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等级鉴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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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瓦斯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工作,包括煤矿、石油化工、建筑工程等领域。

第三条瓦斯等级鉴定是指对瓦斯设备进行技术评估、检验和鉴定,判断其所处的瓦斯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瓦斯等级鉴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专业鉴定机构完成。

第五条瓦斯等级鉴定的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应当在特定场所进行公示。

第二章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第六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一)瓦斯设备的使用环境,包括矿井、工厂等;(二)瓦斯设备的性能特点,包括瓦斯爆炸性质、瓦斯浓度等;(三)瓦斯设备的技术参数,包括瓦斯排放量、瓦斯潜在危险等。

第七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根据瓦斯设备在各项评估指标上的表现,确定其所处的等级。

第八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包括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论和建议等。

第九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作为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的程序第十条瓦斯等级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瓦斯设备的相关资料、使用环境说明等;(二)评估: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鉴定机构对瓦斯设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等级;(三)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对瓦斯设备进行技术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鉴定;(四)结果: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结果报告上报相关部门;(五)公示:相关部门应当将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在特定场所进行公示。

第四章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第十一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日期、鉴定机构等信息。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进行检查,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瓦斯设备的等级鉴定结果应当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当依据等级鉴定结果加强对瓦斯设备的监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工作。

鉴定时间由省(区)煤炭(厅、公司)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2、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通风防突科、通风区负责具体实施,安监、机电、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

进行抽放的采区,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相应地区的抽放瓦斯量,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的吨煤瓦斯涌出量。

4、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前,必须根据本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方案。

在方案中应规定鉴定时间、测点布置、所需鉴定仪器名称及数量、参与鉴定人员、记录表格、组织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5、对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进行审核。

6、鉴定前对瓦斯检定器、风表等鉴定仪器仪表进行检验,查看是否合格,确保仪器测定准确,数据可靠。

7、要对所有参加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集中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确保鉴定质量。

8、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分别布置测点进行测定。

测定地点应设在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9、按照方案确定的鉴定月份,分上、中、下旬,分3班进行测定。

测定工作由经培训合格的通风专业人员进行。

10、所测定的风量、抽放瓦斯量、瓦斯浓度、当天产量等参数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中,按要求计算并填写表格。

11、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进行测定的3天中,以最大一天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日产1吨煤的涌出量,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告表中。

12、要填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和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13、依照鉴定结果,对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瓦斯涌出量进行量化分析。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瓦斯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三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瓦斯等级鉴定第五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分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三个等级。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通风系统等情况,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瓦斯等级自评。

自评结果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经审核,符合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瓦斯等级鉴定证书;符合低瓦斯矿井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确认。

第八条瓦斯等级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煤矿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瓦斯等级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瓦斯等级鉴定证书。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第十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鉴定设备;(二)有专业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鉴定工作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四)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资质认定。

未经资质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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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doc谢谢观赏谢谢观赏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预防瓦斯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生产矿井等)。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宝屯煤矿煤炭行业管理权限在吉林省期间适用本规定。

上述煤矿、鉴定机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指导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具备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和核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可以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从事本企业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从事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煤矿企业,本规定统称为鉴定机构。

第六条鉴定机构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熟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业务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

其中:从事通风工作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至少3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测风员、瓦斯检查员各不少于2人。

鉴定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煤矿技术工作经历,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至少具有以下数量的仪器仪表:光学瓦斯检定器5台,测风表10台(高速表2台、中速表4台、微速表4台),秒表5块,温度计6支,电脑2台。

确保仪器仪表满足鉴定工作需求。

(五)用于鉴定或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必须状态完好,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瓦斯爆炸是一种常见的事故,严重威胁煤矿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环境安全,国家出台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是2013年12月在全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发布的,是对现有瓦斯等级鉴定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瓦斯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Ⅳ级为最高级别,表示煤矿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

依据煤层气含量、煤层软硬程度、煤体质量、构造情况、井下开采条件等方面原因分为四级。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在煤矿内测量瓦斯浓度时,需要采用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而且要对瓦斯浓度定期测量。

对于测量出的瓦斯浓度数据,需要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类,以确保瓦斯等级判定的准确性。

同时,煤矿还需要加强对瓦斯排放管道和排放处的监测和管理。

在煤矿生产中,为了提高瓦斯等级鉴定的精度和准确性,煤矿管理部门还需要督促矿工严格执行煤炭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同时,煤矿管理部门
还需要定期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实施,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更科学、更权威,更规范的标准和方法。

煤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全面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降低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煤炭生产的稳定运行。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瓦斯等级鉴定是指对各类瓦斯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评估和划分的工作。

第三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依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能力,满足以下资质要求:(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固定的检测实验室、开展等级鉴定工作的场地;(二)设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三)拥有符合国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四)具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所需的设备、仪器和标准样品等。

第六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过期需重新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第七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监督检查,应配合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检测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撤消资质证书:(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等级鉴定报告;(二)严重违反瓦斯等级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况。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实施第九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按照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应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指南。

第十条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接受鉴定申请:接受瓦斯等级鉴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二)检测准备: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设备的校准和检查;(三)样品检测:按照鉴定申请确定的检测方法,对样品进行检测;(四)数据分析: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等级划分和评估;(五)发放鉴定报告:根据等级鉴定结果,向申请单位发放相应的等级鉴定报告;(六)记录和保存:对鉴定结果和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日后审查和查证。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矿负责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表准备、井下现场准备和数所据测定工作。

对于一矿二井或一矿多井的,按井下通风系统是否连通划瓦斯等级鉴定区域。

若井下相通,按一个矿井进行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若井下不通,则按自然井分别进行鉴定。

集团公司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结果的初审,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原则(一)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三)每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选择在7〜9月份。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十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

(五)定级点的确定以“矿井”测点的上、中、下三旬中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点。

(六)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执行。

(七)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矿井的一个采区、煤层或工作面的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计划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为高瓦斯区。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仪器仪表要求(一)精密数位气压计:测量范围83.6〜114kpa,最小分度值10kpa。

(二)通风干湿温度计:测量范围-25〜+50C,最小分度值02C。

(三)低速风表:测量范围0.15〜5m/s。

(四)中速风表:测量范围0.4〜10m/s。

(五)高速风表:测量范围0.8〜25m/s。

(六)秒表:最小分度值1s。

(七)钢卷尺:测量范围0〜5m,最小分度值1.00mm。

(八)光学瓦斯检定器:最小分度值0.02%。

(九)便携式数字瓦斯检定仪,最小分度值0.01%。

(十)其它法定计睛器具。

以上计量器具应通过检定,并确保在有效期内。

四、瓦斯等级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一)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确定瓦斯鉴定月份和鉴定日期。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3篇)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3篇)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各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人员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分别在____月____日、____日、____日分三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或巷道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3、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用仪器、仪表必须经校正合格,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

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测定时必须同时测定相应地点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

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必须按集团公司下发的统一格式进行并在____月上旬前报集团公司审批。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2)是指用来评价矿井瓦斯等级的一套标准和程序。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通常由矿井瓦斯鉴定机构或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

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瓦斯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将矿井瓦斯分为不同等级,常见的有一级、二级、三级等。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瓦斯浓度、压力和流量等指标。

2. 鉴定方法和仪器:制定矿井瓦斯鉴定方法,如误差法、吸收法、传感器法等,以及使用的鉴定仪器设备和工具。

通常需要依靠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 鉴定程序: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步骤。

包括采样、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等环节,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鉴定结果和报告:根据鉴定结果,给予矿井瓦斯相应的等级,并出具鉴定报告。

报告中通常包括鉴定结果、鉴定方法和依据、矿井瓦斯等级说明等内容。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协助矿井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对矿井瓦斯控制进行科学管理和评估,以确保矿井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同时,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也可以作为监管机构和矿业企业之间的评判标准,以确保矿业安全。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3)是指根据矿井内瓦斯的含量和性质,将矿井划分为不同的瓦斯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瓦斯等级鉴定暂行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文(4篇)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文(4篇)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确保工作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瓦斯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遵守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七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瓦斯设施安全工作。

第八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二章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瓦斯设施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二)组织和实施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三)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四)开展研究和技术交流,推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五)制定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考核评价标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六)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瓦斯等级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鉴定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和鉴定结论的形成。

第十二条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包括: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鉴定设备和工具应符合技术规定;鉴定方法和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鉴定结果应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瓦斯等级鉴定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瓦斯等级鉴定应保护鉴定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杜绝泄密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瓦斯等级鉴定应及时处理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第十六条瓦斯等级鉴定应定期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不合格的鉴定应进行整改或重新鉴定。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指对矿井瓦斯的含量进行检测和评定,确定其所处等级的过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对所有矿井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瓦斯等级和监控要求第四条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瓦斯含量的大小分为一级瓦斯、二级瓦斯、三级瓦斯和四级瓦斯。

1. 一级瓦斯:瓦斯含量小于0.3%(体积分数)。

2. 二级瓦斯:瓦斯含量在0.3%至0.6%之间。

3. 三级瓦斯:瓦斯含量在0.6%至1.2%之间。

4. 四级瓦斯:瓦斯含量大于1.2%。

第五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和安装,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六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进行科学规划,保证监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七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的数据应及时上传到矿井瓦斯管理系统中,用于分析、报警和决策。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方法第八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使用国家认可的瓦斯采样方法和分析仪器,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瓦斯采样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采样点和采样时间应具有代表性。

第十条瓦斯分析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瓦斯等级的鉴定应根据连续观测的数据结果进行,最终确定瓦斯等级。

第四章鉴定结果的处理和措施第十二条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通知矿井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一级瓦斯或二级瓦斯矿井,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四条三级瓦斯或四级瓦斯矿井,应立即停工、撤离人员,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建立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

瓦期等级鉴定办法

瓦期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工作。

鉴定时间由省(区)煤炭(厅、公司)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2、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通防部负责具体实施,安监、机电、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

进行抽放的采区,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相应地区的抽放瓦斯量,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的吨煤瓦斯涌出量。

4、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前,必须根据本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方案。

在方案中应规定鉴定时间、测点布置、所需鉴定仪器名称及数量、参与鉴定人员、记录表格、组织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5、对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进行审核。

6、鉴定前对瓦斯检定器、风表等鉴定仪器仪表进行检验,查看是否合格,确保仪器测定准确,数据可靠。

7、要对所有参加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集中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确保鉴定质量。

8、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分别布置测点进行测定。

测定地点应设在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9、按照方案确定的鉴定月份,分上、中、下旬,分3班进行测定。

测定工作由经培训合格的通风专业人员进行。

10、所测定的风量、抽放瓦斯量、瓦斯浓度、当天产量等参数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中,按要求计算并填写表格。

11、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进行测定的3天中,以最大一天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日产1吨煤的涌出量,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告表中。

12、要填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和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13、依照鉴定结果,对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瓦斯涌出量进行量化分析。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 年4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 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 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 2 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三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三篇)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____月或____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____天)为鉴定日。

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

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2024年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二)2024年,为了更好地管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将推出全新的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瓦斯管理工作的重大改革,将为我国瓦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一、制度的背景瓦斯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能源资源,它在工业生产、能源供应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瓦斯的特殊性质,如果管理不当,将会引发爆炸、中毒等严重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目前,我国瓦斯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对于瓦斯等级的鉴定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了管理工作的不连贯和效果的不稳定。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1. 前言瓦斯是矿井中一种极为危险的气体,一旦积聚到一定程度,很容易发生爆炸事故。

因此,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禁止性规定1.禁止使用任何未经检测的瓦斯检测仪器。

2.禁止在未经检测的煤矿中工作。

3.禁止在未经授权的地方进行瓦斯检测和采集。

3. 管理要求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该在每天开工前进行,并记录到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表中。

2.检测瓦斯的结果应该通过矿井通报系统同步传递给值班室。

3.在矿井中工作的人员,必须熟知本制度并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4.矿井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制度。

5.矿井监督部门承担着实施瓦斯等级鉴定和检测等职责,并依据其检测结果,提供必要的诊断和建议。

4. 瓦斯等级鉴定流程4.1 瓦斯检测仪器选择应该选择具有可靠性和准确性的瓦斯检测仪器,例如电化学传感器、红外传感器等。

对于检测仪器使用不当和失效的问题,应该建立相应的检测和标准日志。

4.2 瓦斯等级鉴定标准按照瓦斯等级的划分规则,对于一些不同的矿井,其瓦斯等级也有所不同。

在制定本制度时,应该依据矿井的情况和特点进行划分。

本制度主要的瓦斯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无瓦斯:瓦斯含量小于0.3%。

2.微量瓦斯:瓦斯含量为0.3%至0.8%。

3.低度瓦斯:瓦斯含量为0.8%至1.5%。

4.中度瓦斯:瓦斯含量为1.5%至3.0%。

5.高度瓦斯:瓦斯含量大于3.0%。

4.3 瓦斯等级鉴定方法按照瓦斯等级的不同划分,制定对应的瓦斯等级鉴定方法。

瓦斯等级鉴定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电化学传感器法2.红外传感器法3.恒流电解法5. 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每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均要制定相应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包含必要的鉴定标准、鉴定结果和突出问题。

5.1 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保存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一般应该保存三年以上。

5.2 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传递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传递方式应该依据矿井实际情况。

6. 管理效果评估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效果评估体系,确定针对性、实用性和时效性的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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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第十一条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以下统称非突出矿井)。

第十二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

第十三条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四)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

第十四条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矿井瓦斯等级。

第十五条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

第十六条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七条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第三章鉴定管理第十八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九条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条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鉴定对象、内容、范围等。

鉴定矿井与鉴定机构应当密切配合,提供的鉴定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可靠。

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完成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120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鉴定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瓦斯鉴定资质,不得将所承担的瓦斯鉴定工作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名称、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者鉴定专用章,并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将有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报告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等与鉴定有关信息应当全部公开,接受监督。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检查和监察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四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第二十七条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第三十条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

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三十一条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

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

第三十三条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井基本情况;(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六)最近5年内的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然发火情况;(七)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及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表。

第五章突出矿井的鉴定第三十四条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现场,及时检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名以上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以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突出。

依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以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实测指标为鉴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

全部指标均处于表1所示临界值范围的,确定为突出煤层;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表1 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判定指标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Δp 煤的坚固性系数f 煤层瓦斯压力p/MPa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Ⅲ、Ⅳ、Ⅴ ≥10 ≤0.5 ≥0.74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未完全达到上述指标的,测点范围内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的,一般确定为突出煤层;认定为非突出煤层的范围和需要重新鉴定的条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或者说明。

当鉴定结果认定为非突出煤层时,采掘工程进入原鉴定报告圈定的范围以外,或者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测定参数进行鉴定。

第三十八条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二)指标测定或者采取煤样地点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测点应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在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三)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软分层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四)所有指标测试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测试仪器仪表应保证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材料的性能、型号和有效期等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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