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合集下载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一、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作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

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适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浅谈保险利益原则

浅谈保险利益原则

浅谈保险利益原则作者:金焱来源:《商情》2010年第35期[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我国财产保险行业中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本文论述了财产保险利益的效力,分析了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立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保险利益道德风险保险利益转移保险利益原则是我国财产保险行业中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是防范道德风险,将保险区别于赌博的准绳,在世界各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也都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效力财产保险利益在效力上看来探讨最多的是其对合同成立、变更、解除的影响。

根据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财产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影响。

1.保险利益不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这一规定事实上纠正了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的观点。

现行保险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由此可见,保险利益也不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2.保险利益也不是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我国现行合同法把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就定在出险时,那么,在保险合同成立之被没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也当然地存在着。

在财产保险利益没有的情况下,谈论财产保险利益对合同变更的影响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

3.财产保险利益也不应该成为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

在承认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利益是保险法成立的必备要件,从逻辑上来看,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一方面,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的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

另一方面,保险利益也不是约定条件。

与保险合同效力相关的条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话,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作者:黄子洋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03期【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立足点之一。

它主要指一种可以转嫁的不确定的风险关系。

通过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这种对于投保人资格的限制,也降低了《保险法》所本身固有的投机性。

本文将缕析保险利益原则的不同理解,以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适用的不同。

【关键词】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一)学理解释究竟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解释上的说法也甚多,有学者认为是这是一种“经济利益”①,也有学者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②。

对于学理上的解释,向来只是作为参考,保险利益即在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关系。

但是无论学理上分歧如何,保险利益原则构成了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保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律条文解释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于是否将保险利益原则写入《保险法》尚存在分歧,对于其实质也做了不少研究。

最终在1995年版的《保险法》中将保险利益明确写入法条第11条,同时在2009年修订《保险法》之时,也将该原则予以保留至12条。

虽然在条文中“标新立异地对保险利益下一个穷尽外延的概括性定义”③,但是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创举,同时也可以从条文中隐约的看出,保险利益之关系属于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之间,其次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一般规定出现于《保险法》的较前位置,表明保险利益原则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适用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3和第4款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都必须坚持适用保险利益原则。

通过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一)适用条件1、适法性:保险利益原则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这构成了适用保险利益原则的基础。

不法利益不能受到保险利益原则的保护,因为这些利益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

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

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

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得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②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他的重要作用,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

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三、 行法律规定在 财产 保险合同适用中存在的 问题 现 首 先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规定 ” 《 投保 人 对 保险标 的应 当具 有保险利 益。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不具有保 险利益 的, 保险合 同无效 。” 界定不明确 , 逻辑不严谨 。 第一 ,该 条仅 规定 了 ” 投保 人 ”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 险利 益, 但是 财产保 险合同补偿 的是被保险人损失 , 而被保险人 既 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 也可以与投保人不为一人 。由于被保 险人受保险保障, 是享受 保险金赔偿 的唯一请求权人 。 若投保 人为他人投保后丧失保 险利益 ,则 保险公司可 以 ” 保人对 投 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 进行抗 辩 ,可 能导致被保 险人 不 能获赔 , 不符合立法 目的。因此法律要求投保人 对保 险标的具 有 保险利益没有实际意义 ,而且 实务 中也会 因法律关 系不 明 而不易操作 。 第二 , 从文义上解 释 , 国法律 要求投保人在 订立合同时 我 以及保险合 同的效 期 间内 , 了 对保 险标的都应具有保 险利益。 但是 , 现代保 险理论认 为 , 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 , 投保 人、 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 的是否具有保 险利益并不 十分重要 ,只有 在保险 事故发生 时, 被保 险人对保 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例如英 国{ 96年海上 保 险法》 6 规定 , 被 保 险人在保 险合 同 10 第 条 ” 生 效时 , 对保险标的可 以不具 有利害关 系, 但是在保险标 的发 生损失时 ,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 具有利害关 系。” 这样规 定 , 于合 同的订立 , 便 而且只有 保险事故发生 时有 保险利益存 在, 投保人或 被保 险人才有实际损 失发生 , 保险人 才据以确定 补偿的程度 , 比较合理。 其 次 ,保险法》 《 第十二 条第二 、 三款规定 ” 保险利益是 指 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的法 律上承认 的利益 。保险标 的是 指 作 为保险对象 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 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 ” 三 十三条 规定 ” 财产保 险合同是 以财 产及其有关 利益为保 险 标 的的保险合同。” 内容含 混不 清 , 规定过于抽象。 第一 ,第十二条未将 财产保险合 同与 人身保 险合同的保 险利益区分开来 , 只给出了一个概 括性 定义 , 那么何为 ” 法律 上承认的利益 ” ?实践 中缺乏可操作性 。 第二 , 合第三十三条对 财产保险标 的界定 , 结 仍不能 明确 在 财产保 险中, 哪些情形可认定 为具 有保险利益原则。一般说 来, 以下六个方面可认定具有 保险利益 : 、 1 享有一般 财产权 的 人对其享有 的财产 ;、 2 保管人对 于其所保管 的财产 ; 、 3 投保人 基于对标 的物 的占有事 实对标 的物 ; 、 4 股东对公 司的财产 ; 、 5 基于合同而产生 的利益 ;、 6 期待利 益。但法律未 明确规定 , 使 得保险人无法设计更新 保险产品 , 而妨碍保 险业 的发展 , 进 限 制了人 们对保 险产 品的需求 。 而且 发生保 险事故后 , 对保险利 益任意解释 , 使得解决投保 人 、 被保 险人与保险人解 决纠纷无 明确法律适用依据 此外 ,保 险法 》第三十 四条 第一款 规定 ” 《 保险标 的的转 让应 当通知保 险人 ,经保 险人 同意继 续承保后 ,依法变更合 同。” 此规定明显可见财产保 险中标的物发 生转 让后 , 险合 保 同并未当然转让。 实践 中财产 保险标的的转让非 常普遍 , 受让 人往 往忽视保险合同变更 ( 例如转让机 动车 )导致 合同无效 , , 转让 人亦因丧失保 险利益而无 法获赔 。而且 转让双方 办理相 关手续 可能需要一 定时间 ,其 间保险标 的依 此规定处 于中保 险利益原则与保 险合 同效力

论保险利益的效力

论保险利益的效力
Ab ta t nu a l trs n ft ebscpi c lso nu a c w , ih i v i a l ga dmo a h zrs I sr src :I s rbei eeti o eo h ai rn i e fis rn el whc t a od g mbi n rl aa d .n u — n s p a so n a l nee t h ud b h id t . e caysiuae s rn ec nrc rsae ylw , de s e s rn eicdnt beit s o l et ebn o ̄. f i t ltdi i ua c o tato tt b r s ni r p n n d a a xit n wh n i u a c ie n n
On t f c i els f I s r b e I t r s heEf e tv I s o n u a l n e e t e
L o gjn I n- R u
( a ut a 。 h n o gUnvri ’a 5 1 0 C ia) F cl o y fL w S a d n iesy, n n 20 0 ,  ̄n t
OCC  ̄ . U
Ke r s is r bei tr t n u a c o tat f cie es e ei ay ywo d :n u a l n ee ;is rn ec nr c ;e e t n s ;b n f ir s v c
保 险利 益一 词 译 自英 文 “nual itrs” i rbe neet , s
2 只有不 要 求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具 有 保 险 . 利 益 ,才能 鼓 励 社 会 生 活 中 相 互 帮 助 的新 风 尚 , 才 更 能充 分地 保 护受 益 方 的利 益 ,促 进保 险事业

保险原则:保险利益的时效

保险原则:保险利益的时效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规定
财产保险⼀般要求从保险合同签订到合同终⽌,始终都应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时存在保险利益,发⽣损失时已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效,被保险⼈⽆权获得赔偿。

但货物运输保险例外,只要求索赔时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因为货物运输保险的利益⽅⽐较多,经济关系复杂,保险合同随货物运输保险提单转让⽽转让,保险标的不受被保险⼈所控制,所以货物运输保险在保险标的受损时存在保险利益就⾏。

2.⼈⾝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规定
⼈⾝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较长并具有储蓄性,因⽽强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必具有保险利益。

即使投保⼈对被保险⼈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效⼒并不受影响,保险⼈仍要承担给付被保险⼈保险⾦的责任。

例如,某甲以⾃⼰为受益⼈为其丈夫某⼄投保死亡保险,并征得某⼄的同意,后双⽅离婚,被保险⼈未变更受益⼈,这样,在某⼄因保险事故死亡后,某甲作为受益⼈并不因已丧失妻⼦的⾝份⽽丧失保险⾦的请求权。

保险合同效力因素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合同效力因素之保险利益原则

作者: 夏庆锋
作者机构: 中国民商法律网网站,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35-143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保险利益;合同效力;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摘要:2009年2月28日修订后的《保险法》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对具有保险利益的时点分别进行了规定,相对于之前的保险法而言更为细致、合理.但该法只是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财产保险合同在出险时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在其他时点是否仍需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变化对合同效力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并没有作出说明.保险利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三个方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就已生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已生效;在责任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持续性的保险利益,只要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则失效.。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论文导读: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下面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区分考虑。

综合新《保险法》的三条新规定: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所以,财产保险应当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施行。

新保险法增加了29条,改动100多处,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与保险标的有密切联系的合法经济利害关系。

在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反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这是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在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表述上,新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法》有很大的不同。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到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具有以下作用:(1)区分保险与赌博,以消除赌博的可能性;(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决定真正受有损失的人,限制保险人的损失填补额度。

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其具备的成立要件包括:(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是法律所允许的利益;(2)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基于某一法律上的权利基础而产生的期待利益。

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有保险利益:(1)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2)占有;(3)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4)期待利益(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期待利益)。

我国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在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

若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丧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标的已无利害关系,自然无损失和补偿而言,故保险合同失效。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保险事故发生的对象即为人,而非物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客体,非经该本人同意,即以其为危险发生的对象,显然违反道德观念,应为法律所禁止。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以下几个特点:(1)人身保险利益不能以金钱来估量,故不发生双重受益和保险代位权问题;(2)财产保险利益于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人身保险利益须于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在所不问;(3)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确定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确定

52006.9法制园地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确定□陈玉梅[1]贺银花[2]([1]贵州财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4;[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1120)摘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

何人对何物具有保险利益,该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应该是多长等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判断与解决,将决定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而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因此,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确定以及确定的条件四个方面阐述了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确定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54-04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可决定投保人的资格并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保险利益的理解与适用一直以来就是我国法学界和保险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

何人对何物具有保险利益,该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应该是多长等等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判断与解决,将决定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而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对何谓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200多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首先以成文法创制保险利益制度的英美法没有总括性的定义。

①虽然,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条常常被作为保险利益的成文法定义来引用,但实际上,保险利益原则,在英美是经过数世纪以来无数的判例演变而来的。

②德国、法国的商法及保险契约法没有任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日本立法亦不知保险利益为何物。

③我国国民政府于1919年制定《保险法》,1937年修订该法时,吸收了英美法的经验,规定了保险利益制度。

可见,我国似乎是较早接受保险利益观念的大陆法系国家。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应当至少存在一个实质性的保险利益。

这个保险利益可以是财产上的,也可以是经济上的,但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真正享有保险利益,并能够从这种利益中获得实质性的保险保障,才能实现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

保险利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经济利益,例如,被保险人因事故或风险导致财产损失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二是保险保障,即保险公司承诺对保险合同项下的风险予以保障,使被保险人获得在一定程度上的安心感;三是作为被保险人,其权利和义务都由保险合同所规定,可以获得依法保障的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贯彻与执行,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至关重要。

二、财产保险合同和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的范畴。

财产保险主要包括财产综合保险、火灾保险、盗窃保险、车险等,依据保险利益原则执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例如房屋、车辆等。

2.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例如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3.向被保险人提供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方案,提供必要的保险信息和咨询服务。

4.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理赔安排和服务。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保障手段保险利益原则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严格的审查制度。

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必须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财产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其具有真实的保险利益和保险需求。

2.规范的保险合同模板。

保险公司应通过制定合理的保险产品、完善的保险条款和服务协议等,确保保险合同能够充分体现保险利益原则。

3.有效的监管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同时,要大力加强对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让公众更好地了解保险利益原则和保险合同内容,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是指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保险利益应在合同存在的何种时段具有,这是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利益时间上的要求,也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是否存在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保险理论界,对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存在不同理解,由此引起了诸多争议。

由于我国在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对于保险合同法部分条文未做修订,且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也处于亟待出台阶段中,故对于素有争议的有关条文如保险利益原则条文的相关内容仍有讨论研究的必要,本文亦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一)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的争议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是要求利益主体对保险标的从合同的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具有保险利益的,而对保险利益时间效力的这种理解是建立在保险利益原则的传统观念上的。

但是,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使人们对保险利益(特别是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产生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损害.也即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如果发生损失的时候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即与保险标的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保险标的的灭失不是被保险人的损失,而是他人的损失,被保险人如果获得赔偿就违反了补偿原则。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只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可以确保补偿功能,并且可以限制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程度。

正因为上述理由的存在,因此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固守的保险利益传统观念受到了理论上的广泛抨击。

有些现代保险理论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十分重要;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现代的这种趋向特别表现在某些国家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如《1984年澳大利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般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能仅仅以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对标的没有保险提前为理由使保险合同失效。

论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

论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

指投保人 对保险标 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保 险 利 益 是保 险 法 的 项重要原则。
待利益已经确定 。所谓 “ 能够实现”是指 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利益 保险
利 益 可 以是 现 有利 益 和 直 接 利 益 ,也 可 以 是预 期 利益 和 间接 利 益 ,现 有 利 益 比 较容 易 确 定 ,期 待 利 益 则 往 往 引 起争 议 。 许 多 国家 的法 律 都 明文 规 定 ,无保 险
权、债权 、担保物权 、精神创伤 、政 治打
击 等 ,难 以 用货 币衡 量 , 因而 不 构成 保 险
利益。
益或利害 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可 能遭 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
和 国保 险 法 》第 1 2条规 定 :“ 险 利 益是 保
可 保 利 益 必 须 是 可 以确 定 的 和 能 够 实 现 的 利益 。“ 定 利益 ” 被 保 险 人 对保 险 确 指 标 的 的现 有利 益 或 因现 有 利 益 而 产 生 的期

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
【二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决 定 保 险合 同 的
主 体
保 险 利 益 学 说 发用的保险关系
与纯 投 机 的赌 博 行 为 ,技术 性保 险 利 益 学 说 将 其功 能 转 换 为 区 分 同一 物 之 上 各 种 不
将 与 自己 无 关 的项 目投 保 ,企 图 在 事故 发
保 险 利 益 的 现 实 意 义
( )保 惮 保 险 活动 的健 康 发 展 一
生后获得 赔偿 ,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 原则
的 ,对此 法 律 不 予 保 护 ” 。
出保 险 利 益 对 于保 险 事 业 发 展 所 具 有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

二是被保险人 , 三是赔 偿项 目, 四是投保人 。 在保 险合 同
上 , 投保人 以及被 保险人 首先要确 认投保 财产保 险利益 , 说 明保 险利益 的合法 性 。其 次 , 要 掌握保 险利益种 类 以及
地保 护 了社 会 经 济 生 活秩 序 。
( 二) 对保 险利益存在的要求 ,有利于 防范道德 危险的 诱 发 。虽然保 险法 规定 ,以欺诈方式 骗取保险赔偿 的 ,保 险 人 可 以拒赔 。正是 保险利益 的存 在 ,确定了保险人给付 的范 围 ,使得投保 人实施 的这种 自害行 为所能获取 的赔偿 与其 所 丧失 的利益相等 ,从而有效地遏 制了这种行为 。 ( 三 )对 保 险利 益存在 的要 求 ,有助 于 限制保 险责任 范围 。通过确定保 险利益的范 围,可以确定保险金额 ,这样
移 , 保 险利益也会发生转移 , 为了确保 保险人利益 , 要及 时告 知保险人保 险利益转移状 况 。 再 者 , 要掌握保 险标 的 转让 时间。 标的物在转移前 , 标 的物所有人 承担风险 。 而 标 的物发生转移 时 , 风 险也将会发生 转移 , 买受人 承担风 险 ,因此要 明确保 险标 的转让时间。
财产保 险合 同中 星 谈绍雅 张 雅
0 7 1 0 0 0
沈 楠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 院 河 北 保定

要 :保 险合 同是投保人 与保险人 约定保 险权利 义务 关 系的协议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
承认 的利益, 是保 险合 同有效 的必要 条件 。保 险利益 制度 是保险制度 的核心 内容 ,对 维持保 险秩序具有 重要 的意 义。本 文首
先 阐述 了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中保 险利 益 的 立 法 意 义 以及 保 险利 益 的 产 生 方 式 , 同 时对 财 产 保 险合 同 中保 险利 益 原 则 的 适 用 问题 进 行 了说 明 ,最后 提 出 了适 用 于财 产 合 同 中保 险 利 益 的 完 善 策 略 。 关 键 词 :财 产保 险合 同 ;保 险 利 益 ; 问题 ; 完善 策略 。

论述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述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述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在我们谈论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之前,先想象一下,如果你买了一张保险,却跟这张保单一点关系都没有,那简直就像是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彩票,结果发现根本不属于你,心里那叫一个别扭。

保险利益原则,听起来好像很高深,其实就跟咱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它的核心就是,投保人必须对所投保的标的物有一定的利益关系。

简单来说,你不能随便买一份保险,就为了看看能不能碰碰运气。

好比说,你不会去给邻居的宝马车买保险吧,这就有点儿不讲道理了。

保险利益原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止那些“心怀不轨”的人借保险之机,做一些不靠谱的事。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个原则,某些人可能就会像打游戏一样,随便给别人买保险,然后等着出事儿来赚钱,那就闹大了。

这个原则的存在,让大家都明白,保险不是赌博,而是为了在发生意外时能有个安全网。

所以,咱们在投保的时候,心里得有个数,买啥保险就得对自己有实实在在的利益关系。

否则,真就像拿着一张空头支票,最后啥也得不到。

再说说这保险利益原则的一个有趣的地方。

有些人可能觉得,这种规定有点儿繁琐,但保险利益原则还可以促使人们更加关注和珍惜自己所拥有的东西。

比如,你给自己的房子投保,那不仅是为了未来的安全,更是对自己的财产负责。

试想一下,没了这层保障,万一房子遭了损失,你可就得心痛得掉眼泪。

这个原则就像是个提醒,让我们在生活中多一份警觉,少一份马虎。

很多人不太理解,觉得这保险利益原则是不是给自己找麻烦。

这就好比给你打了一针预防针,让你在遇到风险时不至于手足无措。

投保的时候,确认自己对所投保的对象有利益,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保险公司负责。

因为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自然要查看这个利益关系。

你要是和保险标的没有任何关系,那就别怪人家不给你赔钱,毕竟人家也是有规矩的。

这个原则还涉及到另一个有意思的点,那就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假如你买的保险没有保险利益,那这合同就可以说是“无效”的。

就像买了个空头支票,拿在手上却没有用。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2 最大诚信原则3 近因原则4 损失补偿原则5 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6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比例赔偿方式(1)不定值保险若为不足额保险: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定值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1. 减少理赔环节。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适用范围✓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1)财产保险费财产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产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指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符号是%或‰。

财产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损失概率(保额损失率或保险财产平均损失率)附加费率=费用率+营业税率+利润率财产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充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稳定灵活原则✓促进防损原则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1.确定纯费率2.确定附加费率3.确定毛费率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未决赔款准备金三、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大都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

⏹新保险法: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经保险人批改后变更有效⏹货运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自动进行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a.合同主体不合格:无行为能力人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c.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d.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转移与保险合同的效力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转移与保险合同的效力

欲 进 行 投 保 的保 险 标 的 的合 法 附条件 的 给付 合 同 , 投保人 ( 即债 合 意将合 同的权利 义务转 移给第 由第 三 人 继续 享 有 合 同权 性 , 否产 生 确 定 利 益 以 及 是 否 权人 ) 是 转让 合 同 的权 利 义 务 必 须 三人 , 体现 为经济利 益 。若保 险标 的为 通 知债 务 人并 经 其 同意 , 同才 利并 承担 合 同义务 。对 于保 险标 合 外 非法取 得 ,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若 能对债 务人产 生法 律上 的效果 。 的的转 移 与保 险合 同 的影 响 , 则 财 产保 险合 同很 多 纠纷案 例 国保 险法 一般 区分 不 同原 因并作 英 济利益 , 么 其 一 般 也 不 能 作 为 都 是关 于 保 险标 的转 让 后 , 险 不 同 的规 定 。关 于 法 定 转 让 , 那 保 即 保险标 的而 进 行 投 保 。当然 , 为 人明知 保 险 标 的转 让 , 原 被保 美 法 系采 绝 对 当然 继 受 主义 , 但
保 保 险合 同成 立 。依法 成立 的保 险 规 定却 不 尽 相 同 。对 我 国《 险 保 险人 是指 其财 产或 者人 身受 保 相关 规 定 的理解 , 目前 存 在两 险合 同保 障 ,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享 合同, 自成 立 时 生 效 。投 保 人 或 法 》
者保 险 人可 以对 合 同的效 力 约定 种 观点 , 部 分 学 者 根 据 该 条 款 的人 , 保 人 可 以为 被 保 险人 。 一 投 ” 附条 件 或者 附期 限 。 的文义 理 解 , 订 立 该 条 款 的立 从 这一 条 款 的规 定 可 以看 出 , 从 保 保 险利益 的转移 是指 在保 险 法 目的出 发 , 同保 险利 益 的传 险 合 同保 障的是 被保 险人 的财 产 赞 我 合 同有效 期 限 内 , 保 人 或 被保 统 观念 。而 另外一 些 学者从 保 险 或 者人 身 。在 实 务 中 , 国财 产 投 保 险保 单 规 定 保 险 标 的 为 “ 有 具 险人 将保 险利 益 转 移 给 第 三 人 。 实务 出发 , 认 为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则 具有 保 险利益 是保 险合 同有效 的 时 ,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可 以 不 具 法 律上 承认 的与 被保 险人 有经 济 投 前提 要 件 , 是 保 险 承 保 和理 赔 有保 险利 益 , 也 但保 险 事故发 生 时 , 利 害关 系 的财产 ” 也 是认 为对 保 , 环 节 中 必 须 严 格 审 查 的 关 键 问 被保 险人 必须 对保 险标 的具 有 保 险标 的具 有保 险利益 的为 被保 险 人 。 由此 看 来 , 保 险 法 》 1 新《 第 2 题 。本文 针对 我 国法 律对 于保 险 险利 益 。 利 益转 移 与保 险合 同效 力之 问关 系规定 不完 善 之处 进行 剖 析 。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探讨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探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保 险法》 第十二条规定 “ 投保人对 保险标 的 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 人对保 险标 的不具有保 险利 益 的, 保 险 合 同无效 。 ” 界定不明确 , 逻辑不严谨 。 ( 1 ) 该条仅规定了“ 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财 产保险合 同补偿的是被 保险人 损失, 而被保 险人既 可 以与投 保人 为同一人, 也可 以与投保人 不为一人 。由于被保 险人 受保 险保 障, 是享受保 险金赔偿 的唯一请 求权 人。若投保人为他人投保后 丧失 保 险利益, 则保险公司可 以“ 投保人 对保险标 的不具有 保险 利益 ” 进行抗辩 , 可 能导致被保 险人不 能获赔, 不符 合立法 目的 。因此 法 律要求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 保险 利益没有 实 际意义, 而且实 务 中也会 因法律关系不明而不易操 作。 ( 2 ) 从 文义上解释, 我 国法律要求投保 人在订立合同 时以及保 险合 同的效力期 间内, 对保 险标 的都 应具有保 险利益 。但 是, 现代 保险理论认为,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 、 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 的是 否具有保 险利益并不 十分重要, 只有 在保险事 故发生 时, 被保 险人 对保 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 。例 如英 国《 1 9 0 6年 海上保 险法 》 第 6条规定, “ 被保 险人在保险合 同生效时, 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 利害关系, 但 是在保险标 的发生损 失时, 被保 险人对保 险标 的必须 具有利害关系。 ” 这样规定, 便于合 同的 订立, 而且 只有保险事 故发 生时有保 险利益存在, 投保 人或被保 险人才有 实际损失 发生, 保 险 人才据以确定补偿 的程度, 比较合理 。 2 、 保 险合 同内容定义不清晰 《 保险法》 第十二条第 二 、 三款规 定“ 保 险利 益是指 投保人 对 保险标的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保险标 的是指作 为保 险对象 的财产及其有关利 益或者人 的寿命和身体 。 ”第 三十三条规定 “ 财 产保险合同是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合 同。 ” 内容 含混不清, 规 定 过 于抽 象 : ( 1 ) 第十二条未将财产保 险合 同与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 险利益 区分开来, 只给出 了一个 概括性 定义, 那么 何为 “ 法 律上 承认 的利 益” ?实 践 中缺 乏 可 操 作 性 。 ( 2 ) 结合第三十三条对财产保险标 的界定, 仍不能 明确在财产 保险 中, 哪些情形可认 定为具有 保险利益 原则。一般说 来, 以下六 个方面可认定具有保 险利益: ①享 有一般 财产权 的人对 其享 有 的 财产 I ②保管人对于其所保管 的财产; ③ 投保人基 于对标 的物 的 占 有事实对标的物; ④ 股东对 公司的财 产; ⑤基 于合 同而产生 的利益; ⑥期待利益。 但法律未明确规定, 使得保 险人无法设 计更新保 险产 品, 进而 妨碍保险业 的发展, 限制 了人们对保 险产 品的需求 。而且发 生保 险事故后, 对保险利益任意解释, 使得解决投保人 、 被保 险人与保险 人解决纠纷无明确法律适用依据 。 四、 结 语 综上所述 , 在实现保险利益的过程 中, 必须要严格的按照 国家 相关法规来进行 , 保持保险业务的市场秩序 , 促进保险业务能够在 中国市场更好 的发展 。 【 参考文 献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效力
【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本文从保险利益的定义、成立条件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入手,从保险利益的意义及保险业的发展出发,针对我国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法律引发的问题,提出应对保险利益的涵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重新明确之立法建议。

【关键词】保险利益;合同效力;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之定义及成立条件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日本译称为被保险利益,是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故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违反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法律不予保护。

财产保险利益,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美国加利福尼亚《保险法》将其定义为:凡任何一种财产上的利益或责任,或对财产的关系,因特定危险的发生而使保险人蒙受损失的,谓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成立要件:即合法性、经济性、可确定性和公益性。

合法‘°性是指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不法利益
以及法律上不予承认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不论当事人是何种意图,均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经济性是指保险利益可以体现为货币形式的利益或称为金钱利益。

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以支付货币为补偿方式的制度,若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就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则损失无法补偿。

可确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才能构成保险利益。

前者称为现有利益,后者称为期待利益。

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完善,也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故现今己为世界各国承认。

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保险利益为社会所要求,不单独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所要求。

如:我国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若涉及到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应当从保险利益的评价作用(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以及强调保险利益的目的(防止不法投机或者赌博,从根本上不给道德危险的诱发提供机会)出发,坚持保险利益的公益性。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意义
无保险利益则合同无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这主要是从保险利益原则的
意义考虑,即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和赌博的可能性,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以及限制赔偿程度。

对此,国内外立法大致相同。

例如台湾地区《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无保险利益者,保险契约失其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也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简单以〃无利益则无合同"来评价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不适应保险业的发展。

况且财产保险合同具有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其目的主要是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

如果财产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以及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间内,对保险标的都应具有保险利益,则不仅增加实务上的困扰而且不利丁•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所以,在保险利益仍为确定保险合同效力要件不变的情形下,我们应当从财产保险合同中何人、在何时具有保险利益等具体情况加以区分,以确定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效力。

三、现行法律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界定不明确,逻辑不严谨。

第一,该条仅规定了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财产保险合同补偿的是被保险人损失,而被保险人既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也可以与投保人不为一人。

由于被保险人受保险保障,是享受保险金赔偿的唯一请求权人。

若投保人为他人投保后丧失保险利益,则保险公司可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进行抗辩,可能导致被保险人不能获赔,不符合立法目的。

因此法律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实务中也会因法律关系不明而不易操作。

第二,从文义上解释,我国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以及保险合同的效力期间内,对保险标的都应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现代保险理论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十分重要,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但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利害关系。

〃这样规定,便于合同的订立,而且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才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人才据以确定补偿的程度,比较合理。

其次,《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三十三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内容含混不清,规定过于抽象。

第一,第十二条未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区分开来,只给出了一个概括性定义,那么何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结合第三十三条对财产保险标的界定,仍不能明确在财产保险中,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原则。

一般说来,以下六个方面可认定具有保险利益:1、享有一般财产权的人对其享有的财产;2、保管人对于其所保管的财产;3、投保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对标的物;4、股东对公司的财产;5、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6、期待利益。

但法律未明确规定,使得保险人无法设计更新保险
产品,进而妨碍保险业的发展,限制了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

而且发生保险事
故后,对保险利益任意解释,使得解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解决纠纷无明
确法律适用依据。

此外,《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此规定明显可见财产保险中标的物发生转让后,保险合同并未当然转让。

实践中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非常普遍,受让人往往忽视保险合同变更(例如转让机动车),导致合同无效,转让人亦因丧失保险利益而无法获赔。

而且转让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其间保险标的依此规定处丁•无保险状态,不够合理。

四、立法建议
我国已加入WTO,保险市场正在与国际接轨,保险业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人们保险意识增强,保险需求增大。

只有提供一个规范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健全保险法律制度,才能促进我国保险业长远、健康地发展。

通过对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与合同效力的分析,笔者认为,不应过分严格限制保险合同生效效力,应鼓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

以此为立足点,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
首先,我国保险法应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分别界定,并明确保险利益的性质。

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界定为"财产保险利益是与财产保险标的相关的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特定标的物所具有的合法的实际经济利益关系。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财产保险合同无效。

"
其次,在概括式介绍保险利益概念的同时,用列举式方法确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范围。

即"依据财产保险合同,可投保的财产利益有:1、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2、保管人对其所保管的财产;3、占有人对其占有的财产;4、股东对公司的财产;5、基丁•合同产生的利益;6、经营者对经营事业的期待利益;7、其他与财产保险标的相关的利益。


此外,对丁•保险标的转让的条款,可设计为"保险标的的转让,让与人或受让人应当自转让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转让显著增加危险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本法第三十九条退还保费。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决定告知让与人或受让人,未告知的视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保险标的在上述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保险合同除外。

"
【参考文献】
[1]朱铭来.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M], 2006,(1).
[2]李玉泉.保险法[M],法律出版社,2003.
[3]邹海林.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M],中外法学,1996(5).
[4]郑云端.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保险从业人员法律手册).江苏人民出版社[M],2004,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