植树木,成活率可另行商议。
满铺草坪一个月,籽播,块植,植生带草坪三个月应达到覆盖度95%,无0.1平方米以上快状空缺。
二、种植一年以上的树木保存率应大于98%。
三、计算成活率和保存绿时,不包括人为、机械损伤、各种污染和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所造成死亡的树木。
四、业主另有规定成活率、保存率要求的按合同条款办理。
第2.0.5条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管线以及建筑物等应保持下列距离:一、树木与架空线的距离1、电线电压在380V以下,树枝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1.00m。
2、电线电压3300V至10000V,树枝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3.00m。
江苏省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江苏省园林绿化养护标准江苏省园林绿化养护标准是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规范,旨在提高园林绿化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美化城市风貌。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活动。
一、植物配置要求。
1. 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品种,确保其生长良好,不易发生病虫害。
2. 植物配置应注重景观效果,根据景观设计要求,进行合理搭配,形成丰富多彩的植被景观。
3. 植物配置要考虑到植物的生长空间,避免因生长过密而影响植物的健康生长。
二、绿地养护管理。
1. 定期修剪草坪,保持坪面平整,不留高低不平的痕迹。
2. 对绿化树木进行定期修剪,修剪后的树木应保持整洁美观的外观,避免留下破损的树枝和残枝。
3. 对绿地植物进行定期浇水和施肥,保持植物的健康生长。
4. 对园林绿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三、绿化景观保洁。
1. 定期清理绿地上的落叶和杂草,保持绿地的整洁和美观。
2. 对绿地景观设施进行定期清洁,保持设施的光洁度和美观度。
3. 对绿地周边的环境进行定期清理,保持绿地周边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四、绿地病虫害防治。
1. 定期对绿地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保证植物的健康生长。
2. 对绿地植物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病虫害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五、绿地保护。
1. 对绿地周边环境进行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对绿地造成影响。
2. 对绿地植物进行保护,防止人为破坏和盗窃行为。
六、绿地安全管理。
1. 对绿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固性。
2. 对绿地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绿地周边环境的安全性。
江苏省园林绿化养护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美化城市环境,增强市民的生活幸福感。
同时,也将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共同努力,共同营造美丽的生活环境。
淮安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淮安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推进淮安市绿水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是指城市工业、民用、商业、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按规定建设的绿地。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的规划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按《条例》的规定建设足额配套绿地。
配套绿地建设应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竣工的原则。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计算(一)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二)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三)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计算:1.新开发区、旧城改造和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以计算容积率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内配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用地面积),其中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中确定的道路红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或以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闭合范围的总面积。
2.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和超过《条例》规定指标的,以单位总面积计算建设用地总面积;若单位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条例》规定指标的,按规划局核发的红线图为准。
3.如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涉及规划绿地,如该规划绿地参与计算容积率指标但不计算绿地率指标并负责实施的,以规划用地总面积减去规划绿地面积之差额计算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同时要求规划绿地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指标计算规定(一)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原则:1.配套绿地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
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淮规发〔2018〕23号:附件《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
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1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和国家、省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建(构)筑物退界、建筑间距计算的,应遵守本规则。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2011)(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3 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 除低层住宅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建筑底层(含综合楼裙房以上部分建筑首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不含天井等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附图3.2.1—1、3.2.1—2),其中一个边长不得小于同一单元同侧边长1/2;(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含非机动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4)除剪力墙或结构柱外无其他围护。
(5)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
3.2.2 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3.2.4 非住宅建筑中,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9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的平台(包括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住宅建筑中,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算容积率。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1、总贝U1.0.1为了统⼀全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加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作,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于全省设市城市中新建区和旧城改造区的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
1.0.3建制镇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本标准执⾏。
1.0.4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居住区按⼈⼝户数或⼈⼝规模分为居住区、⼩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0.1的规定招待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区⼀组团及独⽴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2.0.12.0.2绿地率2.021 居住区绿地率居住区⽤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地的⽐率(咧。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绿地(⽆⽣命⼈⼯绿地);2.0.2.2 单位绿地率单位⽤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单位⽤地的⽐率(咧。
绿地应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2.0.3居住区公共绿地满⾜规定的⽇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应设置相应的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游园(⼩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童游戏场和其它宽度不⼩于8⽶、⾯积不⼩于400平⽅⽶的带状块状绿地等。
3、居住区绿化标准3.0.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于25%。
3.0.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于0.5 平⽅⽶/ ⼈,⼩区(含组团)不⼩于1平⽅⽶/ ⼈,居住区(含⼩区与组团)不⼩于1.5 平⽅⽶/⼈。
公共绿地内的绿化⾯积(含⽔⾯)不⼩于70%。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
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
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
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
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
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完整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in Jiangsu ProvinceDGJ32/TJ 169—2014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芦建国周俊杨1 总则 (1)2 术语 (2)3 居住区绿化 (4)3.1 建设要求 (4)3.2 管理及维护 (6)4 单位绿化 (7)4.1 建设要求 (7)4.2 管理及维护 (8)5 园林式居住区 (9)5.1 建设要求 (9)5.2 管理及维护 (9)6 园林式单位 (11)6.1 建设要求 (11)6.2 管理及维护 (11)7 绿地面积计算 (12)条文说明 (17)1.0.1 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江苏省实际,对《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四、标准制定的技术思路和重点技术问题
(一)标准名称变更说明
原项目中提出的标准名称为《土壤污染物筛选值标准》。原名称存在以下问题:
1、适用范围不明确自土十条以来,我国的土壤相关标准均是区分建设用地和农用
地进行约束和管理的,本次立项的目标是指定针对江苏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筛选
差异。比如,推导筛选值时关于致癌污染物的风险可接受水平,美国
一般选用10-6(个别州选择10-5,个别污染物选择10-4),欧盟成员国多选用10-5。
对同一污染物,人类存在水、气、土等多种摄入途径;在对该污染物可容忍的摄入总
量一定时,分配给土壤的比例,各国选择不一致,美国不考虑分配问题(即
默认100%),德国选择20%,丹麦选择10%,等等。
三、基本原则与技术路线
(一)基本原则
本标准编制原则如下:一是立足现实。立足我国国情和江苏省现实阶段,不超越
现实情况制定土壤标准。二是问题导向。落实《土十条》关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要
求,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定标准。三是
科学合理。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也充分利用实践经验和我国最新的科研成
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要求,上海标准进行了废止,北京、浙江等地区标准正在进行修
订;河北省、辽宁省、江西省和深圳市等省市也在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筛选值或风险管控标准,目前,河北省和深圳市已经正式发布。
二'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了本标准的主要应用场景和定位,即“对土壤污染状
值的,土壤污染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4]121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省先后有南京、苏州、无锡、扬州、常熟、昆山、张家港等7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镇江、徐州、江阴、太仓、吴江、宜兴等6个城市被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城市。
为进一步做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对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组织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印发给各地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2004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根据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建城〔2000〕10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体系,弘扬城市文化,优化城市生态,提高城市品位,促进人和自然相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申报程序具备《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规定条件的省辖市、县级市和县城镇,可以按规定申报江苏省园林城市。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一、总则1、为了提高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和管理。
3、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环境相结合;(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功能完善;(3)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生态、景观、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4)选用适应本地环境、易于成活的植物材料;(5)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二、居住区绿化1、居住区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游憩、休闲、健身等需求,设置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休闲座椅等。
3、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4、居住区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三、单位绿化1、单位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单位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单位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
3、单位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设置休闲座椅、健身设施等,满足员工休闲娱乐需求。
4、单位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5、单位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四、技术措施1、绿化植物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用本地适生植物材料。
同时,应考虑植物的生长习性、抗逆性、观赏性等特点。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目录(2020.8)
修订替代DGJ32/J16-2005
7
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
DGJ32/TJ18-2012
18.00
修订替代DGJ32/J18-2006
8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GJ32/J 19—2015
60.00
修订替代
DGJ32/J19—2007
9
建筑装饰装修制图标准
DGJ32/TJ20-2015
16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
DGJ32/TJ 55—2012
23.00பைடு நூலகம்
修订替代
DGJ32/TJ55-2006
17
建(构)筑物整体移位技术规程
DGJ32/TJ57-2015
37.00
修订替代DGJ32/J57-2007
18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61-2015
22.00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目录(2020.8)
序号
标 准 名 称
标准编号
定价(元)
备 注
1
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DGJ32/TJ 04—2010
20.00
修订替代
DGJ32/TJ 04—2004
2
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应用技术规程
DGJ32/J 06—2017
25.00
3
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目录20208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定价元备注1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gj32tj0420102000修订替代dgj32tj0420042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应用技术规程dgj32j06201725003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dgj32j0820154000修订替代dgj32j082008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2500修订替代dgj32j1120055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32j122005118006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4000修订替代dgj32j1620057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dgj32tj1820121800修订替代dgj32j1820068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32j1920156000修订替代dgj32j1920079建筑装饰装修制图标准dgj32tj2020154000修订替代dgj32j202006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3400修订替代dgj32j21200611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dgj32j2320067001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7500修订替代dgj32j26200613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简装共26个单册dgj32j275220064200014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精装上下册dgj32j275220066900015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dgj32j5420162500修订替代dgj32j54200616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tj5520122300修订替代dgj32tj55200617建构筑物整体移位技术规程dgj32tj5720153700修订替代dgj32j57200718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612015220019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32j6520155000修订替代db32j65200820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3000修订替代db32j71200821力值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规程dgj32j752009130022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技术规程dgj32tj7720091800修订替代db32t291199923雷达法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规程dgj32
扬州市城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标准-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扬州市城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标准 - 扬州市园林管理局扬州市城市单位和居住区绿化标准一、扬州市绿化达标单位标准根据国家园林城市和江苏省园林城市标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州市绿化达标单位标准。
1、老城改造区的单位可尽量利用土地和空间~采取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2、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3、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20%。
4、机关、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电子、精密仪器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5、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企业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具有不小于30-50米宽度的防护林带,无林带者~绿地率应不低于40%。
6、单位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
7、绿化设计充分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企业单位植物选择考虑其生产经营性质。
8、单位绿化养护管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9、单位职工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10、单位职工全面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能自觉完成各项绿化费用交纳指标。
二、扬州市园林式单位标准1、符合绿化达标单位标准~绿地率提高10%~老城改造区单位绿化覆盖率提高10%。
2、单位地域内有职工游憩的小型公园、游园~环境优美。
3、绿化设计科学合理~养护管理得力~环境生态效益显著~职工绿化意识强~无违法行为发生。
4、单位内部四季有花~具有小型花草树木或盆景生产场所~室内常年有盆景、插花等布置。
三、扬州市绿化达标居住区标准根据国家园林城市和江苏省园林城市标准~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州市绿化达标居住区标准。
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属于老城改造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垃圾分类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美丽江苏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
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城镇化进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是什么
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是什么
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是指在江苏省内,为了满足人们居住需求和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所规定的绿地设计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要求在住宅小区建设中,要合理规划和设置绿地。
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建设的绿地比例应在15%以上,且按照公园、庭院花坛等不同用途进
行划分。
同时,要根据居住人口数量、住宅楼栋数量等因素,合理分配绿地面积,并注重连通性和可达性,方便居民通行和使用。
其次,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要求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多样。
绿地布局应考虑到住宅小区的整体环境,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休闲娱乐区、健身区、儿童游乐区等。
此外,绿地设计应注重景观效果,合理配置绿化植物和景观设施,营造宜居、舒适的环境。
再次,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要求绿地保育和管理。
根据江苏省有关政策,住宅小区绿地建设后应成立专门的绿化管理组织,负责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同时,要注重物种的选择和合理的搭配,推广抗逆性强的植物品种,提高绿地的适应性和生态效益。
最后,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还要求合理设置绿地设施。
住宅小区绿地应配置相关设施,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和活动。
如设置休息椅子、健身器材、亲子游乐设施等,提供丰富多样的服
务,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住户的需求。
综上所述,江苏居住绿地设计标准要求合理规划和设置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多样,注重保育和管理,合理设置绿地设施。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居住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一个美丽、舒适、健康的居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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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
1、总贝U
1.0.1为了统一全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加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中新建区和旧城改造区的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
1.0.3建制镇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4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行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居住区按人口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0.1的规定招待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一小区一组团、居住区一组团、
小区一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2.0.1
2.0.2绿地率
2.021 居住区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咧。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无生命人工绿地);
2.0.2.2 单位绿地率
单位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单位用地的比率(咧。
绿地应包括:单位
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
2.0.3居住区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
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应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
(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宽
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带状块状绿地等。
3、居住区绿化标准
3.0.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
25%。
3.0.2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5 平方米/ 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
/ 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 平方米/人。
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3.0.3 居住区的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报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
3.0.4 居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基本绿化,绿地分布均匀,布局合理,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并大力发展垂直绿化、高层绿化。
3.0.5 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基本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绿化配套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舒适,反映良好。
3.0.6 区内居民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能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基本杜绝违法行为。
4、单位绿化标准
4.0.1 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
4.0.1.1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
4.0.1.2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4.0.1.3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
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 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
4.0.2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 个百分点。
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高层绿化、垂直绿化的方式,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4.0.3 单位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
4.0.4 绿化设计合理,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充分运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生态特性的植物,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最大限度地进行垂直绿化、高层绿化,工作、生产环境整洁舒适
4.0.5单位绿化有专人养护管理,整洁美观、花木茂盛,环境生态效益良好。
4.0.6单位员工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有
效制止违法行为。
5、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5.0.1符合绿化达标居住区标准,绿地率提高1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提高
1平方米,做到黄土不见天。
5.0.2绿化设计与居住区的地形地貌紧密结合,有创新、有特色,乔、灌、草配置科学合理,形成优美丰富景观,环境优美整洁。
5.0.3养护管理得力,居民绿化意识较强,无违法行为发生。
6、园林式单位标准
6.0.1符合绿化达标单位标准,绿地率提高10%
6.0.2有供职工游憩的小型公园、游园,环境优美。
6.0.3绿化设计科学合理,养护管理得力,环境生态效益显著,职工绿化意
备注:1、申报的单位面积应在0.7公顷以上(含0.7公顷)
2、第二项中“持证施工”指1995年后开工的单位绿化工程项目
3、单位拆墙透绿,形成良好景观的,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