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2011〕187号

合集下载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06•【字号】武城建〔2015〕193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5〕193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实施“净地蓝天”行动的要求,持续推进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治理的组织领导空气质量关系民生、关乎城市形象,开展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是必须不折不扣完成的硬任务。

当前我市空气质量状况有所改善,但是面临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各单位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按照“一年做几件事,两、三年做成一件事”的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市城建委成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林文书主任任组长,夏平副主任、建管办杨凡主任任副组长,建管办、质安处、安全站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站,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各区建设局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相关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各施工现场项目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施工扬尘治理责任体系,施工扬尘控制的各项要求要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人,做到责任明确,奖惩措施明确。

二、突出重点,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一)严格落实裸露土方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固化、绿化处理;市政道路铺装、管线施工要做到收工清场,留存建筑垃圾及待处理花坛裸土应及时覆盖,逐步实现绿色防尘网布的全覆盖。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勘察设计执法检查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勘察设计执法检查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勘察设计执法检查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勘察设计执法检查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根据《市城建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勘察设计执法检查的通知》(〔2021〕1128号),我局于2021年7月-8月对2021年度审查合格的市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进行了检查,经多次组织专家讨论,形成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在2021年度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中,每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查机构)随机抽取审查完成的工程勘察、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设计各2个项目进行检查。

不足2项的,全数纳入检查。

按此原则,本次共抽取项目27个,其中工程勘察项目10个、建筑设计项目8个、市政工程设计项目9个。

涉及审查机构6家,勘察单位6家,建筑设计单位7家,市政设计单位6家。

二、总体评价本次检查未发现审查超时限的问题,审查项目全部实现了一网通办,审查机构执行我局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基本到位。

抽查到的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严格落实了审查和复核制度,施工图审查资料签字盖章齐全,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总体可控。

本次检查的27个项目中,工程勘察、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主体涉及结构安全方面未发现漏审违反强条问题,工程勘察项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1条,漏审违反规范标准问题20条;建筑工程项目存在消防设计审查漏审违反强条问题4条,漏审违反标准规范问题94条;在市政项目中存在漏审违反标准规范问题14条。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武城建规【2014】2号和【2018】5号分析(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

武城建规【2014】2号和【2018】5号分析(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
第九条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且不影响招标公正性;
(二)企业和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拟派的项目经理已经受聘并注册于投标申请人单位、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十)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上述有关条件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联合体各方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的各方责任是否明确。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将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送达招标人。
第八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核验下列数据信息: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将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送达招标人。
1.核验数据中的“企业是否因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分包工程款”修改为“企业或拟派的项目经理的信用记录”
2.删除了核验数据中的“(七)在最近三年内企业或拟派的项目经理是否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及“(九)企业或拟派的项目经理是否因其他方面原因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并处于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的期限内”
1、全文删除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关于项目性质的描述
3.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审查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城建委拟于近期开展2018年下半年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联合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资质的检查(一)检查相关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5.《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

(二)检查形式及内容1.检查形式采用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利用双随机系统在市属勘察设计企业中按10%比例随机抽取;在全市图审机构中按30%比例随机抽取。

2017年及2018年中期已受检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本次不检查,在承诺期限内未补齐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人员及受到投诉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2.检查内容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达标、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等。

(三)企业需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具体见附件1。

(四)检查安排12月20日-24日,受检企业将书面检查资料递交到武汉勘察设计大厦一楼(台北路106号)。

12月26日-27日,组织专家对书面材料进行评审。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武城建〔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城建委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5〕91号各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市建管相关站办: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认真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建办〔2015〕70号)要求,结合《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安〔2015〕12号)工作安排,现将《全市建设工程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5月22日全市建设工程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认真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建办〔2015〕70号)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安〔2015〕12号),为认真落实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工程施工中各类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加强施工过程中各环节的组织和管控,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危大工程按照规定组织施工,巩固和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和防范建筑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等部位重大事故的发生,保持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武城建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城建委关于推广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的通知武城建规〔2016〕7号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相继出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作为新型建筑材料以其轻质高强、保温隔热、防火性能良好等优势在我市得到广泛应用,但其在工程建设运用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墙面粉刷层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常见问题。

为推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体材料的提档升级,从源头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按照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湖北省《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42/T743-2011)的有关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推广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当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作为砌体材料时,鼓励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砌体施工时,宜配套采用专用砂浆薄灰缝砌筑和薄抹灰干法施工工艺(以下简称干法施工工艺)。

二、当选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作为砌体材料时:设计单位参照《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42/T743-2011)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干法施工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精确砌块的强度、干密度、尺寸偏差等技术指标,且外墙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A3.5;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T743-2011)以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干法施工技术条件》等相关条款和其它规范、标准的要求,编制砌筑和抹灰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通知-建标[2011]18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通知-建标[2011]18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通知
正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通知
(建标[2011]1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市政市容委):
为合理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养护维修经费计划,满足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的编制需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我部修订了《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号为HGZ-120-2011,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我部1994年发布的《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同时废止。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结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通知-鄂建办[2011]17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通知-鄂建办[2011]17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通知(鄂建办[2011]17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监督工作效率,按照《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决定自2011年9月起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目的和对象(一)考核目的切实查清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管理状况和人员素质情况,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提高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履职能力,督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当地安全监督队伍和机构建设,保持建筑工程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考核对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构批准建立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取得省厅颁发的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员和见习安全监督员。

二、考核方式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本次考核。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对市(州)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并对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一)机构考核机构考核采取实际工作能力和监督工作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即审查各监督机构自2010年以来监督管理工作档案,并随机抽查两个工程予以验证。

考核流程为:1、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当地统一部署,对照标准自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自查意见后,提交各市(州)考核组;2、各市(州)考核组,对所辖各县(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并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汇总报省考核组。

武城建2010-42号文件(桩基论证)

武城建2010-42号文件(桩基论证)

武城建[2010]42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近段时期,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连续发生了多起死亡多人的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

如2009年10月21日白沙洲大道快速通道工程发生一起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2010年2月5日新洲区江北雅苑职工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经调查发现,现场违规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教训十分深刻。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再次紧急通知如下:一、从即日起,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凡是人工挖孔桩施工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

现场已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的,要对施工安全措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整治,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必须重新进行审查认证。

各工程项目部要将排查整治情况和重新审查认证情况报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复工。

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中原则上禁止采用人工挖孔桩。

对因特殊工程需要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必须符合市城建委武城建[2009]9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证。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尤其是当前已临近春节,要提高思想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制定并落实好各项措施,扎扎实实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市、区建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施工项目要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无证施工项目要予以严厉处罚;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降低资质、暂扣吊销证照、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限制招投标等处罚。

三、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的责任,积极参与并协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要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等有关规范标准,不断改进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

同时,要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最大限度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1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1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1]14号)有关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和任务在2011年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和任务下达前,我省今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继续界定为:2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2个国务院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

各地今年危房改造任务先期按照2010年实施户数安排年度建设计划。

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和任务下达后,我厅将根据各县、市上年补助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绩效等做适当调整。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认定程序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孤儿、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各县(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认定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根据《市城建局关于落实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武城建〔2020〕6号)要求,规范我市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简称: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图消防审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装修改造工程的定义和管辖本通知中的内部装修改造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建筑结构(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防火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本通知中的施工图审查,是指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涉及结构体系改变的结构安全性审查。

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就近办理,由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重要的大型公用建筑,由市城建局指定项目管辖权。

二、装修改造工程的合法性审查(一)对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合法性证明材料应载明建筑的产权单位、竣工时间、建筑结构形式、层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二)1998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竣工的建筑,建筑合法性证明材料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房屋权属证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扫描存档。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城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利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现就落实文明施工属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文明施工下放管理事项。

将市直管质量安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含与市政工程同步施工的管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文明施工条件踏勘、日常监督巡查、行政处罚等事项,下放至项目所在辖区,统一由各区建管部门实施属地管理。

跨区的线性市政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建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施工段实施文明施工管理。

二、建立文明施工信息传递机制。

从3月20日起,市建设工程安监站在受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及项目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传递至项目所在区建管部门,区建管部门应于收到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文明施工条件踏勘。

三、加强文明施工协同管理。

市、区建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建立联合踏勘检查制度,市建设工程安监站应给予支持配合。

对项目未制定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以及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设备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建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措施不落实擅自开工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跨区的市政重点工程,由市建设工程安监站组织相关区建管部门开展联合踏勘检查。

四、加快在建项目工作移交。

市建设工程安监站要结合节后复工检查,严控文明施工条件,督促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下发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等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下发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等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下发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等的通知
正文:
----------------------------------------------------------------------------------------------------------------------------------------------------
市城建局关于下发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等的通知
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审批效率,依据《市城建局关于落实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武城建〔2020〕6号)、《关于进一步下放房屋建筑工程审批和监管权限的通知》(武项审改办〔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改为项目信息登记,与项目招标登记合并办理。

市区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正向清单,开展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许可、监管工作,其中项目性质分工原则优先。

二、简化施工许可前置条件,推行告知承诺制。

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新建建筑在底板施工前、改造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应取得联合审查告知书;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包含消防)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施工前将符合施工、消防等要求的技术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图审系统(详见附件)。

附件:1.《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2.《武汉市施工许可告知事项承诺书》;
3.《武汉市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保证书》。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0日
——结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
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0.28
•【字号】武城建〔2015〕185号
•【施行日期】2015.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通知
武城建〔2015〕185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105号)等相关管理规定,经审查核对,现准予武汉奥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73家企业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企业名单
(注: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上述企业资质证书的换证时间为2015年10月8
日,2015年10月9日以后受理的资质换证的程序及材料将另行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武城建〔2015〕197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市城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5〕197号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并做好接受省住建厅检查准备,各单位于11月18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市城建委建管办。

附件:《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方案》(鄂建办[2015]270号)联系人:张劲松联系电话:************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1月10日附件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方案鄂建办[2015]270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5]126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开展住建行业涉企收费清查整改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清查整改内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

重点清查整改:是否存在超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范围的收费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标准的收费行为;对小微企业从2015年1月1号起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仍存在继续收费;对省级从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的4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否仍在继续收费;对中央从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征收的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抢时间、超标准征收。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武城建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城建委),各建设、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的精神,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就开展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8月1日起,下列民用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及建设项目附属设施除外)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1、2017年4月1日后,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民用建筑,主要包括二环线以内和二环线以外的重点功能区(含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生态新城、汉阳区四新会展商务区、青山区滨江商务区、洪山区杨春湖商务区)的民用建筑,全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2018年1月1日后,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民用建筑。

3、2019年1月1日后,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民用建筑。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中批复的楼层平面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和国家、省、市规定的装配式建筑主要指标要求进行设计,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

三、图审机构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6]287号)、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主要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城建…2011‟187号
市城建委关于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21号)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其中, 市城建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5项(见附件1),市城建委调整作为日常性监管工作事项13项(见附件2),市城建委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和日常性监管工作事项18项(见附件3), 市城建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见附件4)。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1 —
的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向各区(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和监管事项如下:
(一)向七个中心城区下放行政审批和监管事项的范围:
1、层数32层以下、高度100米以下、深基坑地下室不超过2层且深9米以内、跨度小于30米(以上均不含32层、100米高度、9米深度、30米跨度,以及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城市次干道、支路、道路综合整治和背街小巷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区统筹建设的区级工业园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建设限价安置商品房等)和城中村改造配套的还建房建设项目。

(二)远城区和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行政审批和监管。

上述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18项审批和日常性监管事项,按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由各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开发区)对行政审批范围内的事项全权负责,并接受市城建委的监督检查。

—2 —
二、按照层数、高度、深基坑深度、跨度来划分市管或区管的房屋建筑工程,按单位工程来确定,实行单位工程的监管方式。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以单位工程为工程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注明建筑层数、高度、深基坑地下室层数及深度、跨度等工程规模的详细指标。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登记手续、完成施工图审查后,由报建窗口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确认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再分别到市、区建管部门所设的办事窗口办理其它事项。

三、凡属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等七个中心城区的项目,统一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四、区管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全部由各区进行监管,应当进场招标的,统一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分中心进行交易。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的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监理服务采购的招标。

五、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市城建委优化和再造流程和时限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

(一)要按照《市城建委关于正式运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新
—3 —
的审批流程的公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和《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确定的流程和时限组织实施。

各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对审批事项和流程作进一步优化和精简,并做到一次性告知,严格责任,优化服务。

(二)办理工业项目施工许可审批,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流程和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要按照集中办理、现场办结的原则,确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整合内部行政审批职能。

(四)要统一使用由省住建厅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各区(开发区)发证机构在市发证窗口按规定数在市发证窗口领取,申领时须报送施工许可办理情况报表,以便全市及时进行统计。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报建、招标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市区要统一使用该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前的招标等事项。

发证机关核准的施工许可证,除按规定打印相关内容外,须加盖施工许可证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各区专用章形状大小与市印章相同,其名称相应改为“武汉市XX区建设局施工许可证专用章”。

六、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意见》(武发[2011]18号)的有关精神,为确保城市综合管理考核目标和责任的落实,将市管工程项目涉及
—4 —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标准》中,建筑工地的“冲洗设施”、“地面硬化”、“规范打围”、“围档洁净”、“文明施工”、“裸土覆盖”等6个考评子项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区(开发区),统一由各区(开发区)实行属地管理。

在下放上述事权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文明施工开工勘验及文明施工措施审查等日常性监管工作事项、行政处罚权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事项一并下放,便于各区(开发区)实施监管。

七、市、区(开发区)在适应新的施工许可审批要求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施工许可办理“窗口”传递的报监文件材料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施工现场核验;对符合要求的加盖印章,送返“窗口”完成报监手续,同步介入监管,实现“窗口”审批与现场监管的“无缝对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要加强日常性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并严格执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制度。

严格按照《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武城建规【2010】211号)文的规定,加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加强市区联动,做好城建档案报送收集工作。

八、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武办文[2011]40号)的规定,工业项目散装水泥
—5 —
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企业承诺制;其它区管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区(开发区)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代为征收。

市、区要加强对工业项目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督查检查,对不执行承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九、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信息平台,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办理情况的查询、审核和项目建设全过程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信用情况的记录、查询和动态监管,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互通。

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

按照原来的市、区分工进行监管的项目,已由市或区正在实施监管、待完善施工许可程序的建设项目,仍由已介入的市或区进行项目监管。

市管工程项目下放各中心城区监管的文明施工监管工作,从发文之日起,交由各中心城区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开发区)对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监管事项要认真对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履行好审批和监管职责。

市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开发区)的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管,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培训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尽快形成市
—6 —
区职责清晰、审批联动、信息共享、监管到位的建设管理工作新格局。

附件:1、市城建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2、市城建委调整作为日常性监管工作的事项
3、市城建委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和日常性监管工作事项
4、市城建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7 —
主题词: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8月17日印发—8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