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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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如何解决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如何解决集体⼟地租赁合同纠纷对于农村的集体⼟地来说,虽然没有⼟地的所有权,但是是有使⽤权的。

⽽且集体⼟地是可以租赁的,在租赁是要签订合同,但有时会发⽣纠纷。

那么如何解决集体⼟地租赁合同纠纷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何解决集体⼟地租赁合同纠纷集体⼟地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与承租⼈相互之间对⼟地使⽤权租赁合同的履⾏情况以及不履⾏的后果产⽣争议。

对履⾏的情况产⽣争议,⼀般是指对⼟地使⽤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或者其履⾏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争执。

对不履⾏的情况产⽣的争议,⼀般是指对于没有履⾏或者没有完全履⾏的⼟地使⽤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的争执。

集体⼟地使⽤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式同其他合同⼀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式。

审理农村⼟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1、⼟地使⽤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的以⼟地使⽤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律由民事审判庭或⼈民法院受理。

向⼈民法院起诉的⼟地使⽤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条“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第⼆⼗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

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合同的双⽅当事⼈可以在书⾯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也就是说,双⽅当事⼈在订⽴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个地⽅的⼈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2、⼟地使⽤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第条之规定,⼀般情况下,出租⼈与承租⼈发⽣纠纷后,向⼈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3年,从当事⼈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受侵害之⽇起计算。

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

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土地【文号】【名称】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修正)【题注】(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的决定修正)17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农用土地,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农用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继承、终止,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农用土地是指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鱼塘、种植水生植物的水面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以及排灌沟渠等设施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未经确权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后,土地使用者方可转让、出租、入股和继承。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继承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或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有效时间。

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出租、入股、继承时,不包括地上文物、地下资源和埋藏物。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变更时,当事人须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签署的意见及土地使用证,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

县级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前述手续。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应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禁止土地使用者改变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鱼塘、种植水生植物的水面的农业用途;禁止掠夺性经营土地;禁止荒芜土地。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入股、继承和终止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第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房产出租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法律规定与解析

房产出租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法律规定与解析

房产出租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法律规定与解析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的不断加剧,房地产租赁市场的需求持续增长。

在房产出租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对相关法规进行准确理解和正确操作。

本文将对房产出租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进行法律规定和解析。

一、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由国家授予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行使,集体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和租赁。

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则享有在租赁期限内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租赁时,双方需要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土地使用的具体条件和限制等相关条款。

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双方自愿、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

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承租人后,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有责任向承租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土地,并保证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不被侵犯。

出租人还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并履行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约定。

承租人则享有租赁期限内的合法使用权,有责任按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对土地使用进行限制和合理利用。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应及时返还土地使用权给出租人。

四、土地使用权的保障和限制为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一些保障和限制措施。

比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依法登记备案。

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也需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才能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也进行了一些限制,比如对土地使用的性质、用途和期限等方面进行规定。

承租人在使用土地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进行,在租赁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或转让。

农村房屋租赁了解土地权益与法律规定

农村房屋租赁了解土地权益与法律规定

农村房屋租赁了解土地权益与法律规定农村房屋租赁是农村地区常见的一种居住方式,对于租房人和房东都有一定的权益和责任。

在进行农村房屋租赁之前,了解土地权益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农村房屋租赁中的土地权益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土地权益在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

在农村房屋租赁中,房东拥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权,而土地的使用权仍然归属于集体所有。

这意味着租房人在租赁农村房屋时,只能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土地的使用权。

二、法律规定1. 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一般情况下不得延长。

在农村房屋租赁中,如果土地的承包期限未满,房东应向农户取得土地使用权。

同时,如果房东想转租农村房屋,必须获得农户的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备案。

2. 城乡居民住房租赁条例《城乡居民住房租赁条例》规定了农村房屋租赁的一些基本要求和权益。

根据该法规,农村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房东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和合规性,租房人有权拒绝支付与安全、合规性不符的房屋租金。

3. 农村房屋租赁合同农村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应当详细规定租赁期限、租金、居住条件以及维修义务等内容。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在合同中,租房人应当明确知晓自己只获得房屋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仍然在农户手中。

4. 违约和纠纷处理如果房东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租房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并终止合同。

同时,如果租房人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房东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在处理农村房屋租赁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法院寻求帮助。

结论:农村房屋租赁中的土地权益和法律规定对于租房人和房东都具有重要意义。

租房人需要了解自己只能获得房屋使用权而不能使用土地的权益。

同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签订合法合规的租赁合同能够有效保护双方的权益。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7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7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7篇第1篇示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租赁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合同纠纷。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一起关于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

案例中的当事人包括甲方是某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是一家农业公司。

甲方有一块村集体土地,由于缺乏经营条件和资金,希望能够将土地出租给乙方进行农业种植经营。

于是,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土地利用方式等事项。

合同生效后,乙方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土地开发和种植作物,也取得了一定的收益。

由于当地政策的变化,甲方对土地利用方式有了新的规定,需要乙方停止种植作物,并导致乙方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双方在此事上产生了激烈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缔结的民事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

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双方应当遵守合同内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

一旦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应当尊重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导致乙方的经济损失。

而乙方也应当与甲方充分沟通,寻求解决方案,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时有发生,双方应当保持理性,尊重法律,尊重合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最终,这起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也以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了问题。

双方重新商讨了土地利用方式,并签订了新的协议,以解决因土地利用方式变更而导致的纠纷。

这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合同纠纷一旦发生,双方应当理性协商,尊重合同,寻求解决方案,避免陷入法律纠纷的泥沼。

第2篇示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成为了越来越稀缺的资源。

在城市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诉讼案件中。

土地纠纷法律责任案例(3篇)

土地纠纷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XX村位于市区边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集体土地逐渐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点。

近年来,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案涉及的纠纷主要是关于某地块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二、案情简介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XX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XX村集体土地中的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地块租赁给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在该地块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村民李某、张某等认为该地块属于其个人或家族的祖业,对开发公司的开发行为提出了异议。

随后,村民李某、张某等与村委会及开发公司就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2010年,村民李某、张某等向某市XX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确权申请,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XX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认为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归村委会所有,驳回了村民的行政确权申请。

2011年,村民李某、张某等不服XX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村民李某、张某等还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三、法院审理某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村民李某、张某等的民事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涉案地块的相关历史资料,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涉案地块的历史权属资料表明,该地块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属于XX村集体所有,村民李某、张某等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块享有所有权。

2. 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村民李某、张某等在合同签订后提出异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驳回村民李某、张某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因城市进行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以及变更如何认定,是区分征免税和如何征税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管理中,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出租、出让、转让以及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一直以来是税务部门监控管理的重点。

深入研究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与转让行为,不仅有利于完善现行税收政策,而且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方税收收入,都有积极的意义。

下面,结合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就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一)土地使用权出租一是集体土地违法长期租赁。

一些村镇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由村委会将一些沿省道、国道的集体土地自行规划为生产建设用地,为拴住外来加工的客户,以土地租用价格优惠为诱饵,私下违法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为20-50年,甚至长期或永久使用。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可在租赁场地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建造房屋,租赁期满房屋所有权归出租人,租金一次性或者按年支付。

这类合同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批准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的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日常管理中,由于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缺位,地税部门一般按照租赁服务业征税。

承租人在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生产经营或者土地租金上涨等原因,承租人往往采取转租甚至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出售来赚取差价,由于承租人多为个体经营,社会流动性大,税务机关事后进行税款追缴难度大,税收流失普遍。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甲、乙、丙、丁四人达成共识,共同租赁一块农民用地用于种植蔬菜。

甲负责联系土地使用权人,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年1万元。

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承租,每人分摊费用及收益。

在租赁期间,丙、丁两人多次拖欠租金,并且未按时履行其承租责任,导致租赁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甲、乙两人要求解除合同。

但丙、丁两人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分析:根据以上情况,甲、乙两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因是丙、丁两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并未履行租赁责任。

合同双方应当实施合同约定,并保证租赁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但由于丙、丁两人不同意解除合同,解决纠纷的关键是确定责任方违约的程度和后果。

解决办法:1. 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要求丙、丁两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保证以后能够按时履行承租责任。

如果丙、丁两人同意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那么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2.法律诉讼:如果丙、丁两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责任,那么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丙、丁两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甲是一家农业公司,拥有一块用于种植水稻的土地。

甲与乙签订了一个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乙租赁甲的土地并用于种植水稻。

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租金为每年50000元,并规定乙负责水稻的种植、管理以及土地的保护。

在租赁期间,乙未按时支付租金,并且草率管理土地导致水稻生长不良。

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相应的损失。

分析:根据合同约定,乙作为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并保证土地的良好管理和保护,确保水稻能够正常生长。

但乙未按时支付租金,且导致水稻生长不良,这都属于乙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甲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相应的损失。

解决办法: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商定解决办法。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

集体⼟地使⽤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的涌出和扩张。

在城市⼟地价值居⾼不下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将⽤地⽬光放到价格相对低廉的城郊农村集体⼟地上。

但是,我国法律政策对集体⼟地的租赁是有严格限制的。

集体⼟地使⽤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体⼟地使⽤权租赁有哪些注意事项
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地⽤于⽣产经营的企业⽽⾔,要充分利⽤现有的法律规则来规避法律风险,下⾯是店铺⼩编给⼤家总结集体⼟地使⽤权租赁的⼏点注意事项:
1、租赁集体⼟地上已有的房屋建筑
虽然法律规定限制农村集体⼟地的租赁,但法律并未规定限制农村房屋的租赁。

企业可以通过租赁集体⼟地上已有的房屋满⾜⽣产经营场地的需要。

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续取得的。

2、通过股权转让⽅式取得集体建设⽤地的使⽤权
适⽤于需要解决⽤地问题的企业会⾯临解决整个企业的⾏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系列其他问题,⽽对于需要取得⼤⾯积⼟地⽤于长久⽣产经营,并需要兴建⼤批⼚房的企业,建议企业从源头开始按照相应规定程序拿地,以避免因为合同⽆效等情形造成企业损失。

⽣活中,存在着不少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发⽣纠纷或被法律制裁的,因此,提前先了解和掌握使⽤权出租的注意事项,可以减少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烦和纠纷。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政策或法律当中已经有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法律规定,但可以看出,这些规定过于宏观,在实践中还存在这以下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土地权利流转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土地权利的出让、转让以及入股合作等行为都需要明确的所有权主体。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但是《宪法》并没有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集体”作出明确的法定概念。

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则不是所有权主体,它们依法只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虽然看起来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集体”这一概念的内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复杂性,以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

(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主体受限一是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划分并不明确,在流转过程中就会出现障碍。

二是家庭成员的变化导致流转主体难以界定。

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在这30年中家庭成员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发生变化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划分就难以确定,相应的流转主体也就难以确定。

另外,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转让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受让方必须是农户。

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法律对集体⼟地使⽤权有哪些规定集体⼟地使⽤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的⽤益物权。

集体⼟地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已经规定的相关情况除外。

关于法律对集体⼟地使⽤权有哪些规定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进⾏详细解答。

⼀、法律对集体⼟地使⽤权有哪些规定1、法律对集体⼟地使⽤权的规定有:集体⼟地使⽤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的⽤益物权。

集体⼟地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但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致使⼟地使⽤权依法发⽣转移的除外。

2、法律依据:《⼟地管理法》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关于集体⼟地使⽤权转让的层次性问题当今社会,城市化在不断加快,总体规划在不断调整,公共事业建设项⽬在不断增加,如果在集体⼟地使⽤权转让中不分层次,不分对象,⼀律允许其保留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办理变更登记,则对整个社会综合协调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由于法律永远滞后于实际⽣活,特别是在与集体⼟地使⽤权转让相配套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在如何处置集体⼟地使⽤权转让的问题上,确有⼀个政府引导问题。

在集体建设⽤地转让中,可以不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励征为国有后再办理变更登记的⼤约只有两种情况:⼀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集体⾮农建设⽤地的转让;⼆是所有在农村的宅基地转让(房屋连带⼟地)给城市居民的。

总之,各类集体建设⽤地的转让是⼀个⽐较复杂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前各地只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试点。

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性问题

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性问题

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限是受法律限制的,其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农村土地要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或只能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用于非农业建设。

目前的现状是出租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多由承租人用于建设厂房生产经营或建设门面房等商业设施用于出租,该行为显然使集体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发生了变化,是与我国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01)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01)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0月30日粤高法发〔2001〕42号为了正确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担保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起诉前没有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仍属于农用地且当事人已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内,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但当事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当事人因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分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部分请求不涉及,且两部分诉讼请求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不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的部分直接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的部分,则不予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篇1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愈发凸显。

面对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推动集体土地租赁来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纠纷案例,其中不乏因合同内容不清晰导致的纠纷。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原因及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某地政府出台政策,鼓励集体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

村民小明租用了一块村集体土地,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种植蔬菜。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小明发现该土地存在较大的排水问题,导致蔬菜无法正常生长。

于是他向村委会提出更改土地租赁合同,希望能够将土地转种蘑菇。

然而,村委会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更改作物的事项,拒绝了小明的要求,双方陷入了僵局。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找到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合同内容不清晰;二是双方对合同解释有异议。

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再次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和解决:一、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在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明确约定租地用途、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相关条款。

对于可能发生的变更情况,也应当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规定,避免出现类似的矛盾。

二、加强合同解释的沟通当双方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寻求统一的解释。

同时,可以考虑邀请第三方中立机构参与协调,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避免纠纷扩大。

三、依法维护权益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总结而言,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需要双方共同努力,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加强沟通与协商、依法维护权益等措施来预防和解决。

希望本文能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2029字】篇2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某地村民李某向当地村委会租赁了一块村集体土地用于种植水稻,租期为五年。

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

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

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篇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案情】20XX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XX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

20XX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

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

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的不当流失,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

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设用地,该租赁合同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涉以及到的法律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涉以及到的法律问题

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关问题的法律剖析最近几年来,我国存在着大批私自将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好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私自将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跟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乡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常常面对着排除土地租借合同所引起的高额赔偿问题,不单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我们就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借合同的效劳、合同的排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理、预防等进行了有关的法律剖析,以求对妥当解决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对于合同效劳的法律剖析(一)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劳的规定《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执行合同,应该恪守纪律、行政法例,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搅乱社会经济次序,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即刻奏效。

法律、法例规定应该办理同意、登记手续奏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许被撤除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劳的,其余部分仍旧有效”。

(二)集体土地租借合同的效劳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一定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是创办乡镇公司和村民建设住所经依法同意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全部的土体的,或许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同意使用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是,切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设用地的公司,因破产、吞并等情况以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则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经过和解或许调停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和解、调停不可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集体土地在农村是非常常见的,虽说个人也可以得到分配使用,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属于个人的,而是集体拥有的,这样的话管理起来也会比较方便。

但是当前很多人都不了解集体土地的管理是依照什么法律进行的。

那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出租的法律责任(一)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村集体将国有土地出租租赁合同有效吗

村集体将国有土地出租租赁合同有效吗

村集体将国有土地出租,租赁合同有效吗?律师解答:无效,如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那么村集体对国有土地即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无权出租。

租赁合同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各自承当各自的损失。

经一审法z院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涉案《租地协议》项下土地无用地单位权属资料,该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一审判z决后,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向一审法z院说明涉案《租地协议》项下土地的权属自2009年2月19日市番禺区某经济合作社交地之日起就不再属于该经济合作社,而是属于国有土地。

因此,在没有征得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使用及租赁的情况下,某村委会与某工程部签订涉案《租地协议》,由某村委会出租国有土地给某程部使用的行为,属于侵z占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z占土地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涉案《租地协议》为无效合同。

某村委会认为涉案《租地协议》项下土地属于其及其有权使用该土地的主张,依据缺乏,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z决认定某村委会对涉案《租地协议》项下土地享有使用权,理据不充分,本院予以纠正。

某工程部认为涉案《租地协议》为效力待定合同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虽然本院审查涉案《租地协议》效力的事实和理由并非某村委会起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但人民z法z院在民事诉z讼中有依法审查合同效力的职权,且涉案《租地协议》侵z犯了国家利益,故本院仍对一审法z院作出确实认涉案《租地协议》无效的判z决予以支持。

某村委会未经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而出租国有土地,某工程部未了解土地权属而承租国有土地,双方对涉案《租地协议》无效均有过错,故双方分别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集体土地租赁期到期如何处理

集体土地租赁期到期如何处理

集体⼟地租赁期到期如何处理承包⼈承包农村集体⼟地后,就享有⼟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承包⼈不⾃⾏经营的,可以租给其他⼈经营,出租⼟地经营权要约定出租的期限,集体⼟地租赁合同到期后,要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集体⼟地租赁期到期如何处理集体过去了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租赁合同处理。

没有约定的,双⽅可以协商处理。

⽽出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四⼗九条以其他⽅式承包农村⼟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取得⼟地经营权。

当事⼈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议定。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般包括以下内容:(⼀)双⽅当事⼈的姓名、住所;(⼆)流转⼟地的四⾄、座落、⾯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期;(四)流转⽅式;(五)流转⼟地的⽤途;(六)双⽅当事⼈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付⽅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本格式由省级⼈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地使⽤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种:(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过程中,⼀⽅或双⽅由于不可抗⼒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的原因发⽣,经双⽅当事⼈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地使⽤权租赁合同。

(2)当事⼈⼀⽅严重违约,使合同履⾏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效后,双⽅当事⼈中的⼀⽅⽆故擅⾃违约,使得继续履⾏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过错⽅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法弥补的,⽆过错⽅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地使⽤权租赁合同成⽴后,不是由于双⽅当事⼈的原因发⽣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当事⼈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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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法律问题
摘要:
1、国家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有严格限制。

2、通过租赁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仅限于“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

3、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4、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通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已有房屋的方式取得生产经营场地。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集体土地的租金相对比较便宜,在现行经济活动中,租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及建造厂房的情况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二、国家法律政策背景
目前为止,广东省、大连市等部分省市相继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比如2005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2……。

”这一地方法规的出台,突破了《土地管理法》仅限于兴办集体企业才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工商企业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确立了合法操作的
政策基础。

但是,对于尚未制订法规明确政策的省市,包括北京,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仍然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a)兴办乡镇企业(b)村民建设住宅(c)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

(3)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4)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三、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以明确,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

其他的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因合同无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
1、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四、合法化操作的建议
因此,面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更应该谨慎应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种途径规避法律风险:
1、通过股转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种方式对于仅仅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会面临解决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对于需要取得大面积土地用于长久生产经营,并需要兴建大批厂房的企业,建议从源头开始规范拿地方式,以避免合同无效导致的更为严重的经营损失。

2、通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已有的房屋达到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

这种方式相对于前一种而言,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方式较为简单,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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