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评审、货物采购方式变更、几种招标方式的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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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方式有很多种,并且,每种采购方式又都有其各具特色的核心操作环节,而大量的腐败行为也正是滋生在这操作环节之中的,特别是以下几种采购行为,大量的都是“自制”凭据资料,内部牵制力度较为脆弱,给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对不同的采购操作方式除了要遵循各自“法定”的操作程序之外,还必须要施以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以约束,才能有效地规范好政府采购行为。
一、对“公开招标”行为要注意“两核实”
一是要注意核实公开招标项目的整体性,看其是否存在着肢解采购项目逃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为。由于一般的公开招标项目,其金额大,相关的小项目
又多,为此,有些采购人,为了逃避采购的监督与管理,或出于其他不可告人
的目的,有时会采取“化整为零”等办法分解采购项目,如,有的将一个大项
目人为“肢解”成若干个小项目采购,有的将主体项目实施公开招标,而将其
他辅助项目等“隐匿”起来,另行进行采购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有意规避公开
招标的不法行径。因此,在实施公开招标采购之前,必须要对项目的整体性进
行核查,以防这种规避公开招标行为蒙混过关,损害了国家等有关方面的利益
和权益。
二是要注意核实公开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看其公开招标行为是否“融入”
了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大市场。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有些人员等对其应当实施
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时,往往仅仅是在当地的“小”媒体上
公布了采购信息,而没有按规定将采购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发布,这种
在一个“窄小”的范围内发布采购信息的行为,不能算是“对外”公开发布行
为,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变相对外封锁采购信息以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或是
一种地方保护甚至于就是一种暗箱操作行为。因此,对采购信息的发布必须要
注意其“公开”的程度,必须要面对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大市场,而不是一种“区
域”性的内部公开。
二、对“邀请招标”行为要注意“三提防”
一是要注意防范邀请招标的工作人员暗助供应商的不法行为。实际工作中,在选择被邀请的对象时,有些招标工作人员,为了“协助”某个供应商中标,
就采取暗地里安插几个无资质或低资质供应商参加“凑数”投标等办法,或串
通几个供应商参加“陪”标,以蒙混大家的视线,“确保”某个供应商能中标。
二是要注意防范邀请的都是相互之间比较熟悉的供应商。相互之间有往来、关系密切的供应商也很容易通谋作弊,搞虚假竞争,暗地里却大搞“轮流做庄”,或私下“分标”平均供应采购项目等舞弊行为。
三是要注意防范地方保守主义。有不少的采购机构及工作人员为了保护其地方利益,在采购工作中,有意缩小招标范围,不向外地高资质的、竞争力强
的供应商发出邀请投标通知,有意排斥外界竞争市场的介入。
三、对“定点采购”行为要“四注意”
一是要注意定点期限不能太长。只要是企业,盈利赚钱就是他们的目的,政府采购的定点单位也不例外,一旦定点的期限过长,他们就会为追求较高的
盈利水平而放松或降低其原有的服务承诺标准等,进而侵犯了其他采购当事人
的正当权益和利益。
二是要注意定点的单位数不能过少。定点单位越少,不但不利于引起互相之间的竟争意识,反而会形成变相的垄断经营,从而变相地排斥了竞争机制的引入,难以发挥出政府采购的活力,同时,定点的单位数少了,也会导致定点单位为了“保持”其变相垄断经营的现状,而拉拢和腐蚀有关采购管理工作人员,从而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腐败问题等等。
三是要注意激发定点单位的竞争意识。对小量的定点项目,可由采购单位自由选择定点的供应商,但对一次结算金额比较大的项目,则可以由政府采购机构出面,组织各个定点供应商,再通过竞价的办法,择优确定最终承办的供应商,这样就能增强定点供应商的忧患意识,促使其增强再竞争的意识,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是要注意对定点单位的监督不能弱化。定点单位的各项承诺措施是否能够及时兑现到位,关系到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为此,政府采购机构就必须做到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对定点单位的业务素质和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动态的监督和管理,凡不能严格履行承诺,存在欺骗采购人的定点单位,必须要取缔其定点单位资格。
四、对“询价采购”行为要“五规范”
一是对选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必须要陈述清楚,以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按照规定,要实施“询价采购”,就必须事前报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以防有人把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业务,进行了“询价采购”操作,为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是对询价对象的确定必须要“随机”产生,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平性。对挑选拟询价的供应商,不能由少数人指定或进行“内线”式的单方联系,事前必须严格做好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对人情介绍商、关系商等必须毫不留情地回避,对无资质商、甚至于不法商等必须毫不客气地将其拒之于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谨防有人变相地暗助某个供应商,具体的操作措施可以在有合格资格的供应商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三是对供应商的报价及其服务承诺情况必须记录在案,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开性。询价采购业务基本上多数是通过电话或微机网络等进行的,供应商通过口头等手段表述的情况就是他们参与竞争的原始资料,而如果不进行详细地记录,就会导致无据可查,使竞争失去了公平性,同时,也容易被人钻空子,造成事后查无实据的被动局面等等。
四是对中标供应商的确定过程要公示在案,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正性。对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及其服务承诺措施等,都要进行综合性的评审,至少要具体地明确出中标供应商的优势何在,使询价采购工作能有一个横向比较及评估的尺度,而不是凭某个人的意愿或指使。
五是对询价采购工作的内部牵制制度要完善,以明确采购操作的法律责任。所有参与询价、评审、公证、监督等等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要在询价采购记录上签字认可,以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和牵制力度,同时,这样做也能有效遏制各种私自违规采购或其他暗箱操作行为的滋生。