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201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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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城建…2011‟187号

市城建委关于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21号)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其中, 市城建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5项(见附件1),市城建委调整作为日常性监管工作事项13项(见附件2),市城建委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和日常性监管工作事项18项(见附件3), 市城建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见附件4)。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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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向各区(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和监管事项如下:

(一)向七个中心城区下放行政审批和监管事项的范围:

1、层数32层以下、高度100米以下、深基坑地下室不超过2层且深9米以内、跨度小于30米(以上均不含32层、100米高度、9米深度、30米跨度,以及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城市次干道、支路、道路综合整治和背街小巷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区统筹建设的区级工业园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建设限价安置商品房等)和城中村改造配套的还建房建设项目。

(二)远城区和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行政审批和监管。

上述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18项审批和日常性监管事项,按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由各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开发区)对行政审批范围内的事项全权负责,并接受市城建委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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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层数、高度、深基坑深度、跨度来划分市管或区管的房屋建筑工程,按单位工程来确定,实行单位工程的监管方式。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以单位工程为工程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注明建筑层数、高度、深基坑地下室层数及深度、跨度等工程规模的详细指标。建设单位办理报建登记手续、完成施工图审查后,由报建窗口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确认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再分别到市、区建管部门所设的办事窗口办理其它事项。

三、凡属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等七个中心城区的项目,统一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四、区管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全部由各区进行监管,应当进场招标的,统一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分中心进行交易。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的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监理服务采购的招标。

五、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市城建委优化和再造流程和时限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

(一)要按照《市城建委关于正式运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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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批流程的公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和《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确定的流程和时限组织实施。各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对审批事项和流程作进一步优化和精简,并做到一次性告知,严格责任,优化服务。

(二)办理工业项目施工许可审批,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流程和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要按照集中办理、现场办结的原则,确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整合内部行政审批职能。

(四)要统一使用由省住建厅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各区(开发区)发证机构在市发证窗口按规定数在市发证窗口领取,申领时须报送施工许可办理情况报表,以便全市及时进行统计。施工许可证编号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报建、招标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市区要统一使用该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前的招标等事项。发证机关核准的施工许可证,除按规定打印相关内容外,须加盖施工许可证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各区专用章形状大小与市印章相同,其名称相应改为“武汉市XX区建设局施工许可证专用章”。

六、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意见》(武发[2011]18号)的有关精神,为确保城市综合管理考核目标和责任的落实,将市管工程项目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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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标准》中,建筑工地的“冲洗设施”、“地面硬化”、“规范打围”、“围档洁净”、“文明施工”、“裸土覆盖”等6个考评子项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区(开发区),统一由各区(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在下放上述事权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文明施工开工勘验及文明施工措施审查等日常性监管工作事项、行政处罚权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事项一并下放,便于各区(开发区)实施监管。

七、市、区(开发区)在适应新的施工许可审批要求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施工许可办理“窗口”传递的报监文件材料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施工现场核验;对符合要求的加盖印章,送返“窗口”完成报监手续,同步介入监管,实现“窗口”审批与现场监管的“无缝对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加强日常性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并严格执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制度。严格按照《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武城建规【2010】211号)文的规定,加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加强市区联动,做好城建档案报送收集工作。

八、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武办文[2011]40号)的规定,工业项目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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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企业承诺制;其它区管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区(开发区)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代为征收。市、区要加强对工业项目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督查检查,对不执行承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九、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信息平台,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办理情况的查询、审核和项目建设全过程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信用情况的记录、查询和动态监管,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互通。

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按照原来的市、区分工进行监管的项目,已由市或区正在实施监管、待完善施工许可程序的建设项目,仍由已介入的市或区进行项目监管。市管工程项目下放各中心城区监管的文明施工监管工作,从发文之日起,交由各中心城区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开发区)对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监管事项要认真对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履行好审批和监管职责。市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开发区)的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管,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培训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尽快形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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