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瞒报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xx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 * 第310号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瞒报怎么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瞒报怎么处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瞒报怎么处理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耽误事故抢救,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触犯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会被判处拘役。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瞒报怎么处理二、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一、引言安全事故是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了严肃查处瞒报安全事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本文将从瞒报安全事故的定义、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问责方式以及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瞒报安全事故的定义瞒报安全事故,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个人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报告不完整、不准确,导致事故调查、处理和救援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

三、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1. 调查与认定(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瞒报事故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2. 问责主体(1)对瞒报事故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瞒报事故的有关部门,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 问责方式(1)通报批评: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2)罚款:对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瞒报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吊销。

(4)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瞒报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的实施保障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2. 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

确保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强化事故调查,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

对涉嫌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调查,严肃处理。

4.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瞒报事故行为。

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5.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问责制度落到实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瞒报是指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瞒报是指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瞒报是指安全生产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因此,国家对于瞒报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责令改正,限期报告事故:对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报告事故,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详细报告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情况。

同时,要求企事业单位对瞒报行为进行整改,确保事故信息的真实准确。

二、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员,可以处以行政处罚。

具体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同时可以注销相关许可证照或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三、刑事追责:如果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瞒报行为构成犯罪,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瞒报行为涉及到虚假陈述、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处以相应的刑罚。

四、公开曝光:为了加大对瞒报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关部门可以公开曝光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瞒报行为,向社会公众通报事故的真相和责任。

通过公开曝光,可以对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员形成较大的舆论压力,增加对瞒报行为的警示和惩戒效果。

总之,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侵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在社会和法律层面上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员应该认真履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义务,积极向相关部门报告真实、准确的事故信息,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置和善后处理,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对于发生瞒报行为的,相关部门也应该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企业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工作。

本公司应支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瞒报事故的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高检2007年2月28日颁布,3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措施摘要: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各类工程建设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长期以来,生产事故瞒报久治不绝,严重危害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生产行业的事故瞒报始终是一大顽疾,其不仅包括死亡事故,还包括重伤事故,每年的伤亡统计数据中重伤人数都少于死亡人数,不正常的数据凸显瞒报弊端难以杜绝,矿山、危化、建筑等高危行业尤其严重。

企业生产中需要全面贯穿安全意识,使得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更好的保障。

本文就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措施展开探讨。

关键词:事故瞒报;原因;对策措施引言当前在我国的企业生产以及使用的过程当中,频繁发生重大事故,因此要对企业生产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找出预防的对策,从而有效的遏制企业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

1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1)企业生产过程中不稳定因素较多,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大规模的严重事故。

(2)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是基本保障,更是获取经济效益的重要前提。

(3)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是实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的重要措施,从而保障员工的安全,满足员工家庭幸福的需要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4)企业安全生产是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5)安全生产一直是我党和国家对企业生产所提出的方针和政策。

想要搞好生产,必须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我国加快安全立法工作安排,足以说明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对广大人民生命和安全的重视。

2事故瞒报的原因(1)出于政绩和侥幸心理。

由于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安全生产纳入了地方和企业全年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在报与不报的问题上顾虑重重,担心突破年度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影响全年的绩效考核和评先工作,产生侥幸和瞒报的念头。

(2)责任追究武断。

地方政府和企业只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原因和责任还没有完全查清时就以行政手段替代事故调查,上级政府和部门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主管领导免职的免职,撤职的撤职,导致地方主官或企业领导担心受到处罚而不敢上报事故、(3)安全管理人员“背锅”严重。

事故瞒报法律责任案例(3篇)

事故瞒报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事故瞒报是指在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活动中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故意隐瞒事故真实情况,不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的行为。

事故瞒报不仅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事故瞒报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事故瞒报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2018年6月,某市一家化工企业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为逃避责任,指使有关人员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当地政府介入调查后,事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三、事故瞒报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事故瞒报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具体包括:(1)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不报、谎报事故罪: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企业负责人指使有关人员故意隐瞒事故真相,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事故罪。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负责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本案中,企业未按规定报告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调查处理,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了行政处分。

3.民事责任事故瞒报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故意隐瞒事故真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企业瞒报事故,导致事故真相未能及时查明,给遇难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瞒报事故处理的法律后果(3篇)

瞒报事故处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事故瞒报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不按照法定程序报告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然而,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瞒报事故。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瞒报事故处理的后果。

二、瞒报事故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警告,提醒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情节严重的瞒报事故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瞒报事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来说,刑事责任包括:(1)有期徒刑:对于瞒报事故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拘役:对于瞒报事故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拘役。

3.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民事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赔偿因事故造成的他人损失。

(2)赔礼道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4. 信誉损害瞒报事故行为会严重损害事故发生单位的信誉,影响其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

同时,瞒报事故行为还会导致事故发生单位在招投标、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三、如何防范瞒报事故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该《办法》于2011年6月15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印发。

《办法》共17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生产安全谎报、瞒报事故,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行为的举报、受理、查证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重庆市安监局)进行举报。

举报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过程、人员伤亡、事故性质、经济损失等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的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二)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五条举报实行“统一受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举报人应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重庆市安监局举报电话:12350、67618069(未开通12350前使用)电子邮箱:**************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8号邮政编码:401147第八条重庆市安监局受理举报后,按照内部工作程序及时登记、查证、并在查证结束后及时同举报人联系。

第九条重庆市安监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举报人对查证结果要求答复的,应在查证结束后20日内给予答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3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3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总则1、根据____《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公司及各部门在出现任何事故和安全隐患都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或整改措施,以达到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二、相关名词的定义(1)迟报。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2)谎报。

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3)瞒报。

对于超出规定时限____小时不上报,或超过规定时限后公司通过其他渠道首先了解到事故的情况。

三、事故(一)____部为事故归口管理部门。

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有权要求责任部门重新上报处理意见。

对不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部门,____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事故的确定与分类1、人身事故的定义:人员在工作关联的环境或生产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将人身事故划分为以下四类:(1)轻微伤事故。

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2)轻伤事故。

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

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超过四个工作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3)重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____日的失能伤害。

(4)死亡事故:工作关联导致的人员死亡。

2、设备事故的定义: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由于事故通常会造成停产、减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称为设备事故。

安全生产瞒报谎报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瞒报谎报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瞒报谎报1、事故隐报,瞒报将如何处理?事故隐报,瞒报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安全生产瞒报谎报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电力企业事故瞒报应急预案

电力企业事故瞒报应急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电力企业事故瞒报行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电力企业在生产、施工、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瞒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坍塌、中毒、窒息等事故。

三、预案目标1. 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瞒报行为;2. 防止事故瞒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 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组织架构及职责1. 成立事故瞒报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故瞒报应急工作。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宣传报道等工作。

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事故瞒报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瞒报发现(1)电力企业内部员工、外部人员或社会公众发现事故瞒报行为,应立即向企业内部举报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2)企业内部举报渠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3)外部举报渠道: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等。

2. 事故瞒报核实(1)接到举报后,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3. 事故瞒报处理(1)对核实属实的事故瞒报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4. 事故瞒报善后(1)对事故瞒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2)对事故瞒报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教育。

六、保障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2. 建立健全事故瞒报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

3. 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的合作,形成共同打击事故瞒报行为的合力。

4. 定期开展事故瞒报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七、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事故瞒报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3.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丰建住文〔2011〕118号
关于转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
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严厉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现将北京市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的通知(丰安办发〔2011〕41号)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安全事故办法转发通知
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8月18日印
附件
丰安办发〔2011〕41号
北京市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街乡镇安委会、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严历打击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相关精神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1〕4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学习,深入领会《办法》精神及内涵,并将《办法》精神传达贯彻至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同时,要严格按照《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的工作力度,对于查实的瞒报谎报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汇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桂腾飞;联系电话:83656695)
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事故办法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14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